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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療本草 作者:孟詵  

卷十八 卷中·兔

(一)肝∶主明目,和決明子作丸服之。〔嘉〕

(二)又,主丹石人上衝眼暗不見物,可生食之,一如服羊子肝法。〔嘉〕

(三)兔頭骨並同肉∶味酸。〔證〕

(四)謹按∶八月至十月,其肉酒炙吃,與丹石人甚相宜。注∶以性冷故也。大都絕人血脈,損房事,令人痿黃。〔嘉·證〕

(五)肉∶不宜與薑、橘同食之,令人卒患心痛,不可治也。〔證〕

(六)又,兔死而眼合者,食之殺人。二月食之傷神。〔證〕

(七)又,兔與生薑同食,成霍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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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療本草

食療本草

作者:孟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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