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曰:“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刑之不可犯,不若禮之不可逾,則昊歲比於犧年,宜有降矣。若夫穹圓肇判,宵貌攸分,流形播其喜怒,稟氣彰其善惡,則有自然之理焉。念室後刑,衢樽先惠,將以屏除災害,引導休和,取譬琴瑟,不忘銜策,擬陽秋之成化,若堯舜之為心也。效原布肅,軒皇有轡野之師;雷電揚威,高辛有觸山之務。陳乎兵甲而肆諸市朝,具嚴天刑,以懲亂首,論其本意,蓋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是以丹浦興仁,羽山鹹服。而世屬僥幸,事關攸蠹,政失禮微,獄成刑起,則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及周氏龔行,卻收鋒刃,祖述生成,憲章堯禹,政有膏露,威兼禮樂,或觀辭以明其趣,或傾耳以照其微,或彰善以激其情,或除惡以崇其本。至夫取威定霸,一匡九合,寓言成康,不由凝網,此所謂酌其遺美,而愛民治國者焉。若乃化蔑彝倫,道睽明慎,則夏癸之虔劉百姓,商辛之毒{疒甫}四海,衛鞅之無所自容,韓非之不勝其虐,與夫《甘棠》流詠,未或同歸。秦文初造參夷,始皇加之抽協,囹圄如市,悲哀盈路。漢王以三章之法以吊之,文帝以刑厝之道以臨之,於時百姓欣然,將逢交泰。而犴逐情遷,科隨意往,獻瓊杯於闕下,徙青衣於蜀路,覆醢裁刑,傾宗致獄。況乃數囚於京兆之夜,五日於長安之市,北闕相引、中都繼及者,亦往往而有焉。而將亡之國,典刑鹹棄,刊章以急其憲,適意以寬其網,桓靈之季,不其然歟!魏明帝時,宮室盛興,而期會迫急,有稽限者,帝親召問,言猶在口,身首已分。王肅抗疏曰:“陛下之所行刑,皆宜死之人也。然眾庶不知,將為倉卒,願陛下下之於吏而暴其罪。均其死也,不汙宮掖,不為搢紳驚惋,不為遠近所疑。人命至重,難生易殺,氣絕而不續者也,是以聖王重之。孟軻雲:‘殺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為也。’”
傳說:“用禮來治理天下,老百姓就會有廉恥而且會糾正過錯。”讓老百姓不觸犯刑法,不如讓老百姓不逾越禮法,如此說來,帝吳的時代輿伏犧氏的時代相比,應該說是有所不如了。至於天地剛剛形成的時候,萬物運動變化其形體就顯示出它的喜怒哀樂,承受天地之氣而顯示出它的善惡,那是含有自然之理的。牢獄刑罰被看輕,恩澤仁政先施行,是為了摒除災害,使老百姓達到安逸和諧,好像琴瑟一樣,不忘記準則,類似於春秋化成萬物,好像堯舜感化民心。在郊野之上布列戰陣,軒皇有轡野的軍隊;像雷鳴電閃一樣顯示威勢,這是高辛氏怒撞不周山的事。在戰場上擺開陣勢殺敵和把罪犯殺死後在市朝陳列示眾,都是要嚴肅天刑,懲罰為首作亂的人,推論他們的本意,大概是有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因。因此在丹浦興起仁義之師,羽山一帶全部歸服。但是世人心存僥幸,世事敗壞,國政混亂,禮教衰落,訴訟和刑罰不斷出現,於是孔子說:“審理訴訟,我和別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訴訟的事件完全消滅了才好!”到了周朝恭敬地履行天命,收藏起各種武器,師法大自然養育人民的原則,效法堯禹的做法,在治理國政中施行恩澤,威權之中含有禮樂,有時是通過觀察言詞來弄清楚旨趣,有時是通過仔細聽取言詞來察看言外之意,有時是通過彰明善行來激發真情,有時是通過鏟除惡行來推崇根本。至於用威勢來確定霸業,把天下納入正軌,用成王、康王的事來寄托思想,不因循固有的道理,造就是所說的酌取遣存的善行來愛民治國。至於敗壞倫常,行道違背了明察審慎,造就像夏癸殘害百姓,商辛禍害四海,衛鞅無容身之地,韓非的暴虐讓人無法忍受,與那《甘棠》詩所詠唱的,並沒有達到一致。秦文當初創造了誅減三族的酷刑,秦始皇又增加了抽脅一項,牢獄裹的人多得像集市上一樣,路上全都是悲哀的人。漢王劉邦與關中百姓約法三章,用來安撫他們,漢文帝用刑措之道統治,於是百姓歡悅,感到交了好運氣。但是監獄隨著主意的變化而變化,法令和心意一樣變動,在宮闕下被迫交出玉杯,皇後宮妃也走在出逃的墾路上,像王迂倒掉肉醬那樣悲痛,身被刑罰,全宗族都被係入獄。何況是多次晚上被囚禁在京兆,在長安的市肆上被示眾五天,朝廷前的囚犯一個跟著一個,京城裹囚犯相繼到來,也是經常有的。而在即將滅亡的國家,刑法全都廢棄,刊削律條以應法令之急需,為了適意而放寬執法,在涅桓帝、漠靈帝那樣的末世,不就是那樣的嗎!毯明帝時,宮室大規模地興建,但是施行政令很是嚴厲,有超過規定期限的,皇帝親自把那些人召來審問,那些人話還沒有說完,腦袋就已經搬了家。王肅上疏寫道:“陛下按刑罰殺掉的,都是些該死的人。但是老百姓不了解情況,恐怕會做出叛亂的事來,希望陛下把那些犯人下交給官吏,宣布他們的罪行。這樣,同樣是處死犯人,但是不弄髒宮廷,不會引起官員們的驚恐和惋惜,不會引起遠近的人疑惑。人命最是重要,要殺死容易,要活過來難,氣斷了就再也接不上了,因此聖人很看重這種事。盂軻說:“殺死一個無辜而奪得天下,這種事仁者不會去做。”
世祖武皇帝接三統之微,酌千年之範,乃命有司,大明刑憲。於時詔書頒新法於天下,海內同軌,人甚安之。條綱雖設,稱為簡惠,仰昭天眷,下濟民心,道有法而無敗,德俟刑而久立。及晉圖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規,挹其流潤,江左無外,蠻陬來格。孝武時,會稽王道子傾弄朝權,其所樹之黨,貨官私獄,烈祖惛迷,不聞司敗,晉之綱紀大亂焉。
世祖武皇帝承接了三統的妙法,采取自古以來的刑法,於是命令有關官員,製定法律。當時下詔書在全國範圍內頒布新法,國家統一了法律,人民感到十分安適。頒布的法律雖然分條綱設立,但是人們說它簡明實用,對上昭示了皇帝的眷愛,對下匡救民心,道因為有法律而不衰敗,德因為有刑罰而長久建立。到了晉室策劃南遷以後,有一百零二年,向往從前的法度,酌取流布的恩澤,江左都不例外,遠方的少數民族前來歸順。孝武帝時,會稽王司馬道子把持朝政,他所樹結的黨羽,賣宮並私自設獄,烈宗昏庸,不知道吏治敗壞,晉室的法度完全亂了套。
傳曰“三皇設言而民不違,五帝畫象而民知禁”,則《書》所謂“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撲作教刑”者也。然則犯黥者皁其巾,犯劓者丹其服,犯臏者墨其體,犯宮者雜其屢,大辟之罪,殊刑之極,布其衣裾而無領緣,投之於市,與眾棄之。舜命皋陶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方乎前載,事既參倍。夏後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殷因於夏,有所損益。周人以三典刑邦國,以五聽察民情,左嘉右肺,事均熔造,而五刑之屬猶有二千五百焉。乃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司馬法》:或起甲兵以征不義,廢貢職則討,不朝會則誅,亂嫡庶則縶,變禮刑則放。
