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禮之別,二曰凶。自天子至於庶人,身體發膚,受之父母,其理既均,其情亦等,生則養,死則哀,故曰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者也。漢禮,天子崩,自不豫至於登遐及葬,喪紀之製,與夫三代變易。魏晉以來,大體同漢。然自漢文革喪禮之製,後代遵之,無複三年之禮。及魏武臨終,遺令“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當臨中者,十五舉音,葬畢便除。其將兵屯戍者,不得離部。”魏武以正月庚子崩,辛醜即殯,是月丁卯葬,是為不逾月也。
五禮的分支,第二叫凶禮。從天子直到平民,身體皮膚毛發,都是得之於父母,其道理既然一致,其感情也相同,生則奉養,死則守孝,所以說三年服喪,是天下通行之禮。漠的禮製,天子崩,從生病到登天而去以及安葬,喪事的製度,與三代有所改變。魏、晉以來,大體輿漠相同。然而從漢文改變喪禮的儀製,後代遵行,不再有守孝三年之禮。到魏武臨終時,遣令說“天下還沒有安定,還不能遵循古製。百官應當到殿中哭喪者,分兩批哀哭,安葬完後就除去喪服。率兵屯守的將領,不得離部”。魏武於正月庚子曰崩,辛醜日停放靈柩,當月丁卯日安葬,這是不過月。
及宣帝、景帝之崩,並從權製。文帝之崩,國內服三日。武帝亦遵漢魏之典,既葬除喪,然猶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馬孚、太傅鄭衝、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顗、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等奏曰:“臣聞禮典軌度,豐殺隨時,虞夏商周,鹹不相襲,蓋有由也。大晉紹承漢魏,有革有因,期於足以興化而已,故未得皆返太素,同規上古也。陛下既以俯遵漢魏降喪之典,以濟時務,而躬蹈大孝,情過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雖武丁行之於殷世,曾閔履之於布衣,未足以逾。方今荊蠻未夷,庶政未乂,萬機事殷,動勞神慮,豈遑全遂聖旨,以從至情。臣等以為陛下宜割情以康時濟俗,輒敕禦府易服,內省改坐,太官複膳,諸所施行,皆如舊製。”詔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終苴絰於草土,以存此痛,況當食稻衣錦,誠詭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諸生家,傳禮來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於所天!相從已多,可試省孔子答宰我之言,無事紛紜也。言及悲剝,柰何!柰何!”孚等重奏:“伏讀聖詔,感以悲懷,輒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問,聖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篤。然今者幹戈未戢,武事未偃,萬機至重,天下至眾。陛下以萬乘之尊,履布衣之禮,服粗席稿,水飲疏食,殷憂內盈,毀悴外表。而躬勤萬機,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勞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寧,誠懼神氣用損,以疚大事。輒敕有司,改坐複常,率由舊典。惟陛下察納愚款,以慰皇太後之心。”又詔曰:“重覽奏議,益以悲剝,不能自勝,柰何!柰何!三年之喪,自古達禮,誠聖人稱情立衷,明恕而行也。神靈日遠,無所訴告,雖薄於情,食旨服美,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傷其心,言用斷絕,柰何!柰何!”帝遂以此禮終三年。後居太後之喪亦如之。
到宣帝、景帝崩時,都依權宜之製。文帝崩時,國內服喪三天。武帝也依照漠、魏的製度,安葬後就除去喪服,然而還是穿深衣戴素冠,不設宴席。太宰司馬孚、太傅鄭衝、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領中領軍司馬望、司空荀顥、車騎將軍賈充、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都護大將軍郭建、侍中郭綏、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枯等上奏說:“臣聽說禮典法度,隆盛還是減省依當時的情況而定,虞、夏、商、周,都不相沿襲,大概是有理由的。大晉繼承漠、魏,有變化有因襲,衹是期望足以振興教化而已,所以未能全都返回質樸,與上古相同。陛下既已屈尊依照漢、魏降低喪禮規格的舊典,以救助世事,而躬臨大孝,感情極其悲哀,戴素冠穿深衣,不設宴席,即使是武丁在殷代守孝,曾、閔當百姓守孝,也不過如此。現在荊蠻未平,各種政務還沒治理好,天下大事繁忙,勞累神慮,哪能得暇完全遵從聖旨,以滿足極悲哀的感情呢?臣等認為陛下宜割舍感情以匡時濟世,即令禦府改變服飾,內省改換座席,太官複膳,各種儀式,都如舊製。”下詔說:“每每思念死者,而不能服滿三年之喪,以寬慰悲痛的心情,況且還食稻衣錦,確實是換了方式刺激心情,不是用來解脫的好辦法。我出身儒家,接受禮的教育已久,怎麼能一日之間就改變對父親的感情呢!這件事來回說得很多了,可試看孔子回答宰我的話,不要再紛紜不停地說了。說到悲傷的事情,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司馬孚等又奏道:“伏讀聖韶,臣等受感動而傷懷,就想到了仲尼用來責備宰我的話,聖思之所以不能止息的原因,很深切很篤厚。然而當今兵甲未停,戰事未息,國家大事極繁重,天下極大。陛下以萬乘的尊貴,履行平民百姓的禮節,使用粗劣的薦席,喝冷水,吃粗蠣的飯食,內心充滿重憂,傷害了身體。而親自為天下大事勞累,坐而待旦,抑製心誌接見臣下,日西斜還來不及吃飯,如此辛苦勞累。因此臣等惶恐不安,確實擔心神氣因而受損,以損害大事。就敕令有關官員,改換座席恢複常度,完全依照老規矩行事。希望陛下考察采納愚誠,以寬慰皇太後之心。”又下詔說:“再覽奏議,更加悲傷,不能克製自己,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服喪三年,是自古以來共通的禮製,確實是聖人根據人的感情製定的適當的禮法。明信寬厚地行事。死者的靈魂一天天離得更遠了,雖然感情不夠篤厚,但是吃美味的食物穿華麗的衣服,也是受不了的。不宜改變恢複,更加傷害他的心,因此而與我隔絕,有什麼辦法!有什麼辦法!”皇帝於是用這種禮服喪三年。後來為太後服喪也是這樣。
泰始二年八月,詔曰:“此上旬,先帝棄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煢煢,當複何時一得敘人子之情邪!思慕煩毒,欲詔陵瞻侍,以盡哀憤。主者具行備。”太宰安平王孚、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極。衰麻雖除,哀毀疏食,有損神和。今雖秋節,尚有餘暑,謁見山陵,悲感摧傷,群下竊用竦息,以為宜降抑聖情,以慰萬國。”詔曰:“孤煢忽爾,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無逮及。欲瞻奉山陵,以敘哀憤,體氣自佳耳。又已涼,便當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備。”又詔曰:“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亦帝王至謙之誌。當見山陵,何心而無服,其以衰絰行。”孚等重奏曰:“臣聞上古喪期無數,後世乃有年月之漸。漢文帝隨時之義,製為短喪,傳之於後。陛下以社稷宗廟之重,萬方億兆之故,既從權製,釋除衰麻,群臣百姓吉服,今者謁陵,以敘哀慕,若加衰絰,進退無當。不敢奉詔。”詔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為欲令哀喪之物在身,蓋近情也。群臣自當案舊製。”孚等又奏曰:“臣聞聖人製作,必從時宜。故五帝殊樂,三王異禮,此古今所以不同,質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隨時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權製,既除衰麻,而行心喪之禮,今複製服,義無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亦未之敢安也。參議宜如前奏。”詔曰:“患情不能跂及耳,衣服何在。諸君勤勤之至,豈苟相違。”
台遊二年八月,下詔說:“這個月上旬,是先帝棄天下而去的日子,就到了周年。我孤獨無依,又要到什麼時候才能一敘人子之情呢!思慕之情煩擾酷烈,想去陵墓瞻仰奉侍,以表達哀痛之情。主管者做好出行的準備。”太宰安平王司馬孚、尚書令裴秀、尚書仆射武陔等奏道:“陛下極其孝順,哀思無邊。孝服雖然已經除去,但是悲痛損傷身體,吃粗榍的食物,有損精神。現在雖然是秋季,但還有餘暑,去謁見山陵,悲痛摧傷身心,群下因此惶恐而屏息,認為應當抑製聖情,以寬慰天下。”下詔說:“孤獨無依地忽然一年已滿,悲痛思慕之情,總是不能滿足。想要瞻仰奉侍山陵,以敘悲傷之情,身體精神自然就好。天又涼快了,就可出行,不能按所奏的辦。主管者就可做好出行準備。”又下韶說:“漢文不使天下盡哀,也是帝王極謙遜的心意。將要謁見山陵,怎麼能不穿喪服呢?將穿喪服而行。”司墨堊等又奏道:“臣聽說上古服喪期沒有確定的時間,後代才逐漸規定了年月。漢文帝根據時世之宜,規定縮短服喪期限,傳於後代。陛下以國家宗廟之重,天下百姓之故,已依照權宜之製,去除了喪服,群臣百姓都穿禮服,現在謁見陵墓,以敘悲哀思慕之情,如果穿上喪服,舉止不當。不敢奉韶。”下詔說:“我也知道並不在於喪服的緣故。然而作為人子的心情,衹是以身穿喪服表達人情之常情。群臣自然都照舊製。”司馬堊等又奏道:“臣聽說聖人製定典章製度,必因時製宜。所以五帝的音樂不同,三王的禮法有異,造就是古今不同,質樸和文采交替使用的原因。陛下因時製宜,克製自己,實行權宜之製,除去了喪服,而行心喪之禮,現在又要恢複喪服,沒有可依據的義理。如果君穿喪服而臣不穿,也不會心安。參與議論宜如前次奏章所言。”下詔說:“祇擔心感情不能達到,穿什麼衣服關係不大。諸君懇切至誠,怎麼能隨便違背呢?”
