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儒學案》 作者:黃宗羲年代:清代2035   

《明儒學案》南中王門學案 卷七 南中王門學案·副使薛畏齋先生甲

薛甲字應登,號畏齋,江陰人也。嘉靖乙醜進士。授兵科給事中。劾方士邵元節,降湖廣布政司照磨。曆寧波通判,保定同知,四川、贛州僉事副使。以忤相嵩,拾遺免。先生篤信象山陽明之學,其言格物即所以致知,慎獨即所以存養,成物即所以成己,無暴即所以持誌,與夫一在精中,貫在一中,約在博中,恕在忠中,皆合一之旨,此學之所以易簡也。先生曰:“古今學術,至於陽明漸爾昭融。天不假年,不能使此公縷析條分,以破訓詁之惑,用是學者雖略知領悟,而入之無從。區區不自量,妄意欲補其缺,會缺所聞,總成一書,名曰《心學淵源》,冀傳之來世,以俟知者。”羲按,陽明之格物,謂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意在於事親,則致吾良知於事親之物,去其事親之不正者,以歸於正。事親之物格,而後事親之知至。先生之格物,以感物為格,不能感物,是知之不致。陽明以正訓格,先生以感訓格,均為有病。何不以他經證之?意以知為體,知以物為體。毋自欺,良知也;好惡,物也。好惡至於自慊,則致之至於物矣。不忍堂下之牛,良知也,舉斯心而加諸彼,則致之至於物矣。蓋至於物,則此知才非石火電光,所謂達之天下也。此正致之之法,與擴充同一義耳。格當訓之為至,與神之格思同。二先生言正言感,反覺多此一轉。所致者既是良知,又何患乎不正不感乎?

文集

陸子之學,在“先立其大”;朱子之學在,“居敬窮理”。學者苟能存先立其大之心,而務朱子之功,則所謂居敬者,居之心也,所謂窮理者,窮之心也,則朱、陸合一矣。

論道者,須精且詳。精則理透,詳則意完。如惟精惟一之語,更建中建極,一貫性善,數聖賢發明,而理始徹。豈非精耶?又本之以《六經》,輔之以四子,而意始完。然則精與詳,信乎不可缺一也。若孟氏以後,曆千年而有象山,有陽明,可為精矣,而享年不永,不獲有所著述以示後人,雖欲詳,不可得也。至於朱子,字字而議,句句而論,可詳矣,然改易《大學》,而以格物為窮物之理,集義為事事求合於義,則與義襲而取者,何以異耶?循此而求之,雖欲精亦不可得也。

致知格物之說,夫子傳之曾子,曾子傳之子思,而有“明善誠身”之論。所謂明善,即致知也;所謂誠身,即誠意也。雖不言感物,然獲上治民,悅親信友,乃其驗處,即格物也。至子思傳之孟子,則述師傳而備言之,而曰“至誠而不動,未之有也。”則格物之為感物,彰彰明矣。(夫不能感物者,必其知有未致,致有未盡也。故孟子曰:“愛人不親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禮人不答反其敬。”反之者,致之也。此之謂致知在格物。)

釋氏之說,欲使人離垢明心,其意未嚐不善也。然不知心即是理,理不離事,而過用其意。至欲遠離事物以求心,則其勢必至於反性情,滅人倫,為一切襲取之法。認其所謂漠然無情者為心,至於中庸精微之妙,茫無所知,而誤以幻天地,絕人道者為事。知者所宜原其意以通之,而約其過甚者以歸於中,亦歸斯受之之意也。

或問:“存心致知,有分乎?”曰:“致知乃以存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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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明儒學案》江右王門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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