傳說“三皇作出規定後人民不違反,五帝刻畫刑罰圖像而人民知道了禁令”,這正是《書》中所說的“在器物上刻畫五種常用的刑罰。用流放的辦法寬恕犯了五刑的人,用鞭打作為治官的刑罰,用木條打作為學校的刑罰”。這樣,那麼對犯了罪該施黥刑的人就染黑他的頭巾,對該施劓刑的人就染紅他的衣服,對該施臏刑的人就染黑他的雙腳,對該施宮刑的人就讓他的鞋子左右不一樣,犯了死罪是最嚴重的刑罰,用布做衣裾,沒有領邊,把他扔到市肆上,大家一起唾棄他。舜命令皋陶說:“五刑各治其罪,五類治罪分別在野外、市、朝三處執行。犯有五刑罪寬判為流放各有處所,分別流放到遠近不同的三個地方。”與前代相比起來,刑罰已經多了三倍了。夏後氏統治天下的時候,五刑之類一共有三千種。殷朝沿襲夏朝的刑法,但是有增有減。周朝用輕、中、重三種刑法治理國家,用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五聽來體察民情,門左邊立嘉石,右邊立肺石,所有事情都精心研究,但是五刑之類尚有二千五百種。於是設立三刺、三宥、三赦的法律:一刺是問群臣,二刺是問群吏,三刺是問萬民;一宥是寬宥不了解,二宥是寬宥過失,三宥是寬宥遣忘;一赦是赦免年幼的人,二赦是赦免年老的人,三赦是赦免愚蠢的人。《司馬法》說:有時是興起軍隊征伐不義的人,對不進獻的就要討伐,對不來朝見君主的諸侯或臣屬就要誅滅,對搞亂嫡庶順序的耍拘囚,對變動禮法和刑法的要放逐。
傳曰:“殷周之質,不勝其文。”及昭後徂征,穆王斯耄,爰製刑辟,以詰四方,奸宄弘多,亂離斯永,則所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者也。古者大刑用甲兵,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撲。自茲厥後,狙詐彌繁。武皇帝並以為往憲猶疑,不可經國,乃命車騎將軍、守尚書令、魯公征求英俊,刊律定篇雲爾。
傳說:“殷朝周朝是樸實不如文采多。”到了昭後前往征討,穆王變得昏亂,於是開始製定刑法,用來治理天下,為非作歹的人很多,離亂總是出現,造就是所謂“夏有亂政而創製《禹刑》,直有亂政而創製《湯刑》,固有亂政而創製《九刑》”。古時行大刑用兵器,行中刑用刀鋸,行輕刑用鞭撲。從此以後,詭詐越來越多。武皇壺還認為以往的法律可疑,不能拿來治理國家,於是命令車騎將軍、守尚書令、魯公召集精英,刊定法律。
漢自王莽篡位之後,舊章不存。光武中興,留心庶獄,常臨朝聽訟,躬決疑事。是時承離亂之後,法網弛縱,罪名既輕,無以懲肅。梁統乃上疏曰:
漢朝自從王莽篡位之後,原有的典章製度不再存在。光武帝中興以後,注意各種訴訟之事,常常在上朝時聽理訴訟,親自裁決可疑的事情。當時剛好在離亂之後,刑法鬆弛,犯人罪名定得輕,沒有懲戒罪人的辦法。梁統於是上疏說:
臣竊見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盡四年,輕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皆減死罪一等,著為常法。自是以後,人輕犯法,吏易殺人,吏民俱失,至於不羈。
臣下見到了元帝初元五年,減輕本該處斬首刑罰的法律三十四條,哀帝建平元年到四年間,減輕本該處以斬首刑罰的法令共八十一條,其中四十二條,親手殺人的都減死罪一等,這已被標定為常法。從此以後,百姓把犯法看得很輕,官吏把殺人看得很平常,官吏和老百姓都做得不當,導致失去了約束。
臣愚以為刑罰不苟務輕,務其中也。君人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理務。愛人故當為除害,理務亦當為去亂。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為除殘去亂也。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又曰“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高帝受命,製約令,定法律,傳之後世,可常施行。文帝寬惠溫克,遭世康平,因時施恩,省去肉刑,除相坐之法,他皆率由舊章,天下幾致升平。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出兵命將,征伐遠方,軍役數興,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設遁匿之科,著知縱之律。宣帝聰明正直,履道握要,以禦海內,臣下奉憲,不失繩墨。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稱安。孝成、孝哀,承平繼體,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或不便於政,或不厭人心。臣謹表取其尤妨政事、害善良者,傅奏如左。
臣以為刑罰不能隨便地致力於從輕,而要致力於適當。統治百姓的方法,是以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治理事務。愛人就應當為人除害,治理事務也應當除去禍亂。因此,五帝時有流放和誅殺遣樣的刑罰,三王時有大辟和刻肌這樣的刑罰,其目的就是清除暴虐和禍亂。因此孔子說“仁者必有勇”,又說“治理財產端正盲辭,禁止人為非作歹就叫義”高帝登基以後,製定約令法律,傳給後代,可以經常施行。文帝寬厚仁惠,蘊藉自持,值康平時世,順應時勢賜給百姓恩澤,減省肉刑,除去相坐的刑法,其他的都沿襲原來的典章,天下達到太平。武帝時正趕上中原強盛,財力有餘,調兵遣將,征伐遠方的敵人,兵役多次征發,百姓羸弱疲困,豪放任俠之士違犯禁令,奸猾的官吏玩弄法律,故意設立遁匿的條律和知縱的法律。宣帝聰明正直,遵行正道掌握要領,用以統治國家,下臣們奉行法令,都沒有失去準則。元帝時稍微更改了一些法律,天下安寧。孝成帝、孝哀帝承襲太平繼接皇位,在位的日子短暫,聽訟裁奪的時候不多。丞相王嘉等人在數年之間苟且從事,減損先帝原有的法令,牽強地解釋法律,共有一百多處,有的對於施政不利,有的不能讓百姓稱心。臣下謹上表列舉特別妨害政事、危害善良的人們的事情,奏陳如下。希望陛下同時擁有五常,履行九德,順應時務撥亂反正,廣施恩惠以救助時艱,然而反過來因循末世的小節,衰微的軌跡,實在不是回複當初反歸根本,靠著改元除舊布新的做法。希望陛下詔令有關官員,把初元、建平年間的穿鑿之處都舉出來,考察它們的輕重得失和教化風俗,足以了解政教的處境,選擇那些好的采用,選擇那些不好的進行改正,製定不可更易的法律,千秋萬代施行下去,那麼這是天下的幸運。
伏惟陛下苞五常,履九德,推時撥亂,博施濟時,而反因循季世末節,衰微軌跡,誠非所以還初反本,據元更始也。願陛下宣詔有司,悉舉初元、建平之所穿鑿,考其輕重,察其化俗,足以知政教所處,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定不易之典,施之無窮,天下幸甚。
皇帝把梁統的意見下交給三公、廷尉討論,都認為嚴刑峻法,不是聖明君王亟須辦理的事,不能同意。梁統又上書說:“有關官員認為臣下呈上的意見不可施行。現在臣下所說的,並不算嚴刑。我認為高帝以後,直到宣帝,所施行的刑法,綜合經傳研究的話,和今天的事情比照,不是嚴刑峻法。我最大的願望,是希望受到召見,就像回答尚書近臣一樣,親口陳述我的意見。”皇帝命令尚書去詢問意見,梁統又用同樣的意見回答,極言政刑應該改革。他的意見最後沒有被采納。到了明帝登上皇位時,常常到聽訟觀省察甄別洛陽各種訴訟。明帝天性明察,能夠獲悉下麵奸邪罪惡的情況,所以尚書上奏裁決刑罰接近嚴峻煩瑣。
