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9、袁安不忍後漢袁安,為河南尹。政號嚴明,然未曾以贓罪鞫人。常稱曰:“凡學仕者,高則望宰相,下則希牧守。錮人於聖世,尹所不忍為也。”聞者皆感激自勵。在職十年,京師肅然。出後漢書本傳。舊集不載。
按:安之政號嚴明,必不容奸矣,其未嚐以贓罪鞫人,蓋疾夫案吏者務為深刻,文致於贓也。若彼贓狀自露,非我鞫而出之,雖繩以法,亦何憾焉?
260、司馬芝宥工魏司馬芝,為大理正。有盜官練置廁中者,吏疑女工,遂收付獄。芝曰:“刑戮之失,在於苛暴。今先得贓物,後訊其辭,若不勝楚掠,或至誣服,豈可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化,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舊出魏誌本傳。
261、王坦之恕卒晉王坦之,襲封藍田縣侯。時卒士韓悵逃亡歸首,雲“失牛故叛”。有司劾悵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為:“悵束身自歸,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有自誣。宜附罪疑從輕之例。”遂以見原。出晉書王湛傳。坦之,其曾孫也。舊集不載。按:訊盜練,劾偷牛,皆慮自誣,而遂見宥,合矜謹之義矣。
262、蕭子良賜錢(任昉一事附)南齊竟陵王子良為會稽太守時,山陰人孔平詣子良,訟嫂市米負錢不還。子良歎曰:“昔高文通與寡嫂訟田,義異於此。”乃賜米錢以償之。出南史本傳。舊集不載。
按:梁禦史中丞任昉,彈中軍參軍劉整,因兄寅第二庶息師利。往整田上,經十二日,整便責寡嫂範米六鬥哺食,米未展送,忽至戶前,攘拳大罵,突進屋中,屏風上取車帷準米去。亦引高鳳事為彈文。蓋鳳,隱者也,太守連召,恐不得免,自言本巫家,不應為吏,又詐與寡嫂訟田,遂不仕。若整與平,意實忘義,固異於此。然昉請免整,收治其罪;而子良但賜米錢以償之,不治平罪。何也?責士之法,不以責民,是亦所以為矜謹也。
263、陸襄無濫梁陸襄,為鄱陽內史時,妖賊鮮於琮敗獲之後,鄰郡豫章、安成等守宰案其黨與,因求貨賄,皆不得實,或有善人盡室罹禍,惟襄郡境枉直無濫。人歌之曰:“鮮於抄後善惡分、人無橫死賴陸君。”出南史陸慧曉傳。襄,其從孫也。舊集不載。
按:推窮賊黨者,苟不矜謹,必至枉濫。彼使善人盡室罹禍,與賊何異哉?襄之用心,獨異於彼,宜其人歌之也。
264、宋世軌舍從(蘇瓊一事附)北齊宋世軌,為廷尉少卿。洛州人聚結,欲劫河橋。吏捕按之,連諸元徒黨千七百人。崔昂以為反,數年不斷。及世軌為廷尉少卿,判其事為劫,唯殺魁首,餘從坐悉舍焉。出北史宋隱傳。世軌,其族孫也。舊集不載。
按:蘇瓊為三公郎中時,頻有告謀反,付瓊推檢,事多申雪。崔昂為尚書,謂瓊曰:“若欲立功名,當更思餘理。乃數雪反逆,身命何輕耶?”瓊正色曰:“但雪冤枉,不放反逆。”昂大慚。
夫崔昂亦善折獄,其意如此,乃寒伯奇所謂“考囚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者也。且昂於此獄數年不斷,豈非求反狀未得乎?世軌判為劫事,理所當然,斯可以無慚於瓊矣,是皆矜謹之君子也。
265、郎茂敦諭(陸襄一事附)隋郎茂,初授衛州司錄,有能名,尋除衛國令。隋諸王置國官,有令一人,至煬帝時改國令為家令。有部人張元預,與從父弟思蘭不睦,丞、尉請加嚴法,茂曰:“元預兄弟本相憎嫉,又坐得罪,彌益其忿,非化人之意也。”乃遣縣中耆舊,更往敦諭,道路不絕。元預等各生感悔,詣縣頓首請罪。茂曉之以義,遂相親睦,稱為友悌。出北史郎基傳。茂,其子也。舊集不載。
按:梁陸襄,為鄱陽內史。有彭、李二家,先因忿爭,遂相誣告。襄引入內室,不加責誚,但和言解諭之。二人感恩,深自咎悔。乃為設酒食,令其盡歡,酒罷同載而還,因相親厚。出南史本傳。舊集亦不載。
夫異姓之疏也,誣告之怨也,猶可和解,使相親厚,況親族之不睦者乎?彼猶未容責誚,此可遽加嚴法乎?矜謹之士,宜鑒於茲,故並著焉。
