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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書》 作者:梁沈約  

誌·卷十七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以誅徐羨之等,仇恥已雪,幣告太廟。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因為誅殺徐羨之等,已報仇雪恥,用幣告祭太廟。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祭太廟、太社。謝晦平定,皇帝凱旋,又告祭太廟、太社。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奏建議說:“伏見太廟祭祀的禮儀製度,皇帝祭祀完畢,出來別坐他處,三公獻祭結束,太祝送神於廟門,然後皇帝回拜,百官讚拜,便退下。謹案清廟的作用,就是肅穆清靜,使神祇安寧。《禮記》說,廟就是貌。是神靈的住所。祭祀祖先事死如生,好像永在人間一樣。不應有送神禮儀,開始陳列俎豆進獻祭品,後來皇帝到太廟,都沒有奉迎神靈。那麼不迎而送,送而後辭的做法,其不合理之處,很多人還不明白。現在人們一般祭祀,確實都迎神送神,這是因為沒有廟宇,希望通過迎送感動神靈降臨。這些因心立意的做法,不是帝王的禮儀。《儀禮》雖然有太祝迎屍於門的記載,這實際上是延請祭祀中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進入祖廟的儀式,哪裏是敬神的典製呢。我懷疑迎神送神恐怕不合禮製。謹此上奏。”有關部門奏請交付禮部官員詳細討論。博士江邃認為:“祭禮開始不迎神,表明神衹本在廟中。祭祀完畢送神,是為了節止孝思。如果不送而辭,便是舍親。辭而後送,便是遣神。所以孝子不忍舍親,也不忍遣神。因此由祝史送神而成為秋祭冬祭之禮。”博士賀道期認為:“以歡樂迎來,以哀思送往。《禮記。祭統》說‘迎三牲而不迎屍,。《詩經》說:‘鍾鼓送屍。,鄭玄注:‘屍,就是神像。,與現在太廟祭祀禮儀製度不迎而後送,完全符合。”博士荀萬秋認為:“占代事屍,與今天事神,道理是一樣的。周代禮製,屍出太廟,送至廟門,祭祀者跪拜,屍不回顧。《詩經》說:‘鍾鼓送屍。’可見送神的禮製,其由來已久。《禮記》說:‘迎三牲而不迎屍,是為了避免嫌疑。屍在門外,則於臣道有嫌疑;進入廟中,則成全了君禮。君在門外,則於君禮有嫌疑;進入廟中,則成全了臣道。因此不出廟門,是分別君臣名分。”’絲邃等三人都認為現行禮儀製度是正確的,祇有博士速墨讚同塗這堡的觀點。經過參酌詳審,擬議“迅窒等人意見雖然言猶未盡,但都是依照經典禮製,徐道娛、陳瑉兩人所據不確,不能聽從。如今眾人意見分歧,應該遵行原來的禮儀製度”。奏報皇帝得到了批準。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嚐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讚拜,乃退。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所馮依也。事亡如存,若常在也。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暗短之情,實用未達。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儀禮》雖太祝迎屍於門,此乃延屍之儀,豈是敬神之典!恐於禮有疑。謹以議上。”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奏議道:“祠部行文確定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熏祀。謹按碲祭夾祭禮製,是一次棉祭之後三年夾祭,五年再一次棉祭。也就是《公羊傳》所說的五年兩次殷祭(一夾一椅)。在四時之間,就是《周禮》所說四時不常舉行的椅、夾等大祭祀。大都間隔歲月長短不定,天子諸侯之間,朝代先後之間,各不相同。《禮記》說‘天子夾嚐,諸侯熏夾。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玄注:‘天子先夾祭然後時(秋)祭,諸侯先時(冬)祭然後夾祭。有田地的人既時祭又獻新穀請先祖品嚐。時祭在一季的第一個月,獻嚐新穀在秋季第二個月。,因此椅、夾大祭,春夏秋冬四季時祭,其具體月份各不相同。天子在孟月殷祭,仲月冬祭,諸侯在孟月秋祭,仲月夾祭。《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柿祭。塞公二年八月,在太廟舉行大祭祀。《穀梁傳》說:‘記載的是夾祭秋祭。’昭公十五年二月,‘在亙遙祭祀’。《左傳》說:‘這是祭禮。’另外《周禮》記載‘仲冬進行冬祭’。《月令》記載‘季秋祭祀請先祖品嚐新稻穀’。晉國春天在迪迭冬祭,變邇十月秋祭請左公嚐新穀,這都是孟月仲月區分各不相同的明文。凡祭祀必先占卜,用丁巳日,如果不順,再占往後的日期。占卜期不吉,怎麼能夠接連兩次祭祀,應該往後推延日期,這個道理是特別清楚的。我想殷祠燕祀於祭禮為重,獻祭嚐新於祭禮為輕。輕禮尚且不在同一月內進行,重祭難道反而在同一個月內接連舉行況且‘祭祀不要頻繁,否則就輕慢了神靈’。如今隔旬而祭,恐怕按祭禮而言就是煩瀆。考查經書緯書各種典籍,都沒有一個月內兩次獻祭的記載,先儒舊說,都講不同月份。現在的做法由晉代相承而來,沒有認真考察原委。國家大事之中,沒有比祭祀更重要的了。以愚臣管見,覺得有些疑惑。請詳察並交付臣下討論。”奏書被擱置沒有上報。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嚐之義。”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祭統》‘迎牲而不迎屍’。《詩》雲:‘鍾鼓送屍。’鄭雲:‘屍,神象也。’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周禮,屍出,送於廟門,拜,屍不顧。《詩》雲:‘鍾鼓送屍。’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記》曰:‘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屍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瑉同道娛議。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道娛、瑉所據難從。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詔可。
元嘉七年四月乙醜,有關部門上奏說:“《禮記。喪服》注雲:‘有人死於宮中,就為此三個月不舉行祭祀。,如今夏祭已經齋戒,而掖庭有妃嬪亡故。此事交付太常寺依照禮製詳審定奪。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瑉等人議論,意見各不相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認為:‘遵循依照《禮記》傳注,命有關部門具體辦理,較為合宜,於是重新參酌詳審。宗廟祭祀肅穆莊重,饗祀先祖神明。皇上雖然曰理萬機,也必定親自主持宗廟祭祀。然而如果考慮祭祀月日有疑惑,那麼虔誠的情感就被繁瑣的禮儀所抑製。不必過多詳述,於情於義是有根據的。望能批準謝元所奏。”皇帝下詔批準。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謹按禘袷之禮,三年一,五年再。《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蓋曆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禮》稱‘天子袷嚐,諸侯烝袷。有田則祭,無田則薦’。