事下三公、廷尉議,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不可開許。統複上言曰:“有司猥以臣所上不可施行。今臣所言,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至於宣帝,其所施行,考合經傳,此方今事,非隆刑峻法。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意。”帝令尚書問狀,統又對,極言政刑宜改。議竟不從。及明帝即位,常臨聽訟觀錄洛陽諸獄。帝性既明察,能得下奸,故尚書奏決罰近於苛碎。
到了章帝的時候,尚書陳寵上疏說:“先王的政令,獎賞不過分,刑罰不過度,與其不得已,寧可過分地獎賞也不可過度用刑。因此唐堯著書說‘用流放的辦法寬恕犯了五刑的人,因過失造成災害,可以緩刑或赦免,。帝舜命令皋陶‘五刑罪寬判為流放的分別流放到遠近不同的三個地方,都要嚴明恰當,。周文王重演《易》六爻,排出拘禁囚犯地方的斷決;周公作《立政》,告誡成王不要在各種獄訟的事情上犯錯誤。陛下登上皇位以後,沿襲了這些指導思想,但是有關官員在辦事過程中,並沒有完全奉行。審理案子的人急於鞭打犯人造成酷烈的痛苦,執法的人多做欺詐放肆的公文,違背事實,依靠拷打做奸邪的事,有的人假公濟私,作威作福。治理國政就像把琴弦調緊,大弦太緊了小弦就會斷,因此子貢抨擊臧孫施行嚴酷的法令,讚揚鄭僑施行仁政。當今聖德充盈,施及上下,應該趁著這個時候,光大先前聖王的事業。清除煩法苛政,減輕杖刑,用來濟助眾生,增廣至德。”皇帝采納了陳寵的話,在定罪和行刑時,盡量從寬。後來又韶令有關官員,禁絕使用鈷鑽等各種使人極端痛苦的舊法令,解除妖異邪惡的禁令,消滅舞文弄法使人獲罪的情況,議定了五十多個事項,明確地寫在條令上。此後訴訟秩序穩定。
至章帝時,尚書陳寵上疏曰:“先王之政,賞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寧僭不濫。故唐堯著典曰‘流宥五刑,眚災肆赦’。帝舜命皋陶以‘五宅三居,惟明克允’。文王重《易》六爻,而列叢棘之聽;周公作《立政》,戒成王勿誤乎庶獄。陛下即位,率由此義,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斷獄者急於榜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繁於詐欺放濫之文,違本離實,棰楚為奸,或因公行私,以逞威福。夫為政也,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僑之仁政。方今聖德充塞,假於上下,宜因此時,隆先聖之務,蕩滌煩苛,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廣至德也。”帝納寵言,決罪行刑,務於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禁絕鑽钅讚諸酷痛舊製,解祅惡之禁,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定著於令。是後獄法和平。
永元六年,陳寵又接替郭躬擔任廷尉,再次校核律令,凡是有超出《甫刑》的刑法,都上奏請求刪除,說道:“臣下聽說禮經共有三百種,講禮儀細節的有三千處,因此《甫刑》上規定了死罪二百種,五刑之類共有三千種。禮中所不要的,正是刑所收入的,禮中去掉的就歸到刑中,相為表裹。現在的律令,犯罪應該處死的有六百一十種,耐罪有一千六百九十八種,贖罪以下有二千六百八十一種,比《甫刑》多出一千九百八十九種,其中死罪多四百一十種,耐罪多一千五百種,贖罪多七十九種。《春秋保幹圓》說:‘帝王每三百年減免一次刑法。’漢朝建立以來,經曆了三百零二年,法令逐漸增加,科條無窮無盡。而且法律有三家說法,各家的說法都不一樣。刑法繁多,應該命令三公、廷尉統一律令,應合經義可以施行的,死罪二百種,耐罪、贖罪二千八百種,合計為三千種,典禮相應。其餘的一千九百八十九條,全部可以刪除。要使百姓改變看法,用以實現廣遠深入的教化,達到沒有人犯法的美好境界,並無窮無盡地流傳下去。”這些建議還沒有來得及施行,恰好陳寵抵罪,建議於是無聲無息。陳寵的兒子是陳忠。陳忠後來又做了尚書,大略依照陳寵的意思,又奏上三十三條,寫成《決事比》,用以減除議罪的弊端。又上疏請求刪除蠶室刑,解除髒吏三世禁錮,因神經失常導致狂暴殺人的可以減重罪,母子兄弟在替對方死時判決赦免替代的人,這些建議都采納施行。雖然時常有所刪除,但是原有的律令繁雜,沒有經過纂集。
永元六年,寵又代郭躬為廷尉,複校律令,刑法溢於《甫刑》者,奏除之,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即入刑,相為表裏者也。今律令,犯罪應死刑者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春秋保乾圖》曰:‘王者三百年一蠲法。’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又律有三家,說各駁異。刑法繁多,宜令三公、廷尉集平律令,應經合義可施行者,大辟二百,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合為三千,與禮相應。其餘千九百八十九事,悉可詳除。使百姓改易視聽,以成大化,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及施行,會寵抵罪,遂寢。寵子忠。忠後複為尚書,略依寵意,奏上三十三條,為《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死聽赦所代者,事皆施行。雖時有蠲革,而舊律繁蕪,未經纂集。
漢獻帝建安元年,應劭又刪定律令,編成《漢議》,上奏說:“國家的大事,莫遇於載籍。載籍這東西,能決斷嫌疑,明辨是非,獎賞和刑罰應有之義,是符合不偏不倚的中正之道,使後來的人們永遠有所借鑒。因而膠束相董仲舒因年老多病辭官回家,朝廷每當討論政事,總是派廷尉張湯親自到小巷子裹,向董仲舒詢問利弊,董仲舒於是撰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條,動輒用《春秋經》來回答問題,說得很詳盡了。逆臣董卓傾覆王室,典章法律都被焚燒,什麼都沒有遺留下來,自從開天辟地以來,再也沒有比這更殘酷的了。現在皇上東行,巡省許都,排除險難,運命更新。臣下不自量,特地撰寫《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以及《春秋折獄》,共二百五十篇,刪除重複,節寫成文。又集《議駁》三十篇,按照事類編次,共有八十二件事。其中見於《漢書》的有二十五篇,見於《漢記》的有四篇,全都進行刪敘潤色,用以保全本來麵目。其中的二十六篇,博采古今的奇特之士,道德行止都值得一看。其中的二十七篇,是臣下創作的。《左氏》說:“即使有姬薑這樣的名門望族,也不舍棄窮苦人;即使有絲麻,也不舍棄茅草。,大概是用來在短缺的時候代用的。因此臣下鬥膽顯露愚鈍之才,廁身於明哲之士的後麵,雖然不足以治理國家,普遍地有利於時世安定,希望加以審視,增加和闡明聖德。希望陛下在處理紛繁政務的空隙,留心看一看。”獻帝認為很好,於是過去的做法保存了下來。
