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 熱搜: 三字    鬼穀子 
《日知錄》 作者:顧炎武  

卷二十七

○漢人注經左氏解經,多不得聖人之意。元凱注傳,必曲為之疏通,殆非也。鄭康成則不然,其於二《禮》之經及子夏之傳,往往駁正,如《周禮·職方氏》:“荊州其浸穎湛。”注雲:“穎水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搓。”注雲:“《春秋傳》曰‘除道梁搓,營軍臨隨’,則窪宜屬荊州,在此非也。”《儀禮·喪服篇》:“唯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注雲:“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為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注雲:“經似在室,傳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注雲:“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後,猶曰吾季薑,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士虞禮篇》:“用尹祭”注雲:“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雲脯者,今不言牲號而雲尹祭,亦記者誤矣。”於《禮記》則尤多置駁。如《檀弓篇》:“齊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注雲:“當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注雲:“持寵虐民,非也。”“叔仲衍請繐衰而環經”注雲:“吊服之經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賞封諸侯”注雲:“《祭統》曰:‘古者於諦也,發爵賜服,順陽義也。於嚐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今此行嚐可也,而封諸侯則違於古。封諸侯,出土地之事,於時未可,似失之。”“斷薄刑,決小罪”注雲:“《祭統》曰‘草艾則墨’,謂立秋後也。刑無輕於墨者。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與母有壞墮自相違,似非。”“季夏之月,命漁師伐蛟,取鼉,登龜,取黿”注雲:“四者甲類,秋乃堅成。《周禮》曰:‘秋獻龜魚。’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為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於此,似誤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幣”注雲:“古者於嚐出田邑,此其嚐並秋,而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郊特牲篇》:“季春出火”注雲:“言祭社,則此是仲春之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雲季春出火,乃《牧誓》社,記者誤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注雲:“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屍,陳也”注雲:“屍或詁為主。此屍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明堂位篇》:“夏後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注雲:“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君臣未嚐相弑,禮樂刑法政俗未嚐相變也”注雲:“春秋時,魯三君弑。又士之有諱由莊公始,婦人髽而吊始於台駘,雲君臣未嚐相弑,政俗未嚐相變,亦近誣矣。”《雜記·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注雲:“妻之黨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注雲:“子男執壁,作此讚者失之矣。”此其所駁雖不盡當,視杜氏之專阿傳文則不同矣,經注之中可謂卓然者乎!

《論語》:“子見南子”注:“孔安國曰:行道既非婦人之事,而弟子不說,與之祝誓,義可疑焉。”此亦漢人疑經而不敢強通者也。

宋黃震言:杜預注《左氏》獨主《左氏》,何休注《公羊》獨主《公羊》,惟範寧不私於《毅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氏》以鬻拳兵諫為愛君,是人主可得而協也;以文公納幣為用禮,是居喪可得而昏也;《毅梁》以衛輒拒父為尊祖,是為子可得而叛也;不納子糾為內惡,是仇燃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廢君為行權,是神器可得而窺也;妾母稱夫人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齊也,”又曰:“《左氏》豔而富,其失也誣;《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公羊》辯而裁,其失也俗。”今考《集解》中糾傳文者得六事:“莊九年,公伐齊,納糾。”傳:“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解曰:“讎者,無時而可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內乎?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適其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惡內之言,傳或失之。”“僖元年,公子友帥師,敗宮師於麗,獲莒。”傳:“公子友謂莒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左右相搏。”解曰:“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雲二人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子所慎三戰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潛刃相害,以決勝負者哉!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信十四年,季姬及增子遇子防,使繒子來朝。”傳:“遇者,同謀也。”解曰:“魯女無故遠會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之不然。《左傳》曰:‘繒季姬來寧,公怒之,以增子不朝,遇於防,而使來朝。’此近合人情。”“襄十一年,作三軍。”傳:“古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解曰:“《周禮》、《司馬法》: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總雲諸侯一軍,又非製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於申。”傳:“夷狄之君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解曰:“蔡侯般,殺父之賊,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謂夷狄之君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不言人。”傳曰:“明楚之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哀二年》:晉趙鞅帥師,納衛世子刺胎於戚。”傳:“納者,內弗受也。何用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解曰:“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公廢蒯立輒,則蒯不得複稱囊日世子也。稱蒯為世子,則靈公不命輒審矣。此矛盾之喻也。然則從王父之言,傳似失矣。經雲‘納衛世子’,‘鄭世子忽複歸於鄭’,稱世子明正也,明正則拒之者非邪。”以上皆糾正傳文之失。

宋吳元美作《吳縝〈新唐書糾謬〉序》曰:“唐人稱杜征南、顏秘書為左丘明、班孟堅忠臣,今觀其推廣發明,二子信有功矣,至班、左語意乖戾處,往往曲為說以附會之,安在其為忠也?今吳君於歐,宋大手筆乃能糾謬纂誤,力稗前缺,殆晏子所謂獻可替否和而不同者,此其忠何如哉!然則唐人之論忠也陋矣。”可謂卓識之言。

○注疏中引書之誤《爾雅·釋山》:“多草木岵,無草木賅亥。石戴土謂之崔嵬,土戴石為且。”毛傳引之互相反。鄭康成箋《詩·采蘩》,引《少牢饋食禮》:“主婦被褐”誤作《禮記》。《皇矣》引《左傳》:“鄭公子突使勇而無剛者嚐寇,而速去之”,“晉士會若使輕者肆焉其可”,誤合為一事。注《周禮·大司徒》,引《左傳·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誤作“吾子疆理天下”。引《詩》:“錫之山川,土田附庸”,誤作“土地”。《射人》引《射義》“明乎其節之誌,以不失其事,則功成而德行立”,誤作《樂記》。《縣士》引《左傳》:“韓襄為公族大夫”,誤作“韓須”。注《禮記·月令》,引《夏小正》:“八月,丹鳥羞白鳥”,誤作“九月”。引《詩》:“稱彼兄獻,萬壽無疆”,誤作“受福無疆”。範武子解《毅梁傳入莊十八年,引《玉藻》:“天子玄冕而朝日於東門之外”,誤作《王製》。郭景純注《爾雅》,引《孟子》:“止或尼之”,誤作“行或尼之”。引《易》:“鞏用黃牛之革”,“固誌也”,誤以《革》《遇》二父合為一傳。韋昭《國語》注“公父文伯母賦《綠衣》之三章”,誤引“四章”,高誘《淮南子注》引《詩》:“鼉鼓逢逢”,誤作“鼉鼓洋洋”。孔穎達《左傳·文十八年》正義引《孟子》:“柳下惠,聖之和者也”,誤作“伊尹,聖人之和者也”。蘇拭《書傳·伊訓》引《孟子》:“從流下而忘反謂之流”,誤作“從流上而忘反謂之遊”。朱震《易傳·井》大象引《詩》:“維此哲人,謂我劬勞”,誤作“知我者謂我的勞”。趙汝梅《易輯聞·蹇》大象引《孟子》:“我必不仁,我必無禮”,誤作“我必不仁不義”。朱元晦《中庸章句》引《詩》:“後稷之孫,實維大王。居岐之陽,實始翦商”,誤作“至於大王”,《詩集傳·閔予小子》引《楚辭》:“三公穆穆,登降堂隻”,誤作“三公揖讓”。朱子注《論語》:“夏日瑚,商曰璉。”此仍古注之誤。《記》曰:“夏後氏之四璉,殷之六瑚。”是夏日璉,商日瑚也。《享禮》注引“發氣滿容”,今《儀禮》文作“發氣焉盈容”。漢人避惠帝諱,“盈”之字曰“滿”,此當改而不改也。

