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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卷五·驗鄰縣屍

凡鄰縣有屍在山林荒僻處,經久損壞,無皮肉,本縣已作病死檢了,卻牒鄰縣覆。蓋為他前檢不明,於心未安,相攀覆檢。有如此類,莫若據直申∶其屍見有白骨一副,手、足、頭全,並無皮肉、腸胃,驗是屍經多日,即不見得因何致死。所有屍骨未敢給付埋殯,申所屬施行。不可被公人作無憑檢驗。

凡被牒往他縣覆檢者,先具承牒時辰,起離前去事狀,申所屬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頭,次第取責幹連人罪狀,致死今經幾日,方行檢驗。如經停日久,委的皮肉壞爛不任看驗者,即具仵作、行人等眾狀,稱∶屍首頭、項、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臍、小腹、手腳等,並遍身上下屍脹臭爛,蛆蟲往來咂食,不任檢驗。如稍可驗,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蟲,仔細根據理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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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

作者:宋慈
《洗冤集錄》序
《洗冤集錄》卷一
《洗冤集錄》卷二
《洗冤集錄》卷三
《洗冤集錄》卷四
《洗冤集錄》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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