獻帝建安元年,應劭又刪定律令,以為《漢議》,表奏之曰:“夫國之大事,莫尚載籍。載籍也者,決嫌疑,明是非,賞刑之宜,允執厥中,俾後之人永有鑒焉。故膠東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議,數遣廷尉張湯親至陋巷,問其得失,於是作《春秋折獄》二百三十二事,動以《經》對,言之詳矣。逆臣董卓,蕩覆王室,典憲焚燎,靡有孑遺,開辟以來,莫或茲酷。今大駕東邁,巡省許都,拔出險難,其命惟新。臣竊不自揆,輒撰具《律本章句》、《尚書舊事》、《廷尉板令》、《決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詔書》及《春秋折獄》,凡二百五十篇,蠲去複重,為之節文。又集《議駁》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其見《漢書》二十五,《漢記》四,皆刪敘潤色,以全本體。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瑰瑋之士,德義可觀。其二十七,臣所創造。《左氏》雲:‘雖有姬薑,不棄憔悴;雖有絲麻,不棄菅蒯。’蓋所以代匱也。是用敢露頑才,廁於明哲之末,雖未足綱紀國體,宣洽時雍。庶幾觀察,增闡聖德。惟因萬機之餘暇,遊意省覽。”獻帝善之,於是舊事存焉。是時天下將亂,百姓有土崩之勢,刑罰不足以懲惡,於是名儒大才故遼東太守崔實、大司農鄭玄、大鴻臚陳紀之徒,鹹以為宜複行肉刑。漢朝既不議其事,故無所用矣。
當時天下即將動蕩,百姓違背法令就像土崩一樣,刑罰已經不足以懲治惡行,於是一批名儒大才如原遼東太守崔蹇、大司農鄭玄、大鴻臚陳紀等人,都認為應該恢複肉刑。漢朝既然不商討這些法令,所以就沒有可施行的地方了。到了魏武帝輔佐漢室,尚書令荀或廣泛地詢問百官,打算重新施行古刑法,但是少府孔融認為:“古時人民敦厚篤實,好與壞分得很清楚,官吏政令刑法都很簡單,一點兒過失都沒有,百姓犯了罪,都主動接受懲罰。末世社會逐步衰落,風化敗壞,政令擾亂了民風,法令妨害了教化。所以說‘在高位的不行正道,人心散亂已經很久了’。現在卻想用古刑法來治理人民,用廢棄的東西來對付百姓,這不是所謂的和時代一起消長。紂王砍了早晨涉水人的腳膽,天下人都說他無道。九州之地,共有一千八百國君,如果每個國君都砍掉一個人的腳,那麼天下就常常有一千八百個紂王,尋求天下安寧,這是不能得到的。而且遭受刑罰的人,心中再也不想活下去,一門心思想死,大約多是逐漸變壞,再也不可能重返正道。旦絲攪亂變璽,坦庭禍害塞厘,蠱遺、莖查成為社會的大禍患。不能製止人最終為非作歹。即使像鱉聖那麼忠心,像主塑那麼誠信,像逐墮那樣足智多謀,像巷伯那樣受盡冤屈,像史遷那樣有才,像王巫那樣達觀,一遭受刀鋸之刑,就永遠被人看不起。因此太甲思念常道,穆公使秦國稱霸,速蕩赴任壑整,§必鎮守邊關,都不再施行這種刑罰。蓮塑打開改惡的道路,都是為了這一原因。因此德性完美的國君,深謀遠慮,棄短就長,不隨便革除政令。”朝廷認為這個意見很好,最終沒有改。
及魏武帝匡輔漢室,尚書令荀彧博訪百官,複欲申之,而少府孔融議以為:“古者敦厖,善否區別,吏端刑清政簡,一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教。故曰‘上失其道,人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誌在思死,類多趨惡,莫複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為非也,適足絕人還為善耳。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罹刀鋸,沒世不齒。是太甲之思庸,穆公之霸秦,陳湯之都賴,魏尚之臨邊,無所複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此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者也。”朝廷善之,卒不改焉。
到了魏國建立時,陳紀的兒子陳群任禦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想恢複肉刑,讓陳群申述他父親的觀點。速登極力陳說恢複肉刑的好處。當時鍾遜任相國,也讚同助成這個意見,但是奉常王愷不同意這一觀點。魏武帝也難以憑一個藩國改變塑目的製度,這一建議就放置起來沒有施行。於是就製定甲子科,犯了鉗左右腳趾罪的用木刑具代替,當時缺少鐵,所以用木來代替。又嫌漢朝刑律太重,因此下令凡是依照律令論處的判決可以減半,使罪人按減半判決。
及魏國建,陳紀子群時為禦史中丞,魏武帝下令又欲複之,使群申其父論。群深陳其便。時鍾繇為相國,亦讚成之,而奉常王脩不同其議。魏武帝亦難以籓國改漢朝之製,遂寢不行。於是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又嫌漢律太重,故令依律論者聽得科半,使從半減也。
魏文帝受揮後,又討論肉刑問題。仔細討論還沒有結果,適逢有戰事,又停下了。當時有大女劉朱,拷打兒媳非常狠毒,前後有三個兒媳自殺,判處劉朱減免死刑送到尚方關押起來,因此下了怨毒殺人減免死刑的命令。魏明帝改變士人庶人罰金的法令,男犯判決罰金,婦人加上鞭笞,按鞭打責罰之例,因為她形體裸露的緣故。
魏文帝受禪,又議肉刑。詳議未定,會有軍事,複寢。時有大女劉硃,撾子婦酷暴,前後三婦自殺,論硃減死輸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殺人減死之令。魏明帝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金,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
當時沿用秦漢的舊刑律,刑律的文詞是魏文侯的老師李悝起草的。李悝編集各國的刑法,著成《法經》。認為帝王治理國政,沒有比解決盜賊問題更急迫的,所以他的刑律從《盜賊》開頭。盜賊必須揭發收捕,所以著《網》《捕》二篇。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造些問題寫成《雜律》一篇,又用《具律》列出增加或減去的條目。因此撰著的衹有六篇而已,但都是關於罪名的法令。商君學習了以後,用以輔佐秦國。漢朝沿襲秦朝的舊製,蕭何確定律令,刪除參夷連坐的罪名,增加部主見知的律條,加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增加舊刑律包含不到的,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計六十篇。又把漢朝的時候判斷獄訟,編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以及司徒鮑公撰著嫁娶辭訟確定為《法比都目》,共九百零六卷。每個朝代都有增減,全都是把同類的結集成篇,把相關的條律編次成章。一章之中有的不止數十條律令,事類雖然相同,但是判罪輕重並不一樣。而整個的遣詞造句,前後相承,雖然總體上看不是同一篇,實際上是把以前的采入了。《盜律》有賊傷的條例,《賊律》有盜章的文辭,《興律》有上獄的法令,《廄律》有逮捕的事,諸如此類,雜糅沒有準則。後人發揮文意,各自撰著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等儒生撰的章句共有十多家,每家都有數十萬字。凡是判罪所應當遵循的條律共有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多字,字敷越來越多,讀者閱讀的難度越來越大。天子於是下韶,衹用鄭氏的章句,不得雜用其他人的。
