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書》 作者:房玄齡年代:唐朝1497   

《晉書》誌 誌·第七章

昔者聖人擬宸極以運璿璣,揆天行而序景曜,分辰野,辨躔曆,敬農時,興物利,皆以係順兩儀,紀綱萬物者也。然則觀象設卦,扐閏成爻,曆數之原,存乎此也。逮乎炎帝,分八節以始農功,軒轅紀三綱而闡書契,乃使羲和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造律呂,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綜斯六術,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餘,述而著焉,謂之《調曆》。洎於少昊則鳳鳥司曆,顓頊則南正司天,陶唐則分命羲和,虞舜則因循堯法。及夏殷承運,周氏應期,正朔既殊,創法斯異。《傳》曰:“火出,於夏為三月,於商為四月,於周為五月。”是故天子置日官,諸侯有日禦,以和萬國,以協三辰。至乎寒暑晦明之徵,陰陽生殺之數,啟閉升降之紀,消息盈虛之節,皆應躔次而無淫流,故能該浹生靈,堪輿天地。周德既衰,史官失職,疇人分散,禨祥不理。秦並天下,頗推五勝,自以獲水德之瑞,用十月為正。漢氏初興,多所未暇,百有餘載,襲秦正朔。爰及武帝,始詔司馬遷等議造《漢曆》,乃行夏正。其後劉歆更造夏《三統》,以說《左傳》,辯而非實,班固惑之,采以為誌。逮光武中興,太仆硃浮數言曆有乖謬,於時天下初定,未能詳考。至永平之末,改行《四分》,七十餘年,儀式乃備。及光和中,乃命劉洪、蔡邕共修律曆,其後司馬彪因之,以繼班史。今采魏文黃初已後言曆數行事者,以續司馬彪雲。
從前,聖人用璿璣模擬北極星的運行,觀測天的運行以考察日影的長短、日月五星的運動狀況,劃分天在地上對應的區域,辨明曆法,敬授農時,使萬物興盛,逭關係到調和陰陽,治理萬物。那麼觀測天象以設立卦象,增加閏月以描述季節運動,曆敷的本末,就在於此。炎帝區分八個時節以指導農業,軒轅設立三種原則而闡明文字,委派羲和負責占日,常儀占月,臾區占星氣,伶倫製造律呂,大撓首創甲子計時法,隸首作算數。容成綜合上述六家的方法,考定節氣天象,建立五行,考察日、月的運動,正閏餘,著為《調曆》。到少吳時由鳳鳥負責曆法,顓頊時由南正負責天文,陶唐分派羲與和負責,虞舜則繼承了堯時的曆法。到夏、商、周時,它們的正朔和曆法都不同。《傳》上說:“大火星出,在夏代為三月,在商代為四月,在周代為五月。”所以天子設置日官,諸侯設置日禦,以親睦萬國,協調日、月、星辰。以至於寒暑晦明的現象,陰陽生殺的定數,每紀的開始與結束,節氣的變更,都與日所在位置相一致而無差錯,所以能和洽生靈,貫通天地。隨著周代的衰落,史官失職,從事天文曆法工作的人員分散,使有關吉凶的現象得不到監理。秦國吞並天下,很推崇五行相生相克之理,自認為獲得水德之瑞應,以十月為正月。漢氏剛剛興起,很多事情都未暇顧及,沿用秦朝的曆法達一百多年。一直到漢武帝,才詔令司馬遷等人討論造《漢曆》的事宜,決定行用夏正。其後劉歆又造《三統曆》,並以之解說《左傳》,他的解說看起來很雄辯,但實際上不真實,班固被他所迷惑,把《三統曆》及其對《左傳》的解釋寫進了《漠書》中。到光武帝建立束漢,太仆朱浮多次上書說行用的曆法有錯誤,由於當時天下剛剛安定,所以沒能詳細考定。一直到永平末年,改用《四分曆》,七十多年後,才得以完備。光和年間,委派劉洪、蔡邕修訂律曆,其後司馬彪依據他們的工作,編撰《後漢書。天文誌》,以承繼班固的《漢書。天文誌》。現采集魏文帝黃初以後談論曆法的言行,以承繼司馬彪的工作。

漢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考史官自古迄今曆注,原其進退之行,察其出入之驗,視其往來,度其終始,始悟《四分》於天疏闊,皆鬥分太多故也。更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百四十五為鬥分,作《乾象法》,冬至日日在鬥二十二度,以術追日、月、五星之行,推而上則合於古,引而下則應於今。其為之也,依《易》立數,遁行相號,潛處相求,名為《乾象曆》。又創製日行遲速,兼考月行,陰陽交錯於黃道表裏,日行黃道,於赤道宿度複有進退。方於前法,轉為精密矣。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受其法,以為窮幽極微,又加注釋焉。
漢靈帝時,會稽東部尉劉洪,研究自古至今的曆法及注釋,考察日、月、五星的運動狀況,發現《四分曆》與天象不符的原因是因為鬥分太多。於是劉洪以五百八十九為紀法,一百四十五為鬥分,作《幹象法》,冬至日太陽在鬥宿二十二度,以他的曆術推算日、月、五大行星的運動情況,上與古代記錄相符,下則與現在的觀測相應。《幹象曆》的製定,依據《易》確立基本數據,依據天體的運行求解變數,稱為《幹象曆》。又創立日行遲速術,並考定月的運行,白道與黃道相交,曰運行於黃道表裹,在赤道上複有進退。對比以前的曆法,更為精密。漢獻帝建安元年,鄭玄學習了劉洪的曆法,認為它很精密,對其作了注釋。

魏文帝黃初中,太史令高堂隆複詳議曆數,更有改革。太史丞韓翊以為《乾象》減鬥分太過,後當先天,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千二百五為鬥分。
魏文帝黃初年間,太史令高堂隆再次詳細論述曆法,並作了一些變革。太史丞韓翊認為《幹象曆》減鬥分太多,一段時間過後,推算結果必然先於實際天象,於是造《黃初曆》,以四千八百八十三為紀法,一千二百零五為鬥分。

其後尚書令陳群奏,以為:“曆數難明,前代通儒多共紛爭。《黃初》之元以《四分曆》久遠疏闊,大魏受命,宜改曆明時,韓翊首建,猶鞏不審,故以《乾象》互相參校。其所校日月行度,弦望朔晦,曆三年,更相是非,無時而決。案三公議皆綜盡典理,殊塗同歸,欲使效之璿璣,各盡其法,一年之間,得失足定。”奏可。
其後尚書令陳群上奏,認為:“曆法艱深難懂,前代的通儒已有過多次爭論。黃初元年,因為《四分曆》行用了很長時間,與實際天象有了誤差,大魏受命,應該改曆以明時,韓翊首次造曆,擔心出差錯,所以用《幹象曆》與其所造之曆相互對照校正。他研究對比據兩曆推算的日、月運動狀況,弦、望、朔、晦出現的時間,花了三年時間,對兩曆的不同之處,仍然無法決定其取舍。三公的論述雖然各有不同,但都符合典籍和曆理,最後殊途同歸,應該用天文儀器來檢驗不同曆法的準確性,衹需一年的時間,足以證明其得失。”皇帝下令采用上述方法。

