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作者:杜佑年代:唐代668   

《通典》正文 卷二 食貨二

食貨二

田製下(北齊後周隋大唐)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易。文宣帝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寬鄉以處之。(秦漢州郡則大,魏晉年代又遠,改移分析,或未易知,以此要有解釋。近代製置,今多因習,則不假繁敘,他皆類此。)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課人農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畝。蠶桑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孟冬,刺史聽審邦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人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種。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麵諸坊之外,三十裏內為公田。受公田者,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賁以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奴婢受田者,親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者,皆不輸。其方百裏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關東風俗傳曰:“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昔漢氏募人徙田,恐遺墾課,令就良美。而齊氏全無斟酌,雖有當年權格,時蹔施行,爭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無法者也。其賜田者,謂公田及諸橫賜之田。魏令,職分公田。不問貴賤,一人一頃,以供芻秣。自宣武出獵以來,始以永賜,得聽賣買。遷鄴之始,濫職眾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又天保之代,曾遙壓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後,橫賜諸貴及外戚佞寵之家,亦以盡矣。又河渚山澤有可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糾賞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買匿,聽相糾列,還以此地賞之。至有貧人,實非賸長買匿者,苟貪錢貨,詐吐壯丁口分,以與糾人,亦既無田,即便逃走。帖賣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露田雖複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責。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致藏走。亦有懶惰之人,雖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遊。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比來頻有還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假使蹔還,即賣所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由縣聽其賣帖田園故也。廣占者,依令,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以無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宋世良天保中獻書,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其時朝列,稱其合理。”(宋孝王撰。)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創置六官。司均掌田裏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頃,少者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製。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至五品則為田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公廨田以供用。開皇九年,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隋開皇中,戶總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墾之數,每戶合墾田二頃餘也。)開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鹹欲徙就寬鄉。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才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至大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則每戶合得墾田五頃餘,恐本史之非實。)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存纂錄,不可悉載,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詳,乃臨事不惑。)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田者,易田則倍給。(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驍騎尉、飛騎尉各八十畝,雲騎尉、武騎尉各六十畝。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回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取者亦聽。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即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者,並聽回給,有賸追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不合追請也。諸襲爵者,唯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減始受封者之半給。其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諸狹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諸京官文武職事職分田:一品一十二頃,二品十頃,三品九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二頃,並去京城百裏內給。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即百裏外給者亦聽。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田:二品一十二頃,三品一十頃,四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亦準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五十畝。鎮戍關津嶽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下府及郎將各五頃,上府果毅都尉四頃,中府三頃五十畝,下府三頃,上府長史、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千牛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三頃。(親王府文武官隨府出藩者,於在所處給。)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帥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裏內領者不給。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並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買地者,不得過本製,雖居狹鄉,亦聽依寬製,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戰傷及篤疾廢疾者,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若從遠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聽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雖有此製,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寬,兼並之弊,有逾於漢成哀之間。)又田令,在京諸司及天下州府縣監、折衝府、鎮戍、關津、嶽瀆等公廨田、職分田,各有差。諸職分陸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準租分法。其價六鬥以下者,依舊定;以上者,不得過六鬥。並取情願,不得抑配。親王出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

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按十四年有戶八百九十萬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

水利田(周秦漢後漢晉東晉宋後魏大唐)

魏文侯使李悝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裏,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理田勤謹則畝益三鬥,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裏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力耕數耘,收獲如寇盜之至。(謂促遽之甚,恐為風雨損之。)還廬樹桑,(還,繞也。)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木實曰果,草實曰蓏。茹,所食之菜。畦,區也。)殖於疆埸。至曾孫襄王,以史起為鄴令,起進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賦田之法,一夫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漳水在其旁,西門豹為鄴令不知用,是不知也。”於是,遂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瀉鹵兮生稻粱。”(瀉鹵,即斥鹵也,鹵,鹹苦也,謂鹹鹵之地。史記雲西門豹引漳水溉鄴,誤。)

其後,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疲之,無令東伐。乃使水工鄭國閒說秦,令鑿涇水,自仲山西抵瓠口為渠,並(蒲浪反)北山,東注洛,三百餘裏,欲以溉田。中作而覺,秦欲殺國,國曰:“始臣為閒,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為然,卒使就渠。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命曰鄭國渠。(閼讀與淤同。)

