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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 作者:周公旦  

卷二 秋官司寇·大司寇

大司寇之職,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大司寇的職責,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一是懲罰[違法的]新建立之國用輕法,二是懲罰(違法的]舊國用中法,三是懲罰亂國用重法。用五種刑法糾察民眾: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

以圓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寘之圓土而施職事焉,以明刑恥之,其能改者,反於中國,不齒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圓土者殺。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用獄城聚教那些遊手好閑的不良之民。凡危害人畜,把他關入獄城而罰做工,寫明他的罪行讓他背在背上以羞辱他。那些能改過的,就釋放回故裏,但三年不得按年齡大小與一般鄉民排列尊卑位次。那些不能改過而逃出獄城的,處死。用使訴訟雙方都到場的辦法來防禁訴訟不實之辭,先交一束矢給朝廷,然後受理訴訟。通過訴訟雙方都攜帶有關文拿證明材料的辦法來防禁人們對於大案的訴訟有不實之辭,先交三十斤銅,過三天才讓訴訟雙方來朝,然後受理訴訟。

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裏任之,則宥而舍之。
用嘉石來使不良之民改過向善。凡民眾有罪過而尚未犯法,卻危害鄉裏的,就給他們戴上手鐐腳銬罰坐嘉石,然後交給司空[罰服勞役]。罪重的罰坐嘉石十三(二)天,服役一年;其次罰坐九天,服役九個月;又其次罰坐七天,服役七個月;又其次罰坐五天,服役五個月;又輕一等的罪罰坐三天,服役三個月。[罰畢]由同州裏的人擔保[他不再犯],就寬宥而釋放他。

以肺石達窮民,凡遠近煢獨、老幼之欲有複於上,而其長弗達者,立於肺石三日,士聽其辭,以告於上,而罪其長。
用肺石使窮苦無告之民的冤辭能夠上達。凡遠近孤獨無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訴冤屈,而他們的長官不予轉達的,就來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後由朝士聽他訴說冤屈,以報告朝廷,而懲罰他們的長官。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凡邦之大盟約,蒞其盟書,而登之於天府,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官,皆受其貳而藏之。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周曆]正月初一,開始向各諸侯國和王畿內的采邑宣布刑法,把形成文字的刑法懸掛在象魏上,讓萬民觀看刑法,過十天而後收藏起來。凡王與諸侯因會同而訂立盟約,就親臨監視盟約的書寫,然後上交天府[而藏於祖廟],大史、內史、司會及六卿,都接受盟約的副本加以收藏。凡諸侯之間的訴訟,用王國的六典來審定。凡卿大夫之間的訴訟,用王國的八法來評斷。凡庶民之間的訴訟,用王國的八成來判斷。

大祭祀,奉犬牲;若祀五帝,則戒之日,蒞誓百官,戒於百族。及納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大軍旅,蒞戮於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屬蹕。
舉行大祭祀,負責奉進犬牲。用裎祀來祭祀五帝,就宣告祭祀的日期,臨視[大宰]對百官的告誡,又對服務於官府的府史胥徒們進行告誡。到[祭祀那天黎明]行納亨禮的時候,為王做前導。到天大亮以後[正式進行祭祀時]也這樣做。負責奉進明水和明火。凡舉行朝覲、會同,為王前導。有大喪也這樣做。有重大軍事行動,親臨監視在軍社前[對犯令將士]行刑。凡王國有大事,就派屬吏禁止閑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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