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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兵實紀》 作者:戚繼光  

卷六 正集·練營陣(行營)

第一。練啟行

將領自己並家丁,與各兵士,行李什物,軍火器具,時時備辦。如將行狀,聽主將示以出行之期。至期,主將轅門前掌頭號喇叭,各將門首俱掌頭號。各官軍做飯吃,騎兵將官,預夜先將塘馬、探馬、架梁馬派定。於未掌號之先,預行吃飯,收拾停當。俟掌頭號,俱到騎將門首取齊,依令前去哨探架梁。掌二號,各官軍出在空地紮營。將完,掌三號。主將出至紮營所在,以下馬為始,分投委官數兵攔後馬於總路,專拿後期者,拿有後期之人,送發落,無故而遲者,捆打一百,割耳。有故者,令從征有功免,無功仍補捆打。各偏裨俱聽號旗麾招,到主將前,會約今日所行向往,賊情緩急,分路事宜。畢,打鑼坐息。

少頃,掌號一通,吹哱囉站起,再吹哱囉,車正上車,馬兵上馬,放炮三個,呐喊三聲,用八方門角旗一副,立四門於前,從吉方點鼓發行。照場操三路行營例。每十步少止,整齊一次。但遇窄處,探馬報前去路窄,中軍鳴金站定,作報聲息在三十裏之狀,請兵過險。報訖,先發騎兵中部並家丁,以健將一員帶領馳前,險隘高處,及所出山口,架梁訖,放變令炮一個,點某色旗。某營左右部門車先行出口畢。次左廂車各一對行,配以馬兵一旗從之,次右廂車一對行,配到馬兵一旗從之。又左廂車一對行,如此左右挨行,但出險丈餘地,即依行營挨紮向前,續留後到車地方,過盡營定,金鳴止,鳴鑼坐息。

但遇車不得方軌之地,便少止,俟探明賊情乃過。但每過險必紮長營,太平時紮方營,必無徑行之理。候探馬報前途路寬,約路約車作幾路行。但聽舉令炮一聲,吹哱囉起身,再吹哱囉,上車上馬。又舉變令炮一聲,樹某營旗幾麵,放分營炮幾個,即為幾路,點鼓行。又至險,仍鳴金營止,前後輳密,照前號令。凡過險隘,必擇好將一員,嚴督後車,專管營尾。馬兵恃車為險,而車借馬兵為前後拒,此專為臨敵行營而言,平日須照此演過。

若賊在百裏之外,長驅追賊,遠近勢殊,俱單車馬相配徑行,不必防險,不用下營,必去賊六十裏乃爾。又照馬上臨陣踏鐙,與時常不同,若稍短則站腳有力,身且出人一頭,此即一寸長一寸強之意。但行遠路,又須鐙皮長,則腿膝不致酸疼,合行立法,仰各該營路將領,即便傳諭各馬軍,將馬上鐙皮,俱隨人腿股長短,各為三、四眼。一、二眼稍長,以為常行遠路之用,一、二眼稍短,相去長相一、二寸許。臨敵,則聽鳴鑼下馬,將鐙皮雀舌改移上眼,庶得便利。

第二。明行禁

凡行營之時,將官不許離營先行,亦不許在營尾後行,軍馬不許錯亂行伍。遇警之時,應進應止,應下營,俱聽在營主將號令,各軍務要湊合,主將方才下營。如聞報而千、把總、軍士自在尾後,輒便下營,及將官輒帶家丁離營,假稱先鋒哨探者,並將官一體俱以軍法從事。各隊長在前領隊,各旗總俱在後押隊,凡路上行走不齊,前後不分者,俱旗總之責。

第三。清行伍

途間行營演操,隊伍行哨,務要明白清肅。但有紊亂隊伍,攙前越後,稀擁不一,緊緩不同,繼絕不湊者,隊、旗總重治。連坐如例。

第四。遇卒警

正行之間,或失探報,或遇埋伏,倏然賊起,或在營前後,或在營腰股,舉變令炮一聲,點鼓,吹擺隊伍喇叭,即於腳下兩路車頭相合,隨地相聯。若中間車湊得及,則湊成一長營,若湊不及,便以斷處合為一頭一尾。馬兵照車所止,各依車在內。賊至,一照常操號令,且於車內用火器敵打,勿出馬步兵於車外,須看賊勢多寡,待我人心已定,臨時相機發兵也。戰畢,鳴金止,打鑼坐地休息。俟賊收去,再發塘馬、梁馬,再照令行。如賊雖倏起,向在五裏外者,亦不下方營,便用長營,照常對敵。此惟相敵緩急,難以定方教授。如平地土闊,預知賊到,仍列方營,營成而戰,東西南北,隨賊所向。餘號令俱同。

第五。請火器

凡缺欠軍火器械之類,須於出征前三日,請給完足。急行亦於前一日,不許臨敵假稱放盡討索,通以畏避論。

第六。定報事

前哨差清道官役,給與清道藍旗令旗。凡遇大小事務,俱要差人傳報中軍。遇有應該迎候稟事人員,及各處差來齎送緊急公文之人,審實差人,隻送號旗下聽令,自有人承報,不許麵於主將處回複,如有可疑之人,送中軍研審。各百總以上,亦許將自己號旗立在信地,以一人守定,凡本官向住,說與守旗人知。屬下一應人等要來稟白公私事情,隻於號旗下尋守旗之人,守旗之人即代為尋白本將該總候示。其差人並所屬官軍,不許離營以尋訪本將該總稟白為名。違者通治以法。

