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此又小人之尤甚者也。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方唐太宗之六年,錄大辟囚三百餘人,縱使還家,約其自歸以就死。是以君子之難能,期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其囚及期,而卒自歸無後者。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此豈近於人情哉?或曰:罪大惡極,誠小人矣;及施恩德以臨之,可使變而為君子。蓋恩德入人之深,而移人之速,有如是者矣。曰:太宗之為此,所以求此名也。然安知夫縱之去也,不意其必來以冀免,所以縱之乎?又安知夫被縱而去也,不意其自歸而必獲免,所以複來乎?夫意其必來而縱之,是上賊下之情也;意其必免而複來,是下賊上之心也。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然則何為而可?曰:縱而來歸,殺之無赦。而又縱之,而又來,則可知為恩德之致爾。然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而來歸而赦之,可偶一為之爾。若屢為之,則殺人者皆不死。是可為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為常者,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
【譯文】
①唐太宗之六年:632年(唐太宗貞觀六年)。唐太宗是我國曆史上有一定作為的皇帝,他在位年間,國勢強大,社會較安定,史稱“貞觀之治”。
②大辟:死刑。辟,法。刑法。大辟意為最重的刑罰。
③意:估計。
④賊:用作動詞,竊,私下行動,引申為窺測。
⑤三王:指夏禹、商湯、周文王和周武王。他們都是儒家崇拜的古代的明君。
【賞析】
這是一篇史評,評論唐太宗李世民的假釋死刑囚犯,犯人被釋歸家後又全部按時返回,從而赦免他們的史實。文章開門見山,警拔有力。從“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說起,定下了全文的基調,標出全文的主旨。接著從唐太宗縱放死囚的史實,以君子與小人相比較,反複論析,指出唐太宗的做法有悖人情,違反法度,隻不過是借此邀取名譽的一種手段。議論縱橫,深刻入髓。“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而不是什麼“施恩德”“知信義”,揭露得可謂明快酣暢。因此,唐太宗的做法不值得效法,不可以作為“天下之常法”,而應該“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不立異以為高,不逆情以幹譽”。文章據史立論,層層辨析,論證充分,結論高遠,警醒人心也。
據史書記載,唐太宗曾於632年(貞觀六年)下令把等待執行的死囚三百餘人放回家中,令與家人團聚,並約定返回獄中的日期。其後三百餘入均如期返回,朝廷遂赦免其罪。在歐陽修以前,一般的都把這件事傳為“美談”,認為唐太宗能“施恩德”,囚犯“知信義”。作者獨能力排眾議,提出了自己的意見。這種敢於創新的精神本身就是可貴的。
《縱囚論》最大的特點是邏輯性強,結構嚴密。全文基本上可以分為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三個部分。在提出問題時,作者肯定地指出,縱囚一事本身就不近人情,這就為下文的展開定下了基調。在分析問題時,作者一針見血地指出,唐太宗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為了沽名釣譽。文章從唐太宗、囚犯的不同的心理活動中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這不過是上演了一場“上下交相賊”的鬧劇。同時,他還從唐太宗登基六年來並沒有消弭小人犯極惡大罪的事實,證明了偶爾的縱囚也解決不了問題。這種“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筆法,確實犀利無比。在解決問題時,作者旗幟鮮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觀點:不管從事何種工作,“必本子人情”。全文渾然一體,無懈可擊。
《縱囚論》的反問句較多,有助於增強文章的說服力。第二段中采取問答的形式來論證,又增加了文章的可讀性。所有這些,都值得認真揣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