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安野營
軍行至午炊過再行時,主將同前營營將,並車步騎營將,各遣中軍一員,同前哨行。至未時,主將領前項各官同響導馳高熟視,探其地形,或守平野,或據險塞,或進退便利之處,牲畜水草方便,形勢可觀者,立中軍旗幡,舉變令炮一聲,發旗立表,吹擺隊伍喇叭,各營接號,照表旗地方安營,如教場操同。營定,金鳴,喇叭止,看塘馬、夜不收四高瞭望無事,將旗三磨三捲,不放,仍照場操號令。放樵汲飲馬者,發放如例。收完,如應打馬草,每馬軍三人內,以二軍步牽一馬出打三馬之草,一人在營看馬,先傳令抽兌停當,依令而出,一體數記如前。
若出多入少,非被傷捕,必係逃走,或有暴病,該哨將官遣的當家丁、夜不收領令箭,出營覓之。若出少入多,非係錯數,必有擄回士民,或夾來奸細,該管便當挨查。一麵馬兵將官撥遠探馬,每麵二十匹,為四撥。每撥五名,各帶燈籠一個,起火三枝,三眼銃一門,駝鼓一麵,車將於每車通融,每撥一名備差,四麵伏路撥完,俱候樵采飲馬者各進畢,即赴中軍請令箭,授夜號,諭令遇警,尚緩,放火箭三枝,銃一個,警急則放火箭三枝,銃三個。有警之麵準放,無警之麵不許輕放。俱出營畢,探馬、擺塘馬、架梁馬望見探伏出訖,各回營至門取齊。請令箭開放,赴中軍回話,一麵稟放閉營炮三聲,落旗吹打,封閉營門。
第二。遇人畜
行營之間,行伍之間,與紮定營後,營盤四麵,不拘晝夜,但有牲畜近營牆外者,不許輕易差人出外牽取,先報營將,聽營將差夜不收由門放出取進。有人徑至牆外,漸漸近前者,喝令遠避。如係公差人員,喝令到門上候稟。但報營外有人,一麵嚴行整備以待。若十步之內,喝之不退,又不報姓名,及言語不對者,夜間即開矢射之,甚則開鳥銃打之。日間,差二人請令,由門出縛來送營將,報主將發落。
第三。謹營壁
營盤不係有門之處,便是何人何官到彼,要行闖過者,定行拿住,決不許放過。放者容者,俱以軍法重處,本車兵士,若要出入,亦要由門。若由車下車傍出入者,一體以軍法重治。賊在三十裏內,犯者軍法,該管頭目連坐捆打。
第四。嚴營門
凡營門,每日夜該營內馬、步將官輪發兩百總把門,親隨家丁執營將藍旗器械,每門十名。除朝暮吹打開門外,以後閉門時,必有令旗、令箭,方許開門。遇開門時,把門官軍披執嚴陣以待。遇有公差人員到來,止於門外,先將書移可信之物收取,報到號旗下,中軍官稟白主將,請令旗領入。其閉門之時,若無令旗、令箭,便是使臣、主將在外,亦須報到守營主將,得有令旗或令箭到門驗明。先用小杖敲車三次,分付把門人謹慎。各應訖,大聲命雲:“有令開門。”方才放入。如主將出營外,則必以一人代主將司令。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者,正此時耳。昔周亞夫細柳營,可為師鑒也。公差人員馬匹,俱在營門外,單身進入。把門人與伊看馬,馬有疏失,把門人賠償。除報警夜不收騎馬徑入外,主將入營,亦隻乘馬,從官以下,俱下馬步入。
第五。慎啟放
各營放出放入,各由本營門內,其纓頭、衣服、腰牌件件可辨。若別營之軍誤出營門者,故縱,把門官軍俱以軍法連坐。如能拿來,犯者軍法施行,把門官軍記功一次。
第六。稽出營
凡官兵無故非時,違令出營者,捆打一百棍,遊營示眾。
第七。恤病軍
凡軍下營訖,有病馬、病人,俱送中軍醫治,不許遣在外營。
第八。查軍器
凡下營訖,車騎軍火器械,各頭目即逐隊檢校。如破綻損壞,即須修葺磨礪,如有棄遺,申上所由,即為案記,準法科決。
第九。放廁所
凡白日登廁員役,由各營門將腰牌懸於門上,方準開門而出,畢即還應腰牌,取帶回營。
第十。革抽差
行營排陣間,將領敢於行伍中抽一人一騎者,軍法從事。
第十一。備火警
與敵對壘之時,軍中失火,除救火人外,餘皆嚴備各信地,以防飛火。若輒叫呼奔走,擅離隊伍者,徑聽所在官司拿住斬首,及遺火放火燒軍營盤者斬首。
第十二。止擾害
紮營之處,軍士擅發塚墓,焚廬舍,殺老幼及婦女,踐禾稼,伐樹木,奸犯人婦,及將婦女入營者,軍法從事。
第十三。報機密
士眾有聞自家變動,聞賊情消息,來報主將,不拘晝夜,即時引報,不得時刻遲滯,亦不許高聲大叫,以惑人心,違者治以軍法。
第十四。治喧動
凡不拘晝夜,遇有賊警,各盡守信地,閉營聽令。如有喧言亂走者,軍法重治。
第十五。戢透漏
漏泄軍事乃夜號者斬。
第十六。責交通
賊使入軍,非主司輒與語者,及擒獲敵人與來降者,並領見主帥,不得詢問彼中事宜。若違問及因而漏泄者,軍法重治。