266、張詠察誑(王質一事附)張詠尚書,再知益州。民有負販者,翁役其婦,婦違之,翁怒,翦其發曰:“我作婢使汝。”其子自外歸,作鬧,所由具事領過。或謂其子曰:“翁翦婦發何罪?子若執父,汝罪不輕。”至廳下,詠詰之,翁雲:“婦自翦發泥。”其子亦雲:“妻自翦發泥翁。”詠察其誑,即於解狀後判雲:“雖然子為父隱,其奈執辭不定。既不可窮詰於尊長,又不可抑斷於卑幼。仰責新婦狀,今後再不侍養,別具狀領過。並放。”詠謂掾屬曰:“五服之內,卑幼條至重。親民之官,所宜盡心。”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錄。
按:王質待製知荊南,有媼訴其婦薄於養,婦言:“舅亡姑嫁,既窮而歸。且奉事無不謹。”質曰:“姑雖不良,獨不顧夫耶?”因取家人衣以衣媼,又給以廩粟,使歸養之。皆感泣而去。見本傳。此其翁姑理皆不直,然家人之義,當責卑幼,但不可遽繩以法耳。是故恕其罪,而責之養也。
267、薛奎出俸(仇覽、韋景駿二事附)薛奎參政,知益州。有婦人訟其子不孝,詰之,乃曰:“貧無以養。”奎因出俸錢,與為資業而遣之。見本傳。
按:後漢仇覽,為蒲亭長。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訟元不孝。覽驚曰:“吾近過元舍,廬落整頓,耕耘以時,此非惡人,當是教化未及耳。母守寡養孤,苦身投老,奈何肆忿一朝,欲致子以不義乎?”母感悟,涕泣而去。覽乃親到元家,與其母子飲,因為陳人倫孝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見後漢書本傳。
唐韋景駿,為貴鄉令。有母子相訟者,景駿曰:“令少不天,常自痛。爾幸有親,而忘孝耶?教之不孚,令之罪也。”因嗚咽流涕,付授孝經,使習大義。於是母子感悟,請自新,遂為孝子。見唐書本傳。
此皆與奎出俸錢為資業之意同矣。苟繩以法,子罪不輕,今律所謂“可從而違,堪供而闕”者是也,得不謂之矜謹乎?
268、任布貸孫任布副樞,知越州。民有被酒罵其祖者,祖既訴之,已而大悔,哭於庭曰:“老無子,賴孫以為命。”布特貸出之,且上書自劾。朝廷亦不之問。見本傳。
按:孫罵祖,法當死,特貸出之,理宜自劾,此乃矜其失教而謹於用刑者也。
269、蘇渙慮兄蘇渙郎中知鄢陵縣時,歲荒盜起,有兄殺弟而取其衣者,弟偶不死,與父偕往訴之。渙閔其窮而為奸,問之曰:“汝殺而弟,知其不死而舍之者,何也?”兄喻其意,曰:“適有見者,不敢再也。”由是得不死。父子皆感泣。及渙罷去,負任從之數千裏。見蘇轍門下所撰墓表。
按: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不得其所以生之者,乃刑殺焉。孫罵祖,有可生之理,以其被酒,且祖自悔也;兄殺弟,有可生之理,以其苦饑,且弟不死也。布之貸出其孫,渙之慮問其兄,皆得其所以生之者也,可無愧於古人矣。
270、李士衡告尹(高化一事附)李士衡觀察,初釋褐,為京兆鄠縣主簿。府知其才,俾權獄掾。鹹陽縣有民殺人,具獄以送府,父子五人,其為從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於尹曰:“彼殺人者止一人耳,餘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辟乎?”尹喜從其議,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則冤於地下矣。”見範仲淹參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應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嚐聞用法殺人,無異用刃殺人。深文之罪縱或幸免,鬼得而誅之也。
高化太尉,雖起行伍,頗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獄,皆當論死,化疑之,命移他獄訊,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為加功之類歟?此矜謹者所以盡心也。
271、王博文弛禁王博文副樞知密州時,負海有濤落鹽場,歲歉,民多盜鬻,吏捕逐之,輒起捍鬥,皆坐法當死。博文上言:“請權弛鹽禁,俟歲豐如舊。”從之。見本傳。
按:周禮:“荒政十有二。”其曰“緩刑”,曰“舍禁”,曰“去幾”者,博文所請義與合焉。苟非通達古今,豈能矜謹如是耶?
