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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大猷,字仲嘉,慶元府鄞縣人。紹興七年(1137),他因父恩補官,任衢州江山縣尉,通曉吏事。考中紹興十五年進士,被授官為婺州金華縣丞,他對爭財產的人講明長幼之禮,爭財產的人心悅誠服地離去。
王信,字誠之,處州麗水人。既冠,入太學,登紹興三十年進士第,試中教官,授建康府學教授。丁父憂,服除,進所著《唐太宗論讚》及《負薪論》,孝宗覽之,嘉歎不已,特循兩資,授太學博士。
李椿年施行經界法,約束的很嚴,傳檄文讓汪大猷巡視龍遊縣,汪大猷請求允許那些沒按規定執行的人自己說明理由,不要忙著加上罪名。改任建德縣丞,升為昆山知縣。汪大猷遭父喪,父喪期滿除服後,他被差遣為總領淮西、江東錢糧幹官,改為幹辦行在諸司糧料院。
時須次者例徙外,添差溫州教授。郡饑疫,議遣官振救之,父老願得信任其事,守不欲以煩信,請益力,信聞之,欣然為行,遍至病者家,全活不可勝記。
參知政事錢端禮為淮東宣諭使,召汪大猷為幹辦公事,充當參議官,汪大猷升為大宗丞兼吏部郎官,又兼戶部右曹。他入朝奏對時說“:皇上應從總的方麵考核名稱與實際是否相符,把具體職責交給臣下。用人時要因才而任,不要撇開他的長處,要根據才能授予官職,不要被資曆和品級所局限。”孝宗看著左右大臣說“:汪大猷的奏疏通達、詳盡、不俗且善於論議,他是個有用的人才。”授予他禮部員外郎。丞相洪適推薦他兼吏部侍郎,仍升為主管左選。
差敕令所刪定官,法令有不合人情,自相牴牾,吏得以傅會出入者,悉厘正之。轉對,言:"敵情不可測,和議不可恃,今日要當先為自備之策,以待可乘之機。"上以為是。又論:"太學正、錄掌規矩之官而員多,博士掌訓導之官而員少,請以正、錄兩員升為博士。"從之。論除官脞冗之敝,乞精選監司而擇籍名,郡將代半歲乃注人。上親以其章授宰臣行。
莊文太子剛被立時,汪大猷兼任太子左諭德、侍講,兩天講一次《孟子》,多把各種規範戒律寓於其中。太子曾拿出龍大淵所獻的為宮中宴飲助興的樂章,讓太子宮中的官僚做賦,汪大猷說:“淫蕩的樂歌或文學作品,是君主親幸的人倡導的,不是講讀官應該參與的。”他向太子說明了這一點,太子就停止了。汪大猷升為秘書少監,撰寫《五朝會要》。金人來慶賀,他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接伴使。不久,他兼任權刑部侍郎,又兼崇政殿說書,又兼給事中。
權考功郎官。蜀人張公遷,初八年免銓,至是改秩,吏妄引言,複令柅之,信鉤考其故,吏怖服。有三蜀士實礙式,吏受賕為地,工部尚書趙雄,蜀人也,以屬信,信持弗聽,已而轉吏部閱審成牘,撫掌愧歎,嗟激不已,以聞於上。
孝宗清靜安寧,常詢問政事,曾說:“朕常常厭惡宦官和女人的話,想和你們懇談,想知道朝政的缺失、百姓的疾苦,如果你們聽說了什麼,可以暢談。”汪大猷就陳述說耆長的雇值隸屬經總製司管,根據法令讓裏正兼管催租,對百姓危害很大。又論說:“亭戶不曾煮鹽,住的地方臨近鹽場,他們就貸款謀利,隱寄田產,危害農民,應該讓二等以上亭戶充役。”又說“:賞給有功勞的皇族親戚們土地,他們爭相巧取豪奪,欺壓州縣,隻應賞給他們錢,讓他們自己去獲得土地。”又說:“沒收資產,隻能對強盜、贓吏實行,至於因管倉庫、綱運而獲罪的人,隻應在他從事的行業上收租來補償,等到數量夠了就放回他們,讓他們重操舊業。”百官輪次奏對時,汪大猷又論述了捕酒的害處,以及不許官吏鑄造銅器物。皇上嘉獎他說:“你前後所說的,都是今日可以實行的事。”