太史令許芝雲:“劉洪月行術用以來且四十餘年,以複覺失一辰有奇。”
太史令許芝認為:“劉洪創立的推算月運動的方法行用了四十多年,推算結果輿實際天象相差了一個多時辰。”

孫飲議:“史遷造《太初》,其後劉歆以為疏,複為《三統》。章和中,改為《四分》,以儀天度,考合符應,時有差跌,日蝕覺過半日。至熹平中,劉洪改為《乾象》,推天七曜之符,與天地合其敘。”
孫欽認為:“司馬遷撰寫造《太初曆》,其後劉歆以為《太初曆》粗疏,因此又造《三統曆》。章和年間,改用《四分曆》,用儀器校驗,用效驗檢核,發現經常出現差錯,食的出現與推算相差半天。到熹平年間,劉洪改用<幹象曆》,推算、月、五大行星的運動狀況,均與實際天象相符。”

董巴議雲:“聖人跡太陽於晷景,效太陰於弦望,明五星於見伏,正是非於晦朔。弦望伏見者,曆數之綱紀,檢驗之明者也。”
董巴認為:“聖人用晷影考察太陽,以弦、望檢驗月亮的運行,以見、伏考證五大行星的運動,用晦、朔作為判斷曆法準確與否的標準。弦、望、見、伏是曆法的關鍵所在,可作為檢驗曆法優劣的標誌。”

徐嶽議:“劉洪以曆後天,潛精內思二十餘載,參校漢家《太初》、《三統》、《四分》曆術,課弦望於兩儀郭間。而月行九歲一終,謂之九道;九章,百七十一歲,九道小終;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而九終,進退牛前四度五分。學者務追合《四分》,但減一道六十三分,分不下通,是以疏闊,皆由鬥分多故也。課弦望當以昏明度月所在,則知加時先後之意,不宜用兩儀郭間。洪加《太初》元十二紀,減十鬥下分,元起己醜,又為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星術,理實粹密,信可長行。今韓翊所造,皆用洪法,小益鬥下分,所錯無幾。翊所增減,致亦留思,然十術新立,猶未就悉,至於日蝕,有不盡效。效曆之要,要在日蝕。熹平之際,時洪為郎,欲改《四分》,先上驗日蝕:日蝕在晏,加時在辰,蝕從下上,三分侵二。事禦之後如洪言,海內識真,莫不聞見,劉歆以來,未有洪比。夫以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加時未日蝕,《乾象術》加時申半強,於消息就加未,《黃初》以為加辛強,《乾象》後天一辰半強為近,《黃初》二辰半為遠,消息與天近。三年正月丙寅朔加時申北日蝕,《黃初》加酉弱,《乾象》加午少,消息加未,《黃初》後天半辰近,《乾象》先天二辰少弱,於消息先天一辰強,為遠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西南維日蝕,《乾象》加未初,消息加申,《黃初》加未強,《乾象》先天一辰遠,《黃初》先天半辰近,消息《乾象》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日加壬月加丙蝕,《乾象》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月加子強,入甲申日,《乾象》後天二辰,消息後一辰為近,《黃初》後天六辰遠。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醜月加未蝕,《乾象》月加巳半,於消息加午,《黃初》以丙午月加酉強,《乾象》先天二辰近,《黃初》後天二辰強為遠,於消息於《乾象》先一辰。凡課日月蝕五事,《乾象》四遠,《黃初》一近。”
徐嶽認為:“因為當時曆法推算結果落後於實際天象,劉選潛心研究了二十多年,參照漢代的《太初》、《三統》、《四分》曆,用兩儀郭間考察月相。而月運行九年一終,稱之為九道;九章包含一百七十一年,九道小終之數;九九八十一章,五百六十七分為九終,在牛宿前四度零五分進退。學者們想要使之與《四分曆》相符,衹需從中減去一道六十三分,分以下不通,因此粗疏,都是由於鬥分太多的緣故。考察弦、望應在早晚測量月的位置,則知道加時先後的含意,不宜用兩儀郭間。劉洪《幹象曆》曆元在《太初曆》曆元的基礎上加了十二紀,鬥下分減了十,曆元起自己醜,又創立了推算月行遲疾交會及黃道去極度、五大行星運動的方法,從理論上來說確實很精密,相信可以長久行用。現在韓翊所造曆法,使用的都是劉洪的方法,祇不過稍微增加了一些鬥下分而已,兩者相差無幾。韓翊的增減,也頗費了一番心思,然而曆術新立,不可能馬上就很完備,以至於日食的預報與實際不完全一致。而檢驗曆法,關鍵在於日食。熹平年間,劉洪為郎官,想修改《四分曆》,於是先上奏對日食的檢驗,他推算了將要發生的一次日食,據初步推算,這次食的發生在辰時,日食從下往上,蝕了三分之二。經過觀測證明,這次Et食果然輿劉洪預測的一樣,劉洪因此名聲大震,自劉歆以來,沒有能與之比肩的。比如,黃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戊辰未時食,按《幹象曆》推算在申時半強(十二分之七),加上消息改正後在未時,按《黃初曆》推算在辛時強(十二分之一),《幹象曆》的推算結果落後於實際天象一辰半強(十二分之七),近天,《黃初曆》落後二辰半,遠天,加上消息改正則與實際天象接近。三年正月丙寅朔申時北日食,按《黃初曆》推算在酉時弱,按《幹象曆》推算在午時少(四分之一),加上消息改正後在未時,《黃初曆》後天半個時辰,近天,《幹象曆》先天二辰少弱(六分之一),加上消息改正後天一辰強(十二分之一),均遠天。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庚申加時西南維日食,按《幹象曆》推算在未時初,加消息改正後在申時,按《黃初曆》推算在未時強(十二分之一),《幹象曆》先天一辰,遠天,《黃初曆》先天半辰,近天,《幹象曆》加上消息改正後近中天。二年七月十五日癸未,加壬月加丙蝕,《幹象曆》月加申,消息加未,《黃初曆》月加子強(十二分之一),入甲申,《幹象曆》後天二個時辰,加消息改正後後天一個時辰,近天,《黃初曆》後天六個時辰,遠天。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乙巳,日加醜月加未蝕,《幹象曆》月加巳半,於消息加午,《黃初曆》以丙午月加酉強(十二分之一),《幹象曆》先天二個時辰,近天,《黃初曆》後天二個時辰強(十二分之一),遠天,《幹象曆》加上消息改正後先天一個時辰。總共檢驗了五次日、月食,《幹象曆》四次遠天,《黃初厝》一次近天。”