是時承用秦漢舊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師李悝。悝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故其律始於《盜賊》。盜賊須劾捕,故著《網捕》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製以為《雜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減。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製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漢承秦製,蕭何定律,除參夷連坐之罪,增部主見知之條,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張湯《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漢時決事,集為《令甲》以下三百餘篇,及司徒鮑公撰嫁娶辭訟決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損,率皆集類為篇,結事為章。一章之中或事過數十,事類雖同,輕重乖異。而通條連句,上下相蒙,雖大體異篇,實相采入。《盜律》有賊傷之例,《賊律》有盜章之文,《興律》有上獄之法,《廄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錯糅無常。後人生意,各為章句。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餘家,家數十萬言。凡斷罪所當由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七十二條,七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餘言,言數益繁,覽者益難。天子於是下詔,但用鄭氏章句,不得雜用餘家。
衛覬又上奏說:“刑法是國家很注重,而人們私下評議時所輕賤的;獄吏是老百姓的性命所托,而選用的人看不起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因為這個緣故。請求設置律博士,一批批地教授學生。”這意見很快就施行。但是刑律文字繁多,事例數量大,舍本求末,斷獄的官吏如廷尉獄吏範洪接受囚犯絹布二丈,就比附輕法論處,獄吏劉象接受屬下偏辭拷打囚犯張茂致死,比附重法論處。範洪、劉象雖然都被處死,但是得以從輕或受冤枉的一個接著一個。當時太傅鍾繇又上疏請求恢複肉刑,皇帝詔令把這個意見交給下臣討論,司徒王朗的意見又不相同。當時討論的有一百多人,意見和王朗相同的居多。皇帝以吳蜀還沒有平定為理由,又把這件事壓下了。
衛覬又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請置律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行。然而律文煩廣,事比眾多,離本依末,決獄之吏如廷尉獄吏範洪受囚絹二丈,附輕法論之,獄吏劉象受屬偏考囚張茂物故,附重法論之。洪、象雖皆棄市,而輕枉者相繼。是時太傅鍾繇又上疏求複肉刑,詔下其奏,司徒王朗議又不同。時議者百餘人,與朗同者多。帝以吳蜀未平,又寢。其後,天子又下詔改定刑製,命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詵等刪約舊科,傍采漢律,定為魏法,製《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百八十餘篇。其序略曰:
後來,天子又下令改定刑律,命令司空陳群、散騎常侍劉邵、給事黃門侍郎韓遜、議郎庾嶷、中郎黃休、荀說等刪減舊法令,廣泛地采用漢朝律令,製定為魏律,創製《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書官令》、《軍中令》,合計一百八十餘篇。它們的序言大略是說:
舊律所難知者,由於六篇篇少故也。篇少則文荒,文荒則事寡,事寡則罪漏。是以後人稍增,更與本體相離。今製新律,宜都總事類,多其篇條。
從前的律令之所以難以了解,是因為六篇篇少的緣故。篇少文字就少,文字少事類就少,事類少有的罪行就會被漏掉。因此後人逐漸增加,更與本體相分離。現在製定新律令,應該包括全部事類,增加篇幅條目。
舊律因秦《法經》,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罪條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終,非篇章之義。故集罪例以為《刑名》,冠於律首。
舊刑律沿襲秦朝《法經》,僅僅增加三篇,但是《具律》沒有改變,仍在第六。犯罪條例既不在開始,也不在末尾,不是篇章應有之義。因此編集犯罪條例,寫成《刑名》,放在刑律的開頭。
《盜律》有劫略、恐猲、和賣買人,科有持質,皆非盜事,故分以為《劫略律》。《賊律》有欺謾、詐偽、逾封、矯製、《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複免,事類眾多,故分為《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產及諸亡印,《金布律》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故分為《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有告反逮受,科有登聞道辭,故分為《告劾律》。《囚律》有係囚、鞫獄、斷獄之法,《興律》有上獄之事,科有考事報讞,宜別為篇,故分為《係訊》、《斷獄律》。《盜律》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有嗬人受錢,科有使者驗賂,其事相類,故分為《請賕律》。《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興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有擅作修舍事,故分為《興擅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辨,《廄律》有乏軍之興,及舊典有奉詔不謹、不承用詔書,漢氏施行有小愆之反不如令,輒劾以不承用詔書乏軍要斬,又減以《丁酉詔書》,《丁酉詔書》,漢文所下,不宜複以為法,故別為之《留律》。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則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其告反逮驗,別入《告劾律》。上言變事,以為《變事令》,以驚事告急,與《興律》烽燧及科令者,以為《驚事律》。《盜律》有還贓畀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價,科有平庸坐贓事,以為《償贓律》。律之初製,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是以文約而例通。科之為製,每條有違科,不覺不知,從坐之免,不複分別,而免坐繁多,宜總為免例,以省科文,故更製定其由例,以為《免坐律》。諸律令中有其教製,本條無從坐之文者,皆從此取法也。凡所定增十三篇,就故五篇,合十八篇,於正律九篇為增,於旁章科令為省矣。
