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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卷一·檢覆總說上

凡驗官多是差廳子、虞候,或以親隨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鄰人、保伍,呼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馳看屍之類,皆是搔擾鄉眾,此害最深,切須戒忌。

凡檢驗承牒之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詞訴。仍未得鑿定日時,於牒。前到地頭,約度程限,方可書鑿,庶免稽遲。仍約束行吏等人,不得少離官員,恐有乞覓。遇夜行吏須要勒令供狀,方可止宿。

凡承牒檢驗,須要行凶人隨行,差土著有家累、田產、無過犯節級、教頭、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頭,勒令行凶人當麵,對屍仔細檢喝;勒行人、公吏對眾鄰保當麵供狀,不可下司,恐有過度走弄之弊。如未獲行凶人,以鄰保為眾證。所有屍帳,初、覆官不可漏露。仍須是躬親詣屍首地頭,監行人檢喝,免致出脫重傷處。

凡檢官遇夜宿處,須問其家是與不是凶身血屬親戚,方可安歇,以別嫌疑。

凡血屬入狀乞免檢,多是暗受凶身買和,套合公吏入狀。檢官切不可信憑,便與備申,或與繳回格目。雖得州縣判下,明有公文照應,猶須審處。恐異時親屬爭錢不平,必致生詞,或致發覺,自亦例被,汙穢難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緩,則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妝成疑獄,可以免死,幹係甚重。初受差委,先當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參照痕傷大小、闊狹,定驗無差。

凡到檢所,未要自向前,且於上風處坐定。略喚死人骨屬,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處無)競主,審問事因了,點數幹係人及鄰保,應是合於檢狀著字人齊足。先令劄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驗。若是自縊,切要看吊處及項上痕;更看係處塵土,曾與不曾移動?及係吊處高下,原踏甚處?是甚物上得去係處?更看垂下長短,項下繩帶大小,對痕寬狹;細看是活套頭、死套頭?有單掛十字係,有纏繞係,各要看詳。若是臨高撲死,要看失腳處土痕蹤跡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腳處土痕高下,及量水淺深。

其餘殺傷、病患、諸般非理死人,劄四至了,但令扛HT明淨處,且未用湯水酒醋,先幹檢一遍。仔細看腦後、頂心、頭發內,恐有火燒釘子釘入骨內。(其血不出,亦不見痕損)更切點檢眼睛、口、齒、舌、鼻、大小便二處,防有他物。然後用溫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紙,搭頭麵上、胸脅、兩乳、臍腹、兩肋間,更用衣服蓋罨了,澆上酒醋,用薦席罨一時久,方檢。不得信令行人隻將酒醋潑過,痕損不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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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洗冤集錄》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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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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