《孟子》:“有為神農之言”注:“史遷所謂農家者流也。”仁山金氏曰:“太史公《六家同異》無農家,班固《藝文誌》分九流,始有農家者流。《集注》偶誤,未及改,”

楊用修言:“朱子《周易本義》引《韓非子“‘參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虛’,誤以‘合虛’為‘合參’。原其故,乃自《荀子》注中引來,不自《韓非子》采出也。”按伍所以合參,安得謂之合虛?乃今《韓非子》本誤。

○姓氏之誤《毅梁傳》隱九年:“天王使南季來聘,南,氏姓也;季,字也。”南非姓,“姓”字衍文。桓二年:“及其大夫孔父。孔氏,父字溢也。”父非溢,“溢”字衍文。

《詩·白華》箋:“褒姒,褒人所人之女。姒,其字也。”“字”當作“姓”,此康成之誤。孔氏曰:“褒國,擬姓,言擬其字者,婦人因姓為字也。”乃是曲為之解耳。

朱子注《論語》、《孟子》,如大公薑姓呂氏,名尚,其別姓氏甚明。至子夏,孔子弟子,姓卜名商,子禽姓陳名亢,子貢姓端木名賜,子文姓門名毅放菟之類,皆以氏為姓。齊宣王姓田氏,名辟疆,則並姓氏而為一矣,豈承昔人之誤而未之正與?

○左傳注隱五年,“使曼伯與子元潛軍軍其後”。按子元疑即曆公之字。昭十一年,申無字之言曰:“鄭莊公城棟而置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以為別是一人,厲公因之以殺曼伯而取棟,非也,蓋莊公在時即以棟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厲公於出奔之後取之特易,而曼伯則為昭公守櫟者也。九年,公子突請為三覆以敗戎。桓五年,子元請為二拒以敗王師。固即厲公一人,而或稱名,或稱字耳。合三事觀之,可以知厲公之才略,而又資之以虔邑,能無篡國乎!十一年,“立桓公而討窮氏,有死者”。

言非有名位之人,蓋微者爾,如司馬昭族成濟之類。解曰:“欲以弑君之罪加寫氏,而複不能正法誅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語·本姓篇》曰:“宋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勝,勝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後以孔為氏。”然則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而楚成嘉、鄭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證也。

鄭康成注《士喪禮》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是亦以孔父為字。劉原父以為己名其君於上,則不得字其臣於下。竊意春秋諸侯卒必書名,而大夫則命卿稱字,無生卒之別。字。”亦未嚐以名字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鄭伯寤生卒。葬鄭莊上。宋人執鄭祭仲。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陳歸於蔡。名其君於上,字其臣於下也。昭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於皇,劉子單子以王猛人於三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於上,名其君於下也。然則孔父當亦其字,而學者之疑可以渙然釋矣。君之名,變也;命卿之書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畝之戰生”。解曰:“西河介休縣南有地名千畝。”非也。穆侯時,晉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記·趙世家眾“周宣王代戎,及千畝戰。”《正義》曰:“《括地誌》雲:千畝原在晉州嶽陽縣北九十裏。”

五年,“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解曰:“王師敗,不書,不以告。”非也。王師敗,不書,不可書也,為尊者諱。

六年,“不以國”。解曰:“國君之子不自以本國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國者乎?謂以列國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蔣。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無與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謂君謂隨侯,王謂楚王。兩軍相對,隨之左當楚之右,言楚師左堅右暇,君當在左以攻楚之右師。

十三年,“及齊侯、宋公、衛侯、燕人戰,齊師、宋師、衛師、燕師敗績”。解曰:“或稱人,或稱師,史異辭也。”愚謂燕獨稱人,其君不在師。

莊十二年,“蕭叔大心”。解曰:“叔蕭,大夫名。”按大心當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蕭大夫也。二十三年,“蕭叔朝公”。解曰:“蕭,附庸國。叔,名。”按《唐書·宰相世係表》雲:“宋戴公生子衍,字樂父。裔孫大心,平南宮長萬有功,封於蕭,以為附庸,今徐州蕭縣是也。其後楚滅蕭。”

十四年,“莊公之子猶有八人”。解:“莊公子,傳惟見四人:‘於忽、子、子儀並死,獨厲公在。八人名字記傳無聞。”按猶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見在也。桓十四年,鄭伯使其弟語來盟,傳稱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嶽則配天”。解曰:“得太嶽之權,則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詩》曰:“崧高維嶽,駿極於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嶽足以配之。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市於社,伐鼓於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月之朔也。然則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蓋不鼓於朝而鼓於社,不用市而用牲,此所以謂之非常禮也。杜氏不得其說,而曰以長曆推之,是年失閏。辛未實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則咎在司曆,不當責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載於此,或恐有誤。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複,寡人是問”。解曰:“不知其故而問之。”非也,蓋齊侯以為楚罪而間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複,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計三百四十七年,此則孔文舉所謂丁零盜蘇武牛羊,可並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從”。不從者謂太伯不在太王之側爾。《史記》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為不從,其義甚明。杜氏誤以不從父命為解,而後儒遂傅合《魯頌》之文,謂太王有翦商之誌,太伯不從,此與秦檜之言“莫須有”者何以異哉!

六年,“圍新密,鄭所以不時城也”。實密,而經雲新城,故傳釋之,以為鄭懼齊而新築城,因謂之新城也。解曰:“鄭以非時興土功,故齊桓聲其罪以告諸侯。”夫罪孰大於逃盟者?而但責其非時興土功,不亦細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則不煩添此一節矣。

十五年,“涉河,侯車敗”。解曰:“秦伯之軍涉河,則晉侯車敗。”非也。秦師及韓、晉尚未出,何得言晉侯車敗?當是秦伯之車敗,故穆公以為不祥而潔之耳。此二句乃事實,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雲“不敗何待”,則謂晉敗。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敗及韓”,當依《正義》引劉炫之說,是秦伯之車三敗。

及韓在涉河之後,此韓在河東,故曰:“寇深矣。”《史記》正義引《括地誌》雲:“韓原在同州韓城縣西南。”非也。杜氏解但雲“韓,晉地”,卻有斟酌。

十八年,“狄師還”。解曰:“邢留距衛。”非也。狄強而邢弱,邢從於狄而伐者也。言狄師還,則邢可知矣。其下年,“衛人伐邢”,蓋憚狄之強,不敢伐,而獨用師於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獨見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馬固諫曰”。解曰:“大司馬固,莊公之孫公孫固也。”非也。大司馬即司馬子魚。固諫,堅辭以諫也。隱三年言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為司馬,知大司馬即司馬也。文八年上言殺大司馬公子卯,下言司馬握節以死,知大司馬即司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諫曰”,知固諫之為堅辭以諫之也。

二十四年,“晉侯求之不獲,以解上為之田”。蓋之推既隱,求之不得,未幾而死,故以田祿其子爾。《楚辭·九章》雲:“思久故之親身兮,因縞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時之推已死。《史記》則雲:“聞其入綿上山中,於是環綿上山中而封之,以為介推田,號日介山。”然則受此田者何人乎?於義有所不通矣。三十三年,“晉人及薑戎,敗秦師於骰。”解曰:“不同陳,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辭。