翊於課難徐嶽:“《乾象》消息但可減,不可加。加之無可說,不可用。”嶽雲:本術自有消息,受師法,以消息為奇,辭不能改,故列之正法消息。翊術自疏。
韓翊向徐嶽發難:“《幹象曆》的消息改正衹可減,不可加。沒有辦法加,不可用。”徐嶽回答:《幹象曆》本身就有消息改正法,承受師法,消息改正為其特有,不能更改,故將消息列為正法。韓翊的曆法本身就粗疏。

木以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晨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七日;《乾象》五月十五日戊寅見,先九日。
木星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丁亥早晨出現。按<黃初曆》推算,五月十七日庚辰出現,先天七日;按《幹象曆》推算,五月十五日戊寅出現,先天九日。

土以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見;《乾象》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見,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十八日甲申見,先八日。
土星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壬辰出現。按(幹象曆》推算,十一月二十一日丁亥出現,先天五日;按《黃初曆》推算,十一月十八日甲申出現,先天八日。

土以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乾象》同,壬申伏;《黃初》已下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四日。
土星三年十月十一日壬申伏。按<幹象曆》推算為壬申伏;按(黃初曆》推算,十月七日戊辰伏,先天四日。

土以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見;《乾象》十一月十五日乙巳見,先七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壬寅見,先十日。
土星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壬子出現。按<幹象曆》推算,十一月十五日乙巳出現,先天七日;按<黃初曆》推算,十一月十二壬寅出現,先天十日。

金以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醜晨伏;《乾象》六月二十五日戊午伏,先十九日;《黃初》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二十三日。
金星三年閏六月十五日丁醜早晨伏。按(幹象曆》推算,六月二十五戊午伏,先天十九日;按《黃初厝》推算,六月二十二日乙卯伏,先天二十三日。

金以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見;《乾象》以八月十八日庚辰見,先二十三日;《黃初》八月十五日丁醜見,先二十五日。
金星三年九月十一日壬寅出現。按《幹象曆》推算,八月十八日庚辰出現,先天二十三日;按《黃初曆》推算,八月十五日丁醜出現,先天二十五日。

水以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晨見;《乾象》十一月十三日己卯見,先四日;《黃初》十一月十二日戊寅見,先五日。
水星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癸未早晨出現。按(幹象曆》推算,十一月十三日己卯出現,先天四日;按《黃初曆》推算,十一月十二戊寅出現,先天五日。

水以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晨伏;《乾象》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二日;《黃初》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後一日。
水星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己酉早晨伏。按(幹象曆》推算,十二月十五日辛亥伏,後天二日;《黃初曆》推算,十二月十四日庚戌伏,後天一日。

水以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夕見;《乾象》亦以五月十八日見;《黃初》五月十七日庚辰見,先一日。
水星三年五月十八日辛巳傍晚出現。按<幹象曆》推算同樣為五月十八日出現;按《黃初曆》推算,五月十七日庚辰出現,先天一日。

水以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乾象》六月二十日癸醜伏,後七日;《黃初》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後六日。
水星三年六月十三日丙午伏。按(幹象曆》推算,六月二十日癸醜伏,後天七日;按(黃初曆}推算,六月十九日壬子伏,後天六日。

水以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晨見;《乾象》以閏月九日辛未見,先十六日;《黃初》閏月八日庚午見,先十七日。
水星三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丁亥早晨出現。按<幹象曆}推算,閏月九日辛未出現,先天十六日;按(黃初厝》推算,閏月八日庚午出現,先天十七日。

水以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乾象》七月十一日癸卯伏,後四日;《黃初》以七月十日壬寅伏,後三日。
水星三年七月七日己亥伏。按(幹象曆)推算,七月十一癸卯伏,後天四;按(黃初曆》推算,七月十日壬寅伏,後天三。

水以三年十一月日於晷度十四日甲辰伏;《乾象》以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五日;《黃初》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六日。
水星三年十一月於晷度十四日甲辰伏。按<幹象曆》推算,十一月九日己亥伏,先天五;按<黃初曆》推算,十一月八日戊戌伏,先天六。水星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傍晚出現。按僦象曆》、《黃初曆》推算均為十二月壬申出現,先天十六日。

水以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戊子夕見;二曆同以十二月壬申見,俱先十六日。
以上列舉土星、木星、金星、水星的出現和隱伏共十五次。其中,<幹象厝》七次近天,二次與實際天象在同一天,<黃初曆》五次近天,一次輿實際天象在同一天。

凡四星見伏十五;《乾象》七近二中,《黃初》五近一中。
郎中李恩認為:“以太史推算的天象與實際天象互相比較發現,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推算天度均有差異,推算的月食發生時刻落後實際天象六個半時辰,與相差三度的說法不一樣,應定為後天過半天多。”

郎中李恩議:“以太史天度與相覆校,二年七月、三年十一月望與天度日皆差異,月蝕加時乃後天六時半,非從三度之謂,定為後天過半日也。”
董巴認為:“從前伏羲首創八卦,作三畫,以比照二十四節氣。黃帝繼承了這種方法,初次作《調曆》。經曆十一代,五千年中共行用了七種曆法。顓頊以現在的孟春正月為曆元,當時正月朔日早晨立春,五大行星相會於天廟即營室,冰凍開始融解,冬眠的動物開始出來活動,雄雞開始在白天來臨之前叫三遍,在天表示風調雨順,在地表示萬物繁榮,在人表示幸福歡樂,烏獸萬物都應和著天地的變化,所以顓頊這個聖人可以說是曆法的祖宗。湯製作《殷曆》,沒有以正月朔Et早晨立春為曆元,而是改為以十一月朔日早晨冬至作為曆元之首,下至周、魯直到漢代,都行用這種方法,並據以製定時節。夏承繼堯、舜,曆法輿天時相符,是由於繼承了顓頊的方法。《禮記》大戴上所說的‘虞、夏之曆,建正於孟春’,講的就是這回事。”