泰始四年,皇太後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廬中施白縑帳、蓐、素床,以布巾裹塊草,軺輦、版輿、細犢車皆施縑裏。”詔不聽,但令以布衣車而已,其餘居喪之製,不改禮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後當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內外官僚皆就朝晡臨位,禦除服訖,各還所次除衰服。”詔曰:“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達禮也。受終身之愛,而無數年之報,柰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險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時異,誠有由然,非忽禮也。方今戎馬未散,王事至殷,更須聽斷,以熙庶績。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猶戴冕臨朝。降於漢魏,既葬除釋,諒闇之禮,自遠代而廢矣。惟陛下割高宗之製,從當時之宜。”詔曰:“夫三年之喪,所以盡情致禮,葬已便除,所不堪也。當敘吾哀懷,言用斷絕,柰何!柰何!”有司又固請。詔曰:“不能篤孝,勿以毀傷為憂也。誠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當以吉物奪之,乃所以重傷至心,非見念也。每代禮典質文皆不同耳,何為限以近製,使達喪闕然乎!”群臣又固請,帝流涕久之乃許。文明皇後崩及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四年,皇太後崩。主管部門奏請:“按前代的舊例,在守喪住的倚廬中用白縑帳、蓐、素床,用布巾裹塊草,韶輦、版輿、細犢車都用縑裹。”詔書不同意,衹讓用布裝飾車輛,其他服喪的規矩,不改變禮法的規定。主管部門又奏:“剛去世的皇太後應當在四月二十五安葬。舊例,既葬而祭穿喪服,祭後就除去喪服。內外官僚都就朝時晡時哭喪之位,皇上除去喪服後,各自回去除喪服。”下詔說:“守喪三年,是天下共通的禮製。接受父母終身之愛,而沒有數年的報答,怎麼能安葬後就除去喪服,這是感情不能忍受的。”主管部門又奏道:“世事有艱險和平易,政局有衰落和隆盛,各自的時代不同,確實有理由這樣做,並不是忽略禮法。當今戎馬未散,國事繁忙,都需要處理,以使各項事業興旺。從前周康王剛入翼室,還戴冕上朝。到了漢、魏時,安葬之後就除去喪服,帝王守喪之禮,從古代就廢除了。希望陛下割舍高宗那樣的禮製,依從當前的時宜。”下韶說:“三年守喪,是用來表達感情推行禮法的方式,安葬之後就除去喪服,是不能忍受的事。將以此表達我悲哀的心情,如果在天之靈因此與我隔絕,如何是好!如何是好!”主管部門又再三奏請。下詔說:“衹擔心不能做到真正的孝順,不要擔心因此損害身體。我確實知道穿什麼衣服是小事,然而現在一心想要守喪,一概用吉禮之物替換,是使至誠之心受到傷害的事,不是表達思慕之情的方式。各個朝代的禮典質樸華麗都不相同,為什麼限定依照近代的禮製,使共通的喪禮廢缺呢!”群臣又再三奏請,皇帝長時間流淚然後同意了。文明皇後和武元楊後崩,天下將吏哀悼三天後停止。
穆帝崩,哀帝立。帝於穆帝為從父昆弟,穆帝舅褚歆有表,中書答表朝廷無其儀,詔下議。尚書仆射江虨等四人並雲,閔僖兄弟也,而為父子,則哀帝應為帝嗣。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雲“成帝不私親愛,越授天倫,康帝受命顯宗。社稷之重,已移所授,纂承之序,宜繼康皇。”尚書謝奉等六人雲:“繼體之正,宜本天屬,考之人情,宜繼顯宗也。”詔從述等議,上繼顯宗。
穆帝崩,哀帝即位。皇帝是穆帝的叔伯兄弟,墮帝之舅褚歆上表,中書答覆朝廷沒有這樣的禮儀,韶令交付朝廷議論。尚書仆射江彭等四人都說,閔、僖是兄弟,而像父子一樣繼承,那麼哀帝應該是皇帝的繼承人。衛軍王述等二十五人說:“成帝對自己的親人不偏私,越過天倫之親傳授帝位,康帝受命於顯宗。社稷之重,已轉移了,從繼承的次序看,宜繼承康皇。”尚書謝奎等六人說:“繼承的正宗,應當依據天生的關係,從人情上考察,應當繼承顯宗。”詔書聽從王述等人的議論,上繼顯宗。
寧康二年七月,簡文帝崩再周而遇閏。博士謝攸、孔粲議:“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實閏月而言十二月者,附正於前月也。喪事先遠,則應用博士吳商之言,以閏月祥。”尚書仆射謝安、中領軍王劭、散騎常侍鄭襲、右衛將軍殷康、驍騎將軍袁宏、散騎侍郎殷茂、中書郎車胤、左丞劉遵、吏部郎劉耽意皆同。康曰:“過七月而未及八月,豈可謂之逾期。必所不了,則當從其重者。”宏曰:“假值閏十二月而不取者,此則歲未終,固不可得矣。《漢書》以閏為後九月,明其同體也。”襲曰:“中宗、肅祖皆以閏月崩,祥除之變皆用閏之後月。先朝尚用閏之後月,今閏附七月,取之何疑,亦合遠日申情之言。又閏是後七而非八也,豈逾月之嫌乎!”尚書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譙王恬、右丞戴謐等議異,彪之曰:“吳商中才小官,非名賢碩儒、公輔重臣、為時所準則者。又取閏無證據,直攬遠日之義,越祥忌,限外取,不合卜遠之理。又丞相桓公嚐論雲,《禮》二十五月大祥。何緣越期取閏,乃二十六月乎?”於是啟曰:“或以閏附七月,宜用閏月除者。或以閏名雖除七月,而實以三旬別為一月,故應以七月除者。臣等與中軍將軍衝參詳,一代大禮,宜準經典。三年之喪,十三月而練,二十五月而畢,《禮》之明文也。《陽秋》之義,閏在年內,則略而不數。明閏在年外,則不應取之以越期忌之重,禮製祥除必正期月故也。”己酉晦,帝除縞即吉。徐廣論曰:“凡辨義詳理,無顯據明文可以折中奪易,則非疑如何。禮疑從重,喪易寧戚,順情通物,固有成言矣。彪之不能徵援正義,有以相屈,但以名位格人,君子虛受,心無適莫,豈其然哉!執政從而行之,其殆過矣。”
