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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作者:顧炎武  

卷二十八

○拜稽首古人席地而坐,引身而起,則為長跪。首至手則為拜手。手至地則為拜。首至地則為稽首。此禮之等也。君父之尊必用稽首。拜而後稽首,此禮之漸也;必以稽首終,此禮之成也。今《大明會典》曰:“後一拜,叩頭成禮。”此古之遺意也。

古人以稽首為敬之至。《周禮·太祝》:“辨九拜:一日稽首。”注:“稽首,拜中最重,臣拜君之禮。”《禮記·郊特牲》:“大夫之臣不稽首,非尊家臣,以避君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秦泊享晉公子重耳,公賦《六月》,公子降拜稽首,公降一級而辭焉。”《襄公三年》:“盟於長樗,公稽首。知武於曰:‘天子在,而君辱稽首,寡君懼矣。’”《二十四年》:“鄭伯如晉,鄭伯稽首,宣子辭。子西相,曰:‘以陳國之介,恃大國而陵虐於敝邑,寡君是以請罪焉,敢不稽首。’”《哀公十七年》:“盟於蒙,齊侯稽首,公拜。齊人怒,孟武伯曰:‘非天子卜寡君無所稽首。’”《國語》:“襄王使召公過及內史過賜晉惠公命,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內史過歸以告王曰:‘執玉卑,替其贄也;拜不稽首,誣其上也。替贄無鎮,誣王無民。’”可以見稽首之為重也。自敵者皆從頓首,李陵《報蘇武書》稱“頓首”。

陳氏《禮書》曰:“稽首者,諸侯於天子、大夫士於其君之劄也。然君於臣亦有稽首,《書》稱太甲稽首於伊尹,成王稽首於周公是也。大夫於非其君亦有稽首,《儀禮》:“公勞賓,賓再拜稽首;勞介,介再拜稽首”是也。蓋君子行禮於其所敬者,無所不用其至。則君稽首於其臣者,尊德也;大夫士稽首於非其君者,尊主人也。春秋之時,晉穆贏抱太子頓首於趙宣子,魯季平子頓首於叔孫,則頓首非施於尊者之禮也。

《荀子》言平衡曰拜,下衡曰稽首,至地曰稽穎;似未然。古惟喪禮始用稽顙,蓋以頭觸地,與稽首乃有容、無容之別。

○稽首頓首今表文皆雲稽首、頓首。蔡邕《獨斷》:“漢承秦法,群臣上書皆言‘昧死言’。王莽盜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

○百拜“百拜”字出《樂記》。古人之拜如今之鞠躬,故通計一席之間,賓主交拜近至於百。注雲:“壹獻,士飲酒之禮,百拜以喻多”是也。若平禮止是一拜、再拜,即人臣於君亦止再拜,《孟子》:“以君命將之,再拜稽首而受”是也。禮至未世而繁,自唐以下即有四拜。《大明會典》:“四拜者,百官見東宮親王之禮。見其父母亦行四拜禮。其徐官長及親戚朋友相見止行兩拜禮。”是四拜唯於父母得行之。今人書狀,動稱百拜何也?

古人未有四拜之禮,唐李涪《刊誤》曰:“夫郊天祭地止於再拜,其禮至重,尚不可加。”今代婦謁姑章,其拜必四,詳其所自,初則再拜,次則跪獻衣服、文史,承其筐筐,則跪而受之,常於此際授受多誤,故四拜相屬耳。

《戰國策》:蘇秦路過洛陽,“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謝”。此四拜之始,蓋因謝罪而加拜,非禮之常也。

今人上父母書用百拜,亦為無理。若以古人之拜乎,則古人必稽首然後為敬,而百拜僅賓主一日之禮,非所施於父母;若以今人之拜乎,則天子止於五拜,而又安得百也?此二者過猶不及,明知其不然而書之,此以偽事其親也。

洪武三年,上諭中書省臣曰:“今人書劄多稱頓首再拜百拜,皆非實禮。其定為儀式,令人遵守。”於是禮部定儀,凡致書於尊者稱“端肅奉書”,答則稱“端肅奉複”;敵己者稱“奉書”、“奉複”;上之與下稱“書寄”、“書答”;卑幼與尊長則曰“家書敬複”;尊長與卑幼則曰“書付某人”。