鄭注:‘天子先袷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有田者既祭又薦新。祭以首時,薦以仲月。’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嚐,仲月袷也。《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文公二年八月,大事於太廟。《穀梁傳》曰:‘著袷嚐也。’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於武宮’。《左傳》曰:‘禮也。’又《周禮》‘仲冬享烝’。《月令》‘季秋嚐稻’。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嚐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輕尚異月,重寧反同。且‘祭不欲數,數則瀆’。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雲殊朔。晉代相承,未審其原。國事之重,莫大乎祀。愚管膚淺,竊以惟疑。請詳告下議。”寢不報。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投書台署:“按照禮典,宗廟社稷祭祀進獻五牲,牛羊豬雞都用公的,而另外一牲狗從市場上買,從來都是用母的。我聽說周景王時,賓起看見公雞白斷其尾,說:‘這隻公雞害怕作犧牲,是不祥之兆。’現在我們祭祀為什麼用母雞,請求下轉禮官討論審正。”命太學依照禮製詳細考證。博士徐道娛等人議論認為:“據《禮記》孟春之月,‘這一個月,犧牲不要用母的’。這樣看來,是春季月份彳;用母的,秋季冬季不禁用。公雞斷尾,應當是在春季發生的。”太常丞司馬操認為:“考《月令》孟春‘祭祀山林川澤,犧牲不要用母的’。如果按照太學所議,春祭三牲以下,便應當同時都改,以合乎《月令》規定,為何衹改鵝呢。”又命太學重新討論作出答覆。博士徐道娛等人又議論認為:“凡宗廟祭祀用牲公母不一,前引《月令》犧牲不用母的,表明春天犧牲一定用公的,秋天冬天可以用母的,並不是把祭祀山林與祭祀宗廟等同起來。牛羊豬狗四牲不改,惟獨鶸不同,曆代相承由來已久,其涵義或許有來源,確實不是我等末學能夠詳細探求的。請求詳審報告,謹此作覆。”經過參酌詳審,徐閏所論比較有理有據,應當按照他的建議施行。從此之後祭祀改用公溪。

元嘉七年四月乙醜,有司奏曰:“《禮·喪服》傳雲:‘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下太常依禮詳正。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瑉等議,參互不同。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輒重參詳。宗廟敬重,饗祀精明。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無所稱述,於義有據。請聽如元所上。”詔可。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令把第四皇子過繼給江夏王太子劉敏為後嗣。有關部門上奏說:“皇子出繼為王太子後嗣,經查考沒有告祭祖廟的先例,可令太學國子學禮官討論確定,是否應當告祭祖廟?如果告祭,應告祭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認為:“禮典無皇子出繼告祭祖廟的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司馬宮過繼給廣漢彊王為後嗣,告祭太廟。漢朝初年各位皇帝各為一廟,故遇事告祭時不必所有帝廟都告祭。自漢旦泣以後,便共廟各室,魏、晉沿襲了這種製度。現在既然各位先帝共為一廟,如果單獨告祭一室,而冷落諸室,那麼從情理上來說有些不妥。”太常丞庾亮之認為:“考《禮記》載‘大事則告祭祖廟父廟,小事則單獨告祭父廟,。現在皇子出繼,應當告祭父廟。”祠部朱膺之認為:“有事告祭祖廟,是國家常典。現在皇子出繼,不是平常小事.愚意以為應當告祭。賀循說,古時各帝異廟,遇事衹告祭一處就可以。而現在既然各帝共為一廟,告祭一帝而冷落諸帝,從情理上來說不妥。我認為賀循所言極是,太廟中各室都應當告祭。”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認為:“國家有大事,必須告祭祖廟父廟。皇子出繼,不能說是小事。從前第五皇子過繼給廬陵王為後嗣,曾隆重告祭七廟。”經比較分析大家認為徐爰的意見正確。詔批準施行。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詳。’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勒太學依禮詳據。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重更勒太學議答。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自今改用雄雞。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初一,詔令讓前太子步兵校尉型抵之子邀過繼給直豐王劉越為後嗣。有關部門上奏說:“劉朗原先繼承營陽王爵位,告祭太廟,皇帝親臨殿前。考查遇繼為後嗣所承襲的爵位是舊有的,不應告祭太廟,皇帝也不必親臨殿前。”交付禮官討論確定。大學博士王燮之認為:“南豐王原先是另外開辟封邑國土,來繼承營陽王爵位,名義如同始封,因此有皇帝親臨殿前、告祭太廟的禮儀。現在劉歆遵奉詔命過繼,是給劉朗作後嗣,南豐王爵位沒有變動,事體是爵位由劉朗、劉歆相傳襲,不應告祭太廟,皇帝也不必親臨殿前。”祠部郎朱膺之認為:“南豐王封爵沒有子孫繼承,聖恩垂憐,特詔命劉歆繼承封爵,重申名義如同始封,為此應該告祭祖廟,皇帝親臨殿前。”殿中郎徐爰認為:“營陽王是皇室後嗣,身死之後沒有子孫繼承封爵,恩詔追封劉朗繼承爵位,並賜給一個城邑。既然又開辟了茅土封邑,因此應當皇帝親臨殿前、告祭太廟。現在劉歆過繼給南豐王為後嗣,彼此原本都是王國,長沙國、南豐國,自然應當各自告祭自己的祖廟,與太廟有何關係。此事並不是始封,不宜皇帝親臨殿前。我讚同博士王燮之的意見。”經過參酌詳審,認為徐爰的意見允當。下詔同意。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睿為後。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祠部硃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皇子出嗣,不得謂小。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參議以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醜,有關部門上奏說:“將於七月十五曰,秋祭太廟、章皇太後廟,皇帝親臨奉祀。如果皇上暫離太廟祭祀,親自率兵征伐,太子是否可以親自奉祀太廟?而且本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折。案《禮記》載‘宮中有亡故,三個月不舉行祭祀’。皇太子住進上宮,於事理有所疑問。”交付禮官討論考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認為:“我想‘國家大事,在於祭祀與軍事,。皇太子有撫軍的規定,卻沒有統兵的權力,軍事方麵既然如此,祭祀也應該這樣。考察《祭統》,‘祭祀儀式規定,孫充當屍,代表祖父受祭’。又說,‘祭祀有昭穆廟次製度,是用以分別父子次序,。太子監國,雖然不統攝,至於宗廟禮儀,則昭穆廟次永存,奉祀不可淆亂。《祭統》又說,‘有變故則派人,。按照這幾方麵而言,太子沒有奉祀太廟的道理。又皇女夭折,太子實有手足同胞之哀,按常理不得有異。