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狀切不可信,須是詳細檢驗,務要從實。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訪,或有非理等說,且聽來報,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魯莽。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須仔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
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複以物蓋。候畢,周遭用灰印,記有若幹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覆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覆檢異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