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儒學案》 作者:黃宗羲年代:清代2035   

《明儒學案》諸儒學案下 卷十二 諸儒學案下·諫議吳朗公先生執禦

吳執禦字朗公,台州人也。崇禎間,由進士擢刑科給事中。初入考,選宜興令,其私人李元功邀致之,先生不往。禦史袁弘勳、金吾張道浚,搏擊善類,太宰王永光主之。先生劾其誨貪崇墨,宜避賢路,永光尋罷。上憂兵餉缺額,先生言:“今日言餉,不在創法,而在擇人。誠令北直、山西、陝西,凡近邊州縣,罷去遢茸之輩,敕吏部精擇進士,盡行改選,畀以本地錢糧,便宜行事,各隨所長,撫吾民,練士兵,餉不取償於司農,兵不借援於戍卒,計無便於此。”不聽。又劾宜興塘報、奏章:“一字涉盜賊,一字涉邊防,輒借軍機,密封下部,明畏廷臣摘其短長,他日敗可以捷聞,功可以罪按也。詞臣黃道周,清嚴不阿,欲借試錄處之,未遂其私,則遷怒儀部黃景昉,楚錄箴砭異同,必欲斥之。李元功、蔣福昌等夙夜入幕,私人如市,此豈大臣壁立千仞、不邇群小之所為哉?”奏上,上切責之。先生再劾三劾,俱留中。凡先生所言,皆時局小人之深忌。已而先生奏薦劉忠端、曹於汴,並及禦史遲大成所舉之薑曰廣、文震孟,中允倪元璐所舉之黃道周,上責其狥濫。禦史吳彥芳言:“正人蠖伏尚多,邪類鵷班半據。”薦曹於汴、李邦華、李瑾,劾呂純如、章光嶽。上以朋比,下先生與彥芳於刑部,坐奏事上書、詐不以實律,杖徒三年。兵部員外郎華允誠,劾溫體仁與閔洪學同邑相依、驅除異己,而吳執禦之處分,遂不可解矣。未幾,先生亦卒。有《江廬獨講》一編。其學大都以立誠為本,而以《坤》二爻為入門,因合之《乾》三爻,深佩宋儒居敬窮理之說,至海門言求己處,亦篤信不疑。故於克己閑邪,謂不當作去私說,雖未洞見道體,獨契往聖,而一種擔當近理之識,卓然躬行君子也。

江廬獨講

克複工夫,是一了百當,其餘出門使民,都是逐件做工夫。假如出門時,聚起精神,這出門時,便是仁;使民時,聚起精神,這使民時,便是仁。(子劉子曰:“精神隻是一箇,這能出門的精神,便是能使民的精神,此理月落萬川,不分江河沼沚,隻人所見有不同。然此語自是從親切體貼來者。”)

祭祀感格,乃生者之氣,非死者之氣,朱子“人死未盡散”之說,尚從佛學來,然難說隻是生者之氣。氣本無間,屈伸有無,皆氣也。雖散而盡,仍是死者之氣。故曰返而歸者為鬼。

天無時不動,而天樞則不動。(子劉子曰:“是動靜判然二物也。天樞之動甚微,如紡車筦一線,極渺忽處,其動安可見?故謂之‘居其所’。其實一線之微,與四麵車輪,同一運轉,無一息之停,故曰:‘維天之命,於穆不已。’此可以悟心體之妙,故曰‘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此學不明,遂令聖真千載沉錮,而二氏之說,得以亂之。”)

兩間可求,惟己;七尺可問,惟心。

喜怒哀樂,稍有盈溢,便是氣。

常存此心,不為氣動,即是無終食之間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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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明儒學案》江右王門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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