董巴議曰:“昔伏羲始造八卦,作三畫,以象二十四氣。黃帝因之,初作《調曆》。曆代十一,更年五千,凡有七曆。顓頊以今之孟春正月為元,其時正月朔旦立春,五星會於廟,營室也,冰凍始泮,蟄蟲始發,雞始三號,天曰作時,地曰作昌,人曰作樂,鳥獸萬物莫不應和,故顓頊聖人為曆宗也。湯作《殷曆》弗複以正月朔旦立春為節也,更以十一月朔旦冬至為元首,下至周魯及漢,皆從其節,據正四時。夏為得天,以承堯舜,從顓頊故也。《禮記》大戴曰虞夏之曆,建正於孟春,此之謂也。”
楊偉認為:“在六十天之內,曆法的粗疏精密就可知道,用不著等十年。但如果不按照曆法本身的規律辦理,那就等於想不用規和矩校正方圓,不用秤確定物體的輕重,不用尺子確定物體的長短,不按一定的道理論斷事物的是非。如果不先確定檢驗曆法的方法,而祇在口頭上爭來爭去,造就會使得孟軻所說‘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樓,的荒謬情況出現。現在韓翊依據劉洪的方法製定曆法,是由於他知道劉洪曆術方法的珍貴。而他卻遣棄劉洪的曆論,違背劉洪的曆術,廢棄劉洪的言論,違背劉洪的行事,這樣是必使得劉洪曆法的奇妙之處不傳於來世。如果韓翊確實知道而違背劉洪,那就是故意違背老師;如果是不知劉洪的曆法而據之,那就是真正的無知。”校驗的建議沒有確定,正好皇帝去世,逭件事也就擱置下來。

楊偉請:“六十日中疏密可知,不待十年。若不從法,是校方員棄規矩,考輕重背權衡,課長短廢尺寸,論是非違分理。若不先定校曆之本法,而懸聽棄法之末爭,則孟軻所謂‘方寸之基,可使高於岑樓’者也。今韓翊據劉洪術者,知貴其術,珍其法。而棄其論,背其術,廢其言,違其事,是非必使洪奇妙之式不傳來世。若知而違之,是挾故而背師也;若不知而據之,是為挾不知而罔知也。”校議未定,會帝崩而寢。
到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製定《景初曆》。改曆的建議呈上後,皇帝馬上決定改正朔,施行楊偉所造的曆法,以醜月為正月,把當年的三月改為孟夏(四月),其孟、仲、季月雖然與夏正不同,但舉行郊祀儀式、狩獵,頒布時令,都以建寅為正月。三年正月皇帝去世,複用夏正。

至明帝景初元年,尚書郎楊偉造《景初曆》。表上,帝遂改正朔,施行偉曆,以建醜之月為正,改其年三月為孟夏,其孟、仲、季月雖與夏正不同,至於郊祀蒐狩,班宣時令,皆以建寅為正。三年正月帝崩,複用夏正。
劉氏在蜀國,仍用漢代《四分曆》。吳國中書令闡澤從東萊徐嶽那裹學習了劉洪的《幹象曆》,並且加以注解。中常侍王蕃認為劉洪的曆術很精妙,因此用它來推演渾天說的原理,並且據以造渾儀、渾象及渾天論,所以孫氏的吳國使用《幹象曆》,一直到吳國滅亡。

其劉氏在蜀,仍漢《四分曆》。吳中書令闞澤受劉洪《乾象法》於東萊徐嶽,又加解注。中常待王蕃以洪術精妙,用推渾天之理,以製儀象及論,故孫氏用《乾象曆》,至吳亡。
晉武帝獲得皇位,泰始元年,沿襲魏朝的《景初曆》,改名為《泰始曆》。楊偉的《景初曆》推算五大行星的位置尤其不準確,所以晉元帝南渡建國後,以《幹象曆》中推算五大行星位置的方法替代了楊偉《景初曆》中的推算方法。自黃初年間以來,凡是製造修改曆法,都參考《幹象曆》,在其鬥分、朔餘、月運動速率的變化等基本數據上進行增減,以求折衷。劉洪的曆術為後世曆法的師表,所以先列之如下。

武帝踐阼,泰始元年,因魏之《景初曆》,改名《泰始曆》。楊偉推五星尤疏闊,故元帝渡江左以後,更以《乾象》五星法代偉曆。自黃初已後,改作曆術,皆斟酌《乾象》所減鬥分、朔餘、月行陰陽遲疾,以求折衷。洪術為後代推步之師表,故先列之雲。
上元己醜至堊謎十一年丙戌,共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幹法:一千一百七十八。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紀法:五百八十九。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通法:四萬三千零二十六。通數:三十一。曰法:一千四百五十七。歲中:十二。餘數:三千零九十。章歲:十九。沒法:一百零三。章閏:七。會數:四十七。會歲:八百九十三。

乾象曆
章月:二百三十五。

上元己醜以來,至建安十一年丙戌,歲積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乾法,千一百七十八。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
會月:一萬一千零四十五。

紀法,五百八十九。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通法,四萬三千二十六。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通數,三十一。
小周:二百五十四。

日法,千四百五十七。
推入紀:

歲中,十二。
用所求年距上元的積年數除以幹法,小於幹法的餘數除以紀法,如果餘數小於紀法,則餘數即為所求年入內紀甲子年之數。如果餘數大於紀法,以餘數除以紀法,去掉商敷,則所得餘數即為所求年入外紀甲午年之敷。

餘數,三千九十。
推朔:

章歲,十九。
用所求年入紀年數減去一,乘以章月,再除以章歲,所得商敷為定積月,餘數為閏餘。如果閏餘在十二以上,則所求年有閏月。用通法乘以定積月,所得乘積為假積曰,以假積日除以日法,所得商數為定積日,餘數為小餘。以定積日除以六十,所得餘數為大餘,從其入紀(甲子或甲午)起算,算外,即為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

沒法,百三。
求次月朔日:在上月大餘的基礎上加二十九,小餘的基礎上加七百七十三,如果所得小餘大於日法,化入大餘。小餘大於六百八十四,則本月為大月。

章閏,七。
推冬至:

會數,四十七。
用所求年入紀年數減去一,乘以餘數,以其乘積除以紀法,所得商數為大餘,餘數為小餘。用大餘除以六十,保留餘數,從其入紀(甲子或甲午)起算,算外,即為所求年天正冬至日。

會歲,八百九十三。
求二十四氣:

章月,二百三十五。
先列出冬至大餘,冬至小餘乘以四,大餘加十五得新的大餘,冬至小餘的四倍加五百一十五,以其和除以二千三百五十六,所得商數再加大餘,其和為所求節氣之大餘數,命名方法與求冬至時一樣。

