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藥之誤人,雖不中病,非與病相反者,不能殺人。即與病相反,藥性平和者,不能殺人。
與病相反,性又不平和,而用藥甚輕,不能殺人。性既相反,藥劑又重,其方中有幾味中病者,或有幾味能解此藥性者,亦不能殺人。兼此數害,或其人病甚輕,或其人精力壯盛,亦不能殺人。蓋誤藥殺人,如此之難也,所以世之醫者,大半皆誤,亦不見其日殺數人也。即使殺之,乃輾轉因循,以至於死,死者不覺也。其有幸而不死,或漸自愈者,反指所誤用之藥以為此方之功效,又轉以之誤治他人矣。所以終身誤人,而不自知其咎也。惟大熱大燥之藥,則殺人為最烈。蓋熱性之藥,往往有毒;又陽性急暴,一入髒腑,則血湧氣升。若欺之陰氣本虛,或當天時酷暑,或其人傷暑傷熱,一投熱劑,兩火相爭,目赤便閉,舌燥齒幹,口渴心煩,肌裂神躁,種種惡候,一時俱發。醫者及病家俱不察,或雲更宜引火歸元,或雲此是陰症,當加重其熱藥,而佐以大補之品。其人七竅皆血,呼號宛轉,狀如服毒而死。
病家全不以為咎,醫者亦洋洋自得,以為病勢當然。總之,愚人喜服補熱,雖死不悔。我目中所見不一垂涕泣而道之,而醫者與病家,無一能聽從者,豈非所謂命哉!夫大寒之藥,亦能殺人,其勢必緩,猶為可救;不若大熱之藥,斷斷不可救也。至於極輕淡之藥,誤用亦能殺人,此乃其人之本領甚薄,或勢已危殆。故小誤即能生變,此又不可全歸咎於醫殺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