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仙外史 作者:呂熊年代:清代1279   

《女仙外史》正文 第八十四回 呂師相奏正刑書 高少保請定賦役

呂師相奏正刑書高少保請定賦役

卻說兩軍師的奏疏,原因建文皇帝敕令新舊文武諸臣會議朝儀,行到各郡開府,廣諮博訪。呂律與高鹹寧出鎮在外,未便懸議,況且歸於帝師裁正,更無可以讚助高深。到因本朝刑書太繁,賦役太重,二者皆屬治平要務,均宜厘正以為一代製度。從來英雄之見大略相同,先經移文會商定了,於建文二十一年春三月,聯名上奏。如今先說刑書怎樣更正。其疏略曰:

臣聞禮者,禁於未然之前;刑者,旋於已然之後。倘未然者不可禁,則已然者不可不治。故禮與刑二者,乃聖人馭世之大權也!本朝創國之始,禮儀製度、刑律典章,亦既詳且備矣!雖然,禮可過於繁,而刑不可或繁也。禮之在下者,或可繁,而禮之在上者,亦不可太繁也。茲承皇帝陛下睿鑒及此,已奉敕旨廷議因革外,臣請得以《刑書》論之。古者五刑,墨、劓、炁、宮、辟;今之五刑,笞、杖、徒、流、斬。其重與輕,大相懸殊。豈古聖王不仁之甚,而必欲殘刻人之肢體以快於心哉?夫刑罰重,則民畏而犯者少;刑罰輕,則民狎而犯者多。夫斷者不可複續,民未有不感激涕泣而日遷於善者。是刑一人,而使千萬人懼也!所以虞、夏、商、周,皆相傳而不變。刑措之風,於焉不甚。自漢至唐遞加損革。肉刑遂皆廢盡,而後世之犯法罹罪者,百千倍於往昔。何也?笞、杖、徒、流,無損於身,不足以懲其奸也!在良民之誤犯法者,猶知自省,若奸狠之徒,則多甘心而故犯,犯而受刑之後,反若加了一道敕書,為惡滋甚。天下之民,惡者日多而良者日少,不可謂非法之使然也!其弊至此,烏可不思所以更變之哉?

一、笞罪宜革也。

聖王之世,法網寬大,些微過犯,何足加罪?《虞書》鞭作官刑,樸作教刑,原在五刑之外,但施之以鞭、樸而不名為罪,以其所犯者輕也。是故定爰書者方謂之罪,罪乃重矣!今之笞罪二十者,折責止數板,杖罪至一百者,折責不過四十板。而酷吏之鞭樸人者,動輒至四十、五十,即再越而上之,亦無界限。是有罪者刑之甚輕,而無罪者刑之反重。顛倒若此,亦何所用其笞刑也哉!

一、軍、流二罪均宜革也。夫移於衛籍者謂之軍,生子若孫,無異於民。徙於遠方者謂之流,生子若孫,仍為土著。王者四海一家,軍民一體。安在家於故土者謂之良民,而徙於遠方者便謂之罪人乎”安在占於民籍者謂之良民,而移於軍籍者便謂之罪人乎?且為惡之人,豈有於此地能為惡,而移於彼地便能為善乎?豈有於民籍則為惡,而改於軍籍竟能為善乎?是誠不可解也!夫宦遊與流寓之人,多隨處為家,離其故上有二、三千裏,甚至四、五千裏者,曷常不與流罪相若哉?

一、六贓內常人盜一款,所當革也。夫監守盜者,原係有職之人,監守官物,而反侵沒入己,推其心為欺上,論其罪屬故犯,非盜也,而名之曰“盜”,是深惡之詞。所以計贓之多少,而定其罪之輕重。若常人之盜在官之物,與盜民間之物,推其心,不過鼠竊狗偷,均之盜也!今常人盜之律,與枉法贓同科,八十兩便絞,竊盜之律,與不枉法贓同科,至一百二十兩乃絞。所犯本無以異,而律則大有攸別。特為上者所重在貨物,故並其罪而重之耳!昔漢文帝為三代以下之賢君。有人盜去太廟玉環,必欲誅之,而廷慰張釋之論止罰金,且雲:“若盜長陵一抔土。其罪又當何以加諸?”嗟乎!釋之之論罰金,雖過於從輕,然止以盜論,而不以盜官物為重於盜民間之物。則其義當矣!後之人君,若漢文帝之以怒動誅者,正恐不少;而欲求刑官如釋之之犯顏直諫者,恐千載而不可得一二!則莫若並常人盜之名色而革之,無分官物與民物,總入於竊盜同科為善乎!