《盜律》中有劫略、恐猖、和賣買人,科條中有持質,都不是偷盜的事,所以分開,寫成《劫略律》。《賊律》中有欺饅、詐偽、逾封、矯製,《囚律》有詐偽生死,《令丙》有詐自複免,事類眾多,所以分出《詐律》。《賊律》有賊伐樹木、殺傷人畜和各種逃亡痕跡,《金布律》中有毀傷亡失縣官財物,所以分出《毀亡律》。《囚律》有告劾、傳覆,《廄律》中有告反逮受,每科中有登聞道辭,所以分出《告劾律》。《囚律》有係囚、鞫獄、斷獄的方法,《興律》有上獄的事,科條有考事報讞,應該另外成一篇,所以分為《係訊》、《斷獄律》。《盜律》中有受所監受財枉法,《雜律》有假借不廉,《令乙》中有嗬人受錢,科條中有使者查驗賄賂情況,這些事情相近似,所以分為《請賕律》。《盜律》有勃辱強賊,《興律》有擅自征發徭役,《具律》有出賣呈,科條中有擅作修舍事,所以分為《興擅律》。《興律》有乏徭稽留,《賊律》有儲峙不辦,《廄律》有乏軍乏興,以及舊典法中有奉韶不謹、不承用韶書,漠氏施行有小過錯不改正不聽從命令,每每用不承用詔書乏軍腰斬,又用《丁酉詔書》來減罪,《丁酉詔書》是漢文帝頒布的,不應該再用作刑法了,因此另外作為《留律》。秦代原來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朝初年沿襲秦朝不改,後來因為費用太多逐漸減省,所以後漢祇設置驛騎而沒有車馬,但是刑律上還寫著先前的文字,那麼這是形同虛設了,所以刪除《廄律》,把其中值得采用和符合法令的擷取出來,寫成《郵驛令》。那些控告謀反抓住檢驗的,另外歸入《告劾律》。向上反映事變的,寫成《變事令》,拿驚人的事向上告急,與《興律》烽燧以及法令相合的,寫成《驚事律》。《盜律》有把髒物歸還失主,《金布律》有罰贖入責以呈黃金為報償,法令有平庸坐髒事,把它寫成《償髒律》。刑律開始創製時,沒有免於連坐的條文,張湯、趟禹開始創製監臨部主、見知故縱的條例。那些看見而且了解罪犯卻故意不檢舉揭發的,全都與罪犯同罪,罪犯逃跑了不檢舉揭發的,都按贖罪論處,沒看到又不知情的,不算犯罪,因此條文簡約但條例宏通。科令製度中,每條有違科,不知不覺,與免於連坐,不再分別,但是免於連坐的情況很多,應該寫一個總的免坐條例,以便少寫一些條文,因此又製定坐免的條例,作為《免坐律》。律令中各有教製,本條沒有從坐條文的,都從此取法。確定增補的有十三篇,加上原來的五篇,合起來共十八篇,對正律九章來說算作增加,對旁章科令而言則是減省了。
改漢舊律不行於魏者皆除之,更依古義製為五刑。其死刑有三,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贖刑十一,罰金六,雜抵罪七,凡三十七名,以為律首。又改《賊律》,但以言語及犯宗廟園陵,謂之大逆無道,要斬,家屬從坐,不及祖父母、孫。至於謀反大逆,臨時捕之,或汙瀦,或梟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所以嚴絕惡跡也。賊鬥殺人,以劾而亡,許依古義,聽子弟得追殺之。會赦及過誤相殺,不得報仇,所以止殺害也。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歐兄姊加至五歲刑,以明教化也。囚徒誣告人反,罪及親屬,異於善人,所以累之使省刑息誣也。改投書棄市之科,所以輕刑也。正篡囚棄市之罪,斷凶強為義之蹤也。二歲刑以上,除以家人乞鞫之製,省所煩獄也。改諸郡不得自擇伏日,所以齊風俗也。
更改漢朝舊律,凡是在魏朝時無法施行的,都廢除,另外依據古義製定五刑。死刑有三種,髡刑有四種,完刑、作刑各有三種,贖刑十一種,罰金六種,雜抵罪七種,共三十七種,作為律令的開頭。又改動《賊律》,衹以言語冒犯宗廟園陵,稱為大逆無道,腰斬,家屬從坐,但不涉及祖父祖母、孫子。至於謀反大逆,則在事發的時候收捕,有的汙瀦,有的梟菹,誅滅三族,不寫在律令中,是為了嚴格禁絕這種醜惡行為。殘殺格鬥殺了人,因為被揭發而逃跑,可以依照古義,判決死者的兒子兄弟可以追殺他。趕上赦免和過失殺人,不得報仇,這是用來阻止互相殺害。懲治殺害繼母,和殺害親母的罪行一樣,這是防止與繼母鬧矛盾。刪除異子的律條,是要使父子沒有異財。毆打哥哥姐姐加到五年的刑罰,用以申明教化。囚徒誣告別人謀反,罪行牽涉到親屬,和善人不一樣,這是用來為難囚徒,使他減省刑罰不再誣告。修改投書棄市的律條,這是為了減輕刑罰。訂正篡囚棄市的罪行,這是為了斷絕凶暴強橫做義事的行為。二年以上的刑罰,刪除家人乞鞫的法令,這是要減省煩瑣的獄訟。修改為各郡不得白行選擇伏日,這是要統一風俗。
斯皆魏世所改,其大略如是。其後正始之間,天下無事,於是征西將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謐又追議肉刑,卒不能決。其文甚多,不載。
這些都是魏世所修改的,大略就是這個樣子。在正始年間,天下太平,於是征西將軍夏侯玄、河南尹李勝、中領軍曹羲、尚書丁謐又追議肉刑,最終也沒能有結果。其中文字非常多,不載錄了。
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係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鹹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製;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製,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製。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製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製。”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到了景帝輔佐國政,當時的魏法,犯了大逆不道罪的,誅殺範圍直到已經嫁出去的女兒。忸丘儉被誅死時,他兒子母丘甸的妻子苟氏應該連坐處死,她的堂兄荀顓和景帝是親家,上表給魏帝,要求饒她一命。皇帝判他們離婚。荀氏所生的女兒冊丘芝,是穎川太守劉子元的妻子,也連坐處死,因為懷孕而收捕在獄中。荀氏致辭司隸校尉何曾請求開恩,請求沒為官婢,用來贖母丘芝的性命。何曾可憐她,讓主簿程鹹上書說:“司寇修訂法典,建立三等的法製;甫侯製定刑法,敘述輕重的法律。衰落的時代變動多,秦朝設立重刑,漢朝又修改了。大魏沿襲秦漠的弊病,沒有來得及改革,施行的追加殺戮已經出嫁的女兒之法,實在是想誅滅醜類的親族。這樣,那麼法律貴在能夠適中,刑罰要注意別超越製度。臣下認為女人有三從的道義,沒有自作主張的道理,出嫁到了別的宗族,回來為父母奔喪時降低服紀,這是用來表明女子出嫁的禮節,區別在室的恩情。而父母有罪,追加處罰已經出嫁的女兒;丈夫的黨族被誅罰,又要跟著受到殺戮。一個人的身體,在內在外都受刑罰。女子既然出嫁,就成了異姓的妻子;如果生了孩子,就做了其他宗族的母親,這是推究罪惡時所忽視的。殺戮無辜的高昂代價,對於預防犯罪來說不足以懲戒奸亂的源頭,對於情理來說則有傷孝子之心。男子不因其他宗族而獲罪,女子反倒會因兩個宗族而被殺戮,追不是用來憐憫柔弱女子,彰明法製的恰當做法。臣下認為還沒有結婚的女子,應該跟從父母受誅殺;已經出嫁的婦人,就應當跟從夫家受處罰。應該更改原來的法律,並作為永久的製度。”於是皇帝下詔改定律令。