文元年,“於是閏三月,非禮也”。古人以閏為歲之餘,凡置閏必在十二月之後,故曰歸餘於終。考經文之書,閏月者皆在歲末。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哀公五年閏月,葬齊景公是也。而《左傳》成公十七年、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閏月,亦並在歲末。又經傳之文,凡閏不言其月者,言閏即歲之終可知也。今魯改曆法,置閏在三月,故為非禮,《漢書·律曆誌》曰“魯曆不正,以閏餘一之歲為首“是也。又按《漢書·高帝紀》:“後九月”,師古曰:“秦之曆法,應置閏月者總致之於歲末,蓋取《左傳》所謂歸餘於終之意。何以明之?據《漢書·表》及《史記》漢未改秦曆之前屢書‘後九月’,是知曆法故然。”

二年,“陳侯為衛請成於晉,執孔達以說”。此即上文所謂我辭之者也,解謂晉不聽而變計者非。

三年,“雨蠢於宋”。解曰:“宋人以螽死為得天佑,喜而來告,故書。”夫隕石退,非喜而來告也。

七年,“宣子與諸大夫皆患穆贏,且畏逼”。解曰:“畏國人以大義來逼己。”非也。畏穆贏之逼也,以君夫人之尊故。

十三年,“文子賦《四月》”。解曰:“不欲還晉。”以傳考之,但雲成二國,不言公複還晉。《四月》之詩當取亂離瘓矣,維以告哀之意爾。

宣十二年,“宵濟,亦終夜有聲”。解曰:“言其兵眾,將不能用。”非也,言其軍囂,無複部伍。

成六年,“韓獻子將新中軍,且為仆大夫”。必言仆大夫者,以君之親臣,故獨令之從公而入寢庭也。解未及。大夫,如王之太仆,掌內朝之事。

十六年,“必阝之師,苟伯不複從”。解曰:“苟林父奔走,不複故道。”非也,謂不複從事於楚。

“子在君側,敗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敗者壹大,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謂軍大崩為壹大,及禦與車右不同者,非。襄四年,“有窮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窮之號。”非也。哀元年,稱有過澆矣,此特承上死於窮門而言,以結所引夏訓之文爾。

十年,“鄭皇耳帥師侵衛,楚令也”。猶雲從楚之盟故也。解謂“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將及子,子必不能”。解謂:“魯次國,而為大國之製,貢賦必重,故憂不堪。”非也。言魯國之政將歸於季孫,以一軍之征而供霸國之政令,將有所不給,則必改作。其後四分公室而季氏擇二,蓋亦不得已之計,叔孫固己豫見之者。

十八年,“塹防門而守之廣裏”。解曰:“故經書‘圍’”。非也。圍者,圍齊也,非圍防門也。

二十一年,“得罪於王之守臣”。守臣謂晉侯。《玉藻》:“諸侯之於天子日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為範宣子,非。

二十三年,“禮為鄰國闕”。解曰:“禮,諸侯絕期,故以鄰國責之。”非也。杞孝公,晉平公之舅。尊同不降,當服緦麻三月。言鄰國之喪,且猶徹樂,而況於母之兄弟乎!

二十八年,“陳文子謂桓子曰:‘禍將作矣,吾其何得?’對曰:‘得慶氏之木百車於莊。’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善其不誌於貨財,”非也。邵國賢曰:“此陳氏父子為隱語以相諭也。”愚謂:木者,作室之良材;莊者,國中之要路。言將代之執齊國之權。

三十一年,“我問師故”。問齊人用師之故。解曰:“魯以師往。”非。昭五年,“民食於他”。解曰:“魯君與民無異,謂仰食於三家。”非也。夫民生於三,而君食之。今民食於三家而不知有君,是昭公無養民之政可知矣。八年,“輿劈袁克殺馬毀玉以葬”。解以輿為眾,及謂欲以非禮厚葬哀公,皆非也。輿嬖,劈大夫也,言輿者掌君之乘車,如晉七輿大夫之類。馬,陳侯所乘。玉,陳侯所佩。殺馬毀玉,不欲使楚人得之。

十年,“棄德曠宗”。謂使其宗廟曠而不把。解曰:“曠,空也。”未當。十二年,“子產相鄭伯,辭於享,請免喪而後聽命,禮也”。子產能守喪製,晉人不奪,皆為合禮。解但得其一偏。

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柞之不登,惡在其為叔父乎?解以為“福祚不在叔父,當複在誰”者,非。

十七年,“夫子將有異誌,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救日食,是有無君之心。解以為“安君之災”者,非。

十八年,“振除火災”,振如振衣之振,猶火之著於衣,振之則去也,解以振為“棄”,未當。

“鄭有他竟,望走在晉”。言鄭有他竟之憂也。解謂“雖與他國為競”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濟也”。先君謂周之先王,《書》言,“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為“劉盆之父獻公”,非。

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國”。當時諸侯出奔,其國即別立一君,惟魯不敢,故昭公雖在外,而意如猶以君禮事之,範鞅所言正為此也。解以為“書公行,告公至”,謬矣。

三十二年,“越得歲,而吳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紀,吳,越之分也,歲星所在,其國有福。吳先用兵,故反受其殃。”非也。吳,越雖同星紀,而所人宿度不同,故歲獨在越。

定五年,“卒於房”。房疑即“防”字。古阝字作阜,脫其下而為〈戶方〉字,漢《仙人唐公〈戶方〉碑》可證也。《漢書》:“汝南郡吳房”,盂康曰:“本房子國。”而《史記·項羽紀》封陽武為吳防侯,字亦作哀六年,“出萊門而告之故”。解曰:“魯郭門也,”按定九年解曰:“萊門,陽關邑門。”

十一年,“為王孫氏”。傳終言之,亦猶夫概王奔楚為堂溪氏也,解曰:“改姓,欲以避吳禍。”非。

凡邵、陸、傅三先生之所已辯者不錄。

○考工記注《考工記·輪人》注:“鄭司農雲:掣讀為紛容掣參之削。”正義曰:“此蓋有文,今檢未得。”今按司馬相如《上林賦》雲:“紛溶忘記{艸削}參,猗尼從風。”字作{艸削},音蕭。而上文“既建而迤,崇於軫四尺”注:“鄭司農雲:迤讀為猗移從風之移,”《正義》則曰:“引司馬相如《上林賦》。”疏其下句,忘其上句,蓋諸儒疏義不出一人之手。

○爾雅注《爾雅·釋詁篇》:“梏,直也。”古人以覺為梏。《禮記·緇衣》引《詩》:“有覺德行”作“有梏德行”,注未引。

《釋言篇》:“郵,過也。”注:“道路所經過,是以為郵傳之郵。”恐非。古人以“尤”為“郵”,《詩·賓之初筵》”是曰既醉,不知其郵”,《禮記·王製》:“郵罰麗於事”,《國語》:“夫郵而效之,郵又甚焉”,《家語》:“帝而廢裘,投之無郵”,《漢書·成帝紀》:“天著變異以顯朕郵”,《五行誌》:“後妾當有失節之郵”,《賈誼傳》:“般紛紛其離此郵兮,亦夫子之故也”,《穀永傳》:“卦氣悖亂,咎征著郵”,《外戚傳》班亻什賦:“猶被覆載之厚德兮,不廢捐於罪郵”,《敘傳》:“譏苑扡愜,正諫舉郵”,皆是過失之義。《列子》:“魯之君子,迷之郵者”,則又以為過甚之義。

○國語注《國語》之言“高高下下”者二。周太子晉諫靈王曰:“四嶽佐禹,高高下下,疏川道滯,鍾水豐物。”謂不墮高,不埋卑,順其自然之性也。申肯諫吳王曰:“高高下下,以罷民於姑蘇。”謂台益增而高,池益浚而深,以竭民之力也。語同而意則異。