它日,上謂尚書蔡洸曰:"考功得王信,銓曹遂清。"邏者私相語,指為神明。武臣給告不書年齒,磨轉蔭薦,肆為奸欺,不可控摶,為擿最者數事告宰相,付之大理獄。事連三衙,殿帥王友直銳爭之,上審知其非,沮之曰:"考功所言,公事也,汝將何為?"獄具,皆伏辜。因請置籍,以柅後患。
汪大猷任權刑部侍郎,升為侍講,他說“:官吏大致采用新製度,廢棄舊法,輕重相違背,沒有可遵循的,使利用法令條文為奸作弊的吏人時常出現,請下詔編纂明確的法令。”他寫出法令條文上奏給皇上,皇上十分高興。
授軍器少監,仍兼考功郎官。丁母憂,吏裒金殺牲禱神,願信服闋無再為考功。既起,知永州。入奏事,留為將作少監,複考功郎官,轉軍器少監兼右司郎官,升員外郎。四方有以疑獄來上者,信反複披覽,常至夜分。
尚書周執羔、韓元吉,樞密劉珙認為強盜一般都不處死,無所懲戒,右司林栗說“:太祖時強盜贓滿三貫處死,沒有首犯、從犯,不追究是否殺人、傷人。景..時增為贓滿五貫處死,本來已經從寬。如今設有六項法,沒殺人就一律處以黥刑發配,怎麼懲戒強盜,希望仍遵從舊法,贓滿三貫者斬殺。”汪大猷說:“這是我的職責。”於是就一五一十地上奏說:“強盜怎能饒恕,用舊法而狠狠地懲治他們,本來可以。天聖以來,更是用常行的法律,逐漸失去禁止奸邪的本意。如今所定的六項法,對違犯的人依法處理,此外隻沒收財產,隻有再犯才處死,可以說是寬嚴適中。如果都置之死地,未必能禁止他們為強盜,強盜知道自己必死,將會心甘情願地聽從主謀者的安排,希望稍微給他們開辟一條活路。”於是他就上奏說按六項法,那麼應處死十七人,按現行法應處死十四人,按舊法一百七十人都應處死。皇上聽從了汪大猷的建議。
升左司員外郎,轉對,論士大夫趨向之敝:"居官者逃一時之責,而後之禍患有所不恤;獻言者求一時之合,而行之可否有所不計。集事者以趣辦為能,而不為根本之慮;謀利者以羨餘為事,而不究源流之實。持論尚刻薄,而浸失祖宗忠厚之意;革敝預煩碎,而不明國家寬大之體。因循玩習,恬不為怪。願酌古之道,當時之宜,示好惡於取舍之間,使天下靡然知鄉,而無複為目前苟且之徇。"又論:"朝廷有恤民之政,而州縣不能行恤民之實。近歲不登,陛下軫念元元,凡水旱州郡租賦,或蠲放,或倚閣住催。然倚閣住催之名可以並緣為擾,願明與減放。"又論豫備三說:收逃亡之卒,選忠順之官,嚴訓練之職。又言屯田利害。上皆納其說。
汪大猷假借吏部尚書的身份為賀金國正旦使,走到盱眙,得到官府的告示說“:對強盜隻用舊法,罷去六項法。”他回朝後自己彈劾自己,請求辭官,皇上聽說這事後,又實行六項法。
兼玉牒所檢討官、提領戶部酒庫。久之,上諭信曰:"知朕意否?行用卿,慮書生不長於財賦,故以命卿,果能副朕所委。"