二年七月,崩後第二個周年遇閏月。博士謝攸、孔粲議論說:“魯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去世,其實是閏月而說是十二月,是因為附於前麵正式的十二月。喪事以遠為先,那就應當采用博士吳商的話,在閏月舉行祥祭。”尚書仆射謝安、中領軍王劭、散騎常侍鄭襲、右衛將軍殷康、驍騎將軍袁宏、散騎侍郎殷茂、中書郎車胤、左丞劉遵、吏部郎劉耽的意見都相同。殷康說:“過了七月而還沒到八月,豈能說是過了周年之時。如果肯定搞不清楚,就應當順從更重的。”袁宏說:“如果碰上閏十二月而不取,那麼遣一年就沒有終結,本來是不合適的。《漢書》以閏月為後九月,表明這道理相同。”鄭襲說:“中宗、肅祖都在閏月崩,大祥期滿除去喪服的改變都用閏的後月。先朝尚且用閏的後月,現在閏月附在七月之後,用這個月有什麼疑惑,也符合以遠為先表達哀情的說法。再說閏月是後七月而不是八月,豈有過月的嫌疑!”尚書令王彪之、侍中王混、中丞譙王司馬恬、右丞戴謐等有不同的議論,王彪之說:“吳商是個中等才能的小官,不是名賢大儒、公輔重臣、作為時代的楷模的人。再說取閏沒有證據,衹是持著遠El的義理,越過祥忌之日,限於外取,不合於卜遠的道理。又丞相桓公曾經論道,《禮》記載二十五個月大祥。為什麼越過周年取閏,而成了二十六個月呢?”於是啟奏說:“有人認為閏月附在七月後,宜用閏月除喪服。有人認為閏月之名雖然附在七月之後,但實際上三旬就是一個月,所以應該在七月除喪服。臣等與中軍將軍桓衝參酌詳審,一代的大禮,應當依據經典。三年守喪,十三個月練祭,二十五個月結束,這是《禮》上的明文。《陽秋》之義,閏月在年內,就略去不計。表明閏月在年外,那就不應該取閏月以越過周年忌日的重要祭禮,這是禮製中大祥期滿除去喪服必用正式的周年的原因。”月末己酉,皇帝除去喪服穿禮服。徐廣評論說:“凡是辨明義理,如果沒有明顯的依據和明文可以用來作為準則決定取舍,那就一定有疑難。禮法有疑義時從重,治喪之製有疑義寧可更悲哀,順於事理人情,本來有現成的論斷。王彪之不能援引正確的義理,用來說服人,衹是用名位壓人,君子虛心接受,心中沒有厚薄,難道是這樣嗎!執政者因而施行,大概是不對的。”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設妓樂百戲,是則魏不以喪廢樂也。武帝以來,國有大喪,輒廢樂終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喪未除,及元會亦廢樂。穆帝永和中,為中原山陵未修複,頻年元會廢樂。是時太後臨朝,後父褚裒薨,元會又廢樂也。孝武太元六年,為皇後王氏喪,亦廢樂。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道子議:“山陵之後,通婚嫁不得作樂,以一期為斷。”
魏武於正月崩,魏文在造年七月設各種伎樂歌舞表演,這是魏不因喪事而取消娛樂活動。從武帝以來,國家有大喪,就取消娛樂活動三年。惠帝太安元年,太子之喪未除喪服,到元旦朝會群臣也取消樂舞。穆帝永和年間,因為中原陵墓沒有修複,連年元旦朝會群臣都取消樂舞。這時太後臨朝聽政,太後父褚裒薨,元旦朝會群臣又取消樂舞。孝武太元六年,因皇後王氏之喪,也取消娛樂活動。孝武崩,太傅錄尚書會稽王司馬道子議論說:“先帝崩後,結婚嫁娶不準作樂,以一周年為限。”
漢儀,太皇太後、皇太後崩,長樂太仆、少府大長秋典喪事,三公奉製度,他皆如禮。魏晉亦同天子之儀。
漢代規定,太皇太後、皇太後崩,由長樂太仆、少府大長秋主持喪事,三公負責喪葬製度事宜,其他依禮儀規定。魏、晉也與天子之禮儀相同。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後崩,及將遷於峻陽陵,依舊製,既葬,帝及群臣除喪即吉。先是,尚書祠部奏從博士張靖議,皇太子亦從製俱釋服。博士陳逵議,以為“今製所依,蓋漢帝權製,興於有事,非禮之正。皇太子無有國事,自宜終服。”有詔更詳議。尚書杜預以為:“古者天子諸侯三年之喪始同齊斬,既葬除喪服,諒闇以居,心喪終製,不與士庶同禮。漢氏承秦,率天下為天子修服三年。漢文帝見其下不可久行,而不知古製,更以意製祥禫,除喪即吉。魏氏直以訖葬為節,嗣君皆不複諒闇終製。學者非之久矣,然竟不推究經傳,考其行事,專謂王者三年之喪,當以衰麻終二十五月。嗣君苟若此,則天子群臣皆不得除喪。雖誌在居篤,更逼而不行。至今世主皆從漢文輕典,由處製者非製也。今皇太子與尊同體,宜複古典,卒哭除衰麻,以諒闇終製。於義既不應不除,又無取於漢文,乃所以篤喪禮也。”於是尚書仆射盧飲、尚書魏舒問杜預證據所依。預雲:“傳稱三年之喪自天子達,此謂天子絕期,唯有三年喪也。非謂居喪衰服三年,與士庶同也。故後、世子之喪,而叔向稱有三年之喪二也。周公不言高宗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叔向不譏景王除喪,而譏其燕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春秋》,晉侯享諸侯,子產相鄭伯,時簡公未葬,請免喪以聽命,君子謂之得禮。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傳曰‘吊生不及哀’。此皆既葬除服諒闇之證,先儒舊說,往往亦見,學者來之思耳。《喪服》,諸侯為天子亦斬衰,豈可謂終服三年邪!上考七代,未知王者君臣上下衰麻三年者誰;下推將來,恐百世之主其理一也。非必不能,乃事勢不得,故知聖人不虛設不行之製。仲尼曰‘禮所損益雖百世可知’,此之謂也。”於是飲、舒從之,遂命預造議,奏曰:
泰始十年,武元楊皇後崩,到時將遷到峻陽陵,依舊製,安葬完畢後,皇帝及群臣除去喪服穿禮服。在此之前,尚書祠部奏請按照博士張靖的意見,皇太子也依規定一起除喪服。博士陳逵議論,認為“現在所依照的製度,是漢皇帝的權宜之製,這種規定出自有關部門,不是正禮。皇太子沒有國事,自然應當服滿喪期”。下韶再詳審討論。尚書杜預認為:“古代天子諸侯服父母之喪開始與齊縯斬繚相同,安葬之後除去喪服,住在服喪之處,不穿孝服守喪直到服喪期滿,不與士入平民同禮。漠氏承秦製,普天下為天子穿喪服三年。漢文帝看到下民服喪不能時間太長,卻不知道古代的禮製,另外按自己的意旨製定祥撣之祭,除去喪服穿禮服。魏氏衹以到下葬為限,繼位之君不在居喪之所服滿喪期。學者們很久以來就認為這樣不對,然而終究不從經傳中去推究,考察其中的行事,祇說王者三年的服喪期,應當穿繚麻滿二十五個月。繼位之君如果這樣,那麼天子群臣都不能除去喪服。雖然有誌於專心服喪,受到各種因素的交替製約而不能實行。到現在君王都依照漢文的輕典,是由於居喪守孝的人不守禮製。現在皇太子與皇上同體,應恢複古製,卒哭之祭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服滿喪期。從義理上說既不應該不除喪服,又不取法,是使喪禮純正的方式。”於是尚書仆射盧斂、尚書委鑿蟹問絲預所依據的證據是什麼。絲預說:“古書說三年之喪期從天子起,這是說天子沒有一年的喪期,衹有三年的喪期。不是說居喪三年穿喪服,與士人平民同禮。所以皇後、太子之喪,而叔向說有三年之喪兩件。周公不說高宗服喪三年,而說在居喪之所守喪三年,這是解釋不穿喪服守喪的文字。叔向不譏刺景王除去喪服,而譏刺他宴飲奏樂太早,表明安葬之後應該除去喪服,可是違反了居住在守喪之所守喪的禮節。《春秋》中,晉侯設宴招待諸侯,子產輔佐鄭伯,當時鄭國簡公還未下葬,請求除去喪服以後再聽取命令,君子說這樣很符合禮義。