一、竊盜以贓定罪之律,亦所當革也。《春秋》之法,首重誅心。彼為盜者,得贓雖有多寡之殊,而原其為盜之心則一。若必以贓數定罪,則輕者不過笞杖,重者乃至於絞。何以同一盜心,而罪之懸絕若是?夫不幸而得贓少者,猶幸而罪甚輕,其盜心固不容已;即不幸而罹重罪者,猶幸而得贓多,其盜心亦斷不肯止。是則生之、殺之,皆不足以勸懲其後。要知偷兒之入人家,必盡其所取而後已,烏得有詭避夫絞罪,而兢兢焉以一百二十兩之內為準則乎?故計贓定罪,但可施之於枉法不枉法,以事取人之財者,斷不可加之於為盜者也。

一、坐贓致罪,尤所當革也。夫所謂坐贓者,不過寮彩饋送之禮,與上下交接之儀。其間吉凶慶吊、幣帛往來,雖聖賢亦不能免。孟氏雲:“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禮,斯孔子受之矣!”即“坐”之一字,顧名思義,原屬非贓而坐之,又烏足以服人之心?聖王之世,法網寬大,豈宜有此?將欲舉天下之臣民,皆為於陵仲子,如蚯蚓而後可哉!若其結交請托,暮夜投金,自有枉法與不枉法。二者律文,森然具在,原不可以此借口而幸免也者。

一、七殺內“故殺”之條,宜革也。夫殺人者償命,乃天地之常經、古今之通義。今以鬥毆、殺為可赦,而以故殺者為十惡不赦,豈死於故殺,乃死於鬥、毆殺者,其死有以異乎?若曰臨時有意,曰故為其心必欲殺之,與鬥、毆之不期死而死者有異,是則舛已。夫為盜之心,顯而易見,即謀殺之心,亦可推求而得,若至拳棒交加,紛紜爭鬥之際,而必曰此固無欲殺之心,彼固有欲殺之心也,即鬼神亦有所難明者!若謂故殺之條,亦誅心之律,則當罪有輕重之別。今同一死耳,又何必分故與不故乎?且今之殺人者,千百案之中,而律以故殺者,曾未聞有一二,至律以鬥、毆殺者,則千百案之中,如出一口。迨秋審之期,多入於可矜可疑,或緩決之內;其抵命者,亦曾未聞有一二。寧不滋長凶人之焰與?若曰在上者好生之心,慎重決囚,則此命可活,彼命可獨死乎?生者可受矜全,死者可受沉冤也乎?王者之生殺,如天道之有春秋,相須而行,豈可以煦煦為仁,而有害於乾道至剛之用?夫鋤稂莠,所以養禾苗;誅奸凶,所以勸良善。孟氏雲:“殺之而不怨。”民日遷善而不知為之者,則是殺人者殺無赦,不必另立故殺之條,以滋其出入之端也耳。

一、過失殺之律,贖絞以金,可革也。所謂過失者,乃轉瞬所不及,措手所不逮,匪特細人也。即仁人君子,容亦有罹此厄者。不可加之以罪,故虛名曰“絞”,而實取罰金十二兩四錢有奇,以為營葬之資。豈人之一命,止值此數乎?絞之一罪,亦止值此數乎?夫徒罪收贖,尚有十八兩之多。顛倒若此,殆難為作律者解矣!而且殺之一字,尤不可以混入。自我殺之之謂殺,此不特非我殺之,亦並非因我而死,焉得標之日過失殺乎?過失既不可名曰“殺”,絞罪亦不容以金贖。如之何其不去諸?凡有當此案者,察其人之富貴、貧賤而罰金之多寡,以惜死者之家口,於義當矣!昔子產製《刑書》,蕭何造《律法》,原本均無傳焉。今之所謂律者,類皆後代所改作,而又添出如許條例,紛紜錯雜,令人莫所適從。夫曹參代何為相,讚其政令畫一,守而勿失,則知蕭之律,斷斷乎其畫一者,律之所載紛紜錯雜之例,斷斷乎亦宜盡行革之。而後得成為畫一之典章已爾!

