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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棠陰比事》 作者:桂萬榮  

卷六 宗元守辜

待製馬宗元少時,父麟毆人被係,守辜而傷者死,將抵法。宗元推所毆。時在限外四刻,因訴於郡,得原父死。鄭克雲:按辜限計日,而日以百刻計之,死在限外,則不坐毆殺之罪,而坐毆傷之罪。雖止四刻,亦在限外。

謹按大明律雲: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內皆須因傷死者,以鬥毆殺人論。其在辜限外死者,各從本毆傷法,若折傷以上辜內醫治平複者,各減二等。辜限滿日不平複者,各依律全科。又依唐律雲:保辜限內死者,依殺人論,限外死者依本毆傷法。又按元史刑法誌雲:保辜限內死者依殺人論,限外死者杖一百七。蓋元時未嚐定律,及聖朝未定律之先,皆以唐律比擬。故我朝律文多宗唐律,而此條亦本之也。訥曩在南京會審刑部,罪囚有毆人辜限外死者,訥曰:當依本毆傷法。或曰:律雲,辜限滿不平複者全科,此當死。訥曰:所雲限滿不平複全科者,因上文折傷以上限內平複減二等立文,蓋謂辜內雖平複而成殘廢篤疾,及限滿不平複者則全科折傷之罪,若曰辜限外死者全科死罪,則律又何不雲傷不平複而死者絞,乃虛立此辜限乎?後此囚會赦得免。然或人終不以愚言為然也。近讀宗元守辜事有感,因備載之。讀者詳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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