秦平天下,以李冰為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用反。)穿二江成都中,雙過郡下,以通舟船,因以溉灌諸郡,於是蜀沃野千裏,號為陸海。

漢文帝以文翁為蜀郡太守,穿煎氵臾(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頃,人獲其饒。

武帝元光中,大司農鄭當時言:“引渭穿渠,起長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餘裏。渠下民田萬餘頃,又可得以溉田,益肥關中之地,得穀。”天子以為然,令齊水工徐伯表,(巡行表記之。)悉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歲而通。渠下民頗得以溉田矣。

其後,河東守番係請“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阪下,(皮氏,今龍門縣地,屬絳郡。汾陰,今寶鼎縣地。蒲阪,今河東縣地。並屬河東郡。)度可得五千頃。五千頃故盡河壖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天子以為然,發卒數萬人作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則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渠田廢,與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時越人有徙者,以田與之,其租稅入少府也。稍,漸也。其入未多,故謂之稍。)

其後莊熊羆言:“臨晉民(即今馮翊縣也。)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重泉在今馮翊郡界,今有乾坑,即熊羆之所穿渠。)故惡地。誠得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為發卒萬餘人穿渠,自徵(音懲)引洛水至商顏下。(徵在馮翊,即今郡之澄城縣。商顏,今馮翊縣界。)岸善崩,(洛水岸。)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頹以絕商顏,(下流曰頹。)東至山嶺十餘裏閒。井渠之開自此始。穿渠得龍骨,故名曰龍首渠。作之十餘歲,渠頗通,猶未得其饒。

是時,用事者爭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穀以溉田。而關中輔渠、靈軹引諸水,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钜定(澤名。)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為溉田,各萬餘頃。佗小渠陂山通道,不可勝言。

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歲,而倪寬為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在鄭國渠之裏,今尚謂之輔渠,亦曰六渠。)以益溉鄭國傍高仰之田。(素不得鄭國之溉灌者。仰謂上向。)帝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穴浸,中“又改巾”},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租挈,收田租之約令。郡謂四方諸郡。)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徭行水,勿使失時。”(平徭者,均齊渠堰之力役,謂俱得水之利。)

後十六歲,趙中大夫白公(此時無公爵,蓋相呼尊老之稱也。)複奏穿渠,引涇水,首起穀口,尾入櫟(音藥)陽,(穀口,今雲陽縣冶穀是。)注渭中,袤二百裏,溉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民得其饒,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陽、穀口。鄭國在前,白渠起後。(鄭國興於秦時,故雲前也。)舉鍤為雲,決渠為雨。(鍤,鍬。)涇水一石,其泥數鬥。且溉且糞,長我禾黍。(水停淤泥,可以當糞。)衣食京師,億萬之口。”言此兩渠饒也。

元帝建昭中,邵信臣為南陽太守,於穰縣理南六十裏造鉗盧陂,累石為隄,傍開六石門以節水勢。澤中有鉗盧王池,因以為名。用廣溉灌,歲歲增多,至三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為太守,複修其業。時歌之曰:“前有邵父,後有杜母。”

後漢章帝建初中,王景為廬江太守。郡部安豐縣有楚孫叔敖所起芍陂,先是荒廢,景重修之,境內豐給。(其陂徑百裏,灌田萬頃。芍音鵲。今壽春郡安豐縣界。)

順帝永和五年,馬臻為會稽太守,始立鏡湖,築塘周回三百十裏,灌田九千餘頃,至今人獲其利。

晉武帝鹹寧元年,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下種,深以為慮。主者何以為百姓計。”當陽侯杜元凱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穀不收,居業並損。下田所在渟汙,高地皆多墝塉,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計,而不廓開大製,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早為思慮。臣愚謂既以水為田,當恃魚菜螺蚌,而洪波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及荊河州東界(兗州東界,今濟陽、濟陰、東平、魯郡之間。荊河州東界,今汝南、汝陰、譙郡之間也。)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朝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之益也。”杜君又言:”諸欲修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施於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頃來戶口日增,而陂堰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輒複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雲此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堰,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害也。臣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又見宋漢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出。泗陂在彼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複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荊河州界中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況於今者水澇甕溢,大為災害,臣以為宜發明詔,飭刺史二千石,漢氏舊堰及山穀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先勸功,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其舊陂堰溝渠當有所補塞者,比尋求微跡,一如漢時故事,早為部分列上,須冬閒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多,猶以無患,今因其所患而宣瀉之,跡古事以明近,大理昭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嚐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朝廷從之。