會率,千八百八十二。
推閏月: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用閏餘減去章歲,乘以歲中,以乘積除以章閏,所得商敷為閏月所在之月。除不盡的話,如果餘數大於章閏的一半,則閏月所在之月再加一月,上述方法有時會有出入,更為準確的方法是以無中氣之月置閏。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推弦望: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在天正十一月朔大餘的基礎上加七,小餘加五百五十七點五,以小餘除以日法,所得商數加入大餘,餘數即為新的小餘,餘下的方法與前麵推朔時一樣,所得為上弦日。按同樣的方法再加一次,得望日,又加一次得下弦日,再加得下一月的朔日。弦、望時刻的確定,如果弦、望時的小餘小於四百零一,以一百刻乘以小餘,以其乘積除以日法,所得商數為刻,小數部分乘以十,化為分,考察所近節氣的夜漏,以算上為曰。

元月,一萬四千五百七十。
推沒:

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
以所求年入紀年數減去一,乘以餘數三千零九十,再除以紀法五百八十九,所得商數為積沒,如果有餘數則加之使得等於紀法,積沒再加一。以會通七千一百七十一乘以積沒,除以沒法一百零三,所得商數為大餘,餘數為小餘。大餘從其入紀(甲子或甲午)起算,算外,即為冬至後沒日。

小周,二百五十四。
求次沒:在上次沒日的基礎上加大餘六十九得到新的大餘,小餘加六十四,加後小餘在沒法一百零三以上,化入大餘,如果沒有餘數,則為滅日。

推入紀
推度:

置上元盡所求年,以乾法除之,不滿乾法,以紀法除之,餘不滿紀法者,入內紀甲子年也。滿法去之,入外紀甲午年也。
以紀法五百八十九乘以積,乘積在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以上減之,餘下不足周天部分除以紀法五百八十九,所得為度。曰度從牛宿前五度起算,依次減去所曆宿的度數,直至其小於某一宿度數,則此即為天正朔日夜半太陽所在的宿度。

推朔
求次太陽所在:在前一天基礎上加一度。經過鬥宿時,還需減去鬥宿分;如果餘分小於鬥宿分,則減一度化為紀法五百八十九,加上後再減鬥宿分。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章月乘之,章歲而一,所得為定積月,不盡為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以通法乘定積月,為假積日,滿日法為定積日,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積日為大餘,命以所入紀,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日也。
推月度:

求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七百七十三,小餘滿日法從大餘。小餘六百八十四已上,其月大。
以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乘以積,乘積在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以上減之,餘下不足周天部分除以紀法五百八十九,所得商敷為月度,餘數為分,剩下的方法與推算日度時一樣,則可得天正朔日夜半月亮所在宿度。

推冬至
求次月朔月亮宿度:如果是小月,則在上月月度的基礎上加二十二,月分加二百五十八。如果是大月則多一天,月度再加十三,月分~JU——百一十七,如果分在紀法以上,化入度。其冬下旬,月在張宿、心宿之作出標記。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以六旬去之,命以紀,算外,天正冬至日也。
推合朔度:

求二十四氣
以章歲十九乘以天正朔小餘,除以會數四十七,所得商數為大分;餘數為小分。以大分加朔日夜半日分,如果其和在紀法五百八十九以上,化入度,推算所在宿度的方法與前麵一樣,所得宿度為天正合朔時日、月交會時的位置。

置冬至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五百一十五,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命如法。
求次月合朔日、月位置:在上月合朔的基礎上日度加二十九,大分加三百一十二,小分加二十五,小分在會敷四十七以上,化入大分,大分在紀法五百八十九以上,化入度,經過鬥宿時還需除去鬥宿大分。

推閏月
求弦、望時所在宿度:在上月合朔的基礎上度加七,大分加二百二十五,小分加十七點五,大分、小分及度之間的換算,宿度的確定方法如前,則可得上弦時所在宿度。累加可分別得望、下弦、下月合朔日時所在宿度。

以閏餘減章歲,餘以歲中乘之,滿章閏為一月。不盡,半法己上亦一,有進退,以無中月。
求弦、望時月所在宿度:在上月合朔的基礎上日度加九十八,大分加四百零八,小分加四十一,大分、小分及度之間的換算,宿度的確定方法如前,則可得上弦時月所在宿度。累加可分別得望、下弦、下月合朔時月所在宿度。

推弦望
求日、月昏明時所在度:推算日昏明度用紀法,推算月昏明度用月周,乘以最靠近的那個節氣的夜漏,除以二百,所得分別為曰、月的明分。以紀法減日明分得昏分,以月周減月明分得月亮昏分。分別加上夜半分,除以紀法或月周,化為度。

加大餘七,小餘五百五十七半,小餘如日法從大餘,餘命如前,得上弦。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後月朔。其弦望定小餘四百一以下,以百刻乘之,滿日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以課所近節氣夜漏未盡,以算上為日。
推月蝕:

推沒
以所求年至上元積年數減一,除以會歲八百九十三,以其餘數即餘年乘以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再除以會歲八百九十三,所得商數為積蝕,如果有餘數,則積蝕加一。以會月一萬一千零四十五乘以積蝕,除以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所得商敷為積月,餘數為月餘。以章閏七乘以餘年,除以章歲十九,所得商數為積閏,以積月減之,所得差數除以歲中十二,去掉商敷,留取餘數,從天正十一月起算。

置入紀年,外所求,以餘數乘之,滿紀法為積沒,有餘加盡積為一。以會通乘之,滿沒法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大餘命以紀,算外,冬至後沒日。
求次食:在上次月食的基礎上月敷加五,月餘加一千六百三十五,如果月餘在會率以上,化入月,望時有月食。

求次沒,加大餘六十九,小餘六十四,滿其法從大餘,無分為滅。
推卦用事日:

推日度
沿用冬至大餘,小餘加倍,以之確定的時間為坎用事日,餘一千零七十五,如果小餘在幹法一千一百七十八以上,化入大餘,所確定之時間為中孚用事日。

以紀法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以紀法除之,所得為度。命度以牛前五度起,宿次除之,不滿宿,即天正朔夜半日所在。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一百零三。四正各因其中日,小餘加倍。

求次日,加一度,經鬥除分;分少,損一度為紀法,加焉。
推五行用事:

推月度
置冬至大餘,小餘乘以四,大餘;十七。小餘加九百二十七,如果加後小餘大於等於二千三百五十六,減之,大餘加一,所得為土星用事。大餘加十八,小餘加六百一十八,所得為立春木星用事日。加大餘七十三,小餘一百一十六,又得土星用事。又在此土星用事日的基礎上加,得火星用事日。金星、水星用事日的推算仿照上述辦法。

以月周乘積日,滿周天去之,餘滿紀法為度,不盡為分,命如上,則天正朔夜半月所在度。
推加時:

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二百五十八。大月又加一日,度十三,分二百一十七,滿法得一度。其冬下旬,月在張、心署之。
以十二乘以小餘,所得乘積除以法,所得商數即為辰敷,從子時起算,算外,朔、弦、望時以定小餘計算。