“昔在有虞,有崇伯鯀”。據下文“堯用殛之於羽山”,當言“有唐”,而曰“有虞”者,以其事載於《虞書》。

“至於玄月,王召範蠡而問焉”。

注雲:“魯哀公十六年九月。”非也。當雲魯哀公十六年十一月,夏之九月。○楚辭注《九章·惜往日》:“甘溘死而流亡兮,恐禍殃之有再”。注謂“罪及父母與親屬”者,非也。蓋懷王以不聽屈原而召秦禍,今頃襄王複聽上官大夫之譖,而遷之江南,一身不足惜,其如社稷何!《史記》所雲“楚日以削,數十年竟為秦所滅”,即原所謂禍殃之有再者也。

《大招》:“青春受謝”。注以謝為去,未明。按古人讀謝為序,《儀禮·鄉射禮》:“豫則鉤楹內”注:“豫讀如成周宣謝之榭,《周禮》作‘序’。”《孟子》:“序者,射也。”謂四時之序,終則有始,而春受之爾。

《九思》:“思丁文兮聖明哲,哀平差兮迷謬愚。呂傅舉兮殷周興,忌〈喜丕〉專兮鄂吳虛。”此援古賢不肖君臣各二,丁謂商宗武丁,舉傅說者也。注以丁為當,非。

○荀子注《荀子》:“案角鹿唾隴種東籠而退耳。”注雲:“其義未詳。蓋皆摧敗披靡之貌。”今考之《舊唐書·竇軌傳》:“高祖謂軌曰:‘公之人蜀車騎、驟騎從者二十人,為公所斬略盡,我隴種車騎,未足給公。’”《北史·李穆傳》:“芒山之戰,周文帝馬中流矢,驚逸墜地。穆下馬以策擊周文背,罵曰:‘籠凍軍士爾!曹主何在?爾獨住此?”蓋周、隋時人尚有此語。

○淮南子注《淮南子·詮言訓》:“弄死於。”注雲:“,大杖,以桃木為之,以擊殺羿。自是以來鬼畏桃也。”《說山訓》:“羿死桃部不給射”,注雲:“桃部,地名。”按“部”即“”字,一人注書而前往不同若此。

○史記注《秦始皇紀》:“五百石以下,不臨,遷勿奪爵。”五百石秩卑任淺,故但遷而不奪爵。其六百石以上之不臨者亦遷而不奪爵也。史文簡古,兼二事為一條。“山鬼固不過知一歲事也。”其時已秋,歲將盡矣,今年不驗則不驗矣,山鬼豈能知來年之事哉!退言曰:祖龍者,人之先也,謂稱祖乃亡者之辭,無與我也,皆惡言死之意。

始皇崩於沙丘,乃又從井陘抵九原,然後從直道以至鹹陽,回繞三四幹裏而歸者,蓋始皇先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塹山湮穀千八百裏。若徑歸鹹陽,不果行遊,恐人疑揣,故載轀京辣而北行。但欲以欺天下,雖君父之屍臭腐車中而不顧,亦殘忍無人心之極矣。

《項羽紀》:“搏牛之虻,不可以破蟣虱。”言虻之大者能搏牛而不能破虱,喻距鹿城小而堅,秦不能卒破。

鴻門之會,沛公但稱羽為將軍,而樊噲則稱大王,其時羽未王也。張良曰:“推為大王畫此計者?”其時沛公亦未王也。此皆臣下尊奉之辭,史家因而書之,今百世之下,辭氣宛然如見。又如黃歇上秦昭王書:“先帝文王、武王。”其時秦亦未帝。必以書法裁之,此不達古今者矣。

“背關懷楚”,謂舍關中形勝之地而都彭城。如師古之解,乃背約,非背關也。

古人謂倍為二。秦得百二,言百倍也。齊得十二,言十倍也。

《孝文紀》:“天下人民未有賺誌”,與《樂毅傳》:“先王以為謙於誌”同,皆厭足之意。《荀子》:“悵然不慊”,又曰:“由俗謂之道盡賺也”,又曰“向萬物之美而不能賺也”,又曰“不自賺其行者言濫過”;《戰國策》:“桓公夜半不賺”,又曰“膳咱之賺於口”,並是“慊”字而誤從口。《大學》:“此之謂自謙”,亦“慊”字而誤從言。《呂氏春秋》:“苟可以謙劑貌辨者,吾無辭為也”,亦“慊”字而誤從人。

“三年,複晉陽中都民三歲。”《正義》曰:“晉陽故城在汾州平遙縣西南。”此當言中都故城在汾州平遙縣西南、言晉陽誤也,然此注已見卷首“中都”下。“文帝前後死,竇氏,妾也。”諸侯皆同姓,謂無甥舅之國可娶,《索隱》解非。

“十一月晦日,有食之。”《漢書》多有食晦者,蓋置朔參差之失。其雲“十二月望日又食”,此當作月耳。

“民或祝詛上,以相約結,而後相謾。”謂先共祝詛,已而欺負乃相告言也,故詔令若此者勿聽抬。注並非。

《考武紀》:“其後三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數。一元日建元,二元以長星日元光,三元以郊得角獸一曰元狩雲。”是建元、元光之號皆自後追為之,而武帝即位之初亦但如文、景之元,尚未有年號也。

《天官書》:“疾其對國”,謂所對之國。如《漢書·五行誌》所謂“歲在壽星,其衝降婁”;《左氏傳·襄二十八年》:“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社氏解謂失次於北,禍衝在南者也。

“四始者候之日”,謂歲始也,冬至日也,臘明日也,立春日也。正義專指正月旦,非也。

“星隕如雨”,乃宋閔公之五年;言襄公者,史文之誤。正義以“僖公十五年隕石於宋五”注之,非也。

《封禪書》:“成山鬥人海。”謂斜曲人之如鬥柄然,古人語也,《匈奴傳》:“漢亦棄上穀之鬥辟縣造陽地以予胡”,又雲“匈奴有鬥人漢地,直張掖郡”。“各以勝日駕車避惡鬼。”勝日謂五行相克之日也,索隱非。

“天子病鼎湖甚。”湖當作“胡”,鼎胡,宮名,《漢書·楊雄傳》:“南至宜春鼎胡,禦宿昆吾”是也。

故卒起幸甘泉而行右內史界。索隱以為湖縣,在今之閿鄉,絕遠,且無行宮。“唯受命而帝者,心知其意而合德焉。”按此即謂武帝,服虔以為高祖,非。“奉車子侯暴病一日死。”死於海上,非死於泰山也。索隱所引《新論》之言殊謬。

《河渠書》:“引洛水至商顏下。”服虔曰:“顏音崖。”崖當作‘岸’。《漢書·古今人表》屠岸賈作“屠顏賈”是也。師古注謂山領象人之顏額者非,其指商山者尤非。劉已辯之。

《衛世家》:“頃侯厚賂周夷王,夷王命衛為侯。”是頃侯以前之稱伯者乃“伯子男”之伯也,索隱以為“方伯”之伯,雖有《詩序》“旄丘責衛伯”之文可據,然非太史公意也,且古亦無以方伯之伯而係溢者。