臣等不猜僭妄,酌古斟今,因時製宜,更定《五刑》,並《四贓》、《六殺》大綱於左:五刑減去今之笞、軍、流,增入古之&~LSYN;、宮二罪。

一、杖罪。斷自杖六十起,至一百止,為五等。一切的決不收贖。婦女犯者,除不孝奸情,本身受刑,餘皆責其夫男,無夫男者赦之。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並廢疾之人有犯者,亦赦之。其律內所載應得笞罪,盡行削去,犯者量責。《虞書》所謂樸作教刑,不以罪名也。

一、徒罪。斷自一年起,至五年止。向以三年為五等,茲以五年為五等。徒一年者,發五百裏;徒二年者,發一千裏;徒三年者,發一千五百裏;徒四年者,發二千裏;徒五年者,發三千裏。凡犯監守、枉法二罪應充徒者,皆雙頰刺字:監守刺“侵盜”二字,枉法刺“壞法”二字,左右頰各刺一字。犯此監守、枉法二罪,如老與廢疾之人,坐其子弟,婦女罪及夫男,不赦外,其以他事犯徒者,老、幼、廢、疾、婦女,悉以寬宥。此寓流於徒,徒為賤役,流屬安置。是故流三等均行削去。其充軍諸律,邊遠者徒五年,附近者徒四年可也。

一、&~LSYN;罪,刖足也。唯竊盜及搶奪用之。無論官物與民間之物,罪皆一體。初犯者,頰上各刺“竊盜”、“搶奪”二字;再犯者,各刖足;三犯者,竊盜斬、搶奪絞。但是贓即按律行,不計數之多少。婦女初犯量責,再犯刺字,三犯刖足而止。外有強盜而未得財者,亦刖足,仍刺其麵。

一、宮罪,閹割也。唯奸情幹名犯義者用之。如翁奸子婦,本律皆斬。翁固可斬也,而使為人了者,以其妻之故,而坐視父之慘受極刑,苟有些微孝心者,我知其決不忍也!易以宮刑,庶幾其無傷於天性乎?又如婿奸妻母,其服製不過三月,而律之以絞,亦覺太甚。夫為其妻者本無罪也,而使之頓失所天,又豈仁者之用心?亦當以宮刑代之,推此而凡異姓之親,因奸而得死罪者,宜悉易以宮刑者也。至其奸婦之死、生、去、留,一聽本夫。若係孤孀,照奸律杖責,外同姓之親,因犯奸而罪應斬絞,悉從本律。

一、大辟,絞、斬、剮皆是也。除奸情內應易宮罪以外,如偽造曆日、茶鹽引、私錢,與棄毀各衙門印信,邀取中途公文,稱頌大臣德政,凡屬法重情輕應斬者,均宜易以絞罪;又如師巫假降邪神,空紙盜用印信,詐傳親王令旨,應絞者,亦屬法重情輕,均宜易以徒罪;再監守、枉法與不枉法,應服大辟,在下文贓款之內。

四贓本律內六贓。常人盜贓、與坐贓皆已削去,其竊盜不計贓而定罪,與常人之盜官物亦然。共去三款,添入“那移”一條,共為四贓。

一、監守盜贓,五百兩徒一年,一千兩徒二年,一千五百兩徒三年,二千兩徒四年,二千五百兩徒五年,三千兩以上斬。追贓不完者勘產,除妻孥外,其妾、婢、僮、仆皆入官。若犯贓止五百兩以下,均滿杖,與五等徒罪皆刺字。第杖罪之贓,產盡者赦之,人亡亦赦之,餘皆不赦。至律內有準監守盜論,如虛出通關,轉貸官物之類,原非侵匿入己,但應追帑完公,罪止於革職。所謂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法當寓嚴於寬爾。

一、那移。那移者,或以彼而那於此,或以後而那於前。推其心則屬因公,論其事則為濟急,究竟此項仍可以還彼項,前款仍可以還後款,不過倉卒擅動,絕無一毫私意於其間者,不議外,其有費去雖屬因公,而事則原非濟急,庫帑已虧,無款可補,借口以為開銷之地,而實有僥幸之心,方名曰“那移”。其贓比監守多一倍者,罪亦如之;至死者絞,三月以內完者,減等發落;不完者,罪及本身,勘產而止。幸而遇赦,亦得減等。