推合朔度
推漏刻:

以章歲乘朔小餘,滿會數為大分;不盡,小分。以大分從朔夜半日分,滿紀法從度,命如前,天正合朔日月所共會也。
以一百乘以小餘,除以法,所得商數即為刻數,如果還有餘數,乘以十,再除以日法,所得為分,考察所近節氣,起夜分盡;上水未盡,以所近言之。

求次月,加度二十九,大分三百一十二,小分滿會數從大分,大分滿紀法後度,經鬥除大分。
推有進退,是進加退減所得。進退有差。從二分度後起,都是四度轉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轉之,差滿三止,曆五度而減如初。

求弦望日所在度,加合朔度七,分二百二十五,小分十七半,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則上弦日所在度。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月行三道術:

求弦望月行所在度,加合朔度九十八,大分四百八,小分四十一,大小分及度命如前合朔,則上弦月所在。又加得望、下弦、後月合。
月亮的運行有快有慢,但在每周內走遇的天度是恒定的。會數四十七加上天地凡敷五十五,乘以餘率二十九的平方,除以會數四十七,所得為過周分。以過周分加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除以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所得為月行一周的曆數。月亮運行的變化率本身也會改變,這是勢在改變。以月亮每的衰減數加平行分,所得為月亮每轉度分(實行分)。衰左右相加(一天變化的總和),所得為損益率。損益率為益則盈縮積增加,損益率為損則盈縮積減少。小周的一半一百二十七乘以通法四萬三千零二十六,除以通數三十一,減去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所得為朔行分。

求日月昏明度,日以紀法,月以月周,乘所近節氣夜漏,二百而一為明分。日以減紀法,月以減月周,餘為昏分。各以加夜半,如法為度。
損益率益二十二益二十一益十九益十六益十二益八益四損損四損八盈縮積盈初盈二十二盈四十三盈六十二盈七十八盈九十盈九十八盈百二盈百二盈九十八月行分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五二百七十三二百七十二百六十六二百六十二二百五十八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二百四十六損十一損十五損十八損二十損二十一損二十損不足反減五為益,盈有五謂益而損縮初二十,故不足。益十八益十五益十一益八益四損損四損八損十二損十六大周日損十九損二十一盈九十盈七十九盈六十四盈四十六盈二十六盈五縮初縮十五縮二十三縮四十八縮五十九縮六十七縮七十一縮七十一縮六十七縮五十九縮四十七縮三十一縮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三十九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三二百三十四二百三十六二百三十九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六二百五十二百五十四二百五十八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六二百七十二百七十三二百七十五周分:三千三百零三。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通周:十八萬五千零三十九。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少大法:一千一百零一。朔行大分:一萬一千八百零一。小分:二十五。周半:一百二十七。

推月蝕
推合朔入曆:

置上元年,外所求,以會歲去之,其餘年以會率乘之,如會歲為積蝕,有餘加積一。會月乘之,如會率為積月,不盡為月餘。以章閏乘餘年,滿章歲為積閏,以減積月,餘以歲中去之,不盡,數起天正。
以上元至所求年積月數乘以朔行大、小分,其積為新的大、小分,小分在通數三十一以上,化入大分,去掉大分中大於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的部分,餘下不滿曆周部分除以周日法。所得商數為合朔入曆天數,餘數為餘。餘命為算外那一天,所求得的即為合朔入曆的時間。

求次蝕,加五月,月餘千六百三十五,滿會率得一月,月以望。
求次月:在上月合朔入曆的基礎上加一天。曰餘加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十五。

推卦用事日
求弦、望時入曆,各在上一次的基礎上加七天,日餘加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點五,把小分和日餘各自除以相應的分母,化為天,如果所得天數大於二十七,減之。以日餘減去周日分三千三百零三,如果日餘小於周日分,從入曆天數中減去一,日餘加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

因冬至大餘,倍其小餘,坎用事日也。加小餘千七十五,滿乾法從大餘,中孚用事日也。
求弦望定大小餘:

求次卦,各加大餘六,小餘百三。其四正各因共中日,而倍其小餘。
置弦、望時所入曆對應的盈縮積,乘以通周十八萬五千零三十九所得為實。用通數三十一乘以餘分,以其積再乘以對應天數的損益率,以增減“實”(損減益加),所得為加時盈縮。用章歲十九減月行分,乘以周半一百二十七,所得為差法,以加時盈縮除以差法,所得為平(朔)弦、望大小餘的校正值,其中盈減縮加,如果平朔小餘小於校正值,則朔加時在前一天。推弦、望定大、小餘時,可加減平弦、望大餘以定之。

推五行用事
求朔弦望加時定度:

置冬至大小餘,加大餘二十七,小餘九百二十七,滿二千三百五十六從大餘,得土用事日也。加大餘十八,小餘六百一十八,得立春木用事日。加大餘七十三,小餘百一十六,複得土。又加土如得其火,金、水放此。
以章歲十九乘以加時盈縮,除以差法,所得商數再除以會敷四十七,得盈縮大、小分。以盈減縮加平朔、弦、望時日、月度分,如果子朔、弦、望時日、月所在大、小分小於盈大、小分,則減度,以紀法作為分母化為分,再減盈分,所得為太陽、月亮所在定度分。

推加時
推月行夜半入曆:

以十二乘小餘,滿其法得一辰,數從子起,算外,朔、弦、望以定小餘。
以周半一百二十七乘以朔小餘,除以通數三十一,以合朔入曆日餘減之,如果日餘不足減,則加上周法五千九百六十九後再減,入曆天數中減一天。減掉一天以後的入曆天數與前麵減後所得分,即得月亮夜半(朔)入曆的天數。

推漏刻
求第二天月行夜半入曆:在前一天入曆天數的基礎上加一天,因餘十七日,如果日餘在周日分以上,減之,直到其差在周日分以下。如果日餘在周日分以下,則餘再加周虛,所得為次日入曆餘。

以百乘小餘,滿其法得一刻,不盡什之,求分,課所近節氣,起夜分盡;夜上水未盡,以所近言之。
求月夜半定度:

推有進退,進加退減所得也。進退有差,起二分度後,率四度轉增少,少每半者,三而轉之,差滿三止,曆五度而減如初。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以損益率,除以周法五千九百六十九,除不盡的為餘數,以所得商數增減(損益)入曆天對應的盈縮積,餘數沒有對應的來減,則從盈縮積中拿出一乘以周法五千九百六十九,再減之,最後所得即為夜半盈縮。以所求夜半盈縮除以章歲十九,所得商數為盈縮度數,餘數為盈縮分數,以通數三十一乘以上所得盈縮分數及盈縮餘數,通敷與盈縮餘數的乘積除以周法五千九百六十九,所得加上通數與盈縮分數的乘積,如果其和大於等於紀法五百八十九,則減之,盈縮度數加一,最後得到盈縮校正度分,盈加縮減當天夜半平度分。即為定度分。