宰晅前來饋送惠公仲子的助喪之物,傳中說‘吊慰活著的人沒有趕上葬後的安神禮,。這都是安葬之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的證明,先儒原有的說法,也常常可以見到,衹是學者沒有好好考慮。《喪服》中,諸侯為天子也穿斬績,難道能說一直穿滿三年嗎?向上考察七代,不知道帝王君臣上下穿喪服三年的有誰;向下推論將來,恐怕百代帝王將是同樣的道理罷。並不是一定辦不到,而是情況不允許,所以知道聖人不虛設不能實行的製度。仲尼說‘禮法的增減即使是百代也可以知道’,說的就是這個。”於是盧欽、魏舒認為他說得對,就讓杜預寫奏議,奏道: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仆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遝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叩首說: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論,認為“孝文權宜之製規定三十六天的服喪期,用代替月,道有盛有衰,禮不可能完美,皇太子應割舍哀情除去喪服”。博士陳逵等議論,認為“三年的服喪期,是人子用以表達哀情的方式,所以聖人製定禮法,從上到下都通用。因此現在規定,眾將吏遭父母之喪者,都給假二十五個月回家服喪。這是為使孝道篤厚,用來風化天下的方式。皇太子內心以極孝著稱,可是外表上卻要除去喪服,遣不是禮所說的與情相符的做法。不宜除喪服”。
侍中尚書令司空魯公臣賈充、侍中尚書仆射奉車都尉大梁侯臣盧欽、尚書新遝伯臣山濤、尚書奉車都尉平春侯臣胡威、尚書劇陽子臣魏舒、尚書堂陽子臣石鑒、尚書豐樂亭侯臣杜預稽首言:禮官參議博士張靖等議,以為“孝文權製三十六日之服,以日易月,道有汙隆,禮不得全,皇太子亦宜割情除服”。博士陳逵等議,以為“三年之喪,人子所以自盡,故聖人製禮,自上達下。是以今製,將吏諸遭父母喪,皆假寧二十五月。敦崇孝道,所以風化天下。皇太子至孝著於內,而衰服除於外,非禮所謂稱情者也。宜其不除。”
臣盧欽、魏舒、杜預謹考察張靖、陳逵等的議論,都衹看到所學禮法的一個方麵,不懂得帝王服喪之事古今的共通之禮。從上到下,尊卑貴賤,事物各有自己所適宜的道理。所以禮有以多為貴的,有以少為貴的,有以高為貴的,有以下為貴的,都衹能根據本身所適宜。不然的話,那就本末不正,就不能長期實行。天子與群臣,雖然哀樂的感情相同,但所處的地位實在有別,所以禮也不能相同。《易》說“上古之時喪期沒有規定的時限”,《虞書》說“三年之中天下不奏樂”,這以後就沒有別的文字記載了。到周公旦,才說“殷的高宗住在守喪之所三年不說話”。注解說“諒,確實;合,沉默”。過了五百多年,子張對此有疑慮,就去問仲尼。仲尼回答說:“不僅僅是高宗,古代的人都是這樣,君王薨,百官都聽命於塚宰三年。”周景王有皇後、太子的喪事,安葬之後除去喪服而宴飲奏樂。晉叔向譏刺說:“三年服喪期,即使貴為天子也要服滿,這是禮法。現在王即使不能服滿喪期,宴飲奏樂太早,也不合禮法。”這些都是古代文獻中關於天子的喪事的記載。稱高宗時不說服喪三年,而說在居喪之所三年,這是解釋脫去喪服守喪的文字。譏刺景王時不譏刺他除去喪服,而譏刺他宴飲奏樂太早,表明安葬之後應該除去喪服,可是違反了在居喪之所守喪的禮節。堯崩,舜在居喪之所守喪三年,所以說不奏樂。由此而言,天子居喪,齊縯斬縯之服,菲杖絰帶,應當服滿喪期。安葬之後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期滿,三年不改變其父的為政之道,所以百官都聽命於塚宰。喪服已經除去,所以稱美不說話,表明不再枕著土塊睡在草墊子上,而荒廢國家大政。《禮記》說:“三年之喪,從天子開始。”又說:“父母之喪,不分貴賤都是一樣的。”又說:“喪服的上衣、喪車都不分等次。”這都是說天子居喪,衣服的規定與凡人相同,不穿喪服心存哀悼三年,也沒有服喪三年的記載。然而繼位之君,還是常常懈怠荒廢。自從廢止在居喪之所守喪之製後,就使得高宗在古代大為出名,使子張在那時產生疑問,造就是賢聖之所以譏刺的原因,而不是譏刺天子不穿喪服守喪期滿。
臣欽、臣舒、臣預謹案靖、逵等議,各見所學之一端,未曉帝者居喪古今之通禮也。自上及下,尊卑貴賤,物有其宜。故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以高為貴者,有以下為貴者,唯其稱也。不然,則本末不經,行之不遠。天子之與群臣,雖哀樂之情若一,而所居之宜實異,故禮不得同。《易》曰“上古之世喪期無數”,《虞書》稱“三載四海遏密八音”,其後無文。至周公旦,乃稱“殷之高宗諒闇三年不言”。其傳曰“諒,信也;闇,默也”。下逮五百餘歲,而子張疑之,以問仲尼。仲尼答雲:“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總己以聽於塚宰三年。”周景王有後、世子之喪,既葬除喪而樂。晉叔向譏之曰:“三年之喪,雖貴遂服,禮也。王雖弗遂,宴樂已早,亦非禮也。”此皆天子喪事見於古文者也。稱高宗不雲服喪三年,而雲諒闇三年,此釋服心喪之文也。譏景王不譏其除喪,而譏其宴樂已早,明既葬應除,而違諒闇之節也。堯崩,舜諒闇三年,故稱遏密八音。由此言之,天子居喪,齊斬之製,菲杖絰帶,當遂其服。既葬而除,諒闇以終之,三年無改父之道,故百官總已聽於塚宰。喪服已除,故稱不言之美,明不複寢苫枕塊,以荒大政也。《禮記》:“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又雲:“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又雲:“端衰喪車皆無等。”此通謂天子居喪,衣服之節同於凡人,心喪之禮終於三年,亦無服喪三年之文。然繼體之君,猶多荒寧。自從廢諒闇之製,至令高宗擅名於往代,子張致疑於當時,此乃賢聖所以為譏,非譏天子不以服終喪也。
秦焚燒書籍,任意行事,違背古禮影響後世。漢祖草創,因襲不變。以至於全天下都穿重服守喪期滿,早晚哀哭,經曆寒暑,禁止嫁娶飲酒吃肉,其製度不合情理。因此漢文臨終下韶,入殮後就下葬,安葬之後製定了穿各種喪服的人祭祀除喪服的期限。造雖不合高宗在居喪之所守喪的義理,但與古製接近,所以傳於後世。當時預先修建陵廟,所以入殮下葬能在十二天內完成,因而定局製度。近到明帝,沒有陵廟存放牌位,五十天才下葬,哪裹還說得上三十六天的服喪期呢?這是因為當時經學疏略,不效法前代聖人的弊病。魏氏應從天命改朝換代,以安葬後為限,與古製相合,但是不注重在居喪之所守喪,輿前人所譏刺的毛病相同。自從泰始開元以來,陛下追效前代崇尚在居喪之所守喪之禮,自始至終謹慎地誠篤居喪,確實符合古製,超過了殷宗,天下歌頌,這確實不是張靖等人所能追溯到的。