一、枉法。贓至一百兩者杖。每徒一等,遞加五十,計滿三百五十兩者徒五年,五百兩者斬。追贓不完者勘產,妻、孥、妾、婢、童、仆盡行入官。雖贓止一百兩以下,犯五等杖罪者,亦不赦,與徒五等皆刺字。其有準枉法論者,贓數相等,罪亦如之。唯至死者絞。追贓不完者,勘產而止。妻、孥不問。若犯杖罪者,但免刺字,統不援赦。

一、不枉法贓。其數倍於枉法者,其罪同。至死者,絞。限一年以內完贓者,減等發落;不完者,但刑本人,不勘產,若遇赦仍得減等。外有準不枉法論者,罪止滿徒。追贓力不能完者,赦之。

六殺分出鬥、毆、殺,減去故殺、過失殺,增入威逼殺。

一、謀殺。悉從本律。

一、誤殺。悉從本律。

一、鬥殺。不論人之多寡,但執持兵器,爭鬥致死者曰“鬥殺”。是皆有意於殺人者,斬;若於拳腳相毆之際,遽搶兵刃,因而殺入者,亦斬;若係木器,仍從毆殺論;其有老幼及婦女犯者,並如律。

一、毆殺。彼此不拘人眾,但以拳腳互毆而死者,曰“毆殺”。是尚無意於殺人者,悉從本律絞;若老人及婦女犯者,皆如律;其有彼此幼童相毆致死者,亦如律。鬥殺、毆殺二者,皆勘實立決。倘有倉卒救父、兄之難,出於迫切之衷,或驟見妻、妾為人調戲,情難容忍,實有所不甘者,監候。遇赦減等。其外即係瘋病之人,亦並如律,不容少貸。

一、戲殺。並從本律。但律文所載過失殺條款內,有馳馬街衢、放槍林野之類,為耳目所不及、知慮所不周者。若其事出於奉公差遣,似可以過失論;否則屬於遊戲為樂,當歸之戲殺項下也。餘有類者仿此。

一、威逼殺。威者,勢焰也。小民懾其勢焰,既不能與之抗衡,又不敢與之爭辨,而甘心於一死者,其氣之鬱塞而無可申,其情之冤抑而無可訴,為何如耶?孟氏雲:“以刃與政,有以異乎?夫在上者以虐政殺人,尚與加刃無異。”今以齊民而其威焰竟足以殺人,雖不手操兵刃,而實有甚於操刃者!此其人必大憝元惡,誅之唯恐不速。本律止於杖罪,有是理乎?今應改威逼殺者斬,不赦,庶刑罰之中於義哉!若死者非其本身,是伊衰邁、殘疾之父母,減罪三等,若係妻妾、子女並從本律。若亦有廢疾者,減罪五等。

臣竊思之,古者五刑,從無減等之製,亦無贖金之法,所犯不同,其罪各別。大辟之不可減而為宮,猶&~LSYN;之不可減而為劓、為墨也。至後世之五刑,則絞、斬而可以減流;流與徒,均可以減至於杖與笞。是亦省刑之意,茲者古今參用。凡死罪減而至於流者,應改為徒五年,徒則遞減,杖亦如之。雖減而罪猶存,尚可行也。若贖金一道,則罪盡豁免,是朝廷以刑法而賣金矣!《虞書》,金作贖刑,原不在五刑之內,謂因公有犯者,罰金以贖之。此蓋論其事,則為有過,原其心,則屬無罪;或勢有所不能,力有所不逮之際,以至於犯,故不可加之以罪,而但罰之以金也。降至後世,雖罪有不可宥者,而亦得以金贖,是使富貴之人皆幸脫於法網之外。聖王之寬大,夫豈若是?故凡律載以私犯罪而贖者,宜盡革除。若因公而犯者,既罰以金,又當並其罪名而泯之,但謂之贖刑可也。如有祿之人,則罰俸降俸、降職降級,足以盡之;無祿之人,則輸金罰粟,或力役足以盡之矣!或曰五刑贖鍰,創自《周書.呂刑》篇,豈可擅論?而不知周之穆王亦為叔世,豈大舜之法,反不可法則與?至鞭作官刑,樸作教刑,此以私犯罪而細微者,故以樸責教之;若師之樸責其弟子然,今亦定為限製,斷不容樸責至二十以外而入於杖罪之數也!夫如是,則公私有別,輕重有權,而於古人製刑之意不相悖矣!臣等謹以本朝律書,綜核厘正,並奏睿覽。伏候帝師裁奪!