《楚世家》:“武土使隨人請王室尊吾號,王弗聽。還報楚,楚王怒,乃自立,為楚武王。”“乃自立”為一句,“為楚武王”為一句,蓋言自立為王,後諡為武王耳。古文簡,故連屬言之。如《管蔡世家》:“楚公子圍弑其王郟敖,而自立,為靈王。”《衛世家》、《鄭世家》皆雲;楚公子棄疾弑靈王,自立,為平王。《司馬穰直傳》:“至常曾孫和因自立,為齊威玉。”又如《韓世家》:“晉作六卿,而韓厥在一卿之位,號為獻子。”與此文勢正同。劉炫雲號為武,武非溢也,此說鑿矣。項梁立楚懷王孫心為楚懷王,尉忙自立為南越武帝,此後世事爾。“西起秦患,北絕齊交,則兩國之兵必至。”此兩國即謂秦、齊也,索隱以為韓、魏,非也。《越世家》:“乃發習流二千。”習流謂士卒中之善泅者,別為一軍。索隱乃曰“流放之罪人”,非也。庾信《哀江南賦》:“彼鋸牙而鉤瓜,又巡江而習流。”

“不者且得罪”,言欲兵之。

《越世家》:“吾有所見子晰也。”晰者,分明之意,《易·大有》象傳:“明辨也。”即此字。音折,又音製。索隱誤以為“鄭子”之。

《魏世家》:“王之使者出過,而惡安陵氏於秦。”安陵氏,魏之別封。蓋魏王之使過安陵,有所不快,而毀之於秦也。

《孔子世家》:“餘低回留之不能去雲。”按《玉篇,彳部》:“彳氐,除饑切。抵徊,猶徘徊也。”然則字本當作“抵徊”,省為“低回”耳。今讀為“高低”之低,失之。《楚辭·九章·抽思》:“低徊夷猶,宿北姑兮。”“低”一作“徘”。

《絛侯世家》:“此不足君所乎?”

謂此豈不滿君意乎?蓋必條侯辭色之間露其不平之意,故帝有此言,而條侯免冠謝也。

“建德代侯坐酎金不善,元鼎五年,有罪,國除。”當雲“元鼎五年,坐酎金不善,國除”,衍“有罪”二字。

《梁孝王世家》:“乘布車。”謂微服而行,使人不知耳,無降服自比喪人之意。

《伯夷傳》:“其重若彼”,謂俗人之重富貴也;“其輕若此”,謂清士之輕富貴也。

《管晏傳》:“方晏子伏莊公屍哭之,成禮然後去,豈所謂見義不為無勇者邪?”此言晏子之勇於為義也。古人著書,引成語而反其意者多矣。《左傳·僖九年》:“君子曰:《詩》所謂‘自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為也”,苟息有焉,”言苟息之能不玷其言也。後人持論過高,以苟息讚獻公立少為失言,以晏子不討崔行為無勇,非左氏,太史公之指。

《孫殯傳》:“重射。”渭以千金射也。索隱解以為好射,非。

“批亢搗虛”,索隱曰:“亢言敵人相亢拒也。”非也。此與《劉敬傳》:“扌益其肮”之肮同,張晏曰:“喉嚨也。”下文所謂“據其街路”是也。以敵人所不及備,故謂之虛。

《蘇秦傳》:“前有樓闕軒轅。”當作“軒縣”。《周禮·小胥》:“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注謂:“軒縣者,闕其南麵。”

“殊而走。”《說文係傳》曰:“斷絕分析曰殊。”謂斷支體而未及死。《樗裏子傳》:“今伐蒲人於魏,衛必折而從之。”此文誤,當依索隱所引《戰國策》文為正。魏”。

《甘茂傳》:“其居於秦累世,重矣。”謂曆事惠王、武王、昭王。

《孟子苟卿傳》:“始也濫耳。”濫者,泛而無節之謂。猶《莊子》之洋自恣也,注引濫觴之義,以為初者,非。

“儻亦有牛鼎之意乎?”謂伊尹負鼎,百裏奚飯牛之意,藉此說以幹時,非有仲尼、孟子守正不阿之論也。

《孟嚐君傳》:“嬰卒,溢為靖郭君。”以號為諡,猶之以氏為姓,皆漢初時人語也。《呂不韋傳》:“諡為帝太後”,與此同,王褒賦“幸得溢為洞蕭兮”,亦是作號字用。

《平原君傳》:“非以君為有功也而以國人無勳。”當作一句讀,言非國人無功而不封,君獨有功而封也。

《信陵君傳》:“如姬資之三年。”謂以資財求客報仇。

“徒豪舉耳”,謂特貌為豪傑,舉動非真,欲求有用之士也。

《蔡澤傳》:“豈道德之符,而聖人所謂吉祥善事者與?”“豈”下當有“非”字。

《樂毅傳》:“室有語,不相盡,以告鄰裏。”謂一室之中有不和之語,乃不自相規勸,而告之鄰裏,此為情之薄矣,正義謂必告者非。

《魯仲連傳》:“鄒魯之臣生則不得事養,死則不得賻衤遂。”謂二國貧小,生死之禮不備。索隱謂君弱臣強者非。

“楚攻齊之南陽。”南陽者,泰山之陽。《孟子》:“一戰勝齊,遂有南陽。”《賈生傳》:“斡棄周鼎兮,而寶康瓠。”應劭曰:“斡音。,轉也。”“斡流而遷兮,或推而還。”《索隱》曰:“斡音烏活反。斡,轉也。”義同而音異。今《說文》雲:“斡,蠡柄也。從鬥,朝聲。楊雄、杜林說皆以為軺車輪斡。烏括切。”按朝字,古案切。《說文》既雲朝聲,則不得為烏括切矣。顏師古《匡謬正俗》雲:“《聲類》《字林》並音管。”賈誼《服鳥賦》雲:“斡流而遷。”張華《勵誌詩》雲:“大儀斡運。”皆為轉也。《楚辭》雲:“維焉係?”此義與斡同,字即為“”。故知斡、管二者不殊,近代流俗音烏括切,非也。《漢書·食貨誌》:“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貨。”師古曰:“斡謂主領也,讀與管同。”

《張敖傳》:“要之置。”置,驛也。如《漢相國世家》:“取祁善置”,《田橫傳》:“至屍鄉廄置”之“置”,《漢書·馮奉世家》:“燔燒置亭。”《淮陰侯傳》:“容容無所倚。”容容即“禹禹”字。

《盧縮傳》:“匈奴以為東胡盧王,”封之為東胡王也,以其姓盧,故曰東胡盧王。

《田榮傳》:“榮弟橫收齊散兵,得數萬人,反擊項羽於城陽。”正義以為濮州雷澤縣,非也。《漢書》城陽郡治莒;《史記·呂後紀》言齊王乃上城陽之郡;《孝文紀》言以齊劇郡立朱虛侯章為城陽王;而《淮陰侯傳》言擊殺龍且於濰水上,齊王亡去,信遂追北至城陽,皆此地。按《戰國策》貂勃對襄王曰:“昔王不能守王之社稷,走而之城陽之山中,安平君以敝卒七千禽敵,反千裏之齊,當是時,閻城陽而王天下,莫之能止,然為棧道木閣而迎王與後於城陽之山中,王乃複反,子臨百姓。”則古齊時已名城陽矣。

“無不善畫者莫能圖”,謂以橫兄弟之賢而不能存齊。

《陸賈傳》:“尉佗乃蹶然起,坐謝陸生。”坐者,跪也。

“數見不鮮”,意必秦時人語,猶今人所謂“常來之客不殺雞”也。賈乃引此以為父之於子亦不欲久,當時之薄俗可知矣。

《袁盎傳》:“調為隴西都尉。”此今日調官字所本。調有更易之意,猶琴瑟之更張乃調也。如淳訓為選,未盡。

《扁鵲傳》:“醫之所病病道少。”言醫之所患患用其道者少,即下文六者是也。

《倉公傳》:“臣意年盡三年,年三十九歲也。”按徐廣注,高後八年,意年二十六,當作“年盡十三年,年三十九歲也”,脫“十”字。《孝文本紀》:“十三年,除肉刑。”