秦燔書籍,率意而行,亢上抑下。漢祖草創,因而不革。乃至率天下皆終重服,旦夕哀臨,經罹寒暑,禁塞嫁娶飲酒食肉,製不稱情。是以孝文遺詔,斂畢便葬,葬畢製紅禫之除。雖不合高宗諒闇之義,近於古典,故傳之後嗣。於時預修陵廟,故斂葬得在浹辰之內,因以定製。近至明帝,存無陵寢,五旬乃葬,安在三十六日。此當時經學疏略,不師前聖之病也。魏氏革命,以既葬為節,合於古典,然不垂心諒闇,同譏前代。自泰始開元,陛下追尊諒闇之禮,慎終居篤,允臻古製,超絕於殷宗,天下歌德,誠非靖等所能原本也。
天子諸侯的禮製,應當是很完備的。諸侯厭惡這種禮法妨害自己而刪削典籍,現在保存下來的衹有《士喪》一篇,而戴聖的記載又參雜在其間,也難以作為準則。天子之位極尊,國家政務極大,群臣的人數極多,與凡人是不同的。所以剛去世的皇帝安葬之後,就在廟中柑祭,然後除去喪服。自己不除喪服群臣就誰也不敢除,因此委屈自己除去喪服。而在居喪之所守喪期滿,天下之人都說我們君王仁義。委屈自己順從權宜之製,都說我們君王孝順。不穿喪服守喪,我們君王還是如此純篤。所有的臣子,又怎麼能不勉勵自己崇尚禮製呢。這本是聖人的禮製,移風易俗的根本,高宗之所以導致和樂升平的原因,哪裹是僅僅穿著喪服而已呢!
天子諸侯之禮,當以具矣。諸侯惡其害己而削其籍,今其存者唯《士喪》一篇,戴聖之記雜錯其間,亦難以取正。天子之位至尊,萬機之政至大,群臣之眾至廣,不同之於凡人。故大行既葬,祔祭於廟,則因疏而除之。己不除則群臣莫敢除,故屈己以除之。而諒闇以終製,天下之人皆曰我王之仁也。屈己以從宜,皆曰我王之孝也。既除而心喪,我王猶若此之篤也。凡等臣子,亦焉得不自勉以崇禮。此乃聖製移風易俗之本,高宗所以致雍熙,豈惟衰裳而已哉!
如果為難,再以權宜之製自己居喪,在屈伸厭降方麵有疑問,要以職事判斷,那麼父親在為母親服喪周年,父親去世服喪三年,這是以至親屈從於至尊的道理。被父親休棄的生母之喪,以至親屬屬,而長子不得穿喪服,體現至尊之義,升降都跟隨,不敢專獨。《禮》規定:諸子的職責是掌管國子的聚集訓練。國家有事時就把他們交給太子,一切聽他指揮。《傳》說“君王出行就留守,有人留守就隨行,隨行叫做撫軍,留守叫做監國”,不算是無事。《喪服》規定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都服喪三年。內宮之主,能說是無事嗎?考察漢製,孝文之喪,功禪之祭完畢後,孝景在未央宮穿禮服,薄後、寶後必定不能在另外的宮中穿齊綴斬綬,這是可想而知的。何況皇太子輔佐至尊,與國家一體,本來應該上遵古禮,下與近時之製相符,委屈自己除去喪服以寬緩下人,符合一代現有的禮典。
若如難者,更以權製自居,疑於屈伸厭降,欲以職事為斷,則父在為母期,父卒三年,此以至親屈於至尊之義也。出母之喪,以至親為屬,而長子不得有製,體尊之義,升降皆從,不敢獨也。《禮》:諸子之職,掌國子之倅。國有事則帥國子而致之太子,唯所用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不無事矣。《喪服》母為長子,妻為夫,妾為主,皆三年。內宮之主,可謂無事、揆度漢製,孝文之喪,紅禫既畢,孝景即吉於未央,薄後、竇後必不得齊斬於別宮,此可知也。況皇太子配貳至尊,與國為體,固宜遠遵古禮,近同時製,屈除以寬諸下,協一代之成典。
君子對於禮,有的是直接奉行,有的是變通減省;有的是按照常規照章實行,有的是采用權宜之計去掉,保存在內心而已。禮不是指玉帛之類,喪事難道僅僅是指繚麻之類的孝服嗎?這既是臣等所說的治國的製度之大義,而且更貼近現實,也有不妥之處。現在皇太子至孝篤誠,出自於自然,思念號眺,在停放靈柩的宮中匍匐不起,剛去世的皇後已經祭奠過後,去而不複回,必然會想象她平時的一言一行,在陵墓彷徨。如果不變服在居喪之所守喪,那麼東宮的臣仆,從道理上說也不能除去喪服。這是永福官屬,將獨自穿喪服行事,出入宮禁,也難以實行下去。現在將吏雖蒙恩都有二十五個月的假為父母服喪,但是如果是大臣,也要改變他的喪期。從前翟方進認為自己是漠丞相,服喪三十六天,不敢超過國家典章的規定,何況皇太子呢?臣等認為皇太子應如前麵所
君子之於禮,有直而行,曲而殺;有經而等,有順而去之,存諸內而已。禮雲非玉帛之謂,喪雲唯衰麻之謂乎?此既臣等所謂經製大義,且即實近言,亦有不安。今皇太子至孝蒸蒸,發於自然,號咷之慕,匍匐殯宮,大行既奠,往而不反,必想像平故,彳旁徨寢殿。若不變從諒闇,則東宮臣仆,義不釋服。此為永福官屬,當獨衰麻從事,出入殿省,亦難以繼。今將吏雖蒙同二十五月之寧,至於大臣,亦奪其製。昔翟方進自以身為漢相,居喪三十六日,不敢逾國典,而況於皇太子?臣等以為皇太子宜如前奏,除服諒闇終製。
奏,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滿三年。
於是太子遂以厭降之議,從國製除衰麻,諒闇終製。
於是太子就按照厭降的說法,順從國製除去喪服,在居喪之所守喪滿三年。
於時外內卒聞預異議,多怪之。或者乃謂其違禮以合時。時預亦不自解說,退使博士段暢博采典籍,為之證據,令大義著明,足以垂示將來。暢承預旨,遂撰集書傳舊文,條諸實事成言,以為定證,以弘指趣。其傳記有與今議同者,亦具列之,博舉二隅,明其會歸,以證斯事。文多不載。
當時內外之人猛一聽到杜預的異議,都很奇怪。有人就說他違禮以趨合時事。當時杜預自己也不解釋,回去讓博士段暢廣泛收集典籍中的有關議論,作為證據,要使大義昭彰,足以留傳到將來。段暢接受杜預的意旨,於是撰集書傳中的舊說,把書籍中記載的事實和成說一條條列舉出來,作為確定的證據,以弘揚他的宗旨。傳記中有與現在的議論相同的,也列舉出來,廣泛列舉兩種說法,以表明所憑藉的準則,以證明這件事。其文辭繁多不載。
武帝楊悼皇後既母養懷帝,後遇難時,懷帝尚幼,及即位,中詔述後恩愛。及後祖載,群官議帝應為追製服,或以庶母慈己,依禮製小功五月,或以謂慈母服如母服齊衰者,眾議不同。閭丘衝議雲:“楊後母養聖上,蓋以曲情。今以恩禮追崇,不配世祖廟。王者無慈養之服,謂宜祖載之日,可三朝素服發哀而已。”於是從之。
武帝楊悼皇後撫養了懷帝,皇後遇難時,懷帝還年幼,到他即位,親自下詔書敘述皇後的恩愛。到皇後將要下葬行祖祭之禮時,群官議論皇帝應為她追服喪,有的認為作為庶母慈愛自己,依禮服小功五月之喪,有的認為撫養自己的庶母如同生母服齊線,眾人說法不同。間丘衝議論:“楊後撫養聖上,這是私情。現在以恩禮追封號,不能拊祭於世祖廟。帝王沒有慈養的喪服,認為可在下葬行祖祭之禮時,穿素服三天哀哭而已。”於是聽從他的說法。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後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應改服。詔曰:“君親,名教之重也,權製出於近代耳。”於是素服如舊,固非漢魏之典也。