汪大猷改任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晚上聖旨傳到學士院,提出唐代沈既濟論述選舉的事,說:“今日選舉有沈既濟所論的弊病,是否可行,明日早晨要當麵奏對。”汪大猷就上奏說“:唐時的事和今日不同,弊病雖然相似,但言論難實行。”皇上說:“你說的很明白。”郊祀時,汪大猷任鹵簿使,因言論不合皇上的心思被罷官,被授予敷文閣待製、提舉太平興國宮。
為中書門下檢正諸房文字,遷太常少卿兼權中書舍人。假禮部尚書使於金,肄射都亭,連中其的,金人駴曰:"尚書得非黑王相公子孫耶?"謂王德用也。信得米芾書法,金人寶之。歸言金人必衰之兆有四,在我當備之策有二,上首肯之。
汪大猷被重新起用任泉州知州。毗舍邪曾擄掠海濱居民,朝廷年年派兵防守,耗費不少。汪大猷蓋了二百間房屋,派將領留守在那裏。後來,戍兵認為真臘大商人為毗舍邪侵犯邊境,汪大猷說:“毗舍邪麵目黑如漆,語言不通,這怎能是毗舍邪?”把真臘人打發走。按舊例,蕃商和國人爭鬥,不是傷折罪,都可用牛贖罪,汪大猷說:“哪有中原大國用島夷習俗的,如果蕃商在我國境內,就該用我國的法令。”三佛齊請朝廷鑄造三萬塊銅瓦,朝廷下詔由泉、廣二州守臣督造好交給三佛齊。汪大猷上奏說:“法令規定,銅不下海。中原正禁止毀銅,為什麼被三佛齊所役使?”終於沒給三佛齊銅瓦。汪大猷升為敷文閣直學士,仍為泉州知州。
太史奏仲秋日月五星會於軫,信言:"休咎之征,史策不同,然五星聚者有之,未聞七政共集也。分野在楚,願思所以順天而應之。"因條上七事。又言:"陛下即位之初,經營中原之誌甚銳,然功之所以未立者,正以所用之人不一。其人不一,故其論不一;其論不一,故其心不一。願豫求至當之論,使歸於一。鎖闈封駁,而右府所不下關中書,或斜封捷出,左於公論。統領官奴事內侍,坐謫遠州,幸蒙赦還而遽複故職。潛藩恩舊之隸徒,榷酤官而齒朝士。老禁校僥冀節鉞,詭計可得之,而奉稍恩典,與正不異。閣門多溢額祗候。妃嬪進封而冒指它姓為甥侄。既一一塗歸,有雖書讀而徐核其不當者,續爭救之。"上曰:"事有不可不問者,第言之,朕無有不為卿行者。"於是益抗誌不回。
第二年,汪大猷為提舉太平興國宮,改為隆興府知府、江西安撫使。在大暑時討伐永新縣禾山洞寇盜,失利,汪大猷自己彈劾自己,被降為龍圖閣待製,他被貶官,在南康軍居住,仍提舉太平興國宮。再任龍圖閣待製,提舉上清太平宮。他重為敷文閣待製,升為學士。他去世後,被贈予二官。
宦者甘昪既逐遠之矣,屬高宗崩,用治喪事,人莫敢言。昪俄提舉德壽宮,信亟執奏,舉朝皆悚。翰林學士洪邁適入,上語之曰:"王給事論甘昪事甚當。朕特白太上皇後,聖訓以為:'今一宮之事異於向時,非我老人所能任,小黃門空多,類不習事,獨昪可任責,分吾憂。渠今已歸,居室尚不能有,豈敢蹈故態。'以是駁疏不欲行。卿見王給事,可道此意。"信聞之乃止。
汪大猷和丞相史浩是同鄉,又是同年考中的進士,他不曾攀附史浩以求升官,史浩十分讚賞他。汪大猷好施舍,敘述本族和外祖父母家族編成《興仁錄》,率領鄉人設立義莊二十畝,倡導互救互助,眾人都非常高興,互相鼓勵。他著有《適齋存稿》、《備忘》、《訓鑒》等書。
信遇事剛果,論奏不避權要,繇此人多嫉之,信亦力求去,提舉崇福宮。詔求言,信條十事以獻,其目曰:法戒輕變,令貴必行,寬州郡以養民力,修軍政以待機會,郡當分其緩急,縣當別其劇易嚴銅錢之禁,廣積聚之備,處歸附之人,收逃亡之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