月君批示曰:

子產《刑書》、酇侯律法,不遺於後,未知何若也。呂律以古今五刑參酌互用,皆折衷以聖賢之旨,允宜為當代之憲章。惜乎天下未一。不能通行宣布,俟奏聞行在,編之國史,以為百王取法。

而今再說更定賦役的製度。疏曰:

臣竊聞之,邦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財者,食之原也,故治國之要,必先養民;養民之要,必先薄賦。古語雲:“衣食足而後禮義興,禮義興而後教化行,天下乃王。”苟為人主者使民失其所天,則饑寒迫於肌膚,欲民之無奸偽,不可得也!奚暇治夫禮義哉?夫興王之世,民未嚐不足,而衰敝之時,民又未嚐不困。君民原屬一體,未有民足而君不足,未有民不足而君自足者。茲幸逢皇帝陛下敕議朝廷之禮,臣請得言其行禮之本。夫禮,不獨在朝廷也。上而行之,下而效之。登斯世於熙皞之域者,莫禮為若;而欲使民安於禮讓,而莫知所以使之者,莫足食為務。古者三年耕,必有一年之蓄;九年耕,則有三年之蓄。故猝遇水旱而民若不知。今之民,則終身耕而無一日之蓄,舉家耕而無半年之需者,雖常遇豐亨,亦若不聊其生。何也?在上之人,取之者眾且多也!考之“井田”之製,無賦稅亦無徭役,不可複矣!自七國爭而井田日廢,賦斂日重。漢有夏稅、秋糧之製,唐有租、庸、調三者之法,至宋而鹽、鐵、酒、茶,及今而齒、革、毛、羽。凡有利孔,莫不與民爭較錙銖,甚非王者之大度矣!

臣等不揣固陋,揆衡今古,擬定賦稅、徭役,並榷關、錢法、鹽政諸條於左:

一曰賦。蓋出自田土所貢者。古者“井田”,無斂於下,但寓兵於農,而以田賦出兵。所謂“賦”者,兵也。後世兵、農分而夏脫、秋糧,總謂之賦。又有按其戶口而征之者,謂之曰“丁銀”。大約昉於魯莊公之料人,而以其所征者為養兵之用也。其丁有人盯門盯匠盯灶丁之別,其額有上、中、下之等第。小民孜孜汲汲,日不暇給,而納一丁之上者,幾至一兩,下者亦有數錢;歲遇災荒,田有捐稅之時,而丁則無緩征之日。迄今額在而丁亡,丁亡而征輸如故,累及閭裏。臣議將以丁額統歸於田賦之內,俾丁隨田轉。有田之家,方納人丁,譬如以百畝之田,而入二丁之重則,則每畝亦止多二分之數,歲豐則完,歲凶則赦。庶幾田之所產,可以不勞餘力乎!雖然,夏稅折色也,秋糧本色也,而又加以丁銀,則一田而三賦,其為定額,斷不可出於十二之外。

二曰稅。蓋取之於市者。古者貿易,有市官治之耳,無所征也。後乃有征其市地之廛者,即今地租、房稅之類,而尚未稅其貨也。今則既征其房地,而並稅其貨物,如牙行有稅,市集又有說,麻、縷、絲、枲、粟、米、豆、麥,牛、羊、驢、馬等畜,莫不有稅。蚩蚩小氓,抱其些微之物,入市即從而稅之,近於攘之矣!尤奇者,神廟香火稠盛之處,則有香稅,是稅廟宇乎?抑稅鬼神乎?誠莫可解已!臣議將一切諸稅盡行除革,其應留者止三項。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則房地宜有租稅;典商為富厚之民,本大利廣,是亦不妨有稅;至於田產交易,令其請官印而稅之,所以杜日後爭端,亦便民之事。夫如是,則上之誅求稍減,而下之民生亦得以漸厚矣。