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末,成恭杜皇後周年忌日,主管部門奏議,至尊滿一年應該改服。下詔說:“君和親,是禮教中最重要的,權宜之製衹是近代才出現的。”於是照舊穿素服,這本不是漢、魏的禮典。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帝欲服重。江虨啟:“先王製禮,應在緦服。”詔欲降期,江虨又啟:“厭屈私情,所以上嚴祖考。”於是製緦麻三月。
興寧元年,哀帝章皇太妃薨,皇帝想服重孝。江彭啟奏:“先王製定的禮法,應該是穿鰓服。”下韶想降格為周年喪期,江彭又啟奏說:“壓抑私情,就是尊崇祖先。”於是穿鰓麻三個月。
孝武寧康中,崇德太後褚氏崩。後於帝為從嫂,或疑其服。博士徐藻議,以為:“資父事君而敬同。又,禮,其夫屬父道者,其妻皆母道也。則夫屬君道,妻亦後道矣。服後宜以資母之義。魯譏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後之祀,致敬同於所天。豈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廢於本親。謂應服齊衰期。”於是帝製期服。
孝武寧康年間,崇德太後褚氏崩。太後是皇帝的堂嫂,有人對服什麼規格的喪有疑問。博士徐藻議論,認為:“侍奉父親與事君恭敬相同。又,禮法規定,其夫屬於父親的行輩的,其妻都屬於母親的行輩。那麼夫屬於君輩,妻也就是後輩了。為太後服喪應以侍奉母親的樣子。魯譏刺違反上下位次的祭祀,以表明尊重尊者。現在皇上親奉康、穆、哀皇及靖後的祭祀,表達的敬意與父相同。怎麼能以君輩恭敬他,而因自家的親戚關係不服喪呢?認為應當服齊綴一年。”於是皇帝服一年喪。
隆安四年,孝武太皇太後李氏崩,疑所服。尚書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書車胤、孔安國、祠部郎徐廣議、太皇太後名位允正,體同皇極,理製備盡,情禮彌申。《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稱夫人,禮服從正。故成風顯夫人之號,文公服三年之喪。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無屈,而緣情立製。若嫌明文不存,則疑斯從重,謂應同於為祖母後齊衰期。永安皇後無服,但一舉哀,百官亦一期。”詔可。
隆室四年,繼太皇太後奎壓崩,服喪的規格有疑問。尚書左仆射何澄、右仆射王雅、尚書婁胤、孔安國、祠部郎j鑪議論:“太皇太後名位很正,與皇帝同體,道理和製度都具備,感情和禮法更加順暢。《陽秋》之義,母以子貴,既然稱為夫人,禮儀喪服就要從正。所以成風稱了夫人之號,文公為她服三年之喪。子對於父親的生身父母,體尊義重。再說從禮法上說,祖不壓孫,本應依禮服喪沒有疑問,而根據情理設立製度。如果覺得禮法中沒有明文規定,那麼有疑問時從重,認為應當像為祖母一樣服齊績一年。永安皇後五服之外無服喪關係,衹要一舉哀哭悼,百官也服一年之喪。”詔書同意。
孝武帝太元十五年,淑媛陳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參詳母以子貴,贈淑媛為夫人,置家令典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喪服傳》稱與尊者為體,則不服其私親。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練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則謂之無服。”從之。
孝武帝左五十五年,淑媛速旦去世,她是皇太子的生母。主管官員參酌母以子貴,贈淑媛眉夫人,置家令主持喪事。太子前衛率徐邈議論:“《喪服傳》稱以與尊者的關係為準,那就不為私親服喪。又有,君父不為之服喪的,子也不敢服喪。所以王公之妾之子為其生母服練冠麻衣,下葬後就除去喪服,如果不在五服之內,就不服喪。”聽取了他的意見。
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孝武太後製三年之服。
立五二十一年,耋亙瞳崩,孝武太後服三年之喪。
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孫尚薨。有司奏,禦服齊衰期。詔下通議。散騎常侍謝衡以為:“諸侯之太子,誓與未誓,尊卑體殊。《喪服》雲為嫡子長殤,謂未誓也,已誓則不殤也。”中書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議已誓不殤,則無服之子當斬衰三年;未誓而殤,則雖十九當大功九月。誓與未誓,其為升降也微;斬衰與大功,其為輕重也遠。而今注雲‘諸侯不降嫡殤重’。嫌於無服,以大功為重嫡之服,則雖誓,無複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衛社稷,女能奉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無殤,非孩齔之謂也。為殤後者尊之如父,猶無所加而止殤服,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服之殤行成人之製邪!凡諸宜重之殤,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獨居其重,未之前聞也。”博士蔡克同粹。秘書監摯虞雲:“太子初生,舉以成人之禮,則殤理除矣。太孫亦體君傳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無服殤之義,絕期故也。”於是從之。
元年三月,皇太孫司馬尚薨。主管官員奏,禦服齊繚周年。下韶交群臣議論。散騎常侍邀墮認為:“諸侯的太子,是否接受了天子的爵命,其尊卑是不同的。《喪服》說為嫡子服長殤之喪,說的是沒有接受爵命的,接受了爵命就不算殤了。”中書令卞粹說:“太子一出生,本來就很尊貴,不須等接受爵命後才尊貴。像謝衡所議的接受了爵命後不算殤,那麼無喪服之子應當服斬繚三年;沒有接受爵命而夭折,那即使是十九歲也服大功九個月。是否接受了爵命,其中的升降很細微;斬縯和大功,其中的輕重相差得很遠。而現在注解說‘諸侯不降低嫡子之殤的規格,是重視嫡子’。不願意無喪服之禮,以大功作為重視嫡子的喪服,那麼即使是接受了爵命,很明顯也不再有三年之喪的道理。男的能保衛國家,女的能奉行婦道,以可成之年而有了已成之事,所以不算殤,不是說的孩童。做夭折者的繼承人尊之如父,還是不能加重禮典而衹能服殤喪,何況以天子之尊,而為無喪服之禮的夭折者服成人之喪嗎?凡是應該重視的殤喪,士大夫都不穿喪服,而讓至尊獨自服重喪,從來沒有聽說過。”博士蔡克之議與卞粹同。秘書監摯虞說:“太子出生時,就行成人的禮儀,那麼殤喪之理就應該去除了。太孫也與君同體傳重,依所處的地位服喪,完全不按年齡。天子沒有服殤喪的道理,因為沒有一年喪。”於是采用他們的議論。