○九頓首三拜九頓首出《春秋傳》;然申包胥元是“三頓首”,未嚐九也。杜注:“《無衣》三章,章三頓首。”每頓首必三,此亡國之餘,情至迫切,而變其平日之禮者也,七日夜哭於鄰國之庭,古人有此禮乎?七日哭也,九頓首也,皆亡國之禮也,不可通用也。

韓之戰,秦獲晉侯,晉大夫三拜稽首。古但有再拜稽首,無三拜也。申包胥之九頓首,晉大夫之三拜也。

《楚語》:“椒舉遇蔡聲子,降三拜,納其乘馬。”亦亡人之禮也。

《周書·宣帝紀》:“詔諸應拜者皆以三拜成禮。”後代變而彌增,則有四拜。不知天元自擬上帝,凡冕服之類十二者皆增為二十四,而笞棰人亦以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然未有四拜。

○東向坐古人之坐以東向為尊,故宗廟之祭,太祖之位東向。即交際之禮,亦賓東向而主人西向。

《新序》:“楚昭奚恤為東麵之壇一,秦使者至,昭奚恤曰:‘君客也,請就上位’”是也。《史記·趙奢傳》言:“括東向而朝軍吏。”《田單傳》言:“引卒東鄉坐,師事之。”《淮陰侯傳》言:“得廣武君,東鄉坐,西鄉對,師事之。”《王陵傳》言:“項王東鄉坐陵母。”《周勃傳》言:“每召諸生說士,東鄉坐,責之趣為我語。”《田傳》言:“召客飲,坐其兄蓋侯南鄉,自坐東鄉,以為漢相尊,不可以兄故私撓。”《南越傳》言:“王太後置酒,漢使者皆東鄉。”《漢書·蓋寬饒傳》言:“許伯請之,乃往,從西階上,東鄉特坐。”《樓護傳》言:“王邑父事護。時請召賓客,邑居樽下,稱賤子,上壽。坐者百數,皆離席伏。護獨東向正坐,字謂邑曰:‘公子貴如何?’”《後漢書·鄧禹傳》言:“顯宗即位,以禹先帝元功,拜為太傅,進見東向。”《桓榮傳》言:“乘輿嚐幸太常府,令榮坐東麵,天子親自執業。”

此皆東向之見於史者。《曲禮》:“主人就東階,客就西階。”自西階而升,故東鄉;自東階而升,故西鄉。而南鄉特其旁位,如廟中之昭,故田以處蓋侯也。

《孝文紀》:“西鄉讓者三,南鄉讓者再。”注:“賓主位東西麵,君臣位南北麵。”是時群臣至代邪上議,則代王為主人,故西鄉。

《舊唐書》:盧簡求子汝弼為河東節度副使,“府有龍泉亭,簡求節製時,手書詩一章在亭之西壁。汝弼複為亞帥,每亭中燕集,未嚐居賓位西向,俯首而已。”是唐人亦以東向為賓位也。

○坐古人席地而坐,西漢尚然。《漢書·雋不疑傳》:“登堂坐定,不疑據地曰:‘竊伏海濱,聞暴公子威名舊矣。’”是也。

古人之坐皆以兩膝著席,有所敬,引身而起,則為長跪矣。《史記·範唯傳》言:“秦王踢而請”,“秦王複跽”。而褚先生補《梁孝王世家》:“帝與梁王俱侍坐太後前,大後謂帝曰:‘吾聞殷道親親,周道尊尊,其義一也。’帝跪席舉身曰:‘諾。’”是也。《禮記》:“坐”皆訓“跪”,《三國誌》注引《高士傳》言:“管寧嚐坐一木榻,積五十餘年,未嚐箕股其榻上,當膝處皆穿,”以此。

○土炕北人以上為床,而空其下以發火,謂之炕。古書不載。

《左傳》:“宋寺人柳熾炭於位,將至則去之,”《新序》:“宛春謂衛靈公曰:‘君衣狐裘,坐熊席,奧隅有灶。’”《漢書·蘇武傳》:“鑿地為坎,置カ火。”是蓋近之,而非炕也。《舊唐書·東夷高麗傳》:“冬月皆作長坑,下然偏火以取暖。”此即今之上炕也,但作“坑”字。

