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崇龜鎮南海之歲,有富商子,少年而白皙,稍殊於稗販之伍,泊船於江岸。上有門樓,中見一姬,年二十餘,豔態妖容,非常所睹,亦不避人。得以縱其目逆,乘便複言:“某黃昏當詣宅矣。”
無難色,頷之微曬而已。
既昏瞑,果啟扉伺之。比子未及赴約,有盜者徑入行竊。見一房無燭,即突入之。姬即欣然而就之。盜乃謂其見擒,以厄刀刺之,遺刀而逸。其家亦未之覺。商客之子旋至,方入其戶,即踐其血,汰而仆地。初謂其水,以手們之,聞鮮血之氣未已,又捫著有人臥。遂走出,徑登船,一夜解維。比明,已行百餘裏。其家跡其血致江岸,遂陳狀之。主者訟,窮詰岸上居人,雲:“某日夜,有某客船,一夜徑發。”
即差人迫及,械於圉室衣。拷掠備至,具實吐之,唯不招殺人。其家以庖刀納於府主矣。府主乃下令曰:“某日大設,合境庖丁,宜集於球場,以候宰殺。”
屠者既集,乃傳令曰:“今日既已,可翌日而至。”
乃各留刀於廚而去。府主乃命取諸人刀,以殺人之刀,換下一口。來早,各令詣衙請刀。諸人皆認本刀而去,唯一屠最在後,不肯持刀去。府主乃詰之,“對曰:“此非某刀。”
又詰以何人刀,即曰:“此台是某乙者。”
乃問其住止之處,即命擒之,則已竄矣。於是乃以他囚之合處死者,以代商人之於,侵夜斃之於市。竄者之家,旦夕潛令人伺之,既斃其假囚,不一兩夕,果歸家。即擒之,具首殺人之咎,遂置於法。商人之子,夜入人家,以奸罪杖背而已。彭城公之察獄,可謂明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