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必等。。
製作同一器物,其大小、長短和寬度必須相同。
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
計帳時,不同規格的產品不得列於同一項內出帳。
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羸〉(纍)、鬥用(桶)、升,毋過歲壺〈壹〉。有工者勿為正。(假)試即正。。
縣和工室由有關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權、鬥桶和升,至少每年應校正一次。本身有校正工匠的,則不必代為校正。這些器物在領用時就要加以校正。
邦中之(徭)及公事官(館)舍,其(假)公,(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如從興戍然。
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務居於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應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負責,和參加屯戍的情形一樣。
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書之。其(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
官有武器均應刻記其官府的名稱,不能刻記的,用丹或漆書寫。百姓領用武器,必須登記武器上的標記,按照標記收還。繳回所領武器而上麵沒有標記和不是該官府標記的,均沒有歸官,並依《齊律》(當為關於財物的法律——錄者注)責令賠償。
公器官□久,久之。不可久者,以久之。其或(假)公器,歸之,久必乃受之。敝而糞者,靡其久。官輒告(假)器者曰:器敝久恐靡者,遝其未靡,謁更其久。其久靡不可智(知)者、令齎賞(償)。(假)器者,其事已及免,官輒收其(假),弗亟收者有罪。?其(假)者死亡、有罪毋(無)責也,吏代賞(償)。毋擅(假)公器,者(諸)擅(假)公器者有罪,毀傷公器及□者令賞(償)。
官有器物由官府……加上標記。不能刻記的,用漆書標記。有借用官有器物的,歸還時,標記相符才能收還。器物破舊而加處理的,應磨去上麵的標記。官府應告知借用器物的人:器物用舊而恐標記磨減的,要趁標記尚未磨減,報請重新標記。器物的標記已經磨減或無法辨識的,令以錢財賠償。借用器物的,其事務已完和免除時,官府應即收回所借器物,不及時收回的有罪。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將器物追還,由吏代為賠償。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毀損官有器物和……的令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