《水經注》:“士垠縣有觀雞寺,寺內有大堂甚高,廣可容千僧。下悉結石為之,上加塗暨,基內疏通,枝經脈散。基側室外四出暴火,炎勢內流,一堂盡溫。”此今人暖房之製,形容盡之矣。

○冠服《漢書·五行誌》曰:“風俗狂慢,變節易度,則為剽輕奇怪之服,故有服妖。”餘所見五六十年服飾之變亦已多矣,故錄其所聞以視後人焉。

《豫章漫鈔》曰:“今人所戴小帽以六瓣合縫,下綴以簷如詹。閻憲副閎謂予言,亦太祖所製,若曰‘六合一統’雲爾。楊維楨廉夫以方中見太祖,問其製,對曰:‘四方平定中。’上喜,令士人皆得戴之。商文毅用自編民,亦以此中見。”《太康縣誌》曰:“國初時,衣衫褶前七後八。弘治間,上長下短,褶多。正德初,上短,下長三分之一,士夫多中停。冠則平頂,高尺餘,士夫不減八九寸。嘉靖初,服上長下短,似宏治時。市井少年帽尖長,俗雲邊鼓帽。弘治間,婦女衣衫僅掩裙腰,富者用羅緞紗絹織金彩。通袖裙,用金彩膝衤闌。髻高寸餘。正德間,衣衫漸大,裙褶漸多,衫唯用金彩補子,髻漸高。嘉靖初,衣衫大至膝,裙短褶少,髻高如官帽,皆鐵絲胎,高六七寸,口周回尺二三寸餘。”

《內丘縣誌》曰:“萬曆初,童子發長猶總角,年二十餘始戴網。天啟間,則十五六便戴網,不使有總角之儀矣。萬曆初,庶民穿卷靸,儒生穿雙臉鞋,非鄉先生首戴忠靖冠者不得穿廂邊雲頭履。至近日,而門快輿皂無非雲履,醫卜星相莫不方中,又有晉巾、唐巾、樂天巾、東坡巾者。先年,婦人非受封不敢戴梁冠、披紅袍,係拖帶,今富者皆服之,又或著百花袍,不知創自何人。萬曆間,遼東興冶服,五彩炫爛,不三十年而遭屠戮,茲花袍幾二十年矣,服之不[1234],身之災也。兵荒之咎,其能免與!”

○衩衣《通鑒》:“唐僖宗乾符元年,王凝、崔彥昭同舉進上,凝先及第,嚐衩衣見彥昭。”衩,楚懈反。《廣雅》:“梢衤吉衽謂之衤貴衩,一曰衤衣。”李義山詩:“芙蓉作裙衩。”又曰:“裙衩芙蓉小。”

○對襟衣《大祖實錄》:“洪武二十六年三月,禁官民步卒人等服對襟衣。惟騎馬許服,以便於乘馬故也。其不應服而服者罪之。”今之罩甲即對襟衣也。《戒庵漫筆》雲:“罩甲之製,比甲稍長,比襖減短。正德間,創自武宗。近日士大夫有服者。”按《說文》:“無袂衣謂之衤。”趙宦光曰:“半臂衣也。武士謂之蔽甲,方俗謂之披襖。小者曰背子。”即此製也,《魏誌·楊阜傳》:“阜嚐見明帝著帽披縹絞半袖,問帝曰:‘此於禮何法服也?’”則當時已有此製。○左衽宋周必大《二老堂詩話》雲:“陳益為奉使金國屬官,過滹沱光武廟,見塑像左衽。”嶽珂《程史》雲:“至漣水,宣聖殿像左衽。泗洲塔院設五百應真像,或塑或刻,皆左衽。”此製蓋金人為之,迄於明初而未盡除。其見於《實錄》者,永樂八年撫安山東給事中王釋之奏,宣德七年河南彰德府林縣訓導杜本之奏,正統十三年山西絳縣訓導張斡之奏,屢奉明旨而未即改正。

《喪大記》:“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注:“左衽,社鄉左,反生時也。”正義曰:“衽,衣襟也。生鄉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鄉左,示不複解也。”

