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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通鑑論》 作者:王夫之  

卷二十二·睿宗

國無正論,不可以立。睿宗表章死於武、韋之禍者,太子重俊與焉,韋湊斥之為亂賊,請奪其節湣之諡,論之正者也。

重俊之惡,非但蒯瞆之比也。或曰:韋氏不誅;而中宗弑,禍深於南子;三思逸產、祿之誅,而亂天下,惡劇於宋朝;重俊誅之;視蒯瞆為愈矣。曰:非然也。君子之惡惡也,誅其意;而議刑也,必以其已成之罪,而不可先其未事早施以重辟。三思謀篡於武氏之世,既不成矣,韋氏之行弑,在重俊死後之二年,當其時,篡弑未形而億其必然,以稱兵響闕,欲加刃於君母,其可乎?且夫重俊之起,非果憂社稷之危,為君父除伏莽之賊也。韋氏以非其所出而惡之,三思、崇訓逢其惡而欲廢之,重俊不平,而快一朝之忿,恐不得立而持兵君父以爭之,據鞍不下,目無君父,更何有於嫡母?充其惡之所至,去商臣、劉劭也無幾,非但如蒯瞆之惡醜聲而逆行也。則重俊之惡,浮於蒯瞆,奚容以韋氏、三思之罪為之末減哉?

韋氏淫縱以蟲上,三思、崇訓懷逆以思逞,其已露也,人得而誅之,非但臨淄王也;其未露也,唐有社稷之臣,廢韋氏,討諸武,法之所得行也,而獨重俊則不可。甲生自靖而不得諡為孝,重俊何節之可稱,而奚足湣乎?

夫韋氏、一思之謀危宗社,重俊興兵之名也。苟有其名,子得以犯父而殺母,亂臣賊子誰則無名,而大逆安所幾乎?韋湊之論,所以大正人紀而杜亂萌也,惜乎睿宗之知而不能決也。

奪情之言揚於廷,人子之心喪於室矣。蠅蚋不嘬生而嘬死,有以召之也,而況紛呶自辯以與公論相仇!史嵩之、李賢、張居正、楊嗣昌之惡,滔天而無可逭矣。

唐欲奪蘇延之情,李日知銜睿宗之命至延家諭之,日知見其哀毀,不敢發言,人子於此,豈更有言之可出諸口乎?耳聞命而心裂,目對客而神傷,人且自疚曰:斯言也,胡為而至於我之前?君不我諒我之為臣可知矣;友不我恤,我之為子可知矣;我誠禽獸也乎;而忍使吾親有禽獸之子乎?至於敦趣不已,而待我之固辭,罪已通於天矣。又從而為之辭,以冀苟留,則大豕不食其餘,弗問人也。

夫人之惡,有待吹求而始顯者,有不得吹求而無不著者。奪情之惡,一言以折之峰、念奄、幼玄之參劾,其猶贅辭乎!子曰:“女安,則為之。一奚足辯哉?喪親若蘇延者可矣。

太平公主謀危太子,宋璟、姚元之請令於東都安置,睿宗曰:“朕唯一妹,豈可遠置東都。”悲哉其言之乎!自武氏之殄唐宗,慘殺其子而不恤,於是高宗之子姓,上及於兄弟,芟夷向盡,所僅存者三人而已。父闇而不能庇其生,母憯而不難置之死,又繼以韋氏、宗楚客之淫凶,睿宗之與公主,其不與中宗同受刃者,幸也。原隰之裒,伊誰相惜,凋殘已盡,僅保一人。詩不雲乎:將恐將懼,惟吾與汝。”況其在同氣之親乎?故姚、故姚宋之言,社稷之計也;睿宗之盡然傷心,亦詎可決於一旦哉?