《武安傳》:“與長孺共一老禿翁。”謂爾我皆垂暮之年,無所顧惜,當直言以決此事也,索隱以為共治一老禿翁者非。

“因匈奴犯塞,而有衛、霍之功。”故序匈奴於衛將軍、驟騎傳之前。

《南越尉佗傳》:“發兵守要害處。”按《漢書·西南夷傳》注:“師古曰:要害者,在我為要,於敵為害也。”此解未盡,要害謂攻守必爭之地,我可以害彼,彼可以害我,謂之害。人身亦有要害,《素問》:“岐伯對黃帝曰:‘脈有要害。’”《後漢書·來歙傳》:“中臣要害。”

《司馬相如傳》:“其為禍也不亦難矣。”衍“亦”字。

《汲黯傳》:“愚民安知”為一句。

《鄭當時傳》:“高祖令諸故項籍臣名籍。”謂奏事有涉項王者,必斥其名曰“項籍”也。

《酷吏傳》:“屍亡去,歸葬。”言其家人竊載屍而逃也。謂屍能自飛去,怪矣!

《遊俠傳》:“近世延陵、孟嚐、春申、平原、信陵之徒,皆因王者親屬藉於有土卿相之富厚。”延陵謂季劄,以其遍遊上國,與名卿相結,解千金之劍,而係塚樹,有俠士之風也。

《貨殖傳》:“廉吏久久更富,廉賈歸富。”又曰:“貪賈三之,廉賈五之。”夫放於利而行,多怨。廉者知取知予,無求多於人,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是以取之雖少,而久久更富,廉者之所得乃有其五也。注非。

“洛陽街居在齊、秦、楚、趙之中。”《說文》:“街,四通道。”《鹽鐵論》:“燕之涿薊,趙之邯鄲,魏之溫軹,韓之滎陽,齊之臨淄,楚之宛丘,鄭之陽翟,二周之三川,皆為天下名都,居五諸侯之衢,跨街衝之路。”

“盡椎埋去就,與時俯仰。”椎埋當是“推移”二字之誤。

《太史公自序》:“申呂肖矣。”肖乃“削”字,脫其旁耳。與《孟子》:“魯之削也滋甚”義同,徐廣注以為者非。

○漢書注《漢書敘例》,顏師古撰。其所列姓氏鄧展、文穎下亦雲:“魏建安中”,建安乃漢獻帝年號,雖政出曹氏,不得遽名以魏。

《高帝紀》:“諸侯罷戲下,各就國。”注引一說雲:“時從項羽在戲水之上。”此說為是。蓋羽入鹹陽,而諸侯自留軍戲下爾。他處固有以戲為麾者,但雲罷麾下似不成文。

“不因其幾而遂取之。”訓幾為危,未當。幾即“機”字,如《書》:“若虞機張”之機。

“遣詣相國府,署行義年。”謂書其平日為人之實跡,如《昭帝紀》:“元鳳元年三月,賜郡國所選有行義者涿郡韓福等五人帛”,《宣帝紀》:“令郡國舉孝弟有行義聞於鄉裏者各一人”是也。劉改“義”為“儀”,謂若今團貌,非。

《武帝紀》:元封元年,“詔用事八神。”謂東巡海上而祠八神也,即《封禪書》所謂八神。一曰天主,祠天齊之屬。文穎以為祭太一,開八通之鬼道者,非。

“天漢元年秋,閉城門,大搜。”與二年及征和元年之大搜同,皆搜索好人也,非逾侈者也。

《昭帝紀》:“三輔太常郡得以叔粟當賦。”漢時田租本是叔粟,今並口算雜征之,用錢者皆令以叔粟當之。其獨行於三輔太常郡者,不獨為賤傷農,亦以減漕三百萬石,慮儲侍之乏也。

《元帝紀》:永光元年,“秋,罷。”如淳曰:“當言罷某官某事,爛脫失之。”是也。《左傳·成二年》:“夏,有。”亦是缺文,杜氏解曰:“失新築戰事。”

建昭三年,“戊己校尉”。師古曰:“戊己校尉者,鎮安西域,無常治處。亦猶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各有正位,而戊己四季寄王,故以名官也。時有戊校尉,又有己校尉。一說戊己位在中央,今所置校尉處三十六國之中,故曰戊己也。”《百官公卿表》注亦載二說。《漢官儀》曰:“戊己中央,鎮覆四方。”又“開渠播種,以為厭勝,故稱戊己焉。”按馬融《廣成頌》曰:“校隊案部,前後有屯,甲乙相伍,戊己為堅。”則不獨西域,雖平時校獵,亦有部伍也。又知其甲乙八名皆有,而西域則但置此戊己二官爾。《車師傳》:“置戊己校尉,屯田,居車師故地。”《烏孫傳》:“漢徙己校屯姑墨,”而《後漢書·耿恭傳》:“恭為戊校尉,屯後王部金蒲城;謁者關寵為己校尉,屯前王柳中城。”故師古以為無常治。

《哀帝紀》:“非赦令也,皆蠲除之,”猶《成帝紀》言“其吏也遷二等”同一文法。蓋赦令不可複反,故但此一事不蠲除也。

《王子侯表》:“〈幸瓜〉節侯息城陽頃王子。”師古曰:“〈幸瓜〉即‘瓠’字也。又音孤。”《地理誌》北海郡下“〈幸瓜〉侯國”,師古曰:“〈幸瓜〉即‘執’字。”二音不同。而《功臣表》:“〈幸瓜〉訁聶侯酐”者,師古曰:“釩狐同。”河東郡下作“狐訁聶”,又未知即此一字否也。

《百官表》:“長水校尉掌長水、宣曲胡騎。”師古曰:“長水,胡名也,宣曲,觀名。胡騎之屯於宣曲者。”按長水非胡名也。《郊祝誌》:“霸產豐澇,徑渭長水,以近鹹陽,盡得比山川伺。”《史記》索隱曰:“《百官表》有長水校尉。”沈約《宋書》雲:“營近長水,因名。”《水經》雲:“長水出白鹿原,今之荊溪水是也。”

元鳳四年,蒲侯蘇昌為太常。十一年,“坐籍霍山書泄秘書,免。”師古曰:“以秘書借霍山。”非也。蓋籍沒霍山之書中有秘記,當密奏之“而輒以示人,故以宣泄罪之耳,山本傳言:“山坐寫秘書,顯為上書,獻城西第,人馬千匹,以贖山罪。”若山之秘書從昌借之,昌之罪將不止免官。而元康四年,昌複為太常,薄責昌而厚繩山,非法之平也。且如顏說,當雲“坐借霍山秘書,免”足矣,何用文之重辭之複乎?

