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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源流論》 作者:徐大椿  

卷七 卷上·方藥·藥誤不即死論

古人治法,無一方不對病,無一藥不對病。如是而病猶不愈,此乃病本不可愈,非醫之咎也。後世醫失其傳,病之名亦不能知,宜其胸中毫無所主也。凡一病有一病之名,如中風,總名也。其類有偏枯、痿痹、風痱、曆節之殊,而諸症之中,又各有數症,各有定名,各有主方。又如水腫,總名也。其類有皮水、正水、石水、風水之殊,而諸症又各有數症,各有定名,各有主方。凡病盡然。醫者必能實指其何名,遵古人所主何方,加減何藥,自有法度可循。乃不論何病,總以陰虛陽虛等籠之談概之,而試以籠統不切之藥。然亦竟有愈者。或其病本輕,適欲自愈。或偶有一二對症之藥,亦奏小效。皆屬誤治。其得免於殺人之名者,何也?蓋殺人之藥,必大毒,如砒鳩之類,或大熱大寒,峻厲之品。又適與病相反,服後立見其危。若尋常之品,不過不能愈病,或反增他病耳,不即死也,久而病氣自退,正氣自複,無不愈者。間有遷延日久,或隱受其害而死。更或屢換庸醫,遍試諸藥,久而病氣益深,元氣竭亦死。又有初因誤治,變成他病,展轉而死。又有始服有小效,久服太過,反增他病而死。蓋日日診視,小效則以為可愈,小劇又以為難治,並無誤治之形,確有誤治之實。病家以為病久不痊,自然不起,非醫之咎,因其不即死,而不之罪。其實則真殺之而不覺也。若夫誤投峻厲相反之藥,服後顯然為害,此其殺人,人人能知之矣;惟誤服參附峻厲之藥,而即死者,則病家之所甘心,必不歸咎於醫。故醫者雖自知其誤,必不以此為戒,而易其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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