東晉張闓(音開)為晉陵內史,時所部四縣並以旱失田,闓乃立曲阿新豐塘,(今丹陽郡丹陽縣界。)溉田八百餘頃,每歲豐稔。葛洪為其頌,乃徵入拜大司農。

宋文帝元嘉七年,劉義欣為荊河刺史,鎮壽陽。(今壽春郡也)於時土境荒毀,百姓離散。義欣綱維補緝,隨宜經理。芍陂良田萬頃,隄堰久壞,秋夏常苦旱。義欣遣諮議參軍殷肅循行修理,有舊溝引渒(匹詣反)水入陂,(渒,水名,在汝南。)伐木開榛,水得通涇,由是遂豐稔。

後魏刁雍為薄骨律鎮將,至鎮,上表曰:“富平西三十裏,(薄骨律鎮,今靈武郡。富平,今回樂縣。)有艾山,南北二十六裏,東西四十五裏,鑿以通河,似禹舊跡。其兩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時高於河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侵射,往往崩頹。渠既高懸,水不得上,雖複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為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步。臣今請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裏,分河之下五裏,平地鑿渠,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高一丈。北行四十裏,還入古之高渠,即修高渠而北,複八十裏,合百二十裏,大有良田。計用四千人,四十日功,渠得成就。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廣十步,高二丈,絕斷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田四萬餘頃。旬日之間,則水一遍,水凡四溉,穀得成實。”從之,公私獲其利。

裴延俊為幽州刺史,範陽郡有舊督亢渠,徑五十裏。漁陽燕郡有故戾陵諸堰,廣袤三十裏。皆廢毀多時,莫能修複,水旱不調,人多饑餒。延俊自度水形營造,未幾而就,溉田萬餘頃,為利十倍。

大唐貞觀十八年,李襲稱為揚州大都府長史,乃引雷陂水,又築句城塘,以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徵拜太府卿,人至今賴之。

永徽六年,雍州長史長孫祥奏言:“往日鄭、白渠溉田四萬餘頃,今為富商大賈競造碾磑,堰遏費水,渠流梗澀,止溉一萬許頃。請修營此渠,以便百姓。至於鹹鹵,亦堪為水田。”高宗曰:“疏導渠流,使通溉灌,濟沷炎旱,應大利益。”太尉無忌對曰:“白渠水帶泥淤,灌田益其肥美。又渠水發源本高,向下枝分極眾。若使流至同州,則水饒足。比為碾磑用水,洩渠水隨入滑;加以壅遏耗竭,所以得利遂少。”於是遣祥等分檢渠上碾磑,皆毀之。至大曆中,水田才得六千二百餘頃。

屯田(漢魏晉東晉齊後魏北齊隋大唐)

漢昭帝始元二年,詔發習戰射士詣朔方,調(徒釣反)故吏將(子亮反)屯田張掖郡。(調,發選之也。故吏,前為官職者。令其部率習戰射士於張掖為屯田。)

孝宣帝神爵元年,遣後將軍趙充國將兵擊先零羌。充國以擊虜殄滅為期,乃欲罷騎兵屯田,以待其弊。奏曰:“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穀十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槁二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石,百二十斤。)難久不解,徭役不息。又恐他夷卒有不虞之變。且羌虜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心以為擊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音告)亹,(音門。即金城郡廣武縣地。臨羌在今西平郡也。)羌虜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墾,可二千頃以上。願罷騎兵,留弛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私從者,合凡萬二百八十一人,用穀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漕下,以水運木而下也。繕,補也)理湟(音皇)陿(音陝。)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二十畝。(田事出,謂至春人出營田也。賦謂班與之。)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倅馬什二,就草,(倅,副也。什二者,千騎則與副馬二百匹也。)為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蓄,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謹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之。”上報曰:“如將軍之計。”充國又奏曰:“今留步士萬人屯田,地勢平易,臣愚以為屯田內有亡費之利,外有守禦之備。騎兵雖罷,虜見萬人留田為必禽之具,其土崩歸德,宜不久矣。”詔罷兵,獨充國留屯田,大獲地利。明年遂破先零。

