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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季北略》 作者:計六奇  

卷五·張延登請申海禁

四月十八日,浙江巡撫張延登奏曰:自去歲閩寇闖入浙中,臣督三區水陸官兵協剿敗衄遠遁,近據偵探,自李芝奇叛鄭芝龍而去其黨,若陳成宇、白毛老、赤紫哥、桂叔老,竄入閩粵之界,約船六百餘號,釜遊不定,彼荒歉無所得食海洋寥廓,順風一葦可航,萬一複來,為害更烈。臣思善後之策,獨海禁一節,為目前最急之著。按海寇之始,出於閩民通番之弊,通番獲利十倍,人舍死趨之,其流禍遂至不可救藥。閩浙海運交界之處,名曰沙堤,以限南北,勒令閩船不許過浙,浙船亦不許過閩。天啟七年三月,撫臣潘汝禎奏浙閩俱瀕海鄰倭,慮奸民勾引,禁船隻不許往來,日久玩憩,出入毋禁,以致崇禎元年海寇大舉入犯,臣細訪閩船之為害於浙者有二。一曰杉木船,福建延、汀、邵、建四府出產杉木,其地木商,將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寧波等處發賣,外載杉木,內裝絲綿,駕海出洋,每賃興化府大海船一隻,價至八十餘兩。其取利不貲。一曰釣帶魚船,台之大陳山、昌之韭山、寧之普院山等處,出產帶魚,猶閩之蒲田、福清縣人善釣,每至八九月,聯船入釣,動經數百,蟻結蜂聚,正月方歸。官軍不敢問。此二項船,皆與賊通,賊先匿大陳山等處山中為巢穴,偽立頭目,刊成印票,以船之大小為輸銀之多寡,或五十兩,或三十、二十兩不等,貨未發,結票謂之報水。貨賣完,納銀謂之交票。毫厘不少,時日不爽。此二項船貫盜賊勾引之囮媒也。至浙人之自為害者,奸船為最。前釣魚船搭廠於山,係船於海,內地奸民,皆以大小劃船假冒鄉紳旗號,裝載酒米,與漁船貿易,而藏違票硝磺等物以資賊,每獲重利而歸。窮洋竟同鬧市。是劃船者,又盜賊兵糧之齎送也。欲清海禁,非嚴禁三項船不可。或謂水行埠舊有船稅,禁船則商賈不通,稅何從出?不知舊規,兩處商人,俱卸沙埕倒換,貨自南來者,如糖靛椒藤諸物,必易浙船以入。貨自北去者,如桃棗藥材諸物,必易閩船以出。杉木船獨不可責之易乎。明禁既行,但有由外洋竟至定海者,即以越禁重處。如此則稽查既易,而稅亦不至乏絕矣。或又謂海上居民,以海為業,剝船若禁,樵采何資?臣又訪大樣剝船隻,桅木槳便捷如飛,勾引最易。今須令近海縣分有司,按船編號止許兩劃之小船,近老岸行使,朝出暮歸,不許窮洋極島,船小則不能重載,限日則不能遠去,官旗各色,盡行禁革,亦公私兩便之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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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計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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