○行帣《詩》:“邪幅在下。”箋雲:“邪幅,如今行滕也。逼束其勝,自足至膝。”《左傳》:“帶裳幅舄。”注同。亦作“逼”。《禮記》:“逼屢著綦。”《釋名》:“逼所以自逼束,今謂之行帣,言以裹腳,可以跳騰輕便也。”《戰國策》:“蘇秦贏帣負書擔囊。”《吳誌》:“呂蒙為兵作絳衣行。”《舊唐書》:“德宗入駱穀,值霖雨,道塗險滑,衛士多亡歸朱Г。東川節度使李叔明之子升及郭子儀之子曙、令狐彰之子建等六人,恐有好人危乘輿,相與齧臂為盟。著行帣釘鞋,更上馬,以至梁州,它人皆不得近。及還京師,上皆以為禁衛將軍,寵遇甚厚。”

古人之襪大抵以皮為之。《春秋左氏傳》注曰:“古者臣見君解襪,既解襪,則露其邪幅,而人得見之,《采菽》之詩所以為詠。今之村民往往行帣而不襪者,古人之遺製也。吳賀邵為人美容止,坐常著襪希見其足。”則漢魏之世不襪而見足者多矣。

○樂府樂府是官署之名。其官有令,有音監,有遊徼。《漢書·張放傳》:“使大奴駿等四十餘人,群黨盛兵弩,白晝人樂府,攻射官寺。”《霍光傳》:“奏昌邑王,大行在前殿發樂府樂器。”《續漢書·律曆誌》:“元帝時,郎中京房知五聲之音,六十律之數,上使太子太傅韋玄成、諫議大夫章雜試間房於樂府。”是也。後人乃以樂府所采之詩即名之曰“樂府”,誤矣,曰“古樂府”尤誤。○寺寺字自古至今凡三變。三代以上,凡言寺者皆奄豎之名,《周禮》:“寺人”注:“寺之言侍也。”《詩》雲“寺人孟子”,《易》之“閽寺”,《詩》之“婦寺”,《左傳》:“寺人貂”,“寺人披”、“寺人孟張”、“寺人惠牆、伊戾”、“寺人柳”、“寺人羅”,皆此也。自秦以宦者任外廷之職,而官舍通謂之寺。

漢人以太常、光祿勳、衛尉、太仆、廷尉、大鴻臚、宗正、大司農、少府為九寺。又變而浮屠之居,亦謂之寺矣。

○省十三布政使司,今人謂之十三省者,沿元之舊而誤稱之也。元時為行中書省者十一:曰遼陽等處,日鎮東,曰陝西等處,曰四川等處,曰河南江北等處,曰雲南等處,曰江浙等處,曰江西等處,曰湖廣等處,曰甘肅等處,日嶺北等處。國初沿元製,立行中書省。洪武七年,以京畿、應天等府直隸六部,改行中書省為布政使司,今當稱十三布政使司,不當稱省。

○官受杖撞郎之事始於漢明,後代因之,有杖屬官之法。曹公性嚴,椽屬公事往往加杖。宋劉道錫為廣州刺史,杖治中苟齊文垂死。魏劉仁之監作晉陽城,杖前殷州刺史裴珍、並州刺史王綽。隋文帝詔諸司論屬官罪,有律輕情重者,聽於律外斟酌決杖。燕榮為幽州總管,元宏嗣除長史,懼辱,固辭。上知之,敕榮曰:“弘嗣杖十已上罪皆奏聞。”榮忿曰:“豎子何敢弄我!”乃遣弘嗣監納倉粟,揚得一糠一批皆罰之,每笞不滿十,然一日中或至三數。杜子美《送高三十五詩》:“脫身簿尉中,始與捶楚辭。”唐時自簿尉以上即不加捶楚,優於南北朝多矣。《黃氏日鈔》:“讀韓文公《贈張公曹詩》雲:‘判司卑官不堪說,未免捶楚塵埃間。’然則唐之判司,簿尉類然與?”然唐人之待卑官雖嚴,而卑官猶得以自申其法,如劉仁軌為陳倉尉,擅殺折衝都尉魯寧是也。我朝判司簿尉以待新進士,而管庫監當不以辱之,視唐重矣。乃近日上官苦役苛責甚於奴仆,官之辱,法之屈也,此事關係世道。

唐自兵興以後,杖決之行即不止於簿尉。張鎬杖殺豪州刺史閭丘曉,嚴武杖殺梓州刺史章彝,韓皋杖殺安吉令孫,柳仲郢杖殺南鄭令權奕。劉晏為觀察,自刺史六品以下得杖而後奏,則著之於令矣,《宋史》:“理宗淳佑二年三月,詔今後州縣官有罪,帥司毋輒加杖責。”