魏武既破黃巾,欲經略四方,而苦軍食不足。羽林監潁川棗祗建置屯田,於是以任峻為典農中郎將,募百姓屯田於許下,(今潁川郡許昌縣也。)得穀百萬斛。郡國例置田官,數年之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

廢帝齊王芳正始四年,司馬宣王督諸軍伐吳,時欲廣田畜穀,為滅賊資。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自今淮陽郡項城縣以東至壽春郡。)艾以為田良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漕運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為:“昔破黃巾,因為屯田,積穀於許都以製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陳、蔡之間,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並水東下。令淮北屯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十二分休,常有四萬人且田且守。水豐,常收三倍於西,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此則十萬之眾五年之食也。以此乘吳,無往而不克矣。”宣王善之,皆如艾計。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沘(旁脂反)水四百餘裏,五裏置一營,營六十人,且田且守。兼循廣淮陽、百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理諸陂於潁南北,穿渠三百餘裏,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有事,大軍興眾,汎舟而下,達於江淮,資食有儲,而無水害,艾所建也。

晉羊祜為征南大將軍,鎮襄陽。吳石城守去襄陽七百餘裏,每為邊害,祜患之,竟以詭計令吳罷守。於是戍邏減半,分以墾田八百餘頃,大獲其利。祜之始至也,軍無百日之糧,及至季年,有十年之積。

太康元年平吳之後,當陽侯杜元凱在荊州,(今襄陽郡。)修邵信臣遺跡,(邵信臣所作鉗盧陂、六門堰,並今南陽郡穰縣界,時為荊州所統。)激用滍(音蚩)淯(音育)諸水以浸原田萬餘頃,分疆刊石,使有定分,公私同利。眾庶賴之,號曰“杜父”。舊水道唯沔、漢達江陵千數百裏,北無通路。又巴丘湖,沅湘之會,表裏山川,寔為險固,荊蠻之所恃也。預乃開楊口,起夏水達巴陵千餘裏,(夏水、楊口在今江陵縣界。巴陵即今郡。)內瀉長江之險,外通零、桂之漕。(零陵、桂陽並郡。)南土歌之曰:”後世無叛由杜翁,孰識智名與勇功。”

東晉元帝督課農功,二千石長吏以入穀多少為殿最。其非宿衛要任,皆令赴農,使軍各自佃作,即以為廩。大興中,三吳大饑,後軍將軍應詹上表曰:“魏武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大功克舉。閒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返。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複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庾盈億,可計日而待之。”

穆帝升平初,荀羨為北部都尉,鎮下邳,(今臨淮郡縣。)屯田於東陽之石鱉,(亦在今臨淮郡界。)公私利之。

齊高帝敕桓崇祖修理芍陂田,曰:“卿但努力營田,自然平殄虜寇。昔魏置典農,而中都足食;晉開汝潁,而河汴委儲。卿宜勉之。”

後魏孝文帝太和十一年大旱,十二年,祕書丞李彪上表:“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穀積而人足矣。”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自此公私豐贍,雖有水旱,不為害也。

北齊廢帝乾明中,尚書左丞蘇珍芝又議修石鱉等屯,歲收數十萬石,自是淮南軍防糧足。

孝昭帝皇建中平州刺史嵇曄建議,開幽州督亢舊陂,(今範陽郡範陽縣界。)長城左右營屯,歲收稻粟數十萬石,北境得以周贍。又於河內置懷義等屯,以給河南之費。自是稍止轉輸之勞。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緣邊城守堪墾食者營屯田,置都子使以統之。一子使當田五十頃,歲終課其所入,以論褒貶。”

隋文帝開皇三年,突厥犯塞,吐穀渾寇邊,轉輸勞弊,乃令朔方總管趙仲卿於長城以北大興屯田。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閑無籍廣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並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鬥等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即當屯之內有硬有軟,亦準此法。其稻田每八十畝配牛一頭。諸營田若五十頃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鬥皆準頃畝折除。其大麥、蕎麥、乾蘿卜等,準粟計折斛鬥,以定等級。