即使宮中死了人仍然進行太廟之祭,太子仍然沒有親自奉祀的道理。”博士傅鬱認為:“考察《春秋》,太子祭祀社稷供奉粢盛穀物,長子主祭器,出可以守宗廟,作為祭主,這是《易彖》明文。太子負監國重任,確實親自奉祀太廟。皇女夭折,當時既然同宮,三個月不舉行祭祀,按照禮製應當廢止。”兩人意見不同。尚書參酌商議,初擬應以傅鬱的意見為妥當。下韶同意。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祠部郎硃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複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事非始封,不合臨軒。同博士王燮之議。”參詳,爰議為允,詔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醜初一,有關部門上奏說:“春夏秋冬祭祀太廟,吉日已經確定,屆時遇有大雨及喪事,以往是停止皇帝親臨奉祀,由有關官員代為奉祀。先下轉禮官廣泛討論,按照禮儀製度,祭祀日期是否能夠改變?”博士江長認為:“《禮記.祭統》說:‘國君主持祭祀,有變故便派人代行,這樣國君便不違反禮儀。,鄭玄注:‘國君雖不親自主持祭祀,在祭祀禮儀方麵沒有闕失,對國君德行也沒有損害。,愚意以為,有變故便一定派人代行,表明沒有改變日期的說法。由有關官員充當主祭人,就說明不應當改變日期。”太常丞陸澄認為:“考察《周禮》載宗伯的職責,‘如果君王不能親臨主持祭祀,就代理其位,。鄭玄注:‘君王因故未來,宗伯代為主祭。’臣以為這是說臨近祭祀前三日致齋期間,祭祀諸事齊備,神靈不可瀆慢,致齋時間不可太久,而君王有其他事情,便派有關官員代理主祭。置叁始七年四月,置世擔準備親臨太廟主持祭祀。庚戌,皇帝駕臨用牲祭祀月神。辛亥曰,大雨。由有關官員代理主祭。這一件事雖然不是人為原因,卻也是自然障礙。考察古代禮儀,沒有違背周代製度。據《禮記》載,‘孔子回答獸工說,正當祭祀那一天,卻出現日食,太廟發生火災,如果用作祭品的牛羊豬三牲送到了還沒有殺,那麼祭祀可以廢止’。這樣看來,祭祀並不是沒有可以廢止的特殊情況。但要根據事情輕重不同善於變通。出現日食,太廟發生火災,是重大災害變故,所以竟至於三牲送到了祭祀都可以廢止。以此類推,可以尋思一些道理。現在還是在致齋之前進行七天散齋的期限之內。還沒有進入致齋期,如果有一般喪事、大風大雨、時曰事務變動,祭祀可以延期。不違背情理,不妨害典製,另外卜擇祭祀吉曰,有什麼值得疑惑的呢?愚意認為散齋期內如果有喪事或者大雨,可以改變祭祀期。衹是進入致齋期內及時日逼近的情況下,才派有關官員代行主祭。又前代司空顧和陳述,皇帝到南郊祭天,途中遇雨,應當改日再進行郊祀,他的意見被采納施行。郊祀天地與告祭太廟,其敬重可說是相等,到了郊祀當天尚且可以改移,何況散齋期間呢。”殿中郎殷淡認為:“《曾子問》篇載‘出現食,太廟發生火災,三牲還沒有殺,那麼祭祀可以廢止’。如果有變故就派人代理主祭。告祭祖廟敬重,郊祀天地禮大,所以太廟火災,出現日食。容許改變日期;如果是一般喪葬小事,從事理上說不應變更時間。所以《春秋》載備郊祀之牛被鼷鼠咬傷,便改用它牛卜其吉凶,這是不合禮製的。晉世祖讓有關官員代行主祭,顧司空改移郊祀日期,看不出當時有什麼合適的理由,這兩件事不足為準。愚意以為出現食,太廟火災,上天責罰的變異,才可以改祭祀日期。至於一般喪葬小事,不應當變更時間。”眾人意見各不相同。參酌合議認為,既然有理論依據,而且晉朝改變郊祀期,宋初變更祭廟時間,都有成例為準。故孟月散齋期間,遇有大雨及一般喪事,應改移時間另擇吉曰,不作一定限製。衹有在進入致齋期間及逼近仲月節的情況下,如果皇帝不能親臨主祭,不改移祭祀日期,才派有關官員代理主祭。下詔同意。

大明三年六月乙醜,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嚐祠太廟、章皇太後廟,輿駕親奉。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禦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又雲,‘有故則使人’。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又皇女夭劄,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博士鬱議:“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監國之重,居然親祭。皇女夭劄,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二議不同。尚書參議,宜以鬱議為允。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本月八日冬祭二廟,公卿大臣代理主祭。此時為皇太子麩蛆服喪。”前太常丞庾蔚之認為:“禮製規定有喪事停止祭祀,原因是祭祀必定有鼓樂。因為皇太子是元嫡所生,所以皇上也為獻妃服喪,不因至尊而減省。既然正在大功喪服期間,愚意以為不應當舉行祭祀。有變故,三公代理主祭,是指祭祀時間合宜不必改動,不是今天這種情況。卿亡故尚且小複祭,何況太子妃呢?”博士司馬興之認為:“服最輕喪服鰓麻就不舉行祭祀,是《禮記》的大法。卿亡故不複祭,是《春秋》的明確規定。又考遜曲平原公主去世,直堂墮認為不應三個月停止祭祖祭天地等活動,但是仍提出殮而待葬期間,暫且停止這類祭祀,改為吉祭,祭奠亡靈。尋思這段話的意思,並不是派有關官員代祭祖廟。平原公主這種不入喪服製度的喪事,尚且因為未下葬而停止祭祀祖廟天地,何況現在是皇太子妃去世,正在大功喪服期間而未拊廟呢?上考禮製文典,下依前代成例,不能舉行冬祭。”領軍長史周景遠認為:“考察《禮記》載‘服鰓麻之喪不舉行祭祀’。那麼服大功之喪停止祭祀,按理自不待言。現在皇太子故妃既未下葬,也未按變通禮儀,那麼就應當依照禮製停止冬祭。皇上也在大功喪服期間,按禮不能親臨主持祭祀。不是《禮記》所謂有變故一類情況,也不應派三公九卿代理主祭。”右丞徐爰認為:“《禮記》,‘服總麻之喪不舉行祭祀’,是普遍要求。大夫因為尊貴絕喪,及其有喪服,不能有什麼不同。《祭統》說‘君王遇有變故派人代祭是可以的,,意謂按照禮製應當祭祀,君王不能夠齋戒奉祀,祭祀又不可缺省,所以派大臣代理主祭。不是說君王不應當祭祀,而是由有關官員代理主祭。晉鹹寧四年,景獻皇後駕崩,是晉武帝伯母,宗廟停止丁三個月祭祀,雖皇後名號比太子妃尊崇,但事例大略可以作為依準。現在太子妃去世皇上正服大功之喪,不是遇有變故一類情況。既然還未下葬,就是說冬祭應當停止。考察庾蔚之等人議論,意旨沒有不同,不進行冬祭為妥。太子妃喪事卒哭之後拊廟,完全按照喪禮常典。”下詔同意。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醜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鄭玄雲:‘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臣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於太廟。庚戌,車駕夕牲。辛亥,雨,有司行事。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求之古禮,未乖周製。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推此而降,可以理尋。今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唯入致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縱有故則使人。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乃可遷日。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眾議不同。