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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二·一員官

濟南同知吳公,剛正不阿。時有陋規:凡貪墨者虧空犯贓罪,上官輒庇之,以贓分攤屬僚,無敢梗者。以命公,不受,強之不得,怒加叱罵。公亦惡聲還報之曰:“某官雖微?亦受君命。可以參處,不可以罵詈也!要死便死,不能損朝廷之祿,代人償枉法贓耳!”上官乃改顏溫慰之。人皆言斯世不可以行直道,人自無直道耳,何反咎斯世之不可行哉!會高苑有穆情懷者,狐附之,輒慷慨與人談論,音響在坐上,但不見其人。適至郡,賓客談次,或詰之曰:“仙固無不知,請問郡中官共幾員?”應聲答曰:“一員。”共笑之。複詰其故。曰:“通郡官僚雖七十有二,其實可稱為官者,吳同知一人而已。”是時泰安知州張公,人以其木強,號之“橛子”。凡貴官大僚登岱者,夫馬兜輿之類,需索煩多,州民苦於供億。公一切罷之。或索羊豕,公曰:“我即一羊也,一豕也,請殺之以犒騶從。”大僚亦無奈之。公自遠宦,別妻子者十二年。初蒞泰安,夫人及公子自都中來省之,相見甚歡。逾六七日,夫人從容曰:“君塵甑猶昔,何老悖不念子孫耶?”公怒大罵,呼杖,逼夫人伏受。公子覆母,號泣求代。公橫施撻楚,乃已。夫人即偕公子命駕歸,矢曰:“渠即死於是,吾亦不複來矣!”逾年公卒。此不可謂非今之強項令也。然以久離之琴瑟,何至以一言而躁怒至此,豈人情哉!而威福能行床第,事更奇於鬼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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