魏氏故事,國有大喪,群臣凶服,以帛為綬囊,以布為劍衣。新禮,以傳稱“去喪無所不佩”,明在喪則無佩也,更製齊斬之喪不佩劍綬。摯虞以為“《周禮》武賁氏,士大夫之職也,皆以兵守王宮,國有喪故,則衰葛執戈楯守門,葬則從車而哭。又,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以幹戈內外警設。明喪故之際,蓋重宿衛之防。去喪無所不佩,謂服飾之事,不謂防禦之用。宜定新禮布衣劍如舊,其餘如新製。”詔叢之。
魏氏舊製,國家有大喪,群臣穿孝服,用帛做綬袋,用布做劍衣。新製定的禮法規定,因為傳中稱“除去喪服後沒有什麼東西不能佩帶”,說明服喪時就沒有佩飾。另規定齊繚斬繚之喪不佩帶劍綬。摯虞認罵“《周禮》中武賁氏,是士大夫之職,都執兵器守衛王宮,國家有喪事,就穿喪服執戈盾守門,下葬時跟在車後哭。又有,成王崩,太保命諸大夫執幹戈在宮禁內外設警戒。表明在辦喪事時,大概要重視宮禁的防衛。除去喪服後沒有什麼東西不能佩帶,指的是服飾之類的東西,不是說防衛的武器。應製定新禮規定用布做劍衣照舊,其他都依新製度”。韶書同意。
漢魏故事,將葬,設吉凶鹵簿,皆以鼓吹。新禮以禮無吉駕導從之文,臣子不宜釋其衰麻以服玄黃,除吉駕鹵簿。又,凶事無樂,遏密八音,除凶服之鼓吹。摯虞以為:“葬有祥車曠左,則今之容車也。既葬,日中反虞,逆神而還。《春秋傳》,鄭大夫公孫蠆卒,天子追賜大路,使以行。《士喪禮》,葬有稿車乘車,以載生之服。此皆不唯載柩,兼有吉駕之明文也。既設吉駕,則宜有導從,以象平生之容,明不致死之義。臣子衰麻不得為身而釋,以為君父則無不可。《顧命》之篇足以明之。宜定新禮設吉服導從如舊,其凶服鼓吹宜除。”詔從之。
漢、魏舊例,將下葬時,設吉凶儀仗隊,都配鼓吹樂器。新禮法因為禮書沒有吉駕引導隨從之文,臣子不應脫去衰麻喪服而穿彩色衣物,所以除去吉駕儀仗隊。又有,喪事不奏樂,禁止各種音樂,所以除去喪事的鼓吹樂器。摯虞認為:“下葬有祥車空缺左邊的位置,就是現在的容車。安葬之後,中午回到停放靈柩之室虞祭。迎神而回。《春秋傳》中,鄭大夫公孫繭去世,天子追賜大轄,讓它跟在靈車後麵。《士喪禮》中,出葬時有蘗車乘車,用來裝載死者生前穿的衣服。這都是不僅有靈車,也有吉駕的明文。既然設有吉駕,就應有引導隨從,以像平時活著的樣子,以表明不致死的意思。臣子的縯麻喪服不能為自己的原因而脫去,為君父脫去就沒什麼不可以的。《顧命》之篇的記載足以證明逭點。宜製定新禮設禮服引導隨從如舊,穿喪服的鼓吹樂隊應除去。”下詔書同意。
漢魏故事,大喪及大臣之喪,執紼者挽歌。新禮以為挽歌出於漢武帝役人之勞歌,聲哀切,遂以為送終之禮。雖音曲摧愴,非經典所製,違禮設銜枚之義。方在號慕,不宜以歌為名。除,不挽歌。摯虞以為:“挽歌因倡和而為摧愴之聲,銜枚所以全哀,此亦以感眾。雖非經典所載,是曆代故事。《詩》稱‘君子作歌,惟以告哀’,以歌為名,亦無所嫌。宜定新禮如舊。”詔從之。
漢、魏舊例,大喪及大臣之喪,牽紼的人唱挽歌。新禮法認為挽歌產生於漠武帝時役人服勞役時唱的歌,聲音哀切,於是用來做送終之禮。雖然音調淒慘,但不是經典所規定的,違反了禮製銜枚在口中的道理。正在號哭思慕之際,不宜用歌這個名義,取消挽歌。摯虞認為:“挽歌因有唱有和而成為淒慘之聲,銜枚在口中是為了盡哀,這也是用來感動眾人的方式。雖然不是經典中所記載的,但這是曆代實行的舊例。《詩》中說‘君子作歌,用來告哀’,用歌為名,也沒有什麼妨礙。宜製定新禮照舊實行。”下詔書同意。
鹹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雲:“《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雲,‘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幹。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製未除,則不得以己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盛寧二年,安平穆王薨,沒有繼承人,以母弟司馬敦上繼盧逗之位,遞送文書給太常問應該服什麼規格的喪。博士張靖答覆,宜依照魯僖公為盟公服三年喪的例子。尚書用文書責問張靖:“壬旺不以司馬敦為臣,塱屋聖不繼承擅玉之位,與因、堡的情況不同。”逐塹、塞旦議論,因為穆王沒去自己的封國,司馬敦沒有在諸侯朝中任職,不應服三年喪。從義理上來看,司馬敦應服本來的喪,一年除喪服,主持穆王的喪祭三年完畢後,就吉祭塞逗。逐筮說:“《禮》說,君的子孫之所以做兄長的臣,是治理國政的緣故。《禮》中又有替諸侯為兄弟服斬縯的,說的是鄰國的臣對鄰國的君,有如同本國之君的道義的原因。現在垂旺既沒去封國,不以兄弟為臣,司馬敦沒在諸侯朝中任職,沒有鄰國之臣的道義,與閔、僖不同,如文書中所說。衹是喪事無人主持,司馬敦既然奉詔繼國,受重托主持喪事,掌管他的祭祀。‘大功的入主持別人的喪事,有三年之喪的必須為他祭祀兩次,。鄭氏《注》說‘這是說死者的叔伯兄弟來做喪事之主。有三年之喪,是說死者之妻或是子幼小’。‘祭祀兩次,說的是大祥小祥之祭’。疆蛆及國臣從禮法上說都應當服三年喪,這是有三年之喪的人,司馬敦應當為他主持大祥小祥兩次祭祀。再說哀樂不相混,吉凶不相幹。宮禁中還在穿孝,哭泣未止。司馬敦忽然之間主持穆王的喪事,而國家喪服還沒除去,就不能以自己本身的喪服已經除去了而吉祭獻王。”
鹹寧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父,有司奏應服期,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來繼,不複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製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製,義將安托!”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孫盛以為:“廢三年之禮,開偷薄之源,漢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大夫宜奪以王事。婦人可終本服,是吉凶之儀雜陳於宮寢,彩素之製乖異於內外,無乃情禮俱違,哀樂失所乎!”