第七。傳號令

正行之間,如有言語傳報,應該明白曉諭者,務為簡約一、二句。俱旗總傳聲,一旗挨一旗,不許越過,或自前傳後,或自後傳前。傳到之處,仍傳回雲“知道了”,挨傳到原發處止。如有失接傳報者,挨查到絕處上一旗總,說傳過某語,下旗總說不知,則傳過之後,不知之前一旗總不知者,即係他誤了,若因而誤事,臨時軍法示眾。

第八。防解手

凡行途解手官軍,下道之時,該管隊內即以一人在傍守之,俟畢,追趕入原伍,遲三裏不至者,貫耳示眾。

第九。病軍馬

遇有乏馬病兵,不能前行,登時稟到主將,給與信票,聽差人押送近地城、郭、府、衛、州、縣、營、寨所、堡巡司調理。病者親識隊夥,仍許留一人看侍湯藥,病痊即遣赴本營。該地方先具痊屙結狀申查,如病痊而不赴軍行所在者,以後期論。若有死於行軍所者,本隊伍掘墓瘞之,仍立標記。哨將率頭目以隨帶飲食奠之。違者以故棄論,事後再來取回。

第十。謹途遺

凡軍行在路,蹤落器械什物,見者許即收帶,至止宿處,送中軍招人認領。失物、得物之人照格賞罰。隱匿不報者治罪,亦不許私相交割。

第十一。渡水阻

凡渡水處,先遣哨馬百十,各執小旗於四遠高處架梁不動,先以一哨紮營於河岸據水,然後依次以一哨照法渡之。渡過一局一旗,即紮成一局一旗之陣。軍火器械整列完備,火繩、火器,安置如法,即如賊在麵前,就要戰殺一般。然後鳴鑼坐地休息,等候一局過完,紮成局營;一司過完,紮成司營;一部過完,紮成部營;一營過完,紮成大營,則一營方行。以後照此。

如塘馬倏然報警,即不必渡,各於兩岸候戰。臨渡而喧,爭渡而縱橫者,平時捆打,臨敵軍法從事,連坐聽管。

第十二。辨分兵

分兵數道,臨發時,務要會定記號。晝辨旗幟,夜辨音號。

第十三。過山林

臨賊遇沮澤、深林、大山,不可擅即暗過,須據形勢,一麵搜索,一麵稟複中軍,聽令再行。

第十四。逢怪異

軍行見奇禽異獸、神鬼怪物,入營壘及捕獲者,當時報主將,不告而輒傳揚,聚眾歡呼爭競者,並治以軍法。

第十五。嚴哨法

凡行營夜不收不親見賊,爪探不明,風聞欺詐,架梁、塘報軍馬,稟報失真,漏下伏賊,因而誤事者,登時斬。傳調官軍遲延後期者,罪減一等,亦必至死。

第十六。擬駐宿

所至地方,如係安野營,另見《野營》款下,如當入人家安插,各兵前行至城外空所,前局第一旗總報雲:“已到某處某城外了。”個個旗總挨傳回來。中軍傳雲如何紮營,仍挨傳到前局第一旗總,仍傳回雲:“知道了。”各官兵每一營為一路,一字紮定,每一營兵到齊,放炮一個,打鑼坐定休息。俟到完,吹單哱囉,各隊總起身執旗進城,尋討歇家。每一隊務在一家,安歇時刻,不許相離,別生事端,互相覺察。若一家難容,即分間壁中,有衙門士夫等家間者,即間一段,亦必挨去一隊完,然後再歇一隊,不許攙越。如不隨本隊住者,隊長與各兵以軍法治之。一局在一街,本局百長隨之。一司在隅,本司把總隨之。一部在一方,本部千總隨之。一營住處,營將隨之。本營各司不許相混,本部各局不許相混,本司各屬不許相混,本旗各隊不許相混。將旗插在各家門上。出城稟雲:“歇家討完。”然後吹雙哱囉起身,聽放炮三個,吹喇叭,呐喊三聲,點鼓,抬營入街市,大小將領於各所管兵歇處街麵露坐,待各項官軍都到人家門首立定,聽放炮一個,沿街傳鑼,各軍俱進人家安歇,大小將領方進人家,主將亦如此。若未待尋歇家,而軍敢先行,已到門首,未奉軍令而先入者,拿出捆打八十,同伍之人連坐。將官先入者,以違令論。其歇家一麵先尋討已定,隻是不入耳。

第十七。撥巡視

軍馬行止宿食去處,定委巡視官生旗手。但有幹犯軍令,即便指揮呈報,不許隱匿,及因而需索詐騙者,各依法究治。

第十八。治貿易

軍行所至地方,須用糧折工食白銀兩平交買。寧讓毫厘,使市人心悅,不日諸貨益集,物價自賤,如有強買爭鬥,及擅取人田園瓜果,有主薪菜,砍伐人樹木,作踐人田產,燒毀人房屋,奸淫婦女,偷盜財物,犯必以軍法從事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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