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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卷二·小兒屍並胞胎

有因爭鬥因而殺子謀人者,將子手足捉定,用腳跟於喉下踏死。隻令仵作、行人以手按其喉,必塌,可驗真偽。

凡定當小兒骸骨,即雲∶十二、三歲小兒。若駁問∶如何不定是男是女?即解雲∶某當初隻指定十二、三歲小兒,即不曾說是男是女,蓋律稱兒,不定作兒是男女也。

墮胎者,準律∶未成形像,杖一百;墮胎者,徒三年。律雲∶墮,謂打而落。謂胎子落者,按《五藏神論》∶懷胎一月如白露,二月如桃花;三月男女分;四月形像具;五月筋骨成,六月毛發生;七月動右手,是男於母左;八月動左手,是女於母右;九月三轉身,十月滿足。

若驗得未成形像,隻驗所墮胎作血肉一片或一塊。若經日壞爛,多化為水。若所墮胎已成形像者,謂頭腦、口、眼、耳、鼻、手、腳、指甲等全者,亦有臍帶之類。令收生婆定驗月數,定成人形或未成形,責狀在案。

墮胎兒在母腹內被驚後死,胎下者,衣胞紫黑色,血蔭軟弱;生下腹外死者,其屍淡紅赤,無紫黑色及胞衣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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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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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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