公主之習於悍戾也,耳習於牝雞之晨,目習於傾城之哲,貞士且不保其貞,而況婦人?其蔑視宮闈,操廢置之權,朝章家法,亦未可遽責以順者。雖然,豈遂無以處之哉?公主之忌太子也,尚含惡怒而未發。竇懷貞以遠州長史遽起不軌之心,導其邪而為之結黨,俄而遷侍中矣,同三品矣,為左仆射平章軍國重事矣,於是崔湜、蕭至忠、岑義競起比附以取相,李日知、韋安石衰老庸遝而無能正,劉幽求孤立以爭而流竄及之。於斯時也,姚、宋位大臣,係物望,得與睿宗之密勿,夫豈不可早聲懷貞之惡,以弭湜、羲、至忠之奸?而黨援未削,遽欲取睿宗患難倚存之一妹,正國法以擯斥之,睿宗之心戚,而群奸之計得矣。無懷貞、湜、羲、至忠,則公主之惡不足以發,徒遠公主,而群奸在位,翟茀方涉蒲州,召命旋還京邸,其必然之勢矣。

睿宗之不忍於公主者,性之正也,情之不容已也,患難與偕,義之不可忘也。若懷貞輩之於唐,九牛之一毛耳,無德望之係人心,無勳勞之在社稷,流放竄殛,旦命下而夕伏辜,一白簡之勞而已。姚、宋何憚而不為乎?卒使睿宗不能保其恩,玄宗不能全其孝,公主不能免於死,群奸惡已盈而始就誅,唐之社稷又岌岌矣,姚、宋不能辭其咎矣。

唐初之習氣,士大夫過惜其類而相容忍,賢奸並列而不相妨,寧得罪於天子,而不結怨於僚友,以宋璟之剛,弗能免也,元之之智以圖全,又何望焉!

按察使之設,自景雲二年始,觀李景伯、盧俌之言,則所遣者禦史也。時議分天下為十道,道遣一使按察;又分二十四都督,糾察所部刺史以下善惡。嗣以景伯、俌上言生殺之柄任太重、用非其人、為害不小而罷之。罷之誠是也,而景伯、俌謂禦史秩卑望重,奸宄自禁,則有未當者。何也?官之得人與不得,不係乎秩之崇卑也。唐之刺史,漢之太守也,守郡而兼刺察之任,其權重矣。任重秩尊,而使卑秩者臨其上以製之,則爵輕;爵輕則不足以立事,而規避以免責。刺史懷規避之心,則下吏侮之,豪民脅之,而刑政不修。新進之士,識不足以持大體,而樂毛擊以詫風裁;賢者任私意而虧國計民生深遠之永圖,不肖者貪權利而無持綱挈領匡扶之至意,秩卑者望奚重哉?徒獎浮薄以灰牧守之心。故景伯、俌之言,非治理之經也。命卿貳以行,但任以糾察,而不授以生殺兵戎財賦之權,又何任太重而專私為害之憂乎?

按察使之設,後世踵之,而其法有二:一專官也,一特遣也。專官者,任之久而官於其地,其利也,久任則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爾風聞、瞥然乍見之得失而急施獎抑;其害也,與郡邑習處而相狎,不肖之吏,可徐圖訴合以避糾劾。特遣者,出使有時,複命有程,閑行亟返,不與吏親,事止參糾,他無適掌,使畢仍複其官。其利也,職有專司,威有獨伸,無狎習比昵之交,無調停遷就之弊;其害也,風土未諳,利病不親,據乍然之聞見,定臧否於一朝,賢者任氣,而不肖者行私。此二者利害各半,而收其利,免其害,則無如特遣而緩之以期,任之大臣而不以為升遷之秩;則代天子以時巡而民不勞,代諸侯之述職而事不廢,因時製宜,慎擇人而飭法以簡,斯為得中之道乎!

若夫過任都督,使之畸重,則天下且不知有朝廷,而唯知有都督。節度分疆:而唐室以裂;行省製命,而元政不綱;皆此繇也。則景伯、俌之請罷之,誠定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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