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準。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詔可。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關部門上奏說:“皇上巡視逗左,練武圍獵,獲得野獸先獻祭太廟、章太後廟,並供設肉醬美酒,三公九卿主祭,獻祭麩妃陰室,室長主祭。”太學博士虞穌認為:“查考《周禮》,四季練武田獵,獻祭犧牲,各有具體禮儀。春季田獵演練軍隊,進獻所獵得的禽獸祭社;夏季田獵演習野戰宿營,進獻所獵得的禽獸夏祭宗廟;秋季田獵作戰演習,進獻所獵得的禽獸祭祀四方之神;冬季田獵舉行大檢閱,進獻所獵得的禽獸冬祭宗廟。據《漢祭祀誌》:‘立秋那天,在西郊舉行迎秋氣之禮完畢,開始弘揚武威,名叫“軀劉”。聖駕馳入苑囿之中,親執弓弩射箭,獲取大鹿小鹿作犧牲。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裝載獵獲的犧牲驅車送往陵廟。,這樣看來,春季田獵獻祭祖廟,沒有先例可以依準.”兼太常丞庾蔚之認為:“虞鯀所說的田獵不同季節各有相應禮儀,這些禮儀製度久已廢行。現在政通人和,邊境安寧,田獵習武,訓練兵眾,又供奉犧牲,敬獻太廟、章太後廟,合情合理。社主是土神,司空是土官,所以祭社派司空主祭,祭祀太廟應派上公主祭。參酌討論田獵禮儀製度,四季各有不同規定,而禮儀製度隨時代不同也有增減變更。現在早已不再祭祀四方之神,三殺的禮儀,曠廢很久,獵獲的禽獸,破了頭麵傷了皮毛,不是生擒的不獻祭。太宰令謁者挑選上殺奉送,先獻祭太廟、太社、章太後廟,依舊派太尉主祭。”下詔同意。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獻妃服。”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之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議不應三月廢祠,而猶雲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尋此語意,非使有司。此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者邪?上尋禮文,下準前代,不得烝祠。”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大功廢祠,理不俟言。今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製,則應依禮廢烝嚐。至奠以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右丞徐爰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大夫以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複異。《祭統》雲‘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齋,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不謂君不應祭,有司行事也。晉鹹寧四年,景獻皇後崩,晉武帝伯母,宗廟廢一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準。今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既未山塋,謂烝祠宜廢。尋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過卒哭祔廟,一依常典。”詔可。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關部門上奏說:“七月秋祭,皇上在居喪期間,是否親臨主祭請轉發禮官詳細討論。考察為父母服喪三年的製度,規定從天子到平民都遵行。漢文帝痛感秦政流弊,於是製定了變通原則。從魏、晉以來,卒哭之後拊祭於祖廟,隨即穿吉服。考《禮記。王製》載,‘居喪三年不祭祀宗廟,衹祭祀天地社稷,稱為越紼行事’。鄭玄注:‘不敢因為人世喪葬廢棄對最尊貴的天地社稷的祭祀。’範宣責難掛題、壁鱷說,居喪期間之所以不祭祀宗廟,是因為從情理上講,此時先祖也哀痛悲傷,與生者相同。迭固《祭誌》中說:‘禮製規定,有喪服在身,便不舉行吉祭。服最輕的總麻之喪,如果對祖考有喪服,那麼也不祭祀,因為神靈不會受祭。’尋思宮中發生變故,即使不是居喪期間,也停止祭祀三個月,居喪不舉行祭祀。如果不是像三年居喪期間一定要親臨主祭那種情況,那麼應按昭穆廟次柿祭宗廟。而今必須三年喪畢,然後諦祭夾祭,所以知道不舉行祭祀的用意,必有值得深思之處。《起居注》載,晉武帝有父母之喪,兩年之中,並不親自主持祭祀。這也是近代前事。臣等考慮皇上孝親超過周文王,情深意切,喪服即使脫去,哀思縈繞心中。尋考禮典成例,似不應親臨主祭。有關官員奉命代行,祭祀禮儀不為曠缺。仰思孝親,虔敬居喪,似較為妥當。臣等參酌詳議,都有明證,宜如所奏。”詔同意。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搜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後廟,並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振旅春搜,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祊;大閱冬狩,則以享烝。案《漢祭祀誌》:‘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乘輿入囿,躬執弩以射,牲以鹿麑。太宰令謁者各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準。”兼太常丞庾蔚之議:“龢所言是搜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廟宜使上公。參議搜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今既無複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麵傷翦毛,未成禽不獻。太宰令謁者擇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以太尉行事。”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關部門上奏說:“皇上親臨主祭太廟奉祀文皇帝太後的時候,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後,雖然親緣並非正統,然而曾經北麵為臣,不知是否應當親自執爵奉祀?”下轉禮官討論。入學博士周山文認為:“考禮製規定,尊貴者尊重血統從上,卑賤者尊重血統從下。孝武皇帝對於皇上來說雖然親緣並非正統,而祖宗廟號,已列入七廟。愚意以為皇上親臨主祭太廟的時候,應當親執觴爵奉祀.昭皇太後既然從親屬關係宗法禮製方麵而言不是正嫡,應當派三公奉祀。”博士顏燮等四人的意見與周山文相同。兼太常丞韓賁認為:“晉景帝對於世祖來說,肅祖對於孝武帝來說,都是旁係尊長,晚輩親執觴杓奉祀。現在孝武皇帝對於皇上來說,是親伯父,神主列於祖宗廟祠,皇上祭祀太廟的時候,我認為應當親執觴爵奉祀。而昭皇太後對於皇上來說,親緣上沒有名分,情感上則很疏遠,比如自身對庶母,作為子要祭祀,而到下一代孫就停止祭祀,何況她是伯父的庶母呢。愚意以為對昭皇太後執爵奉祀,可以交付有關官員進行。”前左丞逐麵認為:“置世祖宗堅塞、至遺、蘊擔廟祠,都是晉帝的伯父,本朝明確規定,並沒有讓有關官員代為執爵奉祀的禮儀。愚意以為皇上親執觴爵奉祀孝武皇帝,更允滿虔敬深情。