鹹寧四年,陳留國上疏,燕公是王之父,王出供奉明帝祭祀,現在是王的伯父,主管部門奏告應服一年喪,不能因親疏尊卑而降低喪禮的規格。下詔說:“王奉魏氏祭祀,所承擔的責任重大,不能以私親關係服喪。”穆帝時,東海國說,哀王去世一年後,繼位之王才來繼承,不再追服喪,群臣都已恢複了禮服,國妃也應一同除去喪服。下韶說:“朝廷之所以依照權宜之製,是因為國事所迫,不是改變禮製。婦人傳重之義重大,如果依照權宜之製,義將寄托到哪裹!”於是國妃服滿三年之喪。孫盛認為:“廢棄三年之禮,開啟浮薄苟且的源頭,這是漢、魏的大失誤。如果認為丈夫應該因國事除去喪服,婦人可以服滿喪期,造就使吉凶的禮儀在宮中混雜,彩色和素色的服製內外錯亂,恐怕是於情於禮都有違失,哀樂都難以得當吧!”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謹案《喪服禮經》,庶子為母緦麻三月。《傳》曰:‘何以緦麻?以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此《經》《傳》之明文,聖賢之格言。而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各肆私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此末俗之弊,溺情傷教,縱而不革,則流遁忘返矣。且夫尊尊親親,雖禮之大本,然厭親於尊,由來尚矣。《禮記》曰,‘為父後,出母無服也者,不祭故也’。又,禮,天子父母之喪,未葬,越紼而祭天地社稷。斯皆崇嚴至敬,不敢以私廢尊也。今身承祖宗之重,而以庶母之私,廢烝嚐之事。五廟闕祀,由一妾之終,求之情禮,失莫大焉。舉世皆然,莫之裁貶。就心不同,而事不敢異。故正禮遂穨,而習非成俗。此《國風》所以思古,《小雅》所以悲歎。當今九服漸寧,王化惟新,誠宜崇明禮訓,以一風俗。請台省考修經典,式明王度。”不答。
太元十七年,太常車胤上言說:“謹考察《喪服禮經》,‘庶子為母服鰓麻三個月’。《傳》說‘為什麼服鰓麻?以尊者為準則,不敢為自己的私親服喪。,這是《經》、《傳》的明文,聖賢的格言。而近來開國的公侯,以至於卿士,庶子作繼承人的,都各自放肆自己的私情,為庶母服喪,與嫡母相同。這是陋俗的弊病,溺於私情而傷害教化,如果放縱而不革除,那麼因循流傳下去將難以糾正。再說尊重尊者愛戴父母,雖然是禮的大節,然而壓親於尊,由來已久。《禮記》說,‘作為父親的繼承人,不為被休棄的母親服喪,是因為不祭祀,。還有,禮法規定,天子父母之喪,下葬之前,在服喪期參加祭祀天地社稷的典禮。這都是莊重嚴肅極為恭敬,不敢因私廢尊。現在身受祖宗遣業的重任,而以庶母之私情,廢棄祭祀之事。五廟的祭祀廢缺,衹因一妾的喪服,從情禮上考求,沒有比這更大的過失了。整個社會都是如此,沒有誰稍加批評。即使看法有所不同,但做事不敢有異。所以正禮於是衰微,而習非成俗。這正是《國風》為之思古,糾、雅》為之悲歎那一類的事情。當今天下漸漸安定,王化曰新,確實應該崇尚宣揚禮訓,以統一風俗。請台省機關考察整理經典,宣明國家法度。”沒有答覆。
十八年,胤又上言:“去年上,自頃開國公侯,至於卿士,庶子為後者,服其庶母,同之於嫡,違禮犯製,宜加裁抑。事上經年,未被告報,未審朝議以何為疑。若以所陳或謬,則經有文;若以古今不同,則晉有成典。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所生母喪,表求齊衰三年,詔聽依昔樂安王故事,製大功九月。興寧三年,故梁王逢又所生母喪,亦求三年。《庚子詔書》依太宰故事,同服大功。若謹案周禮,則緦麻三月;若奉晉製,則大功九月。古禮今製,並無居廬三年之文,而頃年已來,各申私情,更相擬襲,漸以成俗。縱而不禁,則聖典滅矣。夫尊尊親親,立人之本,王化所由,二端而已。故先王設教,務弘其極,尊郊社之敬,製越紼之禮,嚴宗廟之祀,厭庶子之服,所以經緯人文,化成天下。夫屈家事於王道,厭私恩於祖宗,豈非上行乎下,父行乎子!若尊尊之心有時而替,宜厭之情觸事而申,祖宗之敬微,而君臣之禮虧矣。嚴恪微於祖宗,致敬虧於事上,而欲俗安化隆,不亦難乎!區區所惜,實在於斯。職之所司,不敢不言。請台參詳。”尚書奏:“案如辭輒下主者詳尋。依禮,庶子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尊祖敬宗之義。自頃陵遲,斯禮遂廢。封國之君廢五廟之重,士庶匹夫闕烝嚐之禮,習成穨俗,宜被革正。輒內外參詳,謂宜聽胤所上,可依樂安王大功為正。請為告書如左,班下內外,以定永製,普令依承,事可奉行。”詔可。
十八年,車胤又上言:“去年上言,近來開國公侯,以至卿士,庶子作繼承人的,為庶母服喪,與嫡母相同,違反了禮製,應當加以約束抑製。事情奏上一年多,沒有得到答覆,不明白朝中議論有什麼疑慮。如果認為所陳述的事情可能有謬誤,那麼經典中有明文;如果認為古今有所不同,那麼晉有現成的典章。升平四年,故太宰武陵王的生母去世,上表請求服齊繽三年,詔書讓他依照從前樂安王的舊例,服大功九個月。興寧三年,故梁王司馬璉又是生母去世,也請求服喪三年。《庚子詔書》依照太宰的舊例,同樣讓他服大功。如果嚴格按照周禮,那應該服鰓麻三個月;如果奉行晉製,那就是大功九個月。古禮和今製,都沒有服喪三年的說法,而近年以來,各自放縱私情,相互比擬沿襲,逐漸成為習俗。放縱下去而不加禁止,那麼聖典就要消亡了。尊敬尊者愛戴父母,是人的立身之本。王化所遵循的義理,是兩個方麵而已。所以先王製定教化,務要弘揚其中的最高準則,尊崇郊社之祭的禮敬,製定了在服喪期參加祭祀天地社稷典禮的規定,崇尚宗廟的祭祀,降低庶子的喪服,這是用來治理禮樂教化,使天下教化成功的方式。為王道而舍棄家事,為祖宗而壓抑私恩,難道不是上行於下,父行於子的道義嗎?如果尊敬尊者之心可以不時放棄,應該壓抑的私情遇到事情就要抒發,對祖宗的恭敬就會衰微,而君臣之間的禮儀就要受到損害了。對祖宗的崇敬衰微,事奉君王的禮儀損害,而想要人民安寧教化隆盛,這不是很難的嗎?誠摯之心所痛惜的,實在就在於此。職責之內的事情,不敢不言。請台省機構參詳審議。”尚書奏:“根據上書之言交主管者詳細考求。依照禮法,庶子輿尊者罵一體,不敢為私親服喪,這是尊重祖先恭敬宗廟的義理。近來衰微了,這種禮節就會廢棄。封國之君廢棄祭祀五廟的重任,士民百姓闕失祭祀之禮,逐漸形成陋俗,應該加以糾正。經過內外參酌詳審,認為應當按車胤上疏所說的辦,可以依照樂安王服大功為準。請求製定告諭文書如下,頒發到內外,以確定常規,使普遍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