272、王質在告王質待製,嚐通判蘇州,以病在告。知州黃宗旦來省問,因言:“獄有盜鑄錢者百餘人,吾陰以術鉤得之。”質曰:“弋不射宿,惡陰中於物也。今殺數人,而徒流者又數十人,公陰中之也。”宗旦瞿然,為貸其死罪,而餘悉輕出之。見本傳。
273、陳執方緩刑(李士衡一事附)陳執方大卿通判江州時,民饑,有刈人之禾而傷其主,法當死者。執方以為:“古之荒政,所以恤人者盡矣,然尚緩刑,況於今哉!”即奏貸其死。見王安石丞相所撰墓誌。
按:李士衡觀察,權知天雄軍。民有盜瓜傷主者,法當死,士衡以歲饑奏貸之。自是著為例。執方之奏,蓋用此例也。見本傳。
274、陳巽爭讞陳巽賓客,初為常州團練推官。盜有棄財走者,巽以為不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巽力爭而讞之,盜卒得不死。(見曾鞏舍人所撰神道碑。)按:盜非傷主,計贓為罪,棄財走者,豈複應死?通判不肯用其言,必持深刻之說,故失矜謹之義也。
275、胡向訊盜胡向少卿,為袁州司理參軍時,有盜七人,皆當死,向疑其有冤,乃留訊之。則二人者,果不同謀,始受其傭,而中道被脅以行。卒得免死。見呂大防丞相所撰墓誌。
按:捕獲盜者七人乃合格,故以被脅為同謀,蓋希賞耳。斯不仁哉!宜其留訊而卒免之也。
276、張奎辨牘(王濟一事附)張奎密學,初為常州推官,轉運使舉監衢州酒稅。婺州有滯囚,法當死,獄成,再問輒不服,命奎覆案,一視牘而辨之,得不死,人皆服。
按:奎一視牘而辨之者,謂辨其情理也。人有跡狀重而本情輕者,昔既酌情而立法,今當原情以定罪,安得不辨情理而抵之死耶?此其精明,固能服人。至於矜謹,尤可傳世。
王濟郎中,為澶州司理掾。時州獄有重囚,臨刑稱冤,濟覆案之,亦得不死。與此類矣。豈非哀矜折獄而然歟?二事並見本傳。
277、李允元誅首(袁安一事附)李允元給事,通判寧州時,州卒謀亂,事發,連逮者眾。允元極意辨析,止坐首惡數人,誅之。見本傳。按:後漢袁安,舉能理劇,拜楚郡太守。時楚王英謀為逆,事下郡考核,辭所連及係者數千人,顯宗怒甚,吏案之急,迫痛自誣,死者甚眾。安到郡,不入府,先往案獄,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
允元殆有袁安之心歟?事在州郡,辨析固易,然其矜謹亦可嘉也。
278、李應言按妖(榮諲、吳育二事附)李應言諫議為侍禦史時,鄆州民傳妖法者,其黨與凡百餘人,捕者欲邀功賞,而誣以不軌。命應言往按其事,止誅首謀數人,餘悉全活之。
按:榮諲大監為開封府判官時,太康縣捕民數十人,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知府賈黯疑其有妖,請殺為首者,餘悉流之。諲以為本無妖。黯具奏,並諲議奏之。朝廷以諲議為是,乃流其首,餘皆杖之。蓋鄆州之民傳妖法,無不軌事;太康之民事浮屠法,本無妖,故輕重之差如此。若非矜謹,則或以為不軌,而盡誅其黨;或以為有妖,而特殺其首,不無枉濫矣。
吳育參政知蔡州時,京師歡言,有妖人數千在州界,詔遣中使名捕者十人。至則請以巡檢兵趨確山索之,育謂曰:“使者欲得妖人還報耶?請留,勿往。此鄉民依浮屠法相聚耳,可走一介,召之立至。今以兵往,人心驚疑,奈何?”中使以為然。召之,果至,械送闕下,皆以無罪得釋,而告者遂伏辜。此又矜謹之大者也。
夫太康所捕有罪,而蔡州所送無罪,何也?事浮屠法,相聚祈禳,名“白衣會”,法所禁也;依浮屠法相聚,無祈禳事,非“白衣會”,法所不禁也。苟非矜謹之至,豈能不濫如此哉!三事並見本傳。
279、王琪留獄王琪侍郎,知複州。民有毆佃客死者,吏將論如法,忽夢有人持牒叩庭下,曰:“某事未可遽以死論也。”琪疑之,因留獄未決。有司曰:“無足疑者。”琪曰:“第留之。”後十餘日,果有新製下:“凡主人毆佃客死,聽以減死論。”吏民莫不神服。見王圭丞相所撰墓誌。
按:此非思慮所及,蓋平時矜謹,故感於夢寐。記曰:“至誠之道,可以前知。”其此之謂歟?
280、王延禧裁贓王延禧朝議,初為嶽州沅江令。歲饑,盜起,親獲十餘人,贓皆應死,法得遷官。延禧歎曰:“是皆良民,窮而為盜。令既無以業之,又利其死,以為己功,亦何忍哉?”諭被盜者悉裁其贓,盜得不死,延禧,王黃州孫也。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周禮荒政曰:“除盜賊。”謂饑饉盜賊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親獲十餘人,蓋以此耳。邀功希賞,非其本心,故諭被盜者悉裁其贓,使得不死。夫捕盜之官,利盜之死,譬猶“矢人惟恐不傷人”,其術使之然也。雖遷一官,而殺數人,榮不足言,愧何可勝?君子豈忍為是哉!若殘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窮而為盜,計贓抵死者,則其獲賊受賞,義在懲勸,君子可以無憾也。延禧所捕,實與此異,故竊歎雲爾。
折獄龜鑒終於矜謹,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為物所遷,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為己之功者,或文致於大辟,或誣入於極典,寧複能存不忍之心,以貸應死之命乎?故著此事矜謹篇末,庶幾覽者有所警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