昭皇左卮貴為皇帝之母,尊崇一時,在神廟之中與童、宣二廟一同享受祭祀,皇上不但不應親自奉祀,而且應當商議遷廟。目前請暫且依舊,由三公奉祀詔認為孫緬的意見妥當。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嚐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使下禮官通議。伏尋三年之製,自天子達。漢文湣秦餘之弊,於是製為權典。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案《禮記王製》,‘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紼而行事。’鄭玄雲:‘唯不敢以卑廢尊也。’範宣難杜預、段暢,所以闕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譙周《祭誌》稱:‘禮,身有喪,則不為吉祭。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尋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袷,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伏惟至尊孝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有司祗應,祭不為曠。仰思從敬,竊謂為允。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詔可。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關官員奏言毀置章皇太後廟的禮儀。二品官參與討論的有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劉義恭認為:“經典文獻殘缺不齊,真偽難辨,訓詁傳注各家異說,沒有人完全信從,探求者也很少能弄清楚。所以辯論六宗,兩個儒者的觀點各不相同;論述宗廟迭毀,學者中造成混亂。章皇太後生育文帝,佑助中興大業,慶流後世子孫,德義光照遠方。應當千秋萬世奉祀,一代又一代垂範。怎能反而按照一般禮儀,遷廟降抑等同於凡庶。提出遷廟之議者懷疑不應當奉祀,實際上附會紀傳,知其一而不知其二,並沒有弄清楚典籍文意。考《禮記》講不代祭,而對於慈母,則另有不同。《穀梁傳》講祭祀庶母,至孫而止,別立神主奉祀。可見親執觴爵奉祀,事情與以往記載不同。由大君奉祀,其職司更加鄭重,貴為人主,其運數特別合於神靈。況且漢代儀製,太後配祭拊廟,晉朝規定,太後廟祠保留奉祀。遠考史書記載,近按臣下愚見,章皇太後廟不應遷置,比較符合禮義。所依據《公羊傳》的說法,恰好為固執之見。太後與帝王同樣尊崇高貴,怎能按平民百姓那樣祭祀,從情理上分析,從禮製上考求,這樣做就是拋棄禮法,不恭不敬到了極點。我認為章皇太後廟應與天子七廟相同,六代以後遷置。”參與討論者當中六百三十六人讚同劉義恭的意見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發表意見主張應當遷廟。領曹郎中周景遠重新發表意見,認為劉義恭等人不遷廟的議案較為妥當。下詔同意。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後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後,雖親非正統,而嚐經北麵,未詳應親執爵與不?”下禮官議。太學博士周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孝武皇帝於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昭皇太後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事。”博士顏燮等四人同山文。兼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於孝武,皆傍尊也,親執觴杓。今孝武皇帝於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按昭皇太後於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之庶母。愚謂昭後觴爵,可付之有司。”前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帝之伯,今朝明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昭皇太後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宮,非唯不躬奉,乃宜議其毀替。請且依舊,三公行事。”詔緬議為允。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本朝殷祭,沒有祭祀章後廟。高堂隆所議魏文思後依照周朝薑螈廟柿祭夾祭,以及徐邈答稱晉朝宣太後殷祭舊事,請交付禮官討論議決。”博士遜武認為:“考《禮記。祭法》載,‘建立都邑,設置廟祧壇嬋舉行祭祀,數量多少按親疏遠近確定。因此君王設立七廟,遠祖之廟稱為祧,。鄭玄注:‘天子對廟中世次疏遠之祖,遷去神主,一昭一穆合藏於二祧之中,夾祭時集合遠近祖先神主於太廟合祭。,《王製》載:‘夾祭棉祭。’鄭玄注:‘夾,意思是合。集合先君神主於祖廟而祭祀,稱為夾祭。自三年喪畢之後於夏季橋祭,五年於秋季夾祭,稱為五年之中兩次殷祭。’又注,‘柿,就是大祭’。《春秋》文公二年記載,‘在太廟大祭,。《傳》說:‘毀廟的神主,陳列於太祖廟中;沒有遷廟的神主,都升享祀之位,同太祖享受大合祭。,《傳》說:‘集合同族遠近祖先神主舉行大合祭,以昭穆廟次為序。,《祭統》載:‘在太廟舉行大合祭,則群昭群穆遠近祖先神主都在,不失倫序。,現在殷祭是合祭太祖廟,遠近祖先神主以昭穆廟次為序。章太後神主已屈居在外,沒有列入正廟。如果奉迎其神主進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常廟次,又沒有聽說在昭穆之外另立享祀之位。如果按照徐邈說的那樣,現在殷祭在另外的廟中奉祀,則違背了梢夾大祭集合遠近祖先神主大合祭,以昭穆廟為序的禮儀。塑壟說:‘陰室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不一同夾祭而就其廟祭祀。’這是他所說的同一個意思。《喪服小記》載,‘未成年而死者與沒有後嗣者,其神主附屬於祖父廟享受合祭,。《祭法》載,‘王下祭未成年而死者,。鄭玄注:‘在祖廟西南角祭祀未成年而死的嫡子,稱為陰厭。,既然在祖廟西南角附屬於祖父受祭,那麼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在祖廟西南角就有享祀之位,並不是在別宮受祭。現在章太後廟,春夏秋冬奉祀,雖然沒有至孫而止,如果太廟舉行棉夾大祭,而在別宮單獨祭祀童立後,與按季節秋祭冬祭等相同,則違背褚就是大祭的含義,也不符合夾就是合祭的記載。我認為不宜與太廟同樣具有舉行殷祭的禮儀。產堂墜答稱魏文思後依照且塑差姬廟梢祭夾祭,又不分辨夾的含義,而改夾的意思為大享祀,這種情況由來已久啊。株守文籍,皮毛淺學,令人擔憂根本違背了禮儀製度的主旨。”博士王燮之認為:“按柿為小祭夾為大祭,禮典中沒有正式文句,而據情理事例探求,似乎有可以作為依據的。尋思夾作為祭名,意思雖然指合祭,然而在祭典之中,夾祭是最重大的。以虔誠孝思奉祀亡親,尊崇敬愛的深情無邊無際,既然殷祭太祖廟,也自然盛祀小廟。譬如祭祀尊者,可以推及卑者。所以套堂隆談到就是以夾的名義而言也應祭祀。因此魏文思後,晉宣後,雖然神主並沒有列於太廟,卻仍然都依照周朝薑螈廟諦祭,其用意就是如此。另外,徐邈所引述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不夾祭,就其廟而祭祀,作為別宮享祀的事例,造就是實證。愚意以為,章皇太後廟也應當殷祭。”