隸臣、下吏、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為矢程,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 隸臣、下吏、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產的,在冬季勞動時,得放寬其標準,三天收取相當夏季兩天的產品。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做雜活的隸妾兩人相當工匠一人,更隸妾四人相當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隸臣妾五人相當工匠一人。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隸妾和一般女子用針製作刺繡等產品的,女子一人相當男子一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