建昭三年七月戊辰,“衛尉李延壽為禦史大夫一姓繁”。師古曰:“繁音蒲元反。”《陳湯傳》:“禦史大夫繁延壽。”師古曰:“繁音蒲胡反。”《蕭望之傳》師古晉婆。《穀永傳》師古音蒲河反。蒲元則音盤,蒲胡則音蒲,蒲河則音婆,三音互見,並未歸一。然繁字似有婆音,《左傳·定四年》:“殷民十族繁氏。”繁音步何反。《儀禮·鄉射禮》注:“今文‘皮樹’為‘繁豎’。皮古音婆。”《史記·張丞相世家》:“丞相司直繁君。”索隱曰:“繁音婆。”《文選》“繁休伯”,呂向音步向反。則繁之音婆相傳久矣。

《律曆誌》:“壽王候課比三年下。”謂課居下也。下文言“竟以下吏”,乃是下獄,師古注非。

《食貨誌》:“學六甲五方書計之事。”六甲者,四時六十甲子之類;五方者,九州嶽讀列國之名;書者,六書;計者,九數。瓚說未盡。

“國亡捐瘠者。”瘠,古“”字,謂死而不葬者也。《婁敬傳》“徒見贏老弱”,《史記》作“瘠”。《後漢書·彭城靖王恭傳》:“毀過禮。”《大戴禮》:“贏醜以。”皆是“瘠”字。則此瘠乃字之誤,當從孟康之說。“課得毅皆多其旁田,畝一斜以上。”蓋懦地乃久不耕之地。地力有徐,其收必多,所以作代田之法也。

“天下大氏無慮皆鑄金錢矣。”無慮猶雲無算,言多也。

“布貨十品,”師古曰:“布即錢耳。謂之布者,言其分布流行也。”按本文,錢、布自是二品,而下文複載,改作貨布之製,安得謂布即錢乎?《莽傳》曰:“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直貨錢二十五。”今貨布見存,上狹下廣而歧,其下中有一孔,師古當日或未之見也。

《郊把誌》:“文公獲若石,雲於陳倉北阪城祠之,其神或歲不至,或歲數來也。常以夜,光輝若流星,從東方來,集於祠城。若雄雞,其聲殷,雲野雞夜鳴。”如淳曰:“野雞,雉也。呂後名雉,改曰野雞。”《五行誌》:“天水冀南山,大石鳴聲隆隆如雷。有頃止,雞皆鳴。”師古日/雉也。”竊謂野雞者,野中之雞耳。注拘於苟悅雲:“諱雉之字日野雞。”夫諱“恒”日常,諱“啟”曰開,史固有言常言開者,豈必其皆為恒與啟乎?又此文本《史記·封禪書》,其上文雲“有雉登鼎耳雊”,其下文雲“公孫卿言,見仙人跡喉氏城上,有物如雉往來城上”,又雲“縱遠方奇獸飛禽及白雉諸物”,並無所諱。而《漢書·地理誌》南陽郡有雉縣,江夏郡有下雉縣;《五行誌》:“王音等上言,雉者聽察,先聞雷聲”,則漢時未嚐諱雉也。

“木寓龍一駟,木寓車馬一駟。”李奇曰:“寓,奇也。寄生龍形於木。”此說恐非。古文伊、寓通用,木寓,木偶也,《史記·孝武紀》:“作木偶馬”,而《韓延壽傳》曰“賣偶車馬下裏偽物者,棄之市道”。古人用以事神及送死皆木偶人木偶馬,今人代以人紙馬。又《史記·殷本紀》:“帝武乙無道,為偶人,謂之天神。”索隱曰:“偶音寓。”《酷吏傳》:“匈奴至為偶人,象郅都。”索隱曰:“《漢書》作寓人。”可以證寓之為偶矣。

《五行誌》:“吳王濞封有四郡五十餘城。”“四”當作“三”,古四字積劃以成,與三易混,猶《左傳》:“陳蔡不羹三國”之為四國也。

“隱公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其後鄭獲魯隱。”按狐壤之戰事在其前,乃隱公為公子時,此劉向誤說,班、史因之,不必曲為之解。

》溝洫誌》:“內史稻田租挈重。”挈,偏也,《說文》有用字。注雲:“角一俯一仰,”意同。

《楚元王傳》:“孫卿”,師古曰:“荀況,漢以避宣帝諱改之。”按漢人不避嫌名,荀之為“孫”,如孟卯之為“芒卯”,司徒之為“申徒”,語音之轉也。

“上數欲用向為九卿,輒不為王氏居位者及丞相禦史所持,故終不遷。”衍一“不”字,當雲“輒為王氏居位者及丞相禦史所持”。持者,挾持之義,而非挾助之解也。

《季布傳》:“難近”,謂令人畏而遠之。師古以近為近天子,為大臣,非也。

《樊噲傳》:“項羽即饗軍士,中酒。”中酒謂酒半也。《呂氏春秋》謂之“中飲”。凡事之半日中。《左傳·昭公二十八年》:“中置”,謂饋之半也。畢。《史記·河渠書》:“中作而覺”,謂工之半也。《呂氏春秋》:“中關而止”,謂關弓弦正半而而止也。中酒猶今人言半席。師古解以不醉不醒,故謂之中,失之矣。

《淮南厲王傳》:“命從者刑之”,《史記》作“剄之”,當從剄,音相近而訛。下文“太子自刑不殊”,又雲“王自刑殺”,《史記》亦皆作“剄”也。“孝先自告反,告除其罪。”按《史記》無下“告”字,是衍文,師古曲為之說。

《萬石君傳》:“內史坐車中,自如固當者。”反言之也,言貴而驕人,當如此乎?

《賈誼傳》:“上數爽其憂。”謂秦之所憂者在孤立,而漢之所憂者在諸侯;漢初之所憂者在異姓,而今之所憂者在同姓。

張敖不反,故添一“貫高為相”句,古人文字之密。

“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必古有是語,所謂“君薨而世子生”者也,季桓子命其臣正常曰:“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遺腹之為嗣,自人君以至於大夫,一也。

《鄒陽傳》:“宋任子冉之計,囚墨翟。”《史記》作“子罕”。文穎曰:“子冉,子罕也。”按子罕是魯襄公時人,墨翟在孔子之後,子冉當別是一人。“秦皇帝任中庶子蒙之言。”師古曰:“蒙者,庶子名也。”今流俗書本“蒙”下輒加“恬”字,非也。按《史記》,秦王寵臣中庶子蒙嘉為先言於秦王,非蒙恬,蒙亦非名,傳文脫一“嘉”字。

《趙王彭祖傳》:“椎埋”,即掘塚也。新葬者謂之埋。師古曰:“椎殺人而埋之。”恐非。

《李廣傳》:“彌節白檀。”彌與“弭”同。《司馬相如傳》:“於是楚王乃餌節徘徊。”注“郭璞曰:“洱猶低也。節,所杖信節也。”

“陵當發出塞,乃詔強弩都尉,令迎軍。”言當俟陵出塞之後,乃詔博德迎之。

《蘇武傳》:“陵惡自賜武,使其妻賜武牛羊數十頭。”今人送物與人,而托其名於妻者,往往有之。其謂之賜者,陵在匈奴己立為王故也,雲惡自賜武,蓋嫌於自居其名耳。師古注謂,若示己於匈奴中富饒以誇武者,非。

《司馬相如傳》:《子虛之賦》乃“遊梁時作”。當是侈梁王田獵之事而為言耳。後更為楚稱齊難而歸之天子,則非當日之本文矣。若但如今所載子虛之言,不成一篇結構。

《張安世傳》:“無子,於安世小男彭祖。”謂賀無見存之子,而以安世小男為子,其早死之子別有一子,乃下文所謂孤孫霸,非無於也。

《杜周傳》:“吏所增加十有餘萬。”謂辭外株連之人。

《張騫傳》:“竟不能得月氏要領。”古人上衣下裳,舉裳者執要,舉衣者執領。

《廣陵王胥傳》:“女須位曰:‘孝武帝下我言。’”孝武帝降憑其身而言。“千裏馬兮駐待路。”言神魂飛揚,將乘此馬而遠適千裏之外,張晏注以為驛馬,非。

《嚴助傳》:“臣聞道路言:閩越王弟甲弑而殺之。”即下文所雲“會閩越王弟餘善,殺王以降”者也。當淮南王上書之時,不知其名,故謂之甲,猶雲某甲耳。師古曰:“甲者,閩越王弟之名。”非。