《晉書·王傳》:“為司徒左西屬。檬以此職有譴則應受杖,固辭;詔為停罰,猶不就。”則不獨外吏矣。《南齊書·陸澄傳》:“郎官舊有坐杖,有名無實。澄在官,積前往罰,一日並受千杖。”《南史·蕭琛傳》:“齊明帝用法嚴峻,尚書郎坐杖罰者皆即科行。琛乃密啟曰:‘郎有杖,起自後漢,爾時郎官位卑,親主文案,與令史不異,故郎三十五人,令史二十人,士人多恥為此職。自魏晉以來,郎官稍重,今方參用高華,吏部又近於通貴,不應官高昔品而罰遵囊科。所以從來彈舉雖在空文,許以推遷,或逢赦恩,或入春令,便得息停。宋元嘉、大明中,有被罰者,別繇犯件主心,非關常準。泰始、建元以來,並未施行。自奉敕之後,已行倉部郎江重欣,杖督五十,無不人懷慚懼。乞特賜輸贖,使與令史有異,以彰優緩之澤。’帝納之。自是應受罰者依舊不行。”此今日公譴擬杖之所自始。

《世說》:“桓公在荊州,恥以威刑肅物。令史受杖,正從朱衣上過,桓式年少,從外來,雲:‘向從閣下過,見令史受杖,上捎雲根,下拂地足。’桓公曰:‘我猶患其重。’”是令史服朱衣而受杖也。

《南齊書·張融傳》:“大明五年製,二品清官,行憧斡杖不得出十,”《梁書·江傳》:“弟葺為吏部郎,坐杖曹中免官。”郎官之杖,虛杖也,故至於千;憧斡之杖,實杖也,不得過十。然亦失中之法。

沈統,大明中為著作佐郎。先是,五省官所給斡僮不得雜役,太祖世,坐以免官者前後數百人。統役僮過差,有司奏免,世祖詔曰:“自頃斡僮多不祗給,主可量聽行杖。”得行斡杖自此始也。

北朝政令比之南朝尤為嚴切。《高允傳》言:“魏初法嚴,朝士多見杖罰。”《孝昭帝紀》言:“尚書郎中剖斷有失,輒加捶楚。”而及其未世,則有如高陽王雍之以州牧而杖殺職官,唐邕之以錄尚書而撾撻朝士。

○押字《集古錄》有五代時帝王將相等“署字”一卷。所謂署字者,皆草書其名,今俗謂之畫押,不知始於何代。嶽珂《古家盆杆記》言:“得晉永寧元年甓,有匠者姓名,下有文如押字。”則晉已有之,然不可考。《南齊書》:“太祖在領軍府,令紀僧真學上手跡下名,報答書疏皆付僧真,上觀之,笑曰:‘我亦不複能別也。’”何敬容署名,“敬”字則大作“苟”小為“文”,“容”字大為“父”。陸捶戲曰:“公家‘苟’既奇大,‘父’亦不小。”《魏書》:“崔玄伯尤善行押之書,特盡精巧而不見遺跡。”《北史》:“斜律金不識文字,初名敦,苦其難署,改名為金,從其便易。猶以為難,神武乃指屋角,令識之。”《北齊書入厙狄幹不知書,署名為‘幹’字,逆上畫之,時人謂之“穿錐”。又有武將王周,署名先為“吉”而後成其外。《陳書》:蕭引善隸書,高宗嚐披奏事,指引署名曰:“此字筆勢翩翩,似鳥之欲飛。”《唐書》:董昌潛位,下製詔皆自署名。或曰:“帝王無押詔。”昌曰:“不親署,何由知我為天子?”今人亦謂之“花字”。《北齊後主紀》:“開府千餘,儀同無數,領軍一時二十,連判文書,各作花字,不具姓名,莫知誰也。”黃伯思謂:“魏晉以來法書,梁禦府所藏皆是,朱異、唐懷克、沈熾文、姚懷珍等題名於首尾紙縫間,故或謂之押縫,或謂之押尾。後人花押蓋沿於此。”又雲:“唐人及國初前輩與人書牘,或隻用押字,與名用之無異,上表章亦或爾,近世遂施押字於檄移。”不知南北諸史言押字者如此之多。而《韓非子》言:‘田嬰令官具押券,鬥石參升之計。’則戰國時已有之,又不始於後世也。”

