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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龜鑑》 作者:鄭克  

卷三·鞫情

66、胡質至官(王靖一事附)魏胡質,初召為東郡頓邱令。縣民郭政通於從妹,殺其夫程他,郡吏馮諒係獄為證。政與妹皆耐掠隱抵,諒不勝痛,自誣,當反其罪。質至官,察其情色,更詳其事,檢驗俱服。出魏誌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蓋初察其色,已見其情,乃更詳其本末,而驗核以事,驗證以物,於是情既露矣,辭必窮矣,安得不服乎。

王靖少卿提點河東刑獄時,潞州長子賊殺人不獲,縣械十數,掠治無狀,皆釋去。靖視其牘,曰:“此真賊也。”教吏曲折訊囚,果服罪。靖,熙寧四年終於太常少卿、度支副使。見本傳。

是亦耐掠隱抵者也。其能使之服罪,何哉?蓋察其款辭,而見其本情,已識其為真賊矣。於是曲折詰問,攻其所抵,中其所隱,辭窮情得,勢自屈服,斯不待於掠治也。然則鞫情之術,或先以其色察之,或先以其辭察之,非負冤被誣審矣,乃檢事驗物,而曲折訊之,未有不得其情者也。

67、司馬岐決囚(王濟一事附)魏司馬岐為陳留相時,梁郡有係囚,多所連及,數歲不決。詔書徙獄於岐屬縣。縣請豫治牢具,岐曰:“今囚有數十,既巧詐難符,且已倦楚毒,其情易見。豈當複久處囹圄耶!”及囚至,詰之,皆莫敢匿詐,一朝決竟。出魏誌司馬芝傳。岐,其子也。舊集不載。

按:王濟郎中,初為漳州龍溪主簿時,汀州以銀冶事起訟,逾十年不決,連逮數百人。轉運使命濟鞫之,裁七日,盡得其情,從坐者數人而已。濟,大中祥符四年終於刑部郎中,知洪州。見本傳。

此二事相類矣。夫囚有數十,巧詐難符,苟能檢核驗證,亦何至近者數歲、遠者十年不能決耶?是皆官吏不肯盡心而然也。岐於梁郡之囚一朝決竟,濟於汀州之訟七日得情,雖雲巳倦楚毒,其情易見,若非盡心推事,豈能如是之敏耶?

68、陳表破械(傅岐一事附)吳陳表,以父死敵場,擢用為將。時有盜官物者,疑無難士施明。明素壯悍,收考極毒,俟死無辭,廷尉以聞。孫權以表能得健兒之心,詔以明付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實。表破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設酒食,歡以誘之。明乃首服,具列支黨。表以狀聞,權奇之,欲全其名,特為赦明,誅戮其黨。明感表變行,遂成健將,致位將軍。舊出吳誌陳武傳。表,其子也。

按:梁傅岐,為新安郡始新令。縣人有因鬥相毆而死者,死家訴郡,郡錄其仇人,考掠備至,終不引咎。乃移獄於縣,岐即令脫械,以和言問之,囚便首服。出南史傅琰傳。岐,其孫也。舊集不載。此亦歡以誘之者也。

69、宋文帝證跡宋文帝元嘉二十二年,孔熙先與徐湛之、許耀、謝綜、範曄謀立彭城王義康,湛之上表告狀,詔收綜等,並皆款服,唯曄不首。頻詔窮詰,曄言:“熙先苟誣引臣。”文帝令以曄所造及改定處分、符檄、書疏墨跡示之,乃引罪。出南史範泰傳。曄,其子也。舊集不載。

70、崔昂核辭北齊崔昂為度支尚書時,有肴藏小吏,因內臣投書告事,又別有飛書告事者,並付昂窮檢。昂言笑間,鹹得其情,告者辭窮,並引誣狀。於是飛書遂絕。出北史崔挺傳。昂,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鞫情之術,有證之以其跡者,宋文是也;有核之以其辭者,崔昂是也。昂於鞫情,可謂精敏,然亦不過盡心研究以盤詰,使之辭窮,則其情得矣。誣告之禍,賴此而絕,其為功利不亦溥哉。

71、王璥推奸唐貞觀中,左丞李行廉弟行詮前妻子忠,烝其後母,遂與潛藏,雲“敕追入內”。行廉不知,乃以狀聞,朝廷推詰甚急。後母詐以領巾勒項臥街中,長安尉詰之,雲:“有人詐宣敕喚去,一紫袍人見留數宿,不知姓名,因勒送街中。”縣尉王璥令並其子引就房推問,不服。璥先令一胥伏於案下,又令一胥走報雲:“長史喚。”璥倉皇鎖房門去。於是母子相謂曰:“必不得承。”複有私密之語。璥至開門,案下之人亦出,母子大驚,並服其罪。舊不著出處。

72、陳樞治僮陳樞都官初為宣州旌德令時,繁昌有大姓殺人,州縣不能正其罪,監司徙其獄屬樞。乃驗治僮客,盡得其隱伏,殺人者論死。人以為盡其情。見曾鞏舍人所撰墓誌。

按:鞫情之術,有正,有譎。正以核之,陳樞是也。譎以擿之,王璥是也。術苟精焉,情必得矣。恃考掠者,乃無術也。

73、葛源有守葛源郎中,初為洪州左司理參軍。州將之甥與異母兄毆人,而甥殺人。州將謂源曰:“兩人者皆吾甥,而殺人者乃其兄也,我知之。彼大姓也,無為有司所誤。不然,此獄將必覆也!”源劾不為變。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情非難鞫也,或變其情,則如之何?源之有守,與詔指所謂“觀望臣庶而容心者”異矣,良可嘉也。

74、司馬宣杖卒司馬宣駕部為華州司理參軍時,有驍騎卒十餘,犯罪謀亡去。監押捕獲,遂誣以共圖不軌,欲置之死,以希功賞。宣據實鞫之,皆止杖罪。見司馬光丞相所撰墓誌。

按:監押之勢力,豈能動司理?必有以誘之也。脅之以勢而不為變者,可謂勇矣,葛源是也。誘之以利而不為變者,可謂仁矣,司馬宣是也。鞫得其情,智足稱也。苟不仁,且無勇,則有為誘脅所動,而變其情者。故甫刑雲:“非佞折獄,惟良折獄。”此之謂也。

75、李南公塞鼻李南公尚書提點河北刑獄時,有班行犯罪下獄,按之不服,閉口不食百餘日。獄吏不敢考訊,甚以為患,訴於憲使。南公曰:“吾能立使之食。”引出,問曰:“吾欲以一物塞汝鼻,汝能終不食乎?”其人懼,即食,且服罪。蓋彼善服氣,以物塞鼻,則氣結,故懼。此亦博聞之效也。聞之士林。

按:士大夫不為誘脅所動者,近於孟子之“不動心”矣,彼有負犯,則豈能然?斯可反而用也。故鞫情之術,有在於是者。陳表破械,是誘之也。南公塞鼻,是脅之也。所謂脅之者,不必考掠慘酷也,要在中其忌諱,使之悚然畏服,故於塞鼻之說亦有取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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