《朱買臣傳》:“買臣人家中。”即會稽邸中也。邸如今京師之會館。

《東方朔傳》:“以劍割肉而去之。”裴鬆之注:“《魏誌》雲:古人謂藏為去。”《蘇武傳》:“掘野鼠去[C030]實而食之。”師古曰:“去謂藏之也。”《楊渾傳》:“廷尉當惲大逆無道”者,以書中有“君父送終”之語。

《梅福傳》:“諸侯奪宗。”如帝摯立不善,崩,而堯自唐侯升為天子是也。《梅福傳》讚:“殷鑒不遠,夏後所聞。”謂福引呂霍上官之事以規切王氏。師古注謂封孔子後,非。

《霍光傳》:“張章等言霍氏皆讎有功。”晉的曰:“讎,等也。”非也,此如《詩》:“無言不讎”之讎。《左傳·僖五年》:“無喪而憂,必讎焉。”注:“讎猶對也。”《律曆誌》:“廣延宣問,以理星度,未能讎也。”鄭德曰:“相應為讎也。”《郊祀誌》:“其方盡多不讎。”《伍被傳》讚:“忠不終而詐讎。”《魏其傳》:“上使禦史簿責嬰,所言灌夫頗不讎。”

《趙充國傳》:“微將軍,誰不樂此者?”言豈獨將軍苟安貪便。人人皆欲為之。師古注以“微”字屬上句讀,非。

《辛慶忌傳》:“衛青在位,淮南寢謀。”謂伍被言大將軍數將習兵,未易當;又言雖古名將不過是,為淮南所憚。

《於定國傳》:“萬方之事大錄於君。”按今所傳王肅注《舜典》“納於大麓”曰:“麓,錄也。納舜,使大錄萬機之政。”蓋西京時已有此解,故詔書用之。

《於定國傳》讚:“哀鰥哲獄。”《毛詩》、《禮記》凡鰥寡之鰥皆作“矜”,此亦矜之誤。哲則“折”之誤也。師古以傳中有哀鰥寡語,遂以釋此文,而以哲為“明哲”之哲。

《龔勝傳》:“勿隨俗動吾家,種柏作祠堂,”師古曰:“多設器備,恐被發掘,為動吾家。”非也。古人族葬,勝必已自有墓,若隨俗人之意,更於家上種柏作祠堂,則是動吾家也。蓋以朝代遷革,一切飾終之禮俱不欲用。

《韋賢傳》:“歲月其祖,年其逮。於昔君子,庶顯於後。”孟自言年老,慕昔之君子垂令名於後,欲王信老成之言而用之也。在鄒詩曰“既且陋”,則此為孟之自述可知。

“下從者與載送之。”下如《愛盎傳》:“下趙談”之下,與之共載,複送至其家也。

《尹翁歸傳》:“高至於死。”高謂罪名之上者,猶言上刑。

《王尊傳》:“猥被共工之大惡。”謂禦史大夫劾奏尊以靖言庸違,象共滔天。

《蕭育傳》:“鄂名賊梁子政。”名賊猶言名王,謂賊之有名號者也。師古曰:“名賊者,自顯其名,無所避匿,言其強也。”非。

《宣元六王傳》讚:“貪人敗類。”《大雅·桑柔》之詩,師古莊誤以為《蕩》。

《張禹傳》:“兩人皆聞知,各自得也。”崇以禹為親之,宣以禹為敬之,故各自得。

《翟方進傳》:“萬歲之期,近慎朝暮。”謂宮車晏駕,故下文郎賁麗以為可移於相也。

《楊雄傳》:“不知伯僑周何別也。”謂不知是何王之別子。

“冠倫魁能。”能字當屬上句,言為能臣之首。

史書之文中有誤字,要當旁證以求其是,不必曲為之說。如此傳《解嘲篇》中“欲談者宛舌而固聲”,固乃“同”之誤;“東方朔割名於細君”,名乃“炙”之誤,有《文選》可證。而必欲訓之為固、為名,此小顏之癬也。《顏氏家訓》雲:“《毅梁傳》:“孟勞者,魯之寶刀也。”有薑仲嶽,讀刀為“力”,謂公子左右姓孟名勞,多力之人,為國所寶。與吾苦淨。清河郡守邢峙,當世碩儒,助吾證之,赧然而服。此傳“割名”之解得無類之。

《儒林傳》:“弟子行雖不備,而至於大夫郎掌故以百數。”謂不必皆有行誼,而多顯官。

《貨殖傳》:“為平陵石氏持錢。”持錢猶今人言掌財也。如氏、直氏皆平陵富人,而石氏皆亦次之。

《遊俠傳》:“酒市趙君都、賈子光。”服虔曰:“酒市中人也。”非也。按《王尊傳》:“長安宿豪大猾箭張禁、酒趙放。”晉的曰:“此二人作箭作酒之家。”今此上文有箭張回,即張禁也。君都亦邵放也,名偶異耳。

《佞幸傳》:“朕惟噬膚之恩未忍。”是取《易·暌》六五“厥宗噬膚”,言貴戚之卿,恩未忍絕。

《匈奴傳》:“孤僨之君。”憤如《左傳》:“張脈僨興”之僨。《倉公傳》所謂“病得之欲男子而不可得也”。

“衛律為單於謀穿井築城治樓以藏,與秦人守之。”師古曰:“秦時有人亡入匈奴者,今其子孫尚號秦人。”非也,彼時匈奴謂中國人為秦人,猶今言漢人耳。《西域傳》:“匈奴縛馬前後足,置城下,馳言:‘秦人,我匄若馬!’”師古曰:“謂中國人為秦人,習故言也。”是矣。其言與秦人守者,匈奴以轉徙為業,不習守禦,凡穿井築城之事,非秦人不能為也,《大宛傳》:“聞宛城中新得秦人,知穿井。”亦謂中國人。

“去胡來王唐兜。”師古曰:“為其去胡而來降漢,故以為王號。”非也。《西域傳》:“羌國王號去胡來王。”

“臣知父呼韓邪單於蒙無量之恩。”其時尚未更名,當曰“臣囊知牙斯。”作史者從其徑更名錄之耳。

故印己壞,乃雲“因上書求故印”者,求更鑄如故印之式,去新字而言璽。《南粵傳》:“朕高皇帝側室之子。”師古曰:“言非正嫡所生。”非也。《春秋·左氏桓公二年傳》曰:“卿置側室。”杜解:“側室,眾子也。”《文公十二年傳》曰:“趙有側室曰穿。”

《西域傳》:“康居國王東羈事匈奴。”言不純臣,但羈縻事之,與烏孫羈屬意同,當用彼注刪此注。

“宜給足,不可乏。”當作“可不乏”。

《外戚傳》:“常與死為伍。”言濱於死。

“其條刺史大長秋來自之。”“史”當作“使”。元是“使”字。

“丞知是何等兒也。”言藏之以辨是男非女。師古注非。

“奈何令長信得聞之。”謂何道令太後聞之。

“終沒,至乃配食於左坐。”謂合葬渭陵,配食元帝。

《王莽傳》: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快悅 quickJoy 免費在線排盤 qj.hk
您的姓名:
出生日期:

 
更多>同類經典
《日知錄》

《日知錄》

作者:顧炎武
《日知錄》正文
點擊排行
網站首頁  |  關於我們  |  聯繫方式  |  使用協議  |  隐私政策  |  版權隱私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  |  違規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