太常丞孫緬發表意見認為:“夾祭作為祭名,其含義就是合祭,遵循經典,依據古代禮儀,遜迭的論述很詳盡。我考慮小廟禮製。始自魏朝,晉朝具體施行,可作為前例依準。高堂隆談到以夾的名義而言也應祭祀,以表達虔誠的情感。徐邈引述就其廟祭祀四個未成年而死者,作為別宮享祀的例證。孫武根據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屬於祖父廟,認為廟中有未成年而死者享祀之位。考未成年而死者輿祖父事實上雖然同廟,但就祭禮而言並不是一同合祭。從東漢開始,七廟同在一宮之中,祭禮規定,未成年而死者的神主,附屬於各自祖父廟受祭。既然是參與合祭,則必定是集合眾廟而祭。愚意以為章太後廟殷祭,禮儀可以此類推。”祠部朱膺之認為:“祭祀閎宮神廟,高堂隆、趟怡都說周朝人夾祭,每年都夾祭闔宮。魏、晉兩代,依照周朝禮製,奉祀太後神廟,名儒通曉禮儀製度,沒有人批評非議,不犯過錯不忘根本,遵循舊有典章製度。愚意讚同王燮之、孫緬的意見。”下詔說:“章皇左丘已追尊皇太後封號,祭祀禮儀應與天子七廟相同,怎麼能夠惟獨不殷祭章皇太後廟,隔絕於這樣的盛大祭祀之外呢。古時候周朝夾祭閎宮神廟,魏、置兩代都依照皺禮製奉祀太後神廟,曆代垂範沒有廢棄。現在應當繼承前代典製,以表達虔誠的敬意。”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司奏章皇太後廟毀置之禮。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鮮究。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章皇太後誕神啟聖,禮備中興,慶流胙胤,德光義遠。宜長代崇芬,奕葉垂則。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按《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則親執虔祀,事異前誌。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之貴,其數特中。且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鹹留薦祀。遠考史策,近因暗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所據《公羊》,祇足堅秉。安可以貴等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製,顛越滋甚。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六百三十六人同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領曹郎中周景遠重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詔可。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後駕崩。五月甲寅,有關部門上奏說:“晉太元年間,開始確定太後尊號,徐邈論述宗廟祭祀禮儀製度,從此以後,確立為通常典製。現昭皇太後對於皇上來說,沒有親緣關係,皇上特製了義服。關於太後神主拊廟的禮儀,應當下轉禮官詳細討論。”博士型篷、太常丞虞厘發表意見:“正名分而存禮儀,是國家的善典;君臣如同父子,史傳有明文論述。今昭皇太後正位皇帝之母,受封皇太後尊號,其神主拊廟禮儀,應按典製隆重完備。母親因兒子而尊貴,經典史傳都有明確記載。奉祀孝武帝,既然百代不毀,那麼昭太後神主拊廟的禮儀,就沒有道理有所減損。愚意以為神主應當入拊章太後廟.另外,應當依照晉朝元皇帝對於湣童,室查對於丞妄丘那樣,祭祀的時候,皇上不親執觴爵奉祀,而派有關官員祭祀。”當時去塞宣太後神主已入拊童左後廟,長兼儀曹郎虞蠱發表意見認為:“按《春秋》義理,庶母即使名義上同樣封有尊號,而實際上仍然與正嫡有別。因此神主仍居別宮,而由公子主持祭祀。現昭皇太後既然不是皇上生母,皇上更沒有親自奉祀的道理。《周禮》宗伯之職規定:‘如果君王不親臨奉祀,就由宗伯代理主祭。’因此應當派有關官員代行祭祀禮儀。另外,婦人沒有通常的秩位,各自按丈夫名位確定,丈夫亡故便按兒子名位為次。昭皇太後就正位在前,宣太後追尊名號在後,按名位的順序而言,應當將昭皇太後新神主之位升於宣太後神主之前。”經過參酌詳審,虞穌的意見最為妥當。下詔同意。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後廟。高堂隆議魏文思後依周薑嫄廟禘袷,及徐邈答晉宣太後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鸑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鄭雲:‘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二祧之中,袷乃祭之。’《王製》曰:‘袷禘。’鄭雲:‘袷,合也。合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袷。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謂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廟’。《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太祖。’《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統》曰:‘有事於太廟,則群昭群穆鹹在,不失其倫。’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後既屈於上,不列正廟。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若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義。邈雲:‘陰室四殤,不同袷就祭。’此亦其義也。《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殤’。鄭玄雲:‘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今章太後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袷,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嚐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袷合食之文。謂不宜與太廟同殷祭之禮。高堂隆答魏文思後依薑嫄廟禘袷,又不辨袷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守文淺學,懼乖禮衷。”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袷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尋袷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夫以孝饗親,尊愛罔極,既殷薦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高堂隆所謂獨以袷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後,雖並不序於太廟,而猶均禘於薑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殤不袷,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愚謂章皇太後廟,亦宜殷薦。”