天寶八年,天下屯收百九十一萬三千九百六十石,關內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一十石,河北四十萬三千二百八十石,河東二十四萬五千八百八十石,河西二十六萬八十八石,隴右四十四萬九百二石。(後上元中於楚州古謝陽湖置洪澤屯,壽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獲其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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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通典》正文
卷二 食貨二 卷五 食貨五 卷六 食貨六 卷九 食貨九 卷十 食貨十 卷三十六 卷三十七 職官十九 卷三十八 職官二十 卷三十九 職官二十一 卷四十 職官二十二 卷四十一 禮一 沿革一 卷六十四 禮二十四 沿革二十四 嘉禮九 卷六十五 禮二十五 沿革二十五 嘉禮十 卷七十五 禮三十五 沿革三十五 賓禮二 卷一百五 禮六十五 沿革六十五 凶禮二十七 卷一百六 禮六十六 開元禮纂類一 序例上 卷一百七 禮六十七 開元禮纂類二 序例中 卷一百八 禮六十八 開元禮纂類三 序例下 卷一百九 禮六十九 開元禮纂類四 吉禮一 卷一百十 禮七十 開元禮纂類五 吉禮二 卷一百十一 禮七十一 開元禮纂類六 吉禮三 卷一百十二 禮七十二 開元禮纂類七 吉禮四 卷一百十三 禮七十三 開元禮纂類八 吉禮五 卷一百十四 禮七十四 開元禮纂類九 吉禮六 卷一百十五 禮七十五 開元禮纂類十 吉禮七 卷一百十六 禮七十六 開元禮纂類十一 吉禮八 卷一百十七 禮七十七 開元禮纂類十二 吉禮九 卷一百十八 禮七十八 開元禮纂類十三 吉禮十 卷一百十九 禮七十九 開元禮纂類十四 吉禮十一 卷一百二十 禮八十 開元禮纂類十五 吉禮十二 卷一百二十一 禮八十一 開元禮纂類十六 吉禮十三 卷一百二十二 禮八十二 開元禮纂類十七 嘉禮一 卷一百二十三 禮八十三 開元禮纂類十八 嘉禮二 卷一百二十四 禮八十四 開元禮纂類十九 嘉禮三 卷一百二十五 禮八十五 開元禮纂類二十 嘉禮四 卷一百二十六 禮八十六 開元禮纂類二十一 嘉禮五 卷一百二十七 禮八十七 開元禮纂類二十二 嘉禮六 卷一百二十八 禮八十八 開元禮纂類二十三 嘉禮七 卷一百二十九 禮八十九 開元禮纂類二十四 嘉禮八 卷一百三十 禮九十 開元禮纂類二十五 嘉禮九 卷一百三十一 禮九十一 開元禮纂類二十六 賓禮 卷一百三十二 禮九十二 開元禮纂類二十七 軍禮一 卷一百三十三 禮九十三 開元禮纂類二十八 軍禮二 卷一百三十四 禮九十四 開元禮纂類二十九 凶禮一 卷一百三十五 禮九十五 開元禮纂類三十 凶禮二 卷一百三十六 禮九十六 開元禮纂類三十一 凶禮三 卷一百三十七 禮九十七 開元禮纂類三十二 凶禮四 卷一百三十八 禮九十八 開元禮纂類三十三 凶禮五 卷一百三十九 禮九十九 開元禮纂類三十四 凶禮六 卷一百四十 禮一百 開元禮纂類三十五 凶禮七 卷一百六十三 刑法一 卷一百六十四 刑法二 卷一百七十一 州郡一 卷一百七十二 州郡二 卷一百七十三 州郡三 卷一百七十五 州郡五 卷一百七十六 州郡六 卷一百七十七 州郡七 卷一百八十一 州郡十一 卷一百八十二 州郡十二 卷一百八十三 州郡十三 卷一百八十四 州郡十四 卷一百八十五 邊防一 卷一百九十七 邊防十三 卷一百九十九 邊防十五 附錄一 禦製重刻通典序 附錄二 奉旨開列校刻通典諸臣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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