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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卷二·初檢

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魯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複以物蓋。候畢,周遭用灰印,記有若幹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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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洗冤集錄》序
《洗冤集錄》卷一
《洗冤集錄》卷二
《洗冤集錄》卷三
《洗冤集錄》卷四
《洗冤集錄》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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