太常丞孫緬議以為:“袷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且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附厥祖。既豫袷,則必異廟而祭。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祠部硃膺之議:“宮之祀,高堂隆、趙怡並雲周人袷,歲俱袷祭之。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詔曰:“章皇太後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宮遙袷,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泰始二年六月丁醜,有關官員上奏說:“將於七月秋祭二廟,依舊皇上親臨奉祀。孝武皇帝廟室,皇上親執觴爵奉祀,並拜伏。又昭皇太後廟室也應拜祭,祝文稱皇帝名諱。另外,皇後本月二十五日虔誠廟見,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後,禮製上並沒有明文依據,請下轉禮官討論確定。”太學博士劉緄認為:“考晉元帝曾為湣帝之臣,秋祭冬祭奉祀,也派有關官員代為主祭。況且兄弟不互相作為後嗣,魯史《春秋》有明確記載。以此類推,孝武皇帝廟室,皇上不能親執觴爵奉祀,不能拜伏。祭祀那天皇上親臨章皇太後廟,經過昭皇太後廟室,前議已確定派有關官員奉祀,皇上不應進拜。昭皇太後正號久已確定,神主登列祖廟享祀,反複考慮,祝文應稱皇帝名諱。考察禮儀製度,沒有弟婦拜見伯兄的規矩,又昭皇太後位居旁尊,所以皇後拜祭孝武皇帝、昭皇太後,按理沒有必要。孝武皇帝廟室、昭皇左後廟室,也不要進獻犧牲。”太常丞虞願認為:“按秋祭冬祭禮儀,應由繼位嗣君主祭,所以旁尊神位即使很近,弟侄也不奉祀;雖然有君臣名分,但宗法禮製沒有奉祀的規定。考晉景帝是武壺伯父,遠童祭祀的時候,還是進奉觴爵。當今皇上既然是塞皇童的繼嗣,對莖造應當衹進拜就可以了,而派有關官員執觴爵奉祀。考《禮記》載‘經過陵墓便扶著軾致敬,經過祀廟便下車,。對於神衹,尚或肅穆致敬;何況昭太後為天下國母,皇上曾北麵為臣,對於兄長的母親應當恭敬,所以說皇上應當進拜昭皇太後廟室,祝文應當稱皇帝名諱。尋思皇後廟見的禮儀,本義是虔誠致敬,現在對於孝武帝而言,論其叔嫂關係,便沒有相見拜問的規矩,按其尊卑等次,也沒有相見的道理。另外,皇後進宮之初,昭後還在後宮正位,很久以前,已備盡拜謁之禮。愚意以為,孝武帝、昭太後二廟室,都不要再獻牲告祭。”經過參酌詳審,認為虞願的意見為合宜。下詔同意。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後崩。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後尊號,徐邈議廟製,自是以來,著為通典。今昭皇太後於至尊無親,上特製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博士王略、太常丞虞願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之明文。今昭皇太後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母以子貴,事炳聖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後之祔,無緣有虧。愚謂神主應入章後廟。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湣帝,安帝之於永安後,祭祀之日,不親執觴爵,使有司行事。”時太宗宣太後已祔章太後廟,長兼儀曹郎虞龢議以為:“《春秋》之義,庶母雖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今昭皇太後既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周禮》宗伯職雲:‘若王不與祭,則攝位。’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又婦人無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昭皇太後即正位在前,宣太後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參詳,龢議為允。詔可。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關部門上奏昭太後廟遷置事宜。下轉禮官詳細討論。太常丞韓賁發表意見:“按《春秋》義理,君母無上尊貴,希望以後永遠享祀。周代製度天子七廟傳承帝統,尚且五代以上就要遷廟。何況對於伯父的母親,沒有喪服關係而要舉行祭祀,考察前代,沒有這樣的成例可作依準。”都令史殷匪子發表意見:“昭皇太後神主不附屬於祖宗,反正應當遷廟。有人說,‘妾拊廟於妾的祖姑,,拊廟既然必須告祭,遷廟也不應當不同。應當告祭章皇太後廟室。按《禮記》說:‘妾拊廟於妾的祖姑,沒有妾的祖姑,那麼可以另外獻牲拊廟於女君。’當初章太後對於昭太後,按照昭穆次序而言,則並不是妾祖姑,也不是女君,不符合《禮記》中規定範圍。我想堅立後名位確實極高,從前開始拊廟之初,自然上拊於趙後廟室,神主奉安於西廟,並且都用幣告祭所有廟室。古代製度,大事一定要告祭祖廟,又說每件事都要告祭。祭祀禮儀,用牲也用幣。考查魏、晉以來,各有不同情況。元台十六年,交禮官論定。大學博士殷靈祚提出建議說:‘吉事告祭用牲,凶事告祭用幣。,從此以後,按吉凶分別,已經是一代成典。現在拊廟告祭,雖然不完全是凶事,但也談不上是吉事,所以應當依然按以往禮儀,用幣遍告二廟。又考慮昭太後遷廟,神主便不能再陳列於太祖廟,博士提出附屬虞祭所立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兩階之間本來是用以埋告幣埋虞祭神主的地方。從前虞台說過,按照五經典製,將遷廟神主附屬於虞祭神主,埋在廟的北牆,很可以作為依據。昭太後神主遷出埋好之後,宣太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後便應升位。升位之後,又應供設肉脯肉醬以安神。現在禮官所提出的意見,錯誤疏略很不周全。遷廟事體重大,請廣泛討論考察。”左仆射劉秉等七人讚同殷匪子的意見。左丞王諶又附議,說:“用幣遍告二廟,將遷廟神主埋在廟的北牆。宣太後上室,又供設肉脯肉醬以安神,壁匿王的意見為合宜。”下詔同意。

泰始二年六月丁醜,有司奏:“來七月嚐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孝武皇帝室至尊親進觴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後室應拜,及祝文稱皇帝諱。又皇後今月二十五日虔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後,並無明文,下禮官議正。”太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麵稱臣於湣帝,烝嚐奉薦,亦使有司行事。且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親進觴爵拜伏。其日親進章皇太後廟,經昭皇太後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不應進拜。昭皇太後正號久定,登列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後位居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孝武、昭後二室,牲薦宜闕。”太常丞虞願議:“夫烝嚐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侄弗祀。君道雖高,臣無祭典。按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今上既纂祠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按《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後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麵,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尋皇後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又皇後登禦之初,昭後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愚謂孝武、昭太後二室,並不複薦告。”參議以願議為允。詔可。
