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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卷四·殺傷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髒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凶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凶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發際,必須斫斷頭發,如用刀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竿,其痕帶圓。或隻用竹槍、尖竹擔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原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髒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劃著三兩痕。

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血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隻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幹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緊縮]骨露。

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

蹤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汙,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隻說斜深透內,有血汙,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係、氣係並斷,有血汙,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麵上或太陽穴、腦角、後發際內,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汙,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裏,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原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原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原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原申人∶其行凶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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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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