月行三道術
求變衰法:

月行遲疾,周進有恆。會數從天地凡數,乘餘率自乘,如會數而一,為過周分。以從周天,月周除之,曆日數也。遲疾有衰,其變者勢也。以衰減加月行率,為日轉度分。衰左右相加,為損益率。益轉相益,損轉相損,盈縮積也。半小周乘通法,如通數而一,以曆周減焉,為朔行分也。
以入曆天的曰餘乘以列衰,除以周法五千九百六十九,除不盡的為餘數,即可知各天的變衰。

日轉度分列衰損益率盈縮積
求次曆:

月行分一日十四度十分一退減益二十二盈初二百七十六二日十四度
以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乘以列衰,除以周法五千九百六十九得到一個常數,一個曆周過後,即以此常數加變衰,如果其和大於列衰則減之,剩下的轉為次曆變衰。

九分二退減益二十一盈二十二二百七十五三日十四度
求次日夜半定度:

七分三退減益十九盈四十三二百七十三四日十四度
以變衰進加或退減對應曆的日轉分,如果日轉分不足減,則以章歲十九做分母,從轉度中拿出一度化為分,再減之。以通數三十一乘以分及餘,而日轉度分加前一天夜半定度,為次日夜半定度。曆竟不直周日,減餘一千零三十八,以通敷乘之;直周日則加餘八百三十七,又以少大分八百九十九,加次曆變衰,轉求與前麵一樣。

四分四退減益十六盈六十二二百七十五日十四度
求次日夜半盈縮:

四退減益十二盈七十八二百六十六六日十三度
以變衰減或加損益率,所得為變損益率,以之加或減夜半盈縮。曆竟減損不足,反減為入次曆,減加餘如上數。

十五分四退減益八盈九十二百六十二七日十三度
求昏明月度:

十一分四退減益四盈九十八二百五十八八日十三度
以曆月行分乘以與之靠近的節氣的夜漏,除以二百,所得為明分。以月行分減明分,所得為昏分。明分或昏分除以章歲十九,所得為度,以通敷乘以分,加上夜半定度,所得昏明定度。餘分在半法以上乃化為一,在半法以下則舍去。

七分四退減損盈百二二百五十四九日十三度
求月行遲疾:

三分四退加損四盈百二二百五十十日十二度
月亮運行四方,出入三道,交錯而分割周天,周天除以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所得為朔望月天數。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乘以朔望合敷九百四十一,除以會月一萬一千零四十五,所得為朔合分。通數三十一乘以合數,除以會數四十七,所得為退分。以之加月周七千八百七十四,所得為月進分。乘以會敷四十七,除以通敷三十一,所得為差率。

十八分三退加損八盈九十八二百四十六十一日十二度
損益率益十七益十六益十五益十二益八益四下足,反損為加,謂益益一減三,為不足。防大,分曰。損二過桶損之,謂月行半周,度已過楊,則當損之。損六損十損十三損十五損十六者損十六大兼數初十七=山=四十八六十六十八七十二七十三七十一六十五五十五四十二二十七少大法:四百七十三。曆周:十萬七千五百六十五。差率: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朔合分:一萬八千三百二十八。微分:九百一十四。微分法:二千二百零九。

十五分四退加損十一盈九十二百四十三十二日十二度
推朔入陰陽曆:

十一分三退加損十五盈七十九二百三十九十三日十二度
以上元積月減去會月,餘下小於會月部分各乘以該星朔合分和微分,所得微分如果大於微分法,化入朔合分,朔合分大於周天則減之,餘下如果小於曆周,即為入陽曆朔合分;如果大於曆周,減之,餘下即為入陰曆朔合分。以上述入陰陽曆朔合分除以月周,所得商敷算外,為所求月合朔入曆,餘數為餘。

八分二退加損十八盈六十四二百三十六十四日十二度
求次月:在上月合朔入陰陽曆的基礎上日,餘千五百八十,微分加九百一十四,所得日餘和微分化為,大於十三則減之,日餘再減分五千二百零三。陰曆結束入陽曆,陽曆結束入陰曆,入曆在前限則餘前,在後限則餘後,這是月行中道之故。

六分一退加損二十盈四十六二百三十四十五日十二度
求朔望定數:

五分一進減損二十一盈二十六二百三十三十六日十二度
各列出入遲疾曆盈、縮大分和小分,會數乘以小分所得為微分,盈減、縮加入陰陽曆Et餘,如果日餘不足減盈,則從入曆日中減之,所得為定日餘。以定曰餘乘以對應入曆日的損益率,除以月周,所得減或加入兼敷,為加時定敷。

六分二進減損二十損不足反減五為益,盈有五謂益而損縮初二十,故不足。盈五縮初二百三十四十七日十二度
推夜半入曆:

八分三進減益十八縮十五二百三十六十八日十二度
以差率乘以朔小餘,除以微分法,以入曆餘減之,如果不足減,則加上月周後再減之,入曆減去一日。如果減去的那一正好為分日,則加其分,以微分除以會數為小分,即得朔日夜半入曆。

十一分四進減益十五縮二十三二百三十九十九日十二度
求次入曆:在前一入曆的基礎上加一日,日餘三十一,小分三十一,小分除以會敷,所得加入餘,日餘大於月周則減之,再加一,如果入曆日在一個陰陽十三日以上,減之,餘在分以上,減之,所得為入曆初。如果日餘在分日以下,直之,加餘二千七百零二,小分三十一,所得為入次曆。

十五分三進減益十一縮四十八二百四十三二十日十二度
求夜半定:

十八分四進減益八縮五十九二百四十六二十一日十三度
以通數乘以入遲疾曆夜半盈縮及餘,餘在周半以上化入小分,盈加、縮減入陰陽曆餘,如果餘不足減盈分,入陰陽曆數減一,日餘加月周後再減之。以定日餘乘以損益率,除以月周,所得商減或加兼數,為夜半定敷。

三分四進減益四縮六十七二百五十二十二日十三度
求昏明數:

七分四進加損縮七十一二百五十四二十三日十三度
以損益率乘以輿之最近的節氣的夜漏,除以二百,所得為明,以減損益率,所得為昏,以上述方法所得昏明數加或減夜半敷,為夜半定數。

十一分四進加損四縮七十一二百五十八二十四日十三度
求月去極度:

十五分四進加損八縮六十七二百六十二二十五日十四度
把加時化為昏明定敷的形式,除以十二為度,餘數為三則餘少(四分之一度),餘數為一則餘強(十二分之一度),餘數為二則餘少弱(六分之一度),所得為月去黃道度。如果月處在陽曆,加上所在黃道曆去極度,如果月處在陰曆,則減之,所得為月去極度。強正弱負,強弱合並,符號相同則相加,符號不同則減少。兩數相減,如果符號相同則減少,符號不同則增加,無對互之,二強進少而弱。

四進加損十二縮五十九二百六十六二十六日十四度
自上元己醜以來,到建安十一年丙戌,共七千三百七十八年。

四分三進加損十六縮四十七二百七十二十七日十四度
丙辰

七分三曆初進加損十九縮三十一二百七十三三大周日周日十四度
己亥

九分少進加損二十一縮十二
乙巳

二百七十五周日分,三千三百三。
戊子

周虛,二千六百六十六。
甲午

周日法,五千九百六十九。
丁醜

通周,十八萬五千三十九。
癸未

曆周,十六萬四千四百六十六。
丙寅

少大法,一千一百一。
推五星:

朔行大分,萬一千八百一。
五行:木,歲星;火,熒惑;土,鎮星;金,太白;水,辰星。以各行星的終日數與天度五百八十九分之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相約,所得分母、分子分別為周率、日率。章歲十九乘以周率,所得為(合)月法。章月二百三十五乘以日率,所得為月分。月分除以合月法,所得商數為(合)月數(餘數為月餘)。通數三十一乘以合月法,所得為日度法。鬥分一百四十五乘以周率,所得為鬥分。度法等於紀法五百八十九乘以周率,所以同以分乘之。

小分,二十五。
五大行星各自的朔大餘、小餘計算法。以通法四萬三千零二十六乘以行星各自的月敷。除以FI法一千四百五十七,所得商敷為大餘,餘數為小餘。大餘大於等於六十則減之,一直到小於六十為止,為最後所得大餘。

周半,一百二十七。
五大行星各自的入月日、日餘計算法。以通法乘以行星各自的月餘,以合月法乘以朔小餘,二者合並,輿會敷四十七相約,所得除以Et度法,商數為入月日、餘數為日餘。

推合朔入曆
五大行星各自的度數、度餘計算法。以各自率減周率(按:金水二星不減),乘以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除以各自日度法,所得商敷為度,餘數為度餘,如果大於周天五百八十九分之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則減之,最後所得為該星度數及度餘。

以上元積月乘朔行大小分,小分滿通數三十一從大分,大分滿曆周去之,餘滿周法得一日,不盡為日餘。日餘命算外,所求合朔入曆也。
紀月:七千二百八十五。

求次月,加一日,日餘五千八百三十二,小分二十五。
章閏:七。

求弦望,各加七日,日餘二千二百八十三,小分二十九半,分各如法成日,日滿二十七日去之。餘如周分。不足除,減一日,加周虛。
章月:二百三十五。

求弦望定大小餘
歲中:十二。

置所入曆盈縮積,以通周乘之為實。令通數乘日餘分,以乘損益率,以損益實,為加時盈縮也。章歲減月行分,乘周半為差法,以除之,所得盈減縮加大小餘,如日法盈不足,朔加時在前後日。弦望進退大餘,為定小餘。
通法:四萬三千零二十六。

求朔弦望加時定度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以章歲乘加時盈縮,差法除之,所得滿會數為盈縮大小分,以盈減縮加本日月所在,盈不足,以紀法進退度,為日月所在定度分。
會數:四十七。

推月行夜半入曆
周天:二十一萬五千一百三十。

以周半乘朔小餘,如通數而一,以減入曆日餘。餘不足,加周法而減焉,卻一日。卻得周日加其分,即得夜半入曆。
鬥分:一百四十五。

求次日,轉一日,因日餘到二十七日,日餘滿周日分去之,不直周日也。其不滿直之,加周虛於餘,餘皆次日入曆日餘也。
木星:

求月夜半定度
周率:六千七百二十二。

以夜半入曆日餘,乘損益率,如周法得一,不盡為餘,以損益縮積,餘無所損,破全為法損之,為夜半盈縮也。滿章歲為度,不盡為分。通數乘分及餘,餘如周法從分,分滿紀法從度,以盈加縮減本夜半度及餘,為定度。
日率:七千三百四十一。

求變衰法
合月數:十三。

以入曆日餘乘列衰,如周法得一,不盡為餘,即穀知其日變衰也。
月餘:六萬四千八百零一。

求次曆
合月法:十二萬七千七百一十八。曰度法:三百九十五萬九千二百五十八。朔大餘:二十三。

以周虛乘列衰,如周法為常數,曆竟,輒以加變衰,滿列衰去之,轉為次曆變

 
舉報收藏 0打賞 0

《晉書》

《晉書》列傳
列傳·第一章 列傳·第二章 列傳·第三章 列傳·第四章 列傳·第五章 列傳·第六章 列傳·第七章 列傳·第八章 列傳·第九章 列傳·第十章 列傳·第十一章 列傳·第十二章 列傳·第十三章 列傳·第十四章 列傳·第十五章 列傳·第十六章 列傳·第十七章 列傳·第十八章 列傳·第十九章 列傳·第二十章 列傳·第二十一章 列傳·第二十二章 列傳·第二十三章 列傳·第二十四章 列傳·第二十五章 列傳·第二十六章 列傳·第二十七章 列傳·第二十八章 列傳·第二十九章 列傳·第三十章 列傳·第三十一章 列傳·第三十二章 列傳·第三十三章 列傳·第三十四章 列傳·第三十五章 列傳·第三十六章 列傳·第三十七章 列傳·第三十八章 列傳·第三十九章 列傳·第四十章 列傳·第四十一章 列傳·第四十二章 列傳·第四十三章 列傳·第四十四章 列傳·第四十五章 列傳·第四十六章 列傳·第四十七章 列傳·第四十八章 列傳·第四十九章 列傳·第五十章 列傳·第五十一章 列傳·第五十二章 列傳·第五十三章 列傳·第五十四章 列傳·第五十五章 列傳·第五十六章 列傳·第五十七章 列傳·第五十八章 列傳·第五十九章 列傳·第六十章 列傳·第六十一章 列傳·第六十二章 列傳·第六十三章 列傳·第六十四章 列傳·第六十五章 列傳·第六十六章 列傳·第六十七章 列傳·第六十八章 列傳·第六十九章 列傳·第七十章
 
更多>同類經典
網站首頁  |  關於我們  |  聯繫方式  |  使用協議  |  隐私政策  |  版權隱私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  |  違規舉報