《三國誌·少帝紀》注:“《世說》及《魏氏春秋》並雲:薑維寇隴右,時安東將軍司馬文王鎮許昌,微還擊維。至京師,帝禦平樂觀以臨軍過,中領軍許允與左右小臣謀,因文王辭殺之,勒其眾以退。大將軍已書詔於前,文王人,帝方食粟,優人雲午等唱曰:“青頭雞,青頭雞。”青頭雞者,鴨也。帝懼不敢發。按鴨者,勸帝押詔書耳。是則以親署為押,己見於三國時矣。

○邸報《宋史·劉奉世傳》:“先是,進奏院每五日具定本報狀上樞密院,然後傳之四方。而邸吏輒先期報下,或矯為家書,以人郵置。奉世乞革定本,去實封,但以通函騰報,從之。”《呂溱傳》:“依智高寇嶺南,詔奏邸毋得輒報。溱言一方有警,使諸道聞之,共得為備,今欲人不知,此意何也?’”《曹輔傳》:“政和後,帝多微行。始民間猶未知,及蔡京謝表有‘輕車小輦,七賜臨幸。’自是邸報聞四方。”邸報”字見於史書蓋始於此時。然唐孫樵集中有《讀開元雜報》一篇,則唐時已有之矣。

○酒禁先王之於酒也,禮以先之,刑以後之。《周書·酒浩》:“厥或告曰:‘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於周,予其殺!’”此刑亂國用重典也。《周官·萍氏》:“幾酒謹酒。”而《司》:“禁以屬遊飲食於市者。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此刑平國用中典也。一獻之禮,賓主百拜,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則未及乎刑而坊之以禮也。故成康以下,天子無甘酒之失,卿士無酣歌之愆。至於幽王,而“天不湎爾”之詩始作,其教嚴矣。漢興,蕭何造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曹參代之,自謂遵其約束,乃園中聞吏醉歌呼而亦取酒張飲,與相應和。是並其畫一之法而亡之也。坊民以禮,賓阝侯既闕之於前;糾民以刑,平陽複失之於後。弘羊踵此,從而榷酤,夫亦開之有其漸乎?

武帝天漢三年,初榷酒酤。昭帝始元六年,用賢良文學之議,罷之,而猶令民得以律占租賣,酒升四錢,遂以為利國之一孔,而酒禁之弛實濫觴於此。然史之所載,自孝宣已後,有時而禁,有時而開。至唐代宗廣德二年十二月,詔天下州縣,各量定酤酒戶,隨月納稅,除此之外,不問官私,一切禁斷。自此名禁而實許之酤,意在榷錢而不在酒矣,宋仁宗乾興初,言者以天下酒課月比歲增,無有藝極,非古禁群飲節用之意。孝宗淳熙中,李燾妻謂,設法勸飲,以斂民財。周輝《雜誌》以為,惟恐其飲不多而課不羨,此榷酤之弊也。至今代,則既不榷緡而亦無禁令,民間遂以酒為日用之需,比於饔飧之不可闕,若水之流,滔滔皆是,而厚生正德之論莫有起而持之者矣。

邴原之遊學,未嚐飲酒,大禹之疏儀狄也;諸葛亮之治蜀,路無醉人,武王之化妹邦也。

《舊唐書·楊惠元傳》:“充神策京西兵馬使,鎮奉天,詔移京西,戍兵萬二千人,以備關東,帝禦望春樓,賜宴,諸將列坐。酒至,神策將士皆不飲,帝使問之。惠元時為都將,對曰:‘臣初發奉天,本軍帥張巨濟與臣等約曰:‘斯役也,將策大勳,建大名,凱旋之日,當共為歡。苟未戎捷,無以飲酒。故臣等不敢違約而飲。’既發,有司供餼於道路,唯惠元一軍瓶不發,上稱歎久之,降璽書慰勞。及田悅叛,詔惠元領禁兵三千,與諸將討伐,禦河奪三橋,皆惠元之功也。”能以眾整如此,即治國何難哉!

