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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溪字義》 作者:陳淳  

卷下·理

道與理大概隻是一件物,然析為二字,亦須有分別。道是就人所通行上立字,與理對說,則道字較寬,理字較實,理有確然不易底意。故萬古通行者,道也;萬古不易者,理也。理無形狀,如何見得?隻是事物上一個當然之則便是理。則是準則、法則,有個確定不易底意。隻是事物上正合當做處便是“當然”,即這恰好,無過些,亦無不及些,便是“則”。如為君止於仁,止仁便是為君當然之則;為臣止於敬,止敬便是為臣當然之則;為父止於慈,為子止於孝,孝慈便是父子當然之則。又如足容重,重便是足容當然之則;手容恭,恭便是手容當然之則。如屍便是坐中當然之則,如齊便是立中當然之則,古人格物窮理,要就事物上窮個當然之則,亦不過隻是窮到那合做處、恰好處而已。

理與性字對說,理乃是在物之理,性乃是在我之理。在物底便是天地人物公共底道理,在我底乃是此理已具,得為我所有者。

理與義對說,則理是體,義是用;理是在物當然之則,義是所以處此理者。故程子曰:在物為理,處物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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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溪字義》

《北溪字義》

作者:陳淳
《北溪字義》序
《北溪字義》卷上
《北溪字義》卷下
《北溪字義》補遺
《北溪字義》嚴陵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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