魏明帝左和三年,下詔說:“按照宗法禮製,國君沒有後嗣,便選擇支子中賢者入繼大宗為後嗣,入繼者則應當繼承正統而奉行公義,怎能衹顧私親呢。漠宣帝入繼旦譴為後嗣,後來給悼考追加皇號;選基查由諸侯王援立為皇太子而嗣成壺即帝位,不久董塞等人舉亡童為例,排斥朝議,於是追尊塞童生父為莖皇,在京師立恭皇廟,塞壺又尊崇生母定陶王丁姬為帝太後,稱中塞宣,與盛壹母墾值宣並列,僭越無禮,天怒人怨,不降福保佑,又拒絕師丹忠正的勸諫,以致祖母盡立後所居掛宣正殿失火,生母丁姬死後棺槨被焚。自此以後,這種追尊本生父母的作法不斷有人相沿仿行。謹命三公九卿各部門官員,深深以前代為鑒戒.後嗣之中萬一有人是由諸侯支子入繼大統,那麼就應當深明為人後嗣的大義。如果有人膽敢巧言諂媚,胡作非為,引誘奉承君上,濫建尊號,稱生父為皇,稱生母為後,即使是股肱大臣,也一概誅殺,毫不寬赦。將此詔書用金策書寫,珍藏於宗廟之中,編著為法典。”此後高貴鄉公直鬢、常道鄉公苴蹙援立,都沒有追尊本生父母。

後廢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後廟毀置,下禮官詳議。太常丞韓賁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薦無間。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都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後不係於祖宗,進退宜毀。議者雲,‘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應告章皇太後一室。按《記》雲:‘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始章太後於昭太後,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伏尋昭太後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後,即安於西廟,並皆幣告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雲每事必告。禮,牲幣雜用。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太學博士殷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之成典。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又尋昭太後毀主,無義陳列於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於廟兩階之間。按階間本以埋告幣埋虞主之所。昔虞喜雲,依五經典議,以毀主附於虞主,埋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昭太後神主毀之埋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後便應上下升之。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以安神。今禮官所議,謬略未周。遷毀事大,請廣詳訪。”左仆射劉秉等七人同匪子。左丞王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埋毀殷主於北牆。宣太後上室,仍設脯醢以安神,匪子議為允。”詔可。
晉湣帝垂塑四年,司徒梁芬議論追尊禮儀,皇帝沒有同意,同時左仆射索辮等人也引述魏製為例,認為不可以。所以祇追贈吳王為太保。元查左興二年,有關官員上奏提出琅邪恭王應當尊稱皇考。賀循發表意見認為:“禮典明確規定,兒子不能因為自己爵位提高,便追尊其父名號。”皇帝又同意了他的意見。漠代追尊本生父母的成例以後就廢棄了。

魏明帝太和三年,詔曰:“禮,王後無嗣,擇建支子以繼大宗,則當纂正統而奉公義,何得顧私親哉!漢宣繼昭帝,後加悼考以皇號;哀帝以外蕃援立,而董宏等稱引亡秦,或誤朝議。遂尊恭皇,立廟京師,又寵蕃妾,使比長信,僭差無禮,人神弗佑,非罪師丹忠正之諫,用致丁、傅焚如之禍。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為誡。後嗣萬一有由諸侯入奉大統,則當明為人後之義。敢為佞邪,導諛君上,妄建非正之號,謂考為皇,稱妣為後,則股肱大臣,誅之無赦。其書之金策,藏之宗廟,著於令典。”是後高貴、常道援立,皆不外尊也。
魏明帝有個愛女名叫淑涉,三個月就夭折了,皇帝悲痛到了極點,追封謐號為平原懿公圭,葬在南陵,在京師建了廟宇。這些作法是沒有前例的,是違背禮製的。

晉湣帝建興四年,司徒梁芬議追尊之禮。帝既不從,而左仆射索綝等亦稱引魏製,以為不可,故追贈吳王為太保而已。元帝太興二年,有司言琅邪恭王宜稱皇考。賀循議雲:“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帝又從之。二漢此典棄矣。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關官員上奏說:“束平衝王年幼也沒有後嗣,未成年而亡衹服喪五個月。雖然君夭折臣不服喪,但應當有入主祭,然而束乎國國號是追贈的,又沒有王臣。不知是否應當遷移靈位、立廟、拊廟?即轉禮官詳細討論。”太學博士徐宏發表意見:“束平衝王既然沒有後嗣,封國足追贈的,實際上沒有王臣,五個月殤服結束之後,便應遷移靈位。《禮甜說:‘未成年而亡與沒有後嗣者,附屬於祖父廟亨祀.’又說:‘士大夫不應當襯廟於諸侯,而應拊廟於祖父輩中的士大夫。’同樣諸侯不應當拊廟於天子。東平衝王則應拊廟於祖父輩中封王的人,因此應附屬於長沙景王廟。”下詔同意。

魏明帝有愛女曰淑涉,三月而夭,帝痛之甚,追封諡為平原懿公主,葬於南陵,立廟京師。無前典,非禮也。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衝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雖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輒下禮官詳議。”太學博士臣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又曰:‘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按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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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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