魏文成帝大安四年,釀酤飲者皆斬。金海陵正隆五年,朝官飲酒者死。元世祖至元二十年,造酒者本身配役,財產女子沒官。可謂用重典者矣。然立法太過,故不久而弛也。

水為地險,酒為人險。故《易》交之言酒者無非《坎卦》,而《萍氏》:“掌國之水禁”,水與酒同官。徐尚書石腆有雲:“傳曰:‘水懦弱,民押而玩之,故多死焉。’酒之禍烈於火,而其親人甚於水,有以夫,世盡夭於酒而不覺也,”讀是言者可以知保生之道。《螢雪叢說》言:“頃年陳公大卿生平好飲,一日席上與同僚談,舉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問之,其人曰:‘酒亦岩牆也。’陳因是有聞,遂終身不飲。”頃者米醪不足,而煙酒興焉,則真變而為人矣。

○賭博萬曆之末,太平無事,士大夫無所用心,問有相從賭博者。至天啟中,始行馬吊之戲。而今之朝士,若江南、山東,凡於無人不為此。有如韋昭論所雲:“窮日盡明,繼以脂燭。人事曠而不修,賓旅闕而不接”者。籲!可異也。考之《漢書》:安丘侯張拾、己阝侯黃遂、樊侯蔡辟方,並坐搏扌,免為城旦。師古曰:“搏,或作‘博’,六博也。扌,意錢之屬也。”

皆戲而賭取財物。《宋書·王景文傳》:“為右衛將軍,坐與奉朝請毛法因蒲戲,得錢百二十萬,白衣領職。”《劉康祖傳》:“為員外郎十年,再坐樗蒲戲免”。《南史·王質傳》:“為司徒左長史,坐招聚博徒免官,”《金史·刑誌》:“大定八年,製:品官犯賭博法,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上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廉恥。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今律犯賭博者,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亦此意也,但百人之中未有一人坐罪者,上下相容而法不行故也。晉陶侃勤於吏職,終日斂膝危坐,間外多事,千緒萬端,罔有遺漏。諸參佐或以談戲廢事者,命取其酒器蒲博之具,悉投於江。將吏則加鞭樸,卒成中興之業,為晉名臣。唐宋為殿中侍禦史,同列有搏於台中者,將責名品而黜之,博者惶恐自匿。後為開元賢相。而史言文宗切於求理,每至刺史麵辭,必殷勤戒敕曰:“無嗜博,無飲酒。”內外聞之,莫不悚息。然則勤吏事而糾風愆,乃救時之首務矣。《唐書》言楊國忠以善樗蒲得人供奉,常後出,專主蒲簿,計算鉤畫,分銖不誤。帝悅曰:“度支郎才也。”卒用之而敗。玄宗未年,荒佚,遂以小人乘君子之器,此亦國家之妖孽也。今之士大夫不慕姚崇、宋,而學楊國忠,亦終必亡而已矣。《山堂考索》:“宋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上封者言進士蕭玄之本名琉,嚐因賭博抵杖刑,今易名赴舉登第,詔有司召玄之詰問,引伏,奪其敕,贖銅四十斤,遣之,”宋製之嚴如此,今之進士有以不工賭博為恥者矣。

《晉中興書》載:“陶士行言,樗蒲,老子人胡所作,外國戲耳。近日士大夫多為之,安得不胥天下而為外國乎?”

《遼史》:“穆宗應曆十九年正月甲午,與群臣為葉格戲,”解曰:“宋錢僖公家有頁子揭格之戲。”而其年二月己巳,即為小哥等所殺。君臣為謔,其禍乃不旋踵。此不祥之物,而今士大夫終日執之,其能免於效尤之咎乎!

《宋史·太宗紀》:“淳化二年閏月己醜,詔犯蒲博者斬。”《元史·世祖紀》:“至元十二年,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北地。”刑亂國用重典,固當如此。今日致太平之道何繇?曰:君子勤禮,小人盡力。

○京債赴銓守候,京債之累,於今為甚。《舊唐書·武宗紀》:“會昌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今年三銓,於前件州府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支時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從之。”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銓授者止關內、河東兩道。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裏之內,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於戶部給與二月料錢,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可知已。