三曰徭。役民之力也。自古有之,第從無不役富貴而但役貧賤者,先王用刑自貴近始。而行賞則先於疏遠,豈以徭役而不加富貴乎?論者謂卿大夫位列朝廷,宜敦其體,不可任之力役。夫卿大夫固宜敦其體,豈卿大夫之奴仆,亦並宜敦其體耶!曷不使之供役於上也?且甚而至於胥吏,亦多優免,是則胥吏亦在敦體之例耶?或以為婿吏役身於官,一人不能兼二役,夫其役身子官者,乃彼之生計,非上之人役之也。彼小民者,孰無生計,而可獨任國家之力役,並代任縉紳、胥吏之力役哉?臣愚以為優免徭役,宜加於士之貧者,不宜加於大夫之富貴者;宜加於煢民之賤者,不宜加於胥吏之賤者。庶幾王者至公無私之意乎?否則荊公雇役之法亦可。司馬溫公廢新法,而東坡先生不以人廢言,獨以雇役為決不可廢。卓哉,見之遠矣!

四曰關榷。譏而不征不可說矣。第有貨而後有榷,有商而後有稅,未聞無商無貨,從而榷之者也。如今宦遊之人,或客遊之子,行李之中,偶帶些微為需用計耳,原非貨賣者比,雖一冠一履,亦必榷而稅之。何也?然此尚有一物之可稅,乃虛舟而行者,並其船而稅之,使天下之人,舉足動步,必先有輸於朝廷。誠不知其好利之心,一至於此!愚意以為商賈可稅,使非商賈、非貨賣者,均不可稅;舟之載貨者可稅,若空舟往來者,亦何可稅之?而貽怨於小民,貽譏於後世乎!是則所謂上船料之關,均可革也。

五曰錢法。古者謂錢為泉,言如泉水之可以通達四海也。今之錢則不然,有行於此邑而不能行於彼邑者,有鑄於彼郡而不可以通於此郡者。俗語雲“錢使地道”,其故安在耶?在於上之人,先以此取利,夫王者鑄錢,以通天下之貿易。奈之何司農錢局之中,歲必計其獲息多少耶?於是外省之設爐者,尤而效之,必以獲息之多逢迎其上,而其息則又三分之一入於國,一進於官,一沒於吏胥,其錢至於瘦削而不可問。然後奸民私鑄之錢,得以參雜於官錢之內。即一邑之市鎮,彼此之錢,尚有不能相通者,又豈能通達於四海而謂之泉也哉!臣愚以為京局鑄錢,先定其規式,次定其輕重,再定其厚雹大小,每歲所鑄而發於民者,僅取其本值,更不浮取厘毫之息。凡各省藩司之鑄錢者,照依京局一體遵行。庶幾鵝眼之錢,不複見於今矣!

六曰鹽政。古者魚鹽不禁,無所謂鹽官也。自管子煮海為鹽而通商賈,始擅其利。漢則取其稅而無官,迨後則有官而複有稅矣。今者鹽池、鹽場既有大使,又設轉運諸司、巡察禦史,一處之供億,動以數十萬,反浮於國課,朝廷亦何樂乎有此官也!臣愚以為商人之赴場掣鹽者,止大使已足司其出入。照其螙載之數,給與官票,過關則征稅,至發賣地方則征課,一胥吏事耳,曷用多官,悠遊無事,朋分此數百萬金乎?夫此數百萬金者,將謂出自商之本乎?抑亦出於商之利於?若出於商之利,則所取者仍屬小民之資。故商之所費者簡,則鹽賤而民亦日有所剩譬如漏甕,日減一滴,終年而謁,不漏則常盈矣!夫如是,則商富而足。國亦省費,不亦善乎?

抑臣更有請者。我朝太祖高皇帝憤張士誠據吳不服,乃籍富豪家租冊為稅額,由是蘇郡之賦為最重,而鬆郡略次之。考二郡之賦,竟居天下十之有二。至建文二年特頒恩詔。悉減舊則,每畝米不過一鬥,銀不過一錢,未幾而燕藩僭位,仍複洪武之製。在元時,蘇郡賦止三十六萬,今已加至二百八十餘萬。小民終歲勤動,而供於上者十之七八,即大豐之年,亦必稱貸以輸將,權其子母,盡歸烏有;若遇歉歲,臣不知其如何也夫!吳門密邇皇畿,素稱文物之邦,使民興於禮讓,當自此始。臣知皇帝複辟之先,發政施仁。首所念主,不揣固陋,謹具奏帝師雲雲。

