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官相輸隸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各道官府輸送隸臣妾或被收捕的人,必須寫明已領口糧的年月日數,有沒有領過衣服,有沒有妻。如係領受者,應依法繼續給予衣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