若夫聖主之所行,有超出於前代者。《太祖實錄》:“吳元年七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賜知府、知州、知縣文綺四、絹六、羅二、夏布六,父如之,母妻及長子各半。府、州、縣佐貳官視長官半之,父如之,母妻及長子又半之。各府經曆、知事同佐貳官,州、縣吏目、典史視佐貳官又半之,父母妻子皆如之。其道裏費,知府賜白金五十兩,知州三十五兩,知縣三十兩。同知視知府五之三,治中半之,通判推官五之二,州同知視府通判,經曆及州判官視府同知半之,縣丞、主簿視知縣又半之,知事吏自典史皆十兩,著為令。上曰:“‘今新授官多出布衣,到任之初,或假貸於人,則他日不免侵漁百姓,不有以養其廉,而責之奉公難矣。’”“洪武元年二月,詔中書省,自今新除府、州、縣官,給賜白金一十兩,布六匹。”“十年正月甲辰,上謂中書省臣曰:‘官員聽選之在京者,宜早與銓注,即令赴任。聞久住客邸者,日有所費,甚至空乏,假貸於人,昔元之弊政,此亦一端。其常選官淹滯在京者,資用既乏,流為醫卜,使人喪其所守,實朝廷所以待之者非其道也。自今銓選之後,以品為差,皆與道裏費,仍令有司給舟車送之,著為令。’”“十七年七月癸醜,北平稅課司大使熊斯銘言:‘仕者得祿養親,此人子之所願也。然有道遠而不得養其父母者,乞令有司給以舟車,憚得迎養,以盡人子之情。’廷議以雲南、兩廣、四川、福建官員家屬赴任者,官為給舟車,已有定例。自今凡一千五百裏以外者,宜依例給之。製可。”豈非愛民之仁先於恤吏者乎?

○居官負債居官負債,雖非君子之行,似乎不幹國法。乃考之於古,有以不償債而免列侯者。《漢書》: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過六月,免”是也。有以不償債而貶官者。《舊唐書》:“李晟於,累官至右龍武大將軍,沈湎酒色,恣為豪侈,積債至數千萬,其子貸回鶻錢一萬餘貫不償,為回鶻所訴。文宗怒,貶為定州司法參軍”是也。然此猶前代之事,使在今日,則回鶻當更貸之以錢,而為之營其善缺矣。

《元史》:太宗十二年,以官民貸回鶻金償官者,歲加倍,名羊羔息,其害為甚。詔以官物代還,凡七萬六幹錠。仍命:凡假貸歲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為令。

○納女漢工商為丞相,皇太後嚐詔問商女,欲以備後宮。時女病。商意亦難之,以病對,不入。及商以閨門事見考,自知為王鳳所中,惶怖,更欲內女為援。乃因新幸李婕妤家白見其女,為大中大夫張匡所奏,免相,歐血薨,溢日戾侯。援魏鄭羲為西兗州刺史,貪鄙,納女為嬪,徵為秘書監。及卒,尚書溢曰“宣”。詔曰:“蓋棺定諡,激濁揚清。羲雖夙有文業,而治闕廉清。尚書何乃情遺至公,愆違明典!依《諡法》:‘博文多見曰文’,‘不勤成名曰靈’,溢曰文靈。”古之士大夫以納女後宮為恥,今人則以為榮矣。

古之名士猶不肯與戚畹同列。魏夏侯玄為散騎黃門侍郎,嚐進見,與皇後弟毛曾並坐。玄恥之,不悅,形之於色。宋路太後頗豫政事,弟子瓊之宅與大常王僧達並門。嚐盛車服衛從造僧達,僧達不為之禮。瓊之以訴太後,太後大怒,告上曰:“我尚在,而皆陵我家,死後乞食矣!”欲罪僧達,上曰:“瓊之年少,自不宜輕造諸王。僧達貴公子,豈可以此事加罪?”

○玉女棄歸《漢書·衡山王傳》:“太子女弟無采,嫁棄歸。”以王女之貴,為人妻而猶有見棄者。近古“七出”之條猶存,而王者亦不得以非禮製其臣下也。

○罷官不許到京師《後漢書》言:“漢法,罷免守令,非徵召不得妄到京師。”見朝。至南京,必謁孝陵。罷職者不得入國門。此漢人這成法,所以防夤緣,清輦轂之意深矣。《冊府元龜》載:“後唐明宗長興二年九月丙戌,太傅致仕。王建立,不由詔旨至京,通事不敢引對,留於閣門久之。自至後樓召見,帝以故將,不之罪。”則知五代之朝,此法亦未嚐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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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顧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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