月君覽畢,讚道:“兩軍師皆具濟世之才,可惜未遇主耳!”公孫大娘道:“已遇帝師,何為不遇?”月君道:“噫!遇孤家,猶不遇也!”聶隱娘道:“這是何說?”月君道:“世人多以成敗論也。”遂援筆批雲:

呂律、高鹹寧敷陳賦役,言言皆中綮壤。循而行之,實膏肓之盧扁也!第孤家益嗟世風日降。王道竟不可複耳!俟奏請行在,與《刑書》同入國史。

以上二疏,並附議複典禮一疏,擇日遣使奏達建文行在。

正是:方袍聖主,徒懷王道之興;韋帶儒生,略顯霸才之用。下文又演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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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仙外史

《女仙外史》正文
第一回 西王母瑤池開宴 天狼星月殿求姻 第二回 蒲台縣嫦娥降世 林宦家後羿投胎 第三回 鮑仙姑化身作乳母 唐賽兒誕日悟前因 第四回 裴道人秘授真春丹 林公子巧合假庚帖 第五回 唐賽兒守製辭婚 林公子棄家就婦 第六回 嫁林郎半年消宿債 嫖柳妓三戰脫元陽 第七回 掃新壟猝遇計都星 訪神尼直劈無門洞 第八回 九天玄女教天書七卷 太清道祖賜丹藥三丸 第九回 賑饑荒廉官請獎 謀伉儷貪守遭閹 第十回 董家莊真素娥認妹 賓善門假端女降妖 第十一回 小猴變虎邪道侵真 兩絲化龍靈雨濟旱 第十二回 柳煙兒舍身賺鹿怪 唐月君為國掃蝗災 第十三回 邀女主嵩陽懸異對 改男妝洛邑訪奇才 第十四回 二金仙九州島遊戲 諸神女萬裏逢迎 第十五回 姚道衍倡逆興師 耿炳文拒諫敗績 第十六回 王師百萬豎子全亡 義士三千鐵公大捷 第十七回 黑風吹折盛帥旗 紫雲護救燕王命 第十八回 陳都督占讖附燕王 王羽士感夢迎聖駕 第十九回 女元帥起義勤王 眾義士齊心殺賊 第二十回 太陰主尊賢創業 禦陽子建策開基 第二十一回 燕王殺千百忠臣 教坊發幾多烈女 第二十二回 鐵兵部焦魄能誅衛士 景文曲朽皮猶搏燕王 第二十三回 鮑道姥賣花入教坊 曼陀尼懸珠照幽獄 第二十四回 女無師延攬英雄 諸少年比試武藝 第二十五回 真番女賺馘高指揮 假燕將活擒茹太守 第二十六回 仝淳風義匿司公子 高監軍計襲萊州府 第二十七回 黑氣蔽天夜邀剎魔主 赤虹貫日晝降鬼母尊 第二十八回 衛指揮月明動寨 呂軍師雪夜屠城 第二十九回 設玉圭唐月君朝帝朔 舞鐵鍬女金剛截仙駕 第三十回 呂軍師獻馘行宮 唐月君燕饗諸將 第三十一回 驪山老姥征十八仙詩 剎魔公主講三千鬼話 第三十二回 兩奇兵飛救新行殿 一番騎廛戰舊細君 第三十三回 景公子義求火力士 聶隱娘智救鐵監軍 第三十四回 景公子義求火力士 聶隱娘智救鐵監軍 第三十五回 兩皂旗死生報故主 二軍師內外奏膚功 第三十六回 唐月君創立濟南都 呂師貞議訪建文帝 第三十七回 帝師敕議內外官製 軍師奏設文武科目 第三十八回 兩軍師同心建國 一公子戮力分兵 第三十九回 美貞娘殺美淫宮 女秀才降女劍俠 第四十回 濟寧州三女殺監河 兗州府四士逐太守 第四十一回 呂司馬謁闕裏廟 景僉都拔沂州城 第四十二回 僇敗將禍及三王 蠱謠言謀生一劍 第四十三回 衛指揮海外通書 奎道人宮中演法 第四十四回 十萬倭夷遭殺劫 兩三美女建奇勳 