文帝為晉王,患前代律令本注煩雜,陳群、劉邵雖經改革,而科網本密,又叔孫、郭、馬、杜諸儒章句,但取鄭氏,又為偏黨,未可承用。於是令賈充定法律,令與太傅鄭衝、司徒荀顗、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軌及吏部令史榮邵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辨《囚律》為《告劾》、《係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製》,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其清約,事從中典,歸於益時。其餘未宜除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製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複還坐父母棄市,省禁固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製。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罰者,皆令半之。重奸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崇嫁娶之要,一以下娉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準五服以製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泰始三年,事畢,表上。武帝詔曰:“昔蕭何以定律令受封,叔孫通製儀為奉常,賜金五百斤,弟子百人皆為郎。夫立功立事,古今之所重,宜加祿賞,其詳考差敘。輒如詔簡異弟子百人,隨才品用,賞帛萬餘匹。”武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班新律。
文帝做晉王時,為前代的律令條文和注釋煩雜而發愁,雖然經過了陳群、劉邵刪改,但是科條非常繁密,又叔孫、郭、馬、杜各儒在作章句時,衹宗法鄭玄,又過於偏頗,不能沿用。於是命令賈充改定法律,並命令和太傅鄭衝、司徒荀頡、中書監荀勖、中軍將軍羊祜、中護軍王業、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預、散騎侍郎裴楷、潁川太守周雄、齊相郭頎、騎都尉成公綏、尚書郎柳塾及吏部令史塋涇等十四人掌管這件事,就齟九章增加十一篇,沿用它的分類,訂正它的體例和編列次序,改舊刑律為《刑名》、《法例》,辨正《囚律》為《告劾》、《係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依據事類分為《衛宮》、《違製》,撰著《周官》為《諸侯律》,一共二十一篇,六百二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字。刪除了苛刻繁碎的條文,保存了清正簡約的,事件采納法典上的,但以對時事有益為宗旨。其餘不宜刪除的,如軍事、田農、酤酒,沒有能夠全都遵從人們的意見,權且設立法令,天下太平的時候將要刪去,因此不列入刑律,全都作為法令。施行製度時,以此設立教化,違反法令犯了罪的,按刑律論處。其中常事的品式章程,各自歸到官署,這有先例。刪減梟斬族誅從坐這些條文,刪除原有條律,謀反罪嫡母養母已出嫁的女兒都不再因父母被處決而受到牽連,減省勒令不許作官互相告發的條文,刪除捕亡、亡沒為官奴婢的製度。小過失和耽誤老少女人應當罰款和杖罰的,都下令減半。加重奸淫伯母叔母的法令,棄市。奸淫寡婦的,判三年刑。尊崇嫁娶的約定,全都以下聘禮為標準,不審理私下約定。嚴格禮教大防,以五服為準則裁斷罪行。律令合起來共有二幹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三百字,六十卷,先例三十卷。泰始三年,法律改定完成,上表給皇帝。武帝下韶說:“當年蘆包因為製定律令受封賞,叔孫通因為製定禮儀做了奉常,賞賜五百斤金,弟子一百人全都作郎。立功立事,是古往今來所看重的,應該加以封賞官祿.希望詳細考察各人的先後。馬上依韶書挑選一百名弟子,按照他們的才能授予官職,獎賞帛一萬餘匹。”武帝親自到場講授,使裴揩宣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於是頒布新法律。
其後,明法掾張裴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後來,明法掾張裴又注釋刑律,並上表皇帝,大要是說: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製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王政布於上,諸侯奉於下,禮樂撫於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而成,若一體焉。
刑律從《刑名》開始,是用以確定罪製;到《諸侯》結束,是為了全麵反映王政。王政從上麵發布,諸侯在下麵奉行,禮樂在中間調節,所以有三才的說法,它們相莉相成,好像是一個整體。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係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製。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也。
《刑名》用來規定罪法輕重,訂正加罪減罪的等差,闡明各篇的多種義理,補充條文的不足,大略地舉出上下綱領。凡有犯了盜賊、詐偽、請賕的,都從造裹找到罪行,凡是作役、水火、畜養、守備這些小事,都從中定出恰當的名稱。控告審訊作它的心舌,收捕拘押作它的手足,斷獄為它定罪,名例統一它的體製。自始至終,往複無窮,變動無常,周轉流行到四麵八方,或上或下沒有一定之規,脫離不開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失,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唱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製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知法犯法叫做故,心裹認為正確叫做失,不忠心、欺瞞上司叫做饅,背棄信用、內藏奸巧叫做詐,沒有禮節叫做不敬,兩個訴訟人互相催促叫做鬥,友好的兩方互相傷害叫做戲,沒有變故就斬擊叫做賊,無意中誤犯叫做過失,違逆節操違反道理叫做不道,欺犯上司僭越而顯貴叫做惡逆,將行害人但還沒有動手叫做戕,首先倡議叫做造意,二人一起商議叫做謀,指揮眾人、提出計策叫做率,不和叫做強,攻擊惡人叫做略,三人叫做群,收取了不應屬於自己的東西叫做盜,貨財中的利益叫做髒:所有這二十種,是律義大略的名稱。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鬥,皆為賊。鬥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徑射,不得為過,失之禁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為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嗬人取財似受賕,囚辭所連似告劾,諸勿聽理似故縱,持質似恐猲。如此之比,皆為無常之格也。