第十七。惜水草
凡軍行所至處,有水泉及放牧草地,各將差人監守,不得令濁亂,及非理踐蹂。
第十八。處夜解
每馬軍一旗,每車兵二車,各開廁坑一個於本地方,遇夜即於廁中大小解。天明吹打時,遇起行,則埋之。遇久住,則打掃,候開門送出營外遠遠棄之。夜間不許容一人出營解手。
第十九。教夜巡
約黃昏以後,將發鼓時,鳴金吹角,擂鼓,舉號登車。步騎俱舉畢,發擂三通,各營斷滅煙火,巡邏人赴台下跑聽發放。發放雲:“官兵聽著(齊應),夜巡謹慎(齊應),毋得懈惰(齊應),誤了事軍法不饒(齊應)。起去(齊應)。”
放定更炮一個,吹喇叭一聲,打鼓一下,各車以車梁代刁鬥,各馬兵以甲胄代刁鬥,各敲九下,再鼓再敲,車營每車輪一人,火繩點明在手,馬兵每隊輪一人,各醒坐,一更交換,敲刁鬥者即此人也,其餘俱聽休息。
第二十。申夜號
每日暮時,主將先發夜號於各哨,各哨傳知各兵。隻是一字,隨時定擬。凡兵是夜相遇,先問曰:“何來?”各曰:“某來。”便是同營人,夜間俱不許言名,言名者即行拿。便是本管參遊主將,也要守住請令。就是本管將領,即麵認已熟,須是取得自己標旗令旗到,方準送回。次早軍士赴所犯本官處,扣頭謝罪曰:“軍令如此,小的衝撞。”將領曰:“我自犯令,足見爾奉法,今後正當如此,每人量齎諭回。”
第二十一。辨巡箭
主將發箭傳時,不拘何處。起箭過,於車上敲三下,彼車守更之人,接得即傳。失誤者軍法重治,馬兵守夜者,不傳箭。臨賊絕更者斬,無賊時止於捆打。合營內兵足三營,即輪將官一員總巡,各營中軍、千總各輪一員各巡本哨,各司把總各輪一員巡本部,一司內各局百總輪一員巡本司,各局下旗總各輪一人巡本局,車正每總之車輪一人巡入車,巡法嚴於三更、四更、五更。
第二十二。設燈火
大吹打畢,發放夜巡,即知其為明更也。每車懸燈一盞,馬兵每旗懸燈一盞,務要高下合式,凡夜營俱照定過燈炬為號,各看燈籠遵依。各營視中營之燈,各千、把總視本營之燈,各隊視本旗總之燈,各兵視本隊總之燈,如視晝旗一般,違者俱比白晝軍法加一等。如燈難認,各加記號在上,不許重。每去本營,分三十步,燃火一堆,庶我可望見賊來,賊不得測我也。燃火人,每一旗總撥一名,各請暗號。
第二十三。備雨晦
遇風雨晦冥,是夜燈不可點,金鼓不相聞,各百總差的當二人,於各把總處,隻聽各把總傳示的確號令遵守。把總差各二人於千總、營將處聽令,千總、營將差人各二,緊隨主將聽調度。以口傳的確為真,而必有令箭、令旗,或自用物件為信,其言方可聽憑。傳到暗號,務要恪遵。
第二十四。下暗營
凡要下暗營,看閉門時不吹打,便知要下暗營。各營燈籠點起,用衣服蓋藏於車內。中軍先用令箭傳營將得知,用兩根藍杆棍縛在一處,傳起各隊長挨傳一遍。複轉前哨第一隊長,解去一根,交一把司總收查,仍傳一根回令。又下暗營,眾人俱知,候傳長令箭一枝,各人收拾,立起聽令。再傳小短箭一枝,即挨哨密行,前有預差官軍在彼,問他暗號,對著即聽他調度。密密下營,即使下營差錯,隻許一人暗行低聲扯改,不許開口大叫。違者斬首。
第二十五。變明暗
如正下明營,倏然要改暗營,仍留明營者,看中軍雙燈搖點。各營燈火通點明亮,俟照前傳暗箭,各將燈火蓋藏,以便移營。照前下暗營,俟移營既畢,留的當好漢每一營五十名,將燈火各開,仍行傳擊梆鼓以示之。
第二十六。詰來人
遇有人至,不許聲問,隻以一人向門問是何人,低聲令到門前,坐在地上,即差一人報主將知。門上差二人由門隙出門,扭住問他端的,一人守他,一人轉報聽示。
第二十七。重夜令
與賊對壘之時,更鋪失候,夜巡失號,止宿失火者斬。無故叫呼,奔走妄言,賊至及夜驚者斬。即賊乘暗攻營,將士輒呼動者,亦斬。
第二十八。出夜奇
夜中有賊犯大營,其遠設奇伏等兵,各瞭賊與大營交戰,即從後鳴鼓大叫以擊賊後,乘得機便,必當克捷。而所屯處,預先於樹林山石之底,縛大火把,或主將遣人設機械,臨時燒起,庶使大營可辨兵賊,以奪賊氣,以見伏兵之眾也。
第二十九。明再發
五更三點,掌號一通,擂鼓一通,各軍舉炊。發擂畢,掌二號,下號燈,車騎燈俱下,微明,升台放炮,升旗,吹打。各軍馬、步兵赴各營將處回話,營將、千、把總赴主將處回話,夜巡無事。如有事,營某處驚營、失火、絕更、有警之類,回話訖,掌號收伏路兵。發架梁、塘撥馬畢,掌號笛聚官旗發放,或不吹號笛,聽用旗號招聚畢。再掌號一通,舉變令炮一聲,吹哱囉,起身,再吹哱囉,上馬。放開營炮三個,吹天鵝聲三,呐喊三,點鼓開營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