第四十五回 鐵公托夢定切蒼黎 帝師祈霖恩加仇敵 第四十六回 帝旨賜諡殉難臣 天緣配合守貞女 第四十七回 幸蒲台五廟追尊 登日觀諸臣聯韻 第四十八回 煉神針八蠟鹹誅 剪仙蓑萬氓全活 第四十九回 鄭亨爭將當先喪律 景隆克帥落後褒封 第五十回 蒲葵扇舉掃虎豹遊魂 赤烏鏡飛驅魑魅幻魄 第五十一回 鬼母手劈奎道人 燕兒腰斬李豎子 第五十三回 兩句詩分路訪高增 一首偈三緘貽女主 第五十四回 航海梯山八蠻競貢 談天說地諸子爭鋒 第五十五回 震聲靈遣使議讓位 懾威風報聘許歸藩 第五十六回 張羽士神謁天師府 溫元帥怒劈靈猴使 第五十七回 九魔女群攝地仙魂 二孤神雙破天師法 第五十八回 待字女感夢識郎君 假鋪卒空文揭開府 第五十九回 預伏英雄堅城內潰 假裝神鬼勍敵宵奔 第六十回 高郵州夫婦再爭雄 廣陵城兄弟初交戰 第六十一回 劍仙師一葉訪貞姑 女飛將片旗驅敵帥 第六十二回 姚道衍設舟誘敵 雷一度落水歸神 第六十三回 三義士虎腹藏兵 一將軍龍頭殺賊 第六十四回 方學士片言折七令 鐵先生一劄服諸官 第六十五回 兩猿臂箭賭一雄州 一虎兒刀劈兩奴賊 第六十六回 譚都督夾睢水立重營 鐵元帥焚浮橋破勍敵 第六十七回 一客誅都閫藩司 片刻取中州大郡 第六十八回 呂軍師占星拔寨 穀藩王造讖興戈 第六十九回 三如公子獻雄郡 二鬆道人縛渠魁 第七十回 逞神通連黛統妖兵 賣風流柳煙服偽主 第七十一回 範飛娘獨戰連珠蕊 劉次雲雙鬥苗龍虎 第七十二回 妖道邪僧五技窮 仙姥神尼七寶勝 第七十三回 奉正朔偽主班師 慕金仙珠娘學道 第七十四回 兩首詩題南陽草廬 一夕話夢諸葛武侯 第七十五回 慕嚴慈月君巡汴郡 謁庭闈司韜哭冥府 第七十六回 唐月夢錯廣寒闕 梅婢魂歸孝謙主 第七十七回 燒崗山火攻伏卒 決湘江水灌堅城 第七十八回 呂軍師三敗誘蠻酋 荊門州一火燒佷賊 第七十九回 神武廟雙建帝師旗 偃月刀單梟燕帥首 第八十回 吳侍講十年撫孤子 呂師相一疏苊名臣 第八十一回 卜兌卦聖主驚心 訪震宮高人得病 第八十二回 收英才六科列榜 中春闈二弟還家 第八十三回 建文帝敕議君臣典禮 唐月君頒行男女儀製 第八十四回 呂師相奏正刑書 高少保請定賦役 第八十五回 大救凶災剎魔貸金 小施道術鬼神移粟 第八十六回 姚少師毒計全憑炮火 雷將軍神威急顯雲旗 第八十七回 少師謀國訪魔僧 孀姊知君斥逆弟 第八十八回 二十皮鞭了夙緣 一枝禪杖還惡報 第八十九回 白鶴羽士銜金棟淩霄 金箔仙人呼紅雲助駕 第九十回 丹青幻客獻仙容 金剛禪魔鬥法寶 第九十一回 剎魔聖主略揭翠霞裙 火首毗耶永墮紅玉袋 第九十二回 狀元正使現五色花臉 畫士中書變兩角狼頭 第九十三回 申天討飛檄十大罪 命元戎秘授兩奇函 第九十四回 燕庶子三敗走河間 司開府一戰取上穀 第九十五回 劉元帥破堅壁清野 譚監軍獻襄沙渡河 第九十六回 孛夫人暗施毒蜮妖蟆 太陰主小試針鋒劍炁 第九十七回 坎藏水火生紅焰 土合陰陽滅白波 第九十八回 北平城飛玄女片符 榆木川受鬼母一劍 第九十九回 嫦娥白日返瑤台 師相黃冠歸玉局 第一百回 忠臣義士萬古流芳 烈媛貞姑千秋表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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