刑律,應當慎重地對待修改,審察其中的道理。如果不是承用詔書,又沒有故失的刑罰,應當聽從贖罪。謀反的同夥,確實不知內情的,應當給予刑罰。這是故失的變例。地位低的人與地位高的人爭鬥,都是賊。在爭鬥中使用了兵刃水火的,不能算作戲,比戲嚴重。向別人的房屋或道路上射箭,不能算作遇,這是被禁止的故失。在都城的人群中跑馬殺人,應當算作賊,因為與賊相似。過失與賊相似,戲與鬥相似,鬥時殺傷旁人,又輿誤相似,盜取傷人財物捆綁看守與強盜相似,嗬責人、收取財物與受賕相似,囚徒的言辭所關涉的與告劾相似,各種不聽理與故縱相似,劫持人質與恐嚇相似。諸如此類,都是沒有定規的變格。
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製,生罪不過十四等,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死,並死不複加。不可累者,故有並數;不可並數,乃累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閑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五刑不能核實,就用五罰來補正,五罰不能治罪,就用五過來補正,本意不壞卻做了壞事,用金錢贖罪。所以在律製中,生罪不超過十四等,死刑不超過三種,徒加不超過六種,囚加不超過五種,累計不超過十一年,笞刑加起來不超過一千二百種,刑等不超過一年,金等不超過四兩。月贖不計零頭的天數,日作不拘泥在哪一個月,數年頭時不擔心閏月。不因為加罪而判死刑,都判死刑的不再加罪。不能累加,因此有並罰;不能並罰,就累加刑罰。按累加諭處的,衹能算加起來的罪;與累加等同的,一並算到原來的數額。不在次序的,不算入總數。因為人而獲罪的輿人同,因為違法而獲罪的與法同。侵害活人損害死人,不能統一處罰;親疏公私,不能總是一種教訓。禮樂受到上麵的尊崇,所以頒下刑法;刑法規範下麵的行為,所以保全刑法。因此尊卑有序,仁義彰明,九族親睦,王道平坦。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嗬為嗬人,以罪名嗬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嗬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
刑律中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關的,如利用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知道自己逃跑為縛守,辦事中有恫嚇威脅的話為恐嚇,不拿罪名嗬責為嗬人,以罪名嗬責為受賕,劫取索要他人的財物為持質。這六點,以威勢得到財物但名稱不同。即不索求自動給予為受求,先是監求而後索取為盜髒,輸入嗬責收受錢物為留難,斂取他人財物積藏在官府為擅賦,加上毆打為戮辱。諸如此類,都是用威勢得到財物而罪行相似的。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麵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奸真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
刑是掌管理的職官,理是尋求情的器械,情是心神的使者。心中有感應情就在裹麵發動,表現到言語上,直通到四肢,宣發到事業。因此好人心中愧疚而臉紅,內心害怕而臉上變色。論罪的人務必推究罪犯內心的真實想法,審察他的情感,知悉他的犯罪事實,近處取法自身,遠處取法萬物,然後才可以正確運用刑法。手心向上與乞討相似,手心向下與搶奪相似,兩手相捧與答謝相似,兩手指劃與訴說相似,手臂相拱像是要自首,捋起衣袖露出手臂像是要格鬥,矜持莊重與威嚴相近,神情怡悅與幸福相近,喜怒憂歡,表現在聲音和臉色上。是奸是真是強是弱,衹須察看他的目光和呼吸。有話說出口應當是告,動手犯禁應當是賊,喜子殺死怒子應當為戲,怒子殺死喜子應當是賊。諸如此類,除非是極為精通,否則不能完全弄通其中的道理。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謀反者反坐。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謁殺之。賊燔人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歐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歐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刑律的名例,不是正文卻分明。比如到了八十歲,除了殺傷人,其他都不追究,如果誣告別人謀反要反坐。十歲時,不得告發別人;如果奴婢頂撞主人,主人可以告發殺死他。賊人焚燒他人的房屋積聚,偷盜贓物五匹以上的,棄市;如果焚燒官府積聚和偷盜,也應當一樣。毆打人和教唆的人罪行相同,如果讓人毆打父母,不能和毆打的人等同。比如得到遣物強取強討之類,沒有歸還髒物法隨例畀的條文。法律中各種不敬,不合乎禮儀範式,以及犯罪是為公還是為私,髒物是否已被個人占有,都是依照事實輕重采用法律,用事例去找出名稱。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隨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而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詮者幽於未製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於機格之上,稱輕重於豪銖,考輩類於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
理這個東西是玄妙之中最玄妙的,不能用一種方法來施行;律這個東西是幽玄之理中最深奧的,不能用一種體製去執行。有時是計算過失來定罪,有時是變化法度以遵循常理,有時是依照事實以推究真實情況,有時是有所選擇以順從時宜,有時是加重處罰以防止犯罪,有時是從輕處理以順從下情。公私廢避的大義,削除輕重的變化,都是為了隨時察看情況變化,使執法者隱蔽在還沒裁決的時候,采集到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