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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通義》 作者:應劭  

卷八·稷神

《孝經》說:“稷者,五穀之長。五穀眾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

謹按《春秋左氏傳》:“有烈山氏之子曰柱,能殖百穀疏果,故立以為稷正也。周棄亦以為稷,自商以來祀之。”禮緣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則祭稷穀,不得以稷米祭。稷反自食也。而邾文公用繒子於次睢之社,司馬子魚諫曰:“古者六畜不相為用,祭以為人也,民人,神之主也,用人,其誰享之?”《詩》雲:“吉日庚午,既伯既禱。”豈複殺馬以祭馬乎?《孝經》之說於斯悖矣。未之神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